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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制度.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59173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2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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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一、干部管理制度35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352.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聘任前培训的规定42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度(试行) 434.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455.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46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477.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培训工作暂行规定538.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规定54二、人事管理制度569.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

2、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暂行规定5610.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四定”工作的暂行办法591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方案6312.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绩效津贴(补贴)实施办法691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7514.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学习管理办法8415.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管理条例(试行)861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纪律暂行规定8917.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9218.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规定9319.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9520

3、.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972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办法的暂行规定99第一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一、干部管理制度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职并具有国家规定的干部身份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教研室正副主任(不定行政级别,下同)、正副科

4、级、副处级的党政群团领导职务。正处级、副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能够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论素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二 )能够坚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

5、质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 (三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原则性强; (四 )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并能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关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五 )能够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六 )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七 )

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相应领导职务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干部酝酿、组织考察、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和任免手续。任用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在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建设厅同意备案后,按照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党群团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发文任免;行政部门、教学系统及附属产业部门的领导干部由学院行政发文任免。 第六条 选拔任用教研室正副主任,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干部酝酿、组织考察、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其中组织

7、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配合。 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 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党委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教研室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续,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学院印章,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其干部名册抄送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章 选拔任用资格第八条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的任职经历。 第九条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教研室主任职务的,应当在副主任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条 任用党群团、行政管理工作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8、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用教学系统中层领导干部正副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用教学系统中层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任用党群团领导职务的,同时应当分别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工会章程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提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领导职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 提任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任职前参加过各级组织部门举办的领导干部短期培训学习。 因特殊原因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

9、三章 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采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分工,民主推荐必须事先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投票推荐一般应当由所在部门全体干部参加,其所在部门人数较少时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谈话推荐可以根据情况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进行推荐;个别选拔任用时,按照拟任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各系、处级和独立机构个别特殊需要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直接由学院党委提出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

10、推荐材料,按干部管理工作分工分别报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不能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力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 第四章 组织考察、酝酿第十九条 确定拟任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时,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分别由党委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条 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坚持考察标准。在组织考察工作中应当坚持干部“四化” 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

11、、勤、绩、廉” ,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 (二 )发布考察工作公告。在对考察对象正式进行组织考察前,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应当将干部考察的有关事宜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名单和考察联系电话; (三 )考察主要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与考察对象面谈、专项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必要方式考察干部的现实表现; (四 )考察工作职责。考察组必须严格坚持考察标准和考察程序要求,做到客观公正、深入细致、全面真实地进行考察,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五 )考察

12、工作纪律。考察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考察情况,不得散布不利于考察工作的言论,不得夸大、缩小、隐瞒、歪曲考察事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 )考察工作监督。根据考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当由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考察组进行考察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正副科级、副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确定考察对象前,以及考察结束后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充分酝酿: (一 )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书记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提出考察对象建议,经党委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二 )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书记汇报考察结果,然后由党委书记或者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在党委会议前分别与院长、党

13、委委员、学院主管领导等沟通情况和充分酝酿; (三 )重要岗位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酝酿,同时还应当征求学院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正副主任拟任人选,在确定考察对象前,以及考察结束后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前,应当由院长或者人事部门与主管副院长、所在系主要负责人进行情况沟通和充分酝酿。第五章 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并有到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同意意见后方可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者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要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表

14、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党委委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不得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由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和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有关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研室正副主任任免事项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职责分工,比照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干部任职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15、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在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经群众举报,拟任领导干部如有违法违纪影响任职的问题,并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的,不予任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非选任制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依本规定分别在党委书记或者院长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后下发任职文件。 任职前谈话主要包括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委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计算。 第七章 调整、调

16、动与交流第三十二条 独立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院长提出意见或者根据组织部门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党委会议在讨论前视情况,可以征求其所在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非独立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院主管领导、院长提出意见或者根据组织部门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教研室正副主任工作岗位调整,由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主管副院长提出意见或者根据人事部门建议,经院长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

