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 要 消 息 : 2018 新 版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将 从 今 天开 始 实 施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51251-2017)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B51251-2017)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于 2018 年 05 月 01 日 联 合 发 布 ,2018 年 08 月 01 日 实 施 。前 言根 据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6 年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2、范 制 定 、 修 订 计 划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建 标 200677 号 )的 要 求 , 本 标 准 由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会 同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等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而 成 。本 标 准 制 订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 深 入 调 研 了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设 计和 工 程 应 用 情 况 , 认 真 总 结 了 火 灾 事 故 教 训 和 建 筑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工 程 应 用 实 践 经 验 , 参 考 了 国 内
3、外 相 关标 准 规 范 , 吸 收 了 先 进 的 科 研 成 果 , 广 泛 征 求 了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 产 品 制 造 、 消 防 监 督 等 各 有 关 单 位 的意 见 ,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标 准 共 分 9 章 和 7 个 附 录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有 : 总 则 , 术 语 和 符 号 , 防 烟 系 统 设 计 ,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系 统 控 制 、 系 统 施 工 , 系 统 调 试 , 系 统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等 。本 标 准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部 分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4、 执 行 。本 标 准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由 公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在 本 标 准 执 行 过 程 中 , 希 望 各 单 位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认 真 总 结经 验 , 注 意 积 累 资 料 , 随 时 将 有 关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馈 给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金 科 南 路 69 号 , 邮 政 编 码 : 6
5、10036),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2目 录1 总 则2 术 语 和 符 号2.1 术 语2.2 符 号3 防 烟 系 统 设 计3.1 一 般 规 定3.2 自 然 通 风 设 施3.3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设 施3.4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风 量 计 算4 排 烟 系 统 设 计4.1 一 般 规 定4.2 防 烟 分 区4.3 自 然 排 烟 设 施4.4 机 械 排 烟 设 施4.5 补 风 系 统4.6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计 算5 系 统 控 制5.1 防 烟 系 统5.2 排 烟 系 统6 系 统 施 工6.1 一 般 规 定6.2 进 场
6、检 验6.3 风 管 安 装36.4 部 件 安 装6.5 风 机 安 装7 系 统 调 试7.1 一 般 规 定7.2 单 机 调 试7.3 联 动 调 试8 系 统 验 收8.1 般 规 定8.2 工 程 验 收9 维 护 管 理附 录 A 不 同 火 灾 规 模 下 的 机 械 排 烟 量附 录 B 排 烟 口 最 大 允 许 排 烟 量附 录 C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划 分附 录 D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检 查 记 录附 录 E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检 查 记 录附 录 F 防 烟 、 排 烟 工 程 验
