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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78687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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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实现工程质量最好、工程工期最短、工程投资最省;进而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由工程指挥部工程处(机修车间)在工程指挥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新建、扩建工程(零星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立项实施阶段到最后竣工验收的施工全过程管理。第三条 工程指挥部工程处(机修车间)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选定承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 在施工图纸到达 35 日内,由技术处组织工程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

2、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处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工程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法、施工经济等进行全面、严密的组织与计划,以便指挥施工。第六条 监理公司及工程处应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在进度安排、施工方法、技术经济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按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第七条 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施工用水的前期施工、主管道日常维护及施工中用水的管理。工程处要协调好施工用水的供应和管理,为防止供水系统突发故障,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蓄水池,以调节用水高峰及停水

3、补救,并要做到节约用水。第八条 工程指挥部安装处负责施工用电的前期施工和施工中维护、管理。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使用, 第九条 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施工道路的修建和维护,要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始终畅通无阻。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将任何材料、以任何理由占用道路或开挖道路,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 24小时向工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占用原因、时间,获准后方可占用。第十条 施工控制网是施工线寸准确的保证,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控制网的技术资料及现场交桩说明。施工单位要保证材料堆放不能影响控制网的通视和使用,并要保护好施工控制网桩点。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应按指挥部批准的平面图布置要求执行

4、,不能影响交通、测量,并做到“归方、归垛” ,文明施工。若占用场地需要变动时,应先到工程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要检查是否有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拿出处理方案,直到解决后符合安全规程才允许继续施工,确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在开工前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公司、工程处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开工报告,经监理公司、工程处及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质检、安全、设计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提出停工要求,但该部门在停工 1 小时内,要向指挥部汇报。第十五条 停工工程在问题得到处

5、理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批准后,可以复工。第十六条 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材料代换应经监理同意,涉及价格变动时,应通过工程处批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钢筋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事前报送试配或试焊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各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各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上道工序工程监理有权不予验收、

6、结算,有权要求下道工序停工整改。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工程处进行验收,同时监理对隐蔽自检资料进行审验、各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核验,并出具质量核验认证书;对其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检查、验收;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及工程处,由工程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进行共同商讨弥补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共同商定的

7、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不得隐瞒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的供应材料品种向施工单位供应材料,由施工单位填写基建工程领料单 ;根据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由工程处、预算处审核、指挥部领导审批,再到财务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后到材料的发放部门领取。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本月进度统计和下月施工单位计划,上报监理公司和工程处。工程处负责将各单位的进度统计审核、汇总,经预算处审核后在 28 日前把进度报表和计划上报办公室和指挥部领导、下发各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经工程处、预算处、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领款

8、。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复检认可后,转报工程处组织各相关部门正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十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审查合格后,将技术资料报送工程处,经工程处审查合格后移交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保修阶段,由工程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检查,鉴定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并及时完成保修任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预算外签证按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应按工程会议制度的要求,每天坚持开好班前会,每月对工程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作出总结、对检查结果要通报。第二十八条 罚则:1、若检查发现有长流水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2、 ,发现乱接、乱用及“长明灯” 、用电取暖等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3、未经批准私自占路,工程处有权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赔偿。4、对破坏施工控制网的单位,将处以 5000-10000 元的罚款。5、施工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在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施工单位应无偿清理倒运。6、对施工单位不能如期保质保量交工和不规定施工的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工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 0 一 0 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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