17、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一般党政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由用人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领导意见,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党群团部门的一般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调入其他部门的一般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的调出,根据干部管理工作分工,由本人向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党委组织部门或学院人事部门征求所在部门领导、学院主管领导意见,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提交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十七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入,由学院党政领导提出人选,经

18、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按本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党委会议讨论前需要进行考察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三十八条 一般干部的调入,由人事部门提出年度干部调入计划,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计划时应当符合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经院长同意并与党委书记沟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系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 )交流的重点是主管人、财、

19、物权力比较集中的党政重要部门。 第八章 回避与监督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提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主管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物资设备部门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调整、调动、交流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

20、部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由较高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年度述职述廉发言。 实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任期内或者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实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辞职、降职与免职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一 )自愿辞职。由本人按照本规定干部管理分工,向党委组织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

21、方可办理辞去所任职务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 )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 )责令辞职。党委或行政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适合再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现职。 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履行组织安排工作职责的,应按上述规定辞去所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

22、以下免职制度。 (一 )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调动和交流的干部,必须按时到岗。对不服从调整、调动和交流并按时到岗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岗的,要免去其领导职务。 (二 )应当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三 )达到任职年龄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 )在年度考核或者不定期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有关纪律规定,认真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

23、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黑建院党字20078 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聘任前培训的规定按照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机制,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特制定本规定。一、培训目的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为目标,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能力和执行力。二、培训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如何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与办事效能;党政常用公文写作知识。三、培训时间每年的

24、3 月至 5 月份。四、培训对象有意愿晋升上一级别领导职务的人员;二年内未参加过领导干部聘任前培训的人员;经过培训但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五、考试对象截止每年七月一日,男不满 55 周岁、女不满 50 周岁,且本人有意愿再晋升上一级别领导职务的院内干部(含政治辅导员) 。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黑建院党字200720 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会干部任免票决制度( 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及所属二级院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步骤,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根据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

25、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逐事逐人酝酿原则;(三)一人一票原则;(四)唯一意愿原则;(五)先民主后集中原则;(六)近亲属回避原则;第二条 具体要求(一)进行充分地酝酿,做好表决前的充分准备。需提交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表决的重大事项,首先要在全院或二级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范围内进行票决;学院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两部部务会议)根据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通过票决的结果,再进行票决。(二)一人一票无记名进行票决,若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应逐一列出。(三)票决时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各 1 人。当场统一计票,回收票多于发出票票决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票决

26、。表决须有 2/3 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进行,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 1/2 的为通过 ,票决结果必须当场公布。(四)表决未通过的,本次会议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应按会上讨论的有关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论证,可于下次会议再作表决,再次表决时间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以上。(五)严格执行票决工作回避制度。凡票决事项涉及本人及有三代亲属关系的,本人按照规定必须回避。第三条 整理归档票决会议结束后,要将票决的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归档。第四条 监督机制(一)学院党委不定期的对各二级院(部)票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二)对在执行票决工作中采取串联、贿赂、作假、威胁等不正常行为和手段干扰、破坏票决工作的人

27、员,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相应的党内和行政处分。(三)建立票决制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监督电话、校园网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四)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六条 此规定自 2009 年 10 月 24 日起执行。黑建院党字200971 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学院党

28、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同学院党委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一种监督制度。第三条 领导干部谈话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第四条 日常谈话,是指学院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了解基层党组织、部门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第五条 任职谈话,是指学院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同新任职的副处、正副科级干部到岗前的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对新任职的干部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出存在的不足

29、。第六条 廉政谈话,是指学院纪委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新任副处级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进行的谈话。廉政谈话可结合任职谈话同时进行,同时填写廉政谈话记录 ,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七条 诫勉谈话,是指学院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留存。第八条 诫勉谈话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 3 天内写出对谈话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认识

30、材料和整改措施,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谈话对象如不实事求是地谈出自己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整改,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如实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并及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建院党字200937 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限为一年,从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

