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涡河通航水域综合执法与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布点方案为实现“两个转变 、四个提升” 的工作目 标,充分发挥我局海事(港航管理)综合执法与水上应急救助队伍在应对自然灾害、水上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海事(港航)管理、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市局党委对涡河通航水域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决定整合现有基层站、所,在涡河水域建设布局合理的综合执法与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实施综合动态监管。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的理念,紧紧围绕“两个转变 、四个提升” 的工作目 标,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局在综合执法、应
2、急反应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安全 监管数字化、 执法装备统一化、办公设备现代化、内部管理规范化” 海事(港航管理) 执法队伍,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局执法资源、涡河水域现有基层站点统筹整合,结合辖区通航水域实际,建设布局合理的执法与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切实做到检查站职能回归,涡河水域站、所在动静执法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动态综合执法能力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显著提高。三、组织领导为确保布点工作顺利实施,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亳州局综合执法与水上应急救助基地布点设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韦道琦 杨广军副组长:胡红元,朱升波,吴俊,梁煦文,丰雷 成 员: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
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红元(兼),办公室副主任:梁煦文(兼);成员:唐宗水、王新学、杨文亮、徐昌、周扬、薛蕾、彭海波。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点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点之间工作衔接等工作。四、主要内容(一)航道、港口码头、渡口概况及管理现状航道:涡河是安徽省地区性重要河流(航道)之一,自西北向东南流经亳州谯城区、涡阳、蒙城三个县区,亳州辖区全长 174 公里,其中,戴桥至大寺船闸 40 公里,大寺至涡阳闸 53 公里,涡阳闸至蒙城闸 50 公里,蒙城至界沟(亳州市与蚌埠市分界点)31 公里;沿线下设直属海事处、涡阳海事处、蒙城海事处以及蒙城检查站三处一站。港口码头:共有谯城
4、区港区、涡阳港区及蒙城港区 3 个港区,各港区下设若干个作业区或码头。其中,谯城区有大寺作业区、东港码头、十八里作业区;涡阳县有义门作业区、城区作业区、高炉作业区、西阳作业区;蒙城县有庄子港码头作业区和双涧作业区;渡口:目前涡河航道上共有 53 道渡口。执法队伍:目前我局执法人员共 141 人,其中海事 110人,水路综合 98 人,持双证执法人员 67 人。管理现状:当前,我局在涡河航道上海事、港口、航道、运政管理实行的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综合管理。由于同一航段两岸分属不同县区行政区划,造成同一航道段的各项管理不得不分边进行,渡口、航道、码头现场监管不到位,执法资源浪费严重,执法效率较低,执法效
5、果不明显。另一方面,进口砂石运输船舶进入亳州辖区时,目前,在蒙城检查站缴纳非税收入,与检查站法定职能严重错位。(二)综合监管布点的基本思路为认真落实省局提出的“两个转变、四个提升” 的要求,打造出一支快速反应、职责明晰、有效监管、履职到位、服务高效的综合执法队伍,决定对涡河沿线进行综合监管布点,使检查站职能回归,各执法中队负责征收有关费用,这样可科学合理做好各处所与检查站的衔接,避免非税收入流失,有利于开展和推进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在动静态执法相对分离的原则下,打破行政区划界线,结合处站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统筹调配全局执法人力资源,实施动态综合执法。海事处分设执法大队,各处以海事所为基础,成立水
6、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实行一队一艇一趸,负责辖区水域动态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实行 24 小时工作制。按照突发事件港区内接警 30 分钟内,港区外接警 1 小时内海事救助力量赶到现场救助的要求,利用现有站所资源,综合海事、港口、航道、运政职能顺利实施等因素,对我市通航水域综合监管布点。内容包括:通航秩序管理,通航安全维护,港口岸线管理、渡口现场安全管理,涉水工程监管以及船舶防污染,航道维护,事故调查处理,为遇险船舶提供救助,非税收入征收,船舶进出港签证、开展行政处罚和巡航待命等工作。(三)综合监管布点的设置定岗各执法中队本着专岗专人,同时兼顾签证、安检、开票、收费、信息传送、监督艇驾驶员等职能和满足
7、 AB 岗设置要求,明确一名处领导代班,分两班,保证在启动试运行阶段每班六人(包括带班领导),7 天一轮休,每周一上午进行交接。直属海事处(亳州市水上交通综合执法直属大队):辖戴桥渡口至七里嘴渡口止涡河航道段,全长 62 公里。下设大寺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大寺海事所),趸船驻大寺集,以大寺港区为中心,负责大寺船闸以下至七里嘴渡口(左岸为涡阳县义门镇刘营)止涡河段动态综合执法工作。管辖水域约22 公里,有渡口 10 道。涡阳县地方海事处(涡阳县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辖义门镇刘营(右岸为谯城区七里嘴渡口)至张沟渡口止涡河航道段,全长 61 公里。下设:义门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义门海事所):趸