7、收 记 录附 录 G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检 查 项 目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引 用 标 准 名 录41 总 则1.0.1 为 了 合 理 设 计 建 筑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 规 范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标 准 。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 施 工 、 验 收 及 维 护 管理 。 对 于 有 特 殊 用 途 或
8、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 当 专 业 标 准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 可 从 其 规 定 。1.0.3 建 筑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 应 结 合 建 筑 的 特 性 和 火 灾 烟 气 的 发 展 规 律 等 因 素 , 采 取 有 效 的 技 术 措施 , 做 到 安 全 可 靠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1.0.4 建 筑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备 , 应 选 用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和 有 关 准 入 制 度 的 产 品 。1.0.5 建 筑 防 烟 、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
9、 施 工 、 验 收 及 维 护 管 理 除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的 要 求 。2 术 语 和 符 号2.1 术 语2.1.1 防 烟 系 统通 过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 防 止 火 灾 烟 气 在 楼 梯 间 、 前 室 、 避 难 层 (间 )等 空 间 内 积 聚 , 或 通 过 采 用 机 械 加 压送 风 方 式 阻 止 火 灾 烟 气 侵 入 楼 梯 间 、 前 室 、 避 难 层 (间 )等 空 间 的 系 统 , 防 烟 系 统 分 为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和 机 械加 压 送 风 系 统 。2.1.2 排
10、 烟 系 统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或 机 械 排 烟 的 方 式 , 将 房 间 、 走 道 等 空 间 的 火 灾 烟 气 排 至 建 筑 物 外 的 系 统 , 分 为 自 然 排 烟 系统 和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2.1.3 直 灌 式 机 械 加 压 送 风无 送 风 井 道 , 采 用 风 机 直 接 对 楼 梯 间 进 行 机 械 加 压 的 送 风 方 式 。2.1.4 自 然 排 烟5利 用 火 灾 热 烟 气 流 的 浮 力 和 外 部 风 压 作 用 , 通 过 建 筑 开 口 将 建 筑 内 的 烟 气 直 接 排 至 室 外 的 排 烟 方 式 。2.1.5 自
11、 然 排 烟 窗 (口 )具 有 排 烟 作 用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或 开 口 , 可 通 过 自 动 、 手 动 、 温 控 释 放 等 方 式 开 启 。2.1.6 烟 羽 流火 灾 时 烟 气 卷 吸 周 围 空 气 所 形 成 的 混 合 烟 气 流 。 烟 羽 流 按 火 焰 及 烟 的 流 动 情 形 , 可 分 为 轴 对 称 型 烟 羽 流 、阳 台 溢 出 型 烟 羽 流 、 窗 口 型 烟 羽 流 等 。2.1.7 轴 对 称 型 烟 羽 流上 升 过 程 不 与 四 周 墙 壁 或 障 碍 物 接 触 , 并 且 不 受 气 流 干 扰 的 烟 羽 流 。2.1.8
12、 阳 台 溢 出 型 烟 羽 流从 着 火 房 间 的 门 (窗 )梁 处 溢 出 , 并 沿 着 火 房 间 外 的 阳 台 或 水 平 突 出 物 流 动 , 至 阳 台 或 水 平 突 出 物 的 边 缘 向上 溢 出 至 相 邻 高 大 空 间 的 烟 羽 流 。2.1.9 窗 口 型 烟 羽 流从 发 生 通 风 受 限 火 灾 的 房 间 或 隔 间 的 门 、 窗 等 开 口 处 溢 出 至 相 邻 高 大 空 间 的 烟 羽 流 。2.1.10 挡 烟 垂 壁用 不 燃 材 料 制 成 , 垂 直 安 装 在 建 筑 顶 棚 、 梁 或 吊 顶 下 , 能 在 火 灾 时 形