31、,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考核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用期所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

32、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建院党字200720 号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院中层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对系(部) 、党政群团等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中

33、层领导干部(副处级、正副科级、教研室正副主任)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需要,可适当缩小考核范围或分批次进行考核。第三条 新担任中层领导干部未满 3 个月的以及因公出国、脱产学习、挂职锻炼等原因全年在岗不满 6 个月的,也可另行组织考核。第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第二章 考核类型和内容第五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如时间能吻合,也可结合进行。干部任职考

34、察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六条 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及所占总分值比例(一)思想政治素质(德,20%)1、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2、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3、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的情况;4、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

35、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二)组织领导能力(能,10%)1、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3、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三)工作作风(勤,10%)1、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2、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3、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四)

36、工作实绩(绩,40%)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取得的绩效等。(五 ) 廉政建设(廉,20%)1、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3、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所列中层干部考核五个测评项目分为“好”、 “较好”、 “一般” 、 “差” 四个等次,分别按该项目分值的 100%、80%、60%、40%折算,按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累计,实行百分制记分。第八条 独立部门正职

37、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测评范围及权重:1、在所在部门(人数较少在支部范围内)全体成员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20%;2、在学院中层干部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20%;3、在学院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60%。第九条 独立部门副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测评范围及权重:1、在所在部门(人数较少在支部范围内)全体成员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30%;2、在学院中层干部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20%;3、在学院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50%。第十条 部门内设机构的正副科级干部、正副教研室主

38、任的考核测评范围及权重:1、在所在部门(人数较少在支部范围内)全体成员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60%;2、在部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占总测评分的 40%;第十一条 以上三部分加权累加后得出被考核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总分。考核组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所得平均分为总测评分。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考核总分为 100 分,不同层次干部考核总分名列本层次前 20%以内的个人,入围优秀人选。第十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 ) 个人准备。被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及要求

39、准备述职材料(1200 字以内) ,填写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表二) ;(二 ) 部门述职、民主测评;(三 ) 学院中层干部大会述职、民主测评;(四 ) 根据需要可进一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五 ) 考核组汇总计算测评总分及综合评价得票,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此规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六)学院党委审批;(七)结果反馈;(八)完成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测评结果的填写并存档。第十五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成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四)考核组与被考核部门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第十六条 召开述职会议(一)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

40、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二)部门述职。部门正、副职及所属部门中的正副科级干部、教研室正副主任在本部门(部门人数较少的在本支部)进行述职;(三)学院中层干部大会述职。部门正职(或负责人)代表部门领导班子及个人在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述职。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一)部门测评,由考核组负责组织;(二)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大会测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三)民主测评表由两部分组成,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附表一) 。1、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德、能、勤、绩、廉)和评价等次(好、较好、一般、差) ,据此计算最后得出被考核人的考核总得分;2、综合评价(优秀、称职、

41、基本称职、不称职) ,主要考核被考核对象的总体民意情况;(四)民主测评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表分别进行统计。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商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第十九条 考核组计算考核得分及综合得票结果,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汇总,并经综合分析,提出建议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被考核对象,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组织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复核并向申诉人反馈意见。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

42、考核结果根据德、能、勤、绩、廉五项综合得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不同级别的干部分别排序。标准如下:优秀:90 分以上,且总分排名列本层次干部前 20%以内;称职:89 分80 分;及 90 分以上,但总分排名前 20%以后者;基本称职:79 分60 分;不称职:59 分以下。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2)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3)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4)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5)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43、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7)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9)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中不称职票达到 20%(含 20%) ,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 50%(含 50%) ,经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学院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进。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其领导职务或降级任用。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职后,可另行安

44、排适当工作。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五章 考核人员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建,对学院党委负责。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第

45、三十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第三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

46、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 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应当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建院党字200720 号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 干部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重新聘任(均含教研室正副主任)上岗,必须经过学院业余党校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院党委同意,可先行上岗,但应在半年内完成培训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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