8、船驻赵屯,以赵屯为中心,负责义门镇刘营村至涡阳船闸止涡河段动态综合执法工作。管辖水域约 31 公里,有渡口 10 道。现有一趸一艇。西阳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西阳海事所):趸船驻西阳镇,以西阳为中心,负责涡阳船闸以下至张沟渡口止涡河段动态综合执法工作。管辖水域约 30 公里,有渡口 9 道。蒙城县地方海事处(蒙城县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辖蒙城县田桥镇至止界沟村(与怀远交界处)止涡河航道段,全长 51 公里。下设:小涧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小涧海事所):驻小涧镇,负责田桥镇至蒙城船闸止涡河段动态综合执法工作。管辖水域 20 公里,有渡口 5 道,大小砂场 3 座。双涧水上交通综合执法中队(双涧
9、海事所):趸船驻城区港区,以驻点为中心,负责蒙城船闸下至界沟(与怀远交界处)止涡河段动态综合执法工作管。辖水域 31 公里,有渡口 12 道。蒙城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行使证照检查、开展行政处罚、巡航、救助等职能,不再进行非税收入征收,专职行使对过往船舶证照及有关文件票据、装载、适航性能及船员配备、水路交通费用缴纳情况等进行规范性检查,依法查纠水上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等职能。现有一趸两艇。(五)综合执法基本工作流程实施综合执法后,根据征稽分离的原则对现有非税收入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即由海事处所(执法中大队或中队)专司非税收入征收职能,蒙城检查站专司非税收入稽查职能。1、进口船舶进口船舶经过检查站时,站
10、执法人员负责检查船舶并暂扣该船适任证书,登录进出口货物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待开发)对其实行预登记,主要登记该船船名、船舶经营人、装载货物的名称、数量、拟到达目的港、登记日期等,所扣证书名称、号码,并负责辨别证书的真伪(市局在检查站安装船检系统和船员管理系统),信息员及时发布信息;船舶拟到达港执法中队根据上述信息,通过巡航,密切关注船舶动向;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到所属执法中队报港,执法中队予以征收非税收入,并办理签证手续。执法中队在日常巡航工作中,对不报港的船舶进行行政处罚并征收非税收入。在检查船舶、征收非税收入后登录进出口货物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有检查的时间、检查的事项、处
11、理结果(有无进行行政处罚)、费用征收的情况等,并与检查站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对于三无船只经过检查站时,检查站开展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该船办证。局机关、检查站与各执法中队均能登录进出口货物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均能看到对方登记的信息,以便进行核对,但不能修改对方登记的信息,只能修改自己登记的信息。2、出口船舶出口船舶经过检查站时,接受检查站的检查。对检查到的船舶,登录进出口货物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船舶签证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检查费用征收情况。对存在未报港、签证等情况的船舶责令回源头港进行签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船方提出严厉批评,并告知一旦再出现类似违法现象,将其列入黑名单,全省通报;
12、检查站在通过证书吨位与所持非税票据吨位对比,对非税收入没有缴纳到位的,现场进行查补并开据票据;对没有缴纳非税收入的,根据其签证情况开具回执单,要求其到源头港计费签证。以上两种情况均要登记并上报市局,由市局查明原因,对有关巡航不力、工作不细的中队进行通报,并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执法中队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职责检查站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过往船舶航行、船舶装载安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防污染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三、制止违章,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四、检查船舶、船员
13、证书及证照情况。五、依法稽查各类运输船舶的非税收入交纳情况。六、协助做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跟踪、处理和上报工作。七、配合、参与水上交通应急工作任务。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执法大队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二、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航行保障工作;三、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工作;发布辖区内航行通( 警)告,护水上交通秩序;四、根据授权审批、监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
14、活动,发布航行通告和禁航令,保障水上安全。五、组织水上遇险救助工作,并调查处理水上交通、船舶污染事故。六、加强对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七、负责渡口、客(渡)船、客(渡)运和内河乡镇船舶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管员的培训。八、监督检查所属海事所、执法中队、签证点工作完成情况,严格落实相关奖惩规定。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一、 负责辖区内船舶航行、停泊秩序及客(渡)船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与码头作业等重点目标及重点航段或区域的监控,落实巡航任务,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二、负责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检