13、成 一 定 的 蓄 烟 空 间 的 挡 烟 分 隔 设 施 。2.1.11 储 烟 仓位 于 建 筑 空 间 顶 部 , 由 挡 烟 垂 壁 、 梁 或 隔 墙 等 形 成 的 用 于 蓄 积 火 灾 烟 气 的 空 间 。 储 烟 仓 高 度 即 设 计 烟 层 厚度 。2.1.12 清 晰 高 度烟 层 下 缘 至 室 内 地 面 的 高 度 。2.1.13 烟 羽 流 质 量 流 量单 位 时 间 内 烟 羽 流 通 过 某 一 高 度 的 水 平 断 面 的 质 量 , 单 位 为 kg/s。2.1.14 排 烟 防 火 阀6安 装 在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管 道 上 , 平
14、时 呈 开 启 状 态 , 火 灾 时 当 排 烟 管 道 内 烟 气 温 度 达 到 280 时 关 闭 , 并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能 满 足 漏 烟 量 和 耐 火 完 整 性 要 求 , 起 隔 烟 阻 火 作 用 的 阀 门 。 一 般 由 阀 体 、 叶 片 、 执 行 机 构 和温 感 器 等 部 件 组 成 。2.1.15 排 烟 阀安 装 在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各 支 管 端 部 (烟 气 吸 入 口 )处 , 平 时 呈 关 闭 状 态 并 满 足 漏 风 量 要 求 , 火 灾 时 可 手 动 和 电动 启 闭 , 起 排 烟 作 用 的 阀 门 。 一 般 由
15、阀 体 、 叶 片 、 执 行 机 构 等 部 件 组 成 。2.1.16 排 烟 口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中 烟 气 的 入 口 。2.1.17 固 定 窗设 置 在 设 有 机 械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的 场 所 中 , 窗 扇 固 定 、 平 时 不 可 开 启 , 仅 在 火 灾 时 便 于 人 工 破 拆 以 排 出 火 场中 的 烟 和 热 的 外 窗 。2.1.18 可 熔 性 采 光 带 (窗 )采 用 在 120C 150C 能 自 行 熔 化 且 不 产 生 熔 滴 的 材 料 制 作 , 设 置 在 建 筑 空 间 上 部 , 用 于 排 出 火 场 中 的 烟和
16、热 的 设 施 。2.1.19 独 立 前 室只 与 一 部 疏 散 楼 梯 相 连 的 前 室 。2.1.20 共 用 前 室(居 住 建 筑 )剪 刀 楼 梯 间 的 两 个 楼 梯 间 共 用 同 一 前 室 时 的 前 室 。2.1.21 合 用 前 室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与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合 用 时 的 前 室 。2.2 符 号2.2.1 计 算 几 何 参 数A每 个 疏 散 门 的 有 效 漏 风 面 积 ;Ak开 启 门 的 截 面 面 积 ;7A0所 有 进 气 口 总 面 积 ;Am门 的 面 积 ;Af单 个 送 风 阀 门 的 面 积 ;Ag前 室 疏
17、 散 门 的 总 面 积 ;Al楼 梯 间 疏 散 门 的 总 面 积 ;AV自 然 排 烟 窗 (口 )截 面 积 ;AW窗 口 开 口 面 积 ;B风 管 长 边 尺 寸 ;b 一 从 开 口 至 阳 台 边 沿 的 距 离 ;dm门 的 把 手 到 门 闩 的 距 离 ;db 一 排 烟 系 统 吸 入 口 最 低 点 之 下 烟 气 层 厚 度 ;D风 管 直 径 ;H 一 空 间 净 高 ;H对 于 单 层 空 间 , 取 排 烟 空 间 的 建 筑 净 高 度 ;对 于 多 层 空 间 , 取 最 高 疏 散 楼 层 的 层 高 ;H1燃 料 面 至 阳 台 的 高 度 ;HW窗
18、口 开 口 的 高 度 ;Hq最 小 清 晰 高 度 ;w火 源 区 域 的 开 口 宽 度 ;W烟 羽 流 扩 散 宽 度 ;Wm单 扇 门 的 宽 度 ;Z 一 燃 料 面 到 烟 层 底 部 的 高 度 ;Z1 一 火 焰 极 限 高 度 ;Zb从 阳 台 下 缘 至 烟 层 底 部 的 高 度 ;Zw窗 口 开 口 的 上 缘 到 烟 层 底 部 的 高 度 。82.2.2 计 算 风 量 、 风 速g重 力 加 速 度 ;Lhigh高 压 系 统 单 位 面 积 风 管 单 位 时 间 内 的 允 许 漏 风 量 ;Lj楼 梯 间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Llow低 压 系
19、 统 单 位 面 积 风 管 单 位 时 间 内 的 允 许 漏 风 量 ;Lmid中 压 系 统 单 位 面 积 风 管 单 位 时 间 内 的 允 许 漏 风 量 ;Ls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L1门 开 启 时 ,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L2门 开 启 时 , 规 定 风 速 值 下 的 其 他 门 缝 漏 风 总 量 ;L3未 开 启 的 常 闭 送 风 阀 的 漏 风 总 量 ;M烟 羽 流 质 量 流 量 ;v门 洞 断 面 风 速 ;V排 烟 量 ;Vmax排 烟 口 最 大 允 许 排 烟 量 。2.2.3 计 算 压 力 、
20、热 量 、 时 间Cp空 气 的 定 压 比 热 ;F门 的 总 推 力 ;Fdc门 把 手 处 克 服 闭 门 器 所 需 的 力 ;M闭 门 器 的 开 启 力 矩 ;0环 境 温 度 下 的 气 体 密 度 ;P疏 散 门 的 最 大 允 许 压 力 差 ;P 风 管 风 管 系 统 工 作 压 力 ;P计 算 漏 风 量 的 平 均 压 力 差 ;Q热 释 放 速 率 ;9Qc热 释 放 速 率 中 的 对 流 部 分 ;t火 灾 增 长 时 间 ;T烟 层 的 平 均 绝 对 温 度 ;T0环 境 的 绝 对 温 度 ;T烟 层 平 均 温 度 与 环 境 温 度 之 差 。2.2.
