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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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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报 批 稿)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2目 录1 勘测设计1.1 综合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19961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2自动喷火灭火系

2、统统计规范GB50084200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211997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71.2 发电厂电气部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8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8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 5090-1999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 5091-199991.3 输变电工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0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

3、B50054199512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 13220kV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报批稿)DL/T5218200514220500kV 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范(报批稿)DL/T5149200114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3DL/T505619961535kV110kV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DL/T51031999 15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99716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19220

4、kV500kV 紧凑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172005 22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 DL4361991 23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011996 23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2061987 25送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影响设计规程DL 5033-1994 262 施工及验收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29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压 器 、 油 浸 电 抗 器 、 互 感 器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1481990 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

5、BJ 1491990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19923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01992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1992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1992 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1996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

6、及验收规范 GB 502571996 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1991362.2 输电工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 5009.31997 3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 5009.22004 42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4GB502332005431 勘测设计1.1 综合规定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1996第 1.0.5 条 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1单机

7、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 800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3设计容量为 750MW 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4330kV、500kV 变电所,500kV 线路大跨越塔;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第 1.0.6 条 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5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二、一般电

8、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1996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9.1.1 的规定。表 9.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主控制楼 戊 二级通信楼 戊 二级电缆夹层 丙 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 丙

9、二级油处理室 丙 二级总事故贮油池 丙 一级检修间 丁 二级调相机厂房 丁 二级汽车库 丁 二级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 丙 二级材料棚库 戊 三级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天桥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 戊 二级锅炉房 丁 二级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 戊 二级制氢站、贮氢罐 甲 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9.1.4 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1.4 的规定。表 9.1.4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名 称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

10、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生产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贮油池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10 10 1010(应按电压等级区分) 5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 10 6 10 15 10屋外配电装置 10 10 10 5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5 10 5总事故贮油池 5 10 5 5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m。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6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20049.1.7 蓄电池室内照明灯具应为防爆

11、型,且应布置在通道的上方,地面最低照度应为 30Lx,事故照明最低照度应为 3Lx。蓄电池室内照明线宜采用穿管暗敷,室内不应装设开关和插座。9.1.10 蓄电池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保证室内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低于 0.7%,含酸量小于 2mg/m3计算。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9.1.11 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 750mm X 1960mm(宽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统计规范 GB500842001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

12、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 、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充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规定: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 作用面积 () 喷头工作压力 (MPa)轻危险级 4I 级 6中危险级II 级 8160I 级 12严重危险级II 级 16 2600.1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

13、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 (m) 喷水强度(L/s.m ) 喷头工作压力 (MPa)防火分隔水幕 12 2防护冷却水幕 4 0.50.1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 L/s.m,但超过 9m 时喷水强度仍采用 1.0 L/s.m

14、。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的限制。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厂房 8仓库 9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7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 顶板为水平面

15、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 I 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6.3.1 除报警阀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

16、示器。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 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

17、喷头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表 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喷水强度(L/min.m 2)正方形布置的变长(m)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m 2)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4 4.4 4.5 20.0 2.26 3.6 4.0 12.5 1.88 3.4 3.6 11.5 1.71220 3.0 3.6 9.0 1.5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2m,并不应

18、大于 3m。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且不应大于 150mm。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表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直立型 下垂型喷头安装方式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100 150 150 3607.1.8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7.

19、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8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 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并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8.0.6 配水管两侧

20、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 6只。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 8.0.7 的规定。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2min。表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公称直径( mm)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25

21、 1 132 3 340 5 450 10 865 18 1280 48 32100 64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9.1.3)niSqQ160式中 系统设计流量(L/s ) ;s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 ;i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n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 4 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

22、应低于本规范表 5.0.1 和表 5.0.5 的规定值。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最大值确定。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

23、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9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

24、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1 自动控制;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25、B 500581992第 2.5.10 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2.5.10 的规定。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 2 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在 1 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 2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表 2.5.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

26、截面 项目技术爆炸 要求危险区域 电 力 照 明 控 制接线盒 移动电缆1 区 铜芯 2.5mm2及以上 铜芯 2.5mm2及以上 铜芯 2.5mm2及以上 防爆型 重型2 区 铜芯 1.5mm2及以上,或铝芯 4mm2及以上铜芯 1.5mm2及以上,或铝芯 2.5mm2及以上 铜芯 1.5mm2及以上 防爆、增安型 中型第 2.5.12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2直径 50mm 以上钢管

27、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mm 以内处,以及直径 50mm 以上钢管每距 15mm 处;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2 区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10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第 2.5.14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第 2.5.15

2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V 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11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第 3.4.5 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

29、压为 1000V 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4.5 规定。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表 3.4.5 爆炸性粉尘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项目技术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 接线盒、分支盒 管子连接要求10区 铜芯 2.5mm2及以上 尘密型 螺纹旋合应不少于 5扣11区 铜芯 1.5mm2及以上铝芯 2.5mm2及以上 尘密型,也可采用防尘型 螺纹旋合应不少于 5扣第 3.4.6 条 在 10 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

30、它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第 4.3.8 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或 23 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 23 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 500V。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四

31、、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或 22 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 23 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六、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3在火灾危险环境 21 区和 23 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罩时,应采用 IP2X结构:在火灾危险环境 22 区内母线应有 IP5X 结构的外罩。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七、10kV 及以下架

32、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1-19974.1 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a) 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b)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c)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d)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e)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f)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 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g) 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h)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i) 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

33、架等;j) 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k) 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l) 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m)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5.1.3 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5.1.4 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6.2.4 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的连接点。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