15、查船舶证书及安全、技术状况,制止不适航的船舶离港。三、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或有船舶遇险时的施救、秩序维护、调查取证和协助处理工作。四、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五、负责对辖区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与作业安全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港口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六、负责辖区航道、航标等设施巡查及涉航工程的现场监管。七、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八、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任务。九、负责有关数据、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七)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中队、蒙城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机构及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
16、法规赋予的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过错,树立良好队伍形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中队、蒙城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各执法大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工作过错分为:1、未及时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任务决定;2、未制定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3、未认真开展对船舶、船员和内河交通安全督查、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安全隐患不跟踪、督促整改;4、未及时发现辖区水域的违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未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5、不认真落实乡镇渡口、客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6、未按规定
17、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7、与兄弟处、站信息沟通不及时;8、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9、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10、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工作不力;11、谎报水上交通事故损失。12、不认真监督检查所属海事所、综合执法中队、签证点工作完成情况。13、拒不整改上级督促整改的安全隐患;14、截留下级机构设备及经费,或不及时落实;15、未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隐瞒不报水上交通事故第四条、蒙城水上交通检查站及其执法人员1、未及时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和任务决定;2、未认真开展对过往船舶航行、船舶装载、船舶防污染相关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3、不及时、全面地向海事信息平台收录进
18、境船舶的信息资料。4、值班早退、漏岗,对重大信息不及时上报,5、与各海事处、所信息沟通不及时。6、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临时保存的船舶各项证书、证件等档案资料7、对“三无” 船舶不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或处罚执行不力;8、行政处罚开展不“一视同仁” ,讲 关系、讲人情;9、拒不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对系统内相关机构、部门相关业务配合工作推诿扯皮。10、执法风纪不严整,影响窗口单位形象。11、贪污、挪用收入款项。12、行政处罚存在明显漏洞,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或行政诉讼中被法院裁决败诉的。第五条、各执法中队及其执法人员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记录项目与检查项目不符;2、不认真检查船舶相关证书资料
19、,为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3、安全巡航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安全隐患不跟踪、督促整改;4、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5、值班早退、漏岗,对重大信息不及时上报,6、与系统相关机构、部门沟通不及时。7、未跟踪整改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8、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督促整改不力或改弄虚作假;9、对上级部署的重大安全活动拒不开展;10、不严格依照相关船舶证书及货运合同进行规费用征收,对规费征收不到位。11、谎报水上交通事故损失12、擅自、超越权限、弄虚作假办理船舶签证、安检等证书、证件;13、贪污、挪用非税收入钱款。14、隐瞒不报水上交通事故。第六条 对工作过错追究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对处、站、所、中队、签证点机构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二)取消评先资格;第八条 对执法人员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吊销行政执法证;(四)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首次违反工作过错的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其后,视其违反工作过错的情节、程度、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市局党委及各职能部门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