21、4 计 算 系 数火 灾 增 长 系 数 ;w窗 口 型 烟 羽 流 的 修 正 系 数 ;排 烟 位 置 系 数 ;C0进 气 口 流 量 系 数 ;CV自 然 排 烟 窗 (口 )流 量 系 数 ;K烟 气 中 对 流 放 热 量 因 子 ;n指 数 。2.2.5 计 算 其 他 符 号N1设 计 疏 散 门 开 启 的 楼 层 数 量 ;N2漏 风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N3漏 风 阀 门 的 数 量 。3 防 烟 系 统 设 计3.1 一 般 规 定3.1.1 建 筑 防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高 度 、 使 用 性 质 等 因 素 ,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22、 系 统 或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3.1.2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 的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住 宅 建 筑 , 其 防 烟 楼 梯 间 、 独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及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应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103.1.3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0m 的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00m 的 住 宅 建 筑 , 其 防烟 楼 梯 间 、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23、 室 (除 共 用 前 室 与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合 用 外 )及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应 采 用自 然 通 风 系 统 ;当 不 能 设 置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时 , 应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防 烟 系 统 的 选 择 ,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1 当 独 立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 楼 梯 间 可 不 设 置 防 烟 系 统 :1) 采 用 全 敞 开 的 阳 台 或 凹 廊 ;2) 设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朝 向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 且 独 立 前 室 两 个 外 窗 面 积
24、 分 别 不 小 于 2.0 m2 , 合 用 前 室 两个 外 窗 面 积 分 别 不 小 于 3.0m2。2 当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及 合 用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口 设 置 在 前 室 的 顶 部 或 正 对 前 室 入 口 的 墙 面 时 , 楼 梯间 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当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口 未 设 置 在 前 室 的 顶 部 或 正 对 前 室 入 口 的 墙 面 时 , 楼 梯 间 应 采 用 机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3 当 防 烟 楼 梯 间 在 裙 房 高 度 以 上 部 分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时 ,
25、 不 具 备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的 裙 房 的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及 合 用 前 室 应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且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及 合 用 前 室 送 风 口 的 设 置 方 式 应 符 合 本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3.1.4 建 筑 地 下 部 分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及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 当 无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或 自 然 通 风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应 采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3.1.5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26、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0m 的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100m 的 住 宅 建 筑 , 当 采 用 独立 前 室 且 其 仅 有 一 个 门 与 走 道 或 房 间 相 通 时 , 可 仅 在 楼 梯 间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当 独 立 前 室 有 多 个 门时 , 楼 梯 间 、 独 立 前 室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2 当 采 用 合 用 前 室 时 , 楼 梯 间 、 合 用 前 室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27、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3 当 采 用 剪 刀 楼 梯 时 , 其 两 个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113.1.6 封 闭 楼 梯 间 应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 不 能 满 足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 应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当 地 下 、 半 地 下 建 筑 (室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不 与 地 上 楼 梯 间 共 用 且 地 下 仅 为 一 层 时 , 可 不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统 , 但 首 层 应 设 置 有 效 面 积