34、、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 15m。6.2.5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a) 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b) 110kV 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c)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d) 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e) 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f) GIS 的接地端子;g) 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7.3.2 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室

35、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 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 量 在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变 压 器 与 油 量 在 600kg 及 以 上 的 充 油 电 气 设 备 之 间 , 其 防 火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m。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 1000kg 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 100kg 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 1m 周围砌防火堤(堰) ,以防止油品外溢。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 100%设备油量或 20%设备

36、油量确定。当按 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 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12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 40mm 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 250mm,卵石粒径应为 5080mm。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

37、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 0.5m。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1.2 发电厂电气部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320024.5.1 接有 I 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明(暗)备用动力中心的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明(专用)备用方式时,还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接有 II 类负荷的高

38、压和低压明(暗)备用动力中心的厂用母线,应设置手动切换的备用电源。4.5.2 全厂应设置可靠的高压厂用备用或起动备用电源。4.6.1 容量为 200MW 及以上的机组,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4.6.3 当机组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应设置交流不停电电源。8.3.1 厂用配电装置室长度大于 7m 时,应有两个出口;对长度超过 60m 的厂用配电装置室,宜增添一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位于楼层时,至少有一个出口应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8.3.5 厂用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装有内侧不用钥匙可开启的锁,如弹簧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的门,应能双向开启。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

39、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8220044.4.1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含开关量仪表,后略) ,应具有相应的防爆等级和必要的防爆措施。4.4.7 危险场所的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室宜布置在危险场所以外,不应布置在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2 当控制室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 1 区、2 区内,对于易燃物比空气重的危险场所,控制室还应高出室外地面 0.6m。3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毗临时,其门窗应朝向非危险场所。4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是非燃体的实体墙,隔墙上不宜开窗,否则,窗应是双层玻璃的固定密封窗。5 隔墙上只允许穿过与控制室有关的管子或电缆通道,其穿过的孔洞,应用松软的

40、耐火阻燃材料严密封堵。4.4.8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危险场所的分区,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种类及其防爆结构。2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3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内 的 电 气 设 备 , 应 符 合 周 围 环 境 内 化 学 的 、 机 械 的 、 热 的 、 霉 菌 以 及 风 沙 等 不 同环 境 条 件 对 电 气 设 备 的 要 求 ;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爆 结 构 应 能 满 足 其 在 规 定 的 运 行 条 件 下 不 降 低 防 爆 性 能 的 要求 。水力发电厂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41、设计技术导则DL/T 509019995.1.5 各级电压系统均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电力系统操作和故障情况下,由于电感电容参数的不利组合引起的谐振过电压。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变电工程136.1.3 发电厂雷电过电压1. 雷直接击在发电厂电气设备上产生直击雷过电压,由于过电压幅值很高,会造成设备的损坏,应对直击雷采取防护措施。8.1.1 发电厂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可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下列设施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户外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和母线廊道;砖木结构的主厂房;油处理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等建筑物。8.1.5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架构上的照明灯电源线、独立避雷针和装有避雷针的照

42、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需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外皮或金属管埋入地中长度在 10m以上,然后才允许与 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线)的构筑物上架设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8.2 感应雷的过电压保护避雷针、线尽量远离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 母线廊道等,以降低感应过电压。对房顶上的设备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和金属构件均应接地。8.3.1 发电厂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 35110kV 架空送电线路,应在 12km 的进线段架设避雷线。22050

43、0kV 架空送电线路,在 2km进线保护段范围内以及 35110kV 线路在 12km 进线保护段范围内的杆塔耐雷水平,应不低于表 7.1.3要求。进线保护段上的避雷线保护角不宜超过 20,最大不应超过 30。表 7.1.3 架空线路段耐雷水平系统标称电压(kV)35 66 110 220 330 500耐雷水平(kA)30 60 75 120 140 1608.3.2 在雷雨季节,如 35110kV 进线的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可能经常断路运行,同时线路侧又带电,则必须在靠近隔离开关或断路器线路侧装设一组避雷器。8.3.4 发电厂的高压电气主接线在各种运行方式下,有可能受到雷电侵入波危害的设备,都

44、应在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DL/T 509119994.2.8 保护接地及要求:1 电力设备下列金属部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接地或接中性线(保护线) 。1)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底座和外壳。2)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GIS)与大电流封闭母线外壳以及电气设备箱、柜的金属外壳。3)电力设备传动装置。4)互感器的二次绕阻。5)配电、控制保护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6) 屋 内 外 配 电 装 置 的 金 属 架 构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架 构 , 以 及 靠 近 带 电 部 分 的 金 属 围 栏 和 金 属 门 、 窗 。7)

45、 交 、 直 流 电 力 电 缆 桥 架 、 接 线 盒 、 终 端 盒 的 外 壳 、 电 缆 的 屏 蔽 铠 装 外 皮 、 穿 线 的 钢 管 等 。8)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非直接接地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的杆塔。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 12 根屏蔽芯线。在低压电力系统中,全部采用接地保护时,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4.2.9 防雷接地及要求:1 所有设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构架,微波塔均应设置集中接地装置。电力工程部分 第三篇 电气 输电工程142 避雷器宜设置集中接地,其接地线应以最短的

46、距离与地网相连。3 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10。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要求作到规定的 10 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较高的数值,并应将该装置与主接地网连接,但从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到 35kV 及以下电气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 15m。避雷针(线)到被保护设施的空气中距离和地中距离还应符合防止避雷针(线)对被保护设备反击的要求。4 独立避雷针(线)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线)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 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5.3.5 为了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8.2.1 在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当电网发生单相接地或同点两相接地故障时,产生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8.2.1-1)tEbj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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