28、 不 小 于 1.2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或 直 通 室 外 的 疏 散 门 。3.1.7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场 所 , 楼 梯 间 应 设 置 常 开 风 口 , 前 室 应 设 置 常 闭 风 口 ;火 灾 时 其 联 动 开 启方 式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5.1.3 条 的 规 定 。3.1.8 避 难 层 的 防 烟 系 统 可 根 据 建 筑 构 造 、 设 备 布 置 等 因 素 选 择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或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3.1.9 避 难 走 道 应 在 其 前 室 及 避 难 走 道 分 别 设 置 机 械 加
29、压 送 风 系 统 , 但 下 列 情 况 可 仅 在 前 室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风 系 统 :1 避 难 走 道 一 端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 且 总 长 度 小 于 30m;2 避 难 走 道 两 端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 且 总 长 度 小 于 60m。3.2 自 然 通 风 设 施3.2.1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 防 烟 楼 梯 间 , 应 在 最 高 部 位 设 置 面 积 不 小 于 1.0m2 的 可 开 启 外窗 或 开 口 ;当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m 时 , 尚 应 在 楼 梯 间 的 外 墙 上 每 5 层
30、 内 设 置 总 面 积 不 小 于 2.0 m2 的 可 开启 外 窗 或 开 口 , 且 布 置 间 隔 不 大 于 3 层 。3.2.2 前 室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时 , 独 立 前 室 、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可 开 启 外 窗 或 开 口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 m2,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不 应 小 于 3.0 m2。3.2.3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的 避 难 层 (间 )应 设 有 不 同 朝 向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 其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避 难 层 (间 )地 面 面 积 的 2%, 且 每 个
31、朝 向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 。3.2.4 可 开 启 外 窗 应 方 便 直 接 开 启 , 设 置 在 高 处 不 便 于 直 接 开 启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应 在 距 地 面 高 度 为1.3m 1.5m 的 位 置 设 置 手 动 开 启 装 置 。3.3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设 施123.3.1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建 筑 , 其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应 竖 向 分 段 独 立 设 置 , 且 每 段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100m。3.3.2 除 本 标 准 另 有 规 定 外 ,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32、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应 分 别 设 置 送 风 井 (管 )道 , 送风 口 (阀 )和 送 风 机 。3.3.3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0m 的 建 筑 , 当 楼 梯 间 设 置 加 压 送 风 井 (管 )道 确 有 困 难 时 , 楼 梯 间 可 采 用 直 灌式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m 的 高 层 建 筑 , 应 采 用 楼 梯 间 两 点 部 位 送 风 的 方 式 , 送 风 口 之 间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建 筑 高 度的 1/2 ;2 送 风 量 应 按 计 算 值
33、或 本 标 准 第 3.4.2 条 规 定 的 送 风 量 增 加 20%;3 加 压 送 风 口 不 宜 设 在 影 响 人 员 疏 散 的 部 位 。3.3.4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楼 梯 间 的 地 上 部 分 与 地 下 部 分 , 其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 当 受建 筑 条 件 限 制 , 且 地 下 部 分 为 汽 车 库 或 设 备 用 房 时 , 可 共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 按 本 标 准 第 3.4.5 条 的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地 上 、 地
34、 下 部 分 的 加 压 送 风 量 , 相 加 后 作 为 共 用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风量 ;2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分 别 满 足 地 上 、 地 下 部 分 的 送 风 量 的 要 求 。3.3.5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风 机 宜 采 用 轴 流 风 机 或 中 、 低 压 离 心 风 机 , 其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应 直 通 室 外 , 且 应 采 取 防 止 烟 气 被 吸 入 的 措 施 。2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宜 设 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下 部 。3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不
35、 应 与 排 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设 在 同 一 面 上 。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与 排 烟 风 机 的出 风 口 应 分 开 布 置 , 且 竖 向 布 置 时 ,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排 烟 出 口 的 下 方 , 其 两 者 边 缘 最 小 垂 直 距 离不 应 小 于 6.0m;水 平 布 置 时 , 两 者 边 缘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0m。4 送 风 机 宜 设 置 在 系 统 的 下 部 , 且 应 采 取 保 证 各 层 送 风 量 均 匀 性 的 措 施 。5 送 风 机 应 设 置
36、 在 专 用 机 房 内 , 送 风 机 房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16 的 规定 。136 当 送 风 机 出 风 管 或 进 风 管 上 安 装 单 向 风 阀 或 电 动 风 阀 时 , 应 采 取 火 灾 时 自 动 开 启 阀 门 的 措 施 。3.3.6 加 压 送 风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除 直 灌 式 加 压 送 风 方 式 外 , 楼 梯 间 宜 每 隔 2 层 3 层 设 一 个 常 开 式 百 叶 送 风 口 ;2 前 室 应 每 层 设 一 个 常 闭 式 加 压 送 风 口 ,
37、 并 应 设 手 动 开 启 装 置 ;3 送 风 口 的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7m/s;4 送 风 口 不 宜 设 置 在 被 门 挡 住 的 部 位 。3.3.7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应 采 用 管 道 送 风 , 且 不 应 采 用 土 建 风 道 。 送 风 管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且 内 壁 应 光滑 。 当 送 风 管 道 内 壁 为 金 属 时 , 设 计 风 速 不 应 大 于 20m/s;当 送 风 管 道 内 壁 为 非 金 属 时 , 设 计 风 速 不 应 大于 15m/s;送 风 管 道 的 厚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38、准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43 的 规 定 。3.3.8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管 道 的 设 置 和 耐 火 极 限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竖 向 设 置 的 送 风 管 道 应 独 立 设 置 在 管 道 井 内 ,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 未 设 置 在 管 道 井 内 或 与 其 他 管 道 合 用 管 道井 的 送 风 管 道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2 水 平 设 置 的 送 风 管 道 , 当 设 置 在 吊 顶 内 时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50h;当 未 设
39、 置 在 吊 顶 内 时 , 其 耐 火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3.3.9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管 道 井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隔 墙 与 相 邻 部 位 分 隔 , 当 墙 上 必 须 设 置检 修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3.3.10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场 所 不 应 设 置 百 叶 窗 , 且 不 宜 设 置 可 开 启 外 窗 。3.3.11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 防 烟 楼 梯 间 , 尚 应 在 其 顶 部 设 置 不 小 于 1m2 的
40、 固 定 窗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 尚 应 在 其 外 墙 上 每 5 层 内 设 置 总 面 积 不 小 于 2m2 的 固 定 窗 。3.3.12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避 难 层 (间 ), 尚 应 在 外 墙 设 置 可 开 启 外 窗 , 其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避 难 层(间 )地 面 面 积 的 1%。 有 效 面 积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第 4.3.5 条 的 规 定 。3.4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风 量 计 算3.4.1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设 计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计
41、 算 风 量 的 1.2 倍 。143.4.2 防 烟 楼 梯 间 、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和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计 算 风 量 应 由 本 标 准第 3.4.5 条 第 3.4.8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 当 系 统 负 担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 时 , 防 烟 楼 梯 间 、 独 立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和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应 按 计 算 值 与 表 3.4.2-1 表 3.4.2-4 的 值 中 的 较 大 值 确 定 。注 : 1 表 3.4.2-1 表 3.4.2-4 的 风
42、 量 按 开 启 1 个 2.0m1.6m 的 双 扇 门 确 定 。 当 采 用 单 扇 门 时 , 其 风 量 可乘 以 系 数 0.75 计 算 。2 表 中 风 量 按 开 启 着 火 层 及 其 上 下 层 , 共 开 启 三 层 的 风 量 计 算 。3 表 中 风 量 的 选 取 应 按 建 筑 高 度 或 层 数 、 风 道 材 料 、 防 火 门 漏 风 量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153.4.3 封 闭 避 难 层 (间 )、 避 难 走 道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按 避 难 层 (间 )、 避 难 走 道 的 净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不 少 于30
43、m3/h 计 算 。 避 难 走 道 前 室 的 送 风 量 应 按 直 接 开 向 前 室 的 疏 散 门 的 总 断 面 积 乘 以 1.0m/s 门 洞 断 面 风 速计 算 。3.4.4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满 足 走 廊 至 前 室 至 楼 梯 间 的 压 力 呈 递 增 分 布 , 余 压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前 室 、 封 闭 避 难 层 (间 )与 走 道 之 间 的 压 差 应 为 25Pa 30Pa;2 楼 梯 间 与 走 道 之 间 的 压 差 应 为 40Pa 50Pa;3 当 系 统 余 压 值 超 过 最 大 允 许 压 力 差 时 应
44、 采 取 泄 压 措 施 。 最 大 允 许 压 力 差 应 由 本 标 准 第 3.4.9 条 计 算 确定 。3.4.5 楼 梯 间 或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Lj =L1 + L2 (3.4.5-1)Ls =L1 + L3 (3.4.5-2)式 中 : Lj楼 梯 间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Ls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L1门 开 启 时 ,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m3/s);L2门 开 启 时 , 规 定 风 速 值 下 , 其 他 门 缝 漏 风 总 量 (m3/s);L3
45、未 开 启 的 常 闭 送 风 阀 的 漏 风 总 量 (m3/s)。3.4.6 门 开 启 时 ,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L1= AkvN1 (3.4.6)式 中 : Ak一 层 内 开 启 门 的 截 面 面 积 (m2), 对 于 住 宅 楼 梯 前 室 , 可 按 一 个 门 的 面 积 取 值 ;v门 洞 断 面 风 速 (m/s);当 楼 梯 间 和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均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时 , 通 向 楼 梯 间 和 独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疏 散
46、门 的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均 不 应 小 于 0.7m/s;当 楼 梯 间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 只 有 一个 开 启 门 的 独 立 前 室 不 送 风 时 , 通 向 楼 梯 间 疏 散 门 的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不 应 小 于 1.0m/s;当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机械 加 压 送 风 时 , 通 向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门 的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不 应 小 于 1.0m/s ;当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或 合 用 前室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而 楼 梯 间 采 用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时 , 通 向 独 立 前
47、 室 、 共 用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疏 散16门 的 门 洞 风 速 不 应 小 于 0.6 ( Al/Ag+1)( m/s);Al 为 楼 梯 间 疏 散 门 的 总 面 积 (m2);Ag 为 前 室 疏 散 门 的 总 面 积(m2)。N1设 计 疏 散 门 开 启 的 楼 层 数 量 ;楼 梯 间 : 采 用 常 开 风 口 , 当 地 上 楼 梯 间 为 24m 以 下 时 , 设 计 2 层 内的 疏 散 门 开 启 , 取 N1=2;当 地 上 楼 梯 间 为 24m 及 以 上 时 , 设 计 3 层 内 的 疏 散 门 开 启 , 取 N1 =3;当 为 地下 楼
48、梯 间 时 , 设 计 1 层 内 的 疏 散 门 开 启 , 取 N1=1。 前 室 : 采 用 常 闭 风 口 , 计 算 风 量 时 取 N1=3。3.4.7 门 开 启 时 , 规 定 风 速 值 下 的 其 他 门 漏 风 总 量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式 中 : A每 个 疏 散 门 的 有 效 漏 风 面 积 (m2);疏 散 门 的 门 缝 宽 度 取 0.002m 0.004m。P计 算 漏 风 量 的 平 均 压 力 差 (Pa);当 开 启 门 洞 处 风 速 为 0.7m/s 时 , 取 P =6.0Pa;当 开 启 门 洞 处 风速 为 1.0m/s 时 , 取
49、P =12.0Pa;当 开 启 门 洞 处 风 速 为 1.2m/s 时 , 取 P=17.0Pa。n指 数 (一 般 取 n =2);1.25不 严 密 处 附 加 系 数 ;N2漏 风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 楼 梯 间 采 用 常 开 风 口 , 取 N2=加 压 楼 梯 间 的 总 门 数 - N1 楼 层 数 上 的 总 门 数 。3.4.8 未 开 启 的 常 闭 送 风 阀 的 漏 风 总 量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L3 =0.083Af N3 (3.4.8)式 中 : 0.083阀 门 单 位 面 积 的 漏 风 量 m3/(sm2);Af单 个 送 风 阀 门 的 面 积 (m2);N3漏 风 阀 门 的 数 量 : 前 室 采 用 常 闭 风 口 取 N3=楼 层 数 3。3. 4.9 疏 散 门 的 最 大 允 许 压 力 差 应 按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