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程序 编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版权声明:本文件版权归 xxxx 有限公司所有。未经 xxxx 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拷贝、分发给第三方。1版次 编制 校核 审核 批准2程序编制部门: 保卫处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3 / 161616编制人:杨登编制/修订摘要版次 摘要1 首次发布。4目 录1.0 目的 .82.0 适用范围 .83.0 定义/缩写 .84.0 参考文件 .85.0 责任 .86.0 规定 .86.1 厂区动火管理措施 .86.2 施工现场电气防火管理措施 .
2、86.3 施工现场气瓶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106.4 施工现场易燃及可燃液体的消防安全措施 .116.5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127.0 记录 .148.0 图表 .149.0 附录 .1410.0 程序会签表 .14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5 / 161616编制人:杨登1.0 目的本程序规范 xxxx 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可燃、易燃及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或、爆炸等事故,制定本程序。2.0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 xxxx 有限公司厂区的所有设施和承包商的所有工作人员。3.0 定义/缩写化学危险
3、物品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4.0 参考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5.0 责任5.1 保卫处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程序并按照本程序进行消防监督管理;2) 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氧气、乙炔、液氨、汽油等危险品仓库的消防安
4、全措施的监督检查。5.2 公司各处室依据法规和本程序严格实施本处室消防安全管理措施。5.3 承包商1) 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2) 按照法规和本程序严格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的管理。3) 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的消防安全措施。4) 定期向保卫处报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种类、数量等情况。6.0 规定6.1 厂区动火管理措施6.1.1 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凭证动火。a) 已移交给 xx 有限公司的区域,其动火许可证按照 xx
5、xx 动火许可证里的流程进行办理。6b) 未移交给 xxxx 有限公司的区域,其动火许可证由承包商自行签发和管理。6.1.2 xxxx 防火区划分根据其总平面布置和生产工艺特点,将防火区划分为重点防火区和一般防火区。6.1.3 凡在重点防火区范围内动火,属一级动火作业,需办理一级动火许可证;6.1.4 凡在一般防火区范围内动火,属二级动火作业,需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6.1.5 所有动火作业都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其中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等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员还必须持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有效证件。6.1.6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6.1.7 动火人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或复印件)和动火许可证,以备检查,并遵守电、气焊割安全操作规程。6.1.8 监火人应随身携带监火证,看好火源,控制高温飞溅物,扑灭溅落的火星和引燃的着火物,且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其它与监火无关的工作。6.1.9 工作负责人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到现场落实动火现场各项消防措施。6.1.10 动火证签发人需前往动火现场核查各项消防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6.1.11 动火现
7、场应使用适合环保要求的防火布(硅纤维材质或玻璃纤维材质),不宜使用石棉制品。6.1.12 不应使用绝缘部分破损的焊接导线6.1.13 焊接导线需要跨走道或道路时,应给予保护以免损坏。6.1.14 电焊地线应连接在尽可能靠近作业点的地方。不得将设备或固定设施作为接地导体。6.1.1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1.16 当动火现场的风力达到五级(含五级)以上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6.1.17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6.1.18 施工现场严禁采用明火或电炉等高功率电热器取暖。6.1.19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
8、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6.1.20 动火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每次必须同动火人、监火人一起认真进行动火安全检查,确认动火工器具安全可靠,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并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6.1.21 在动火作业间断、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人和监火人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动火人必须完全关闭气源阀门,并将动火工器具移到安全地带,同时及时清理各类垃圾,确认没有留下火种并继续观察 0.5h 以上确保无火灾风险后方可离开。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7 / 161616编制人:杨登6.1
9、.22 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险或火灾,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关闭氧气、乙炔气源、火源或电源等,并将其移至安全地带,工作负责人、动火人和监火人应迅速扑灭着火物并通过有效方式报火警。6.2 施工现场电气防火管理措施6.2.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6.2.2 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有关规定。6.2.3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6.2.4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6.2.5 有爆炸和
10、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6.2.6 配电盘上每个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盘 2m 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6.2.7 可燃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6.2.8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500mm。6.2.9 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6.2.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6.3 施工现场气瓶防火防爆安全措施6.3.1 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
11、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强制性条文)6.3.2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固定在特制的手推车或气瓶架上。在搬运或存放气瓶时,必须关闭瓶阀、拆除压力表,戴好瓶帽和防震圈,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6.3.3 气瓶应储存在一个保护措施良好,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与易燃材料间隔至少6m 的距离,并远离诸如楼梯、电梯等逃生通道。6.3.4 严禁使用铁条来开启瓶帽。6.3.5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气瓶。6.3.6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 1.5m。不同类型气瓶的存放(氧气远
12、离燃料气)应由一个 1.5m 高,能抵抗 1 h 火灾的防火墙隔开,或间隔 5 m 以上分开存放。6.3.7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且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6.3.8 瓶装气体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或破损的橡皮气管。6.3.9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阀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6.3.10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 0.1MPa。6.3.11 燃气储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86.3.12
13、在下列情况下,压缩气瓶上的阀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工作已完成;气瓶是空瓶;气瓶要搬运等。6.3.13 严禁利用气瓶帽提升压缩气瓶,或用磁吸和吊带来提升压缩气瓶。6.3.14 除非是短时间用手搬运的情况下,压缩气瓶应始终保持向上的位置固定好;乙炔气瓶要始终处于直立状态。6.3.15 搬运压缩气瓶时,瓶身应保持直立的位置,严禁将气瓶平放在工作台上、卡车上或者用叉车来搬运。从一处吊向另一个高处时,应将气瓶固定在特制的气瓶架上。6.3.16 压缩气瓶不应用作通电回路或置于有可能使其成为回路的地方。6.3.17 严禁将压缩气瓶放入有限空间内。6.3.18 严禁使用破损或损坏的气瓶,应在该气瓶上粘贴或悬挂标
14、识牌并及时送返供应商。6.3.19 氧气瓶上不能有油和油脂。6.3.20 用空的气瓶,应在本作业班次内立即送回气瓶储存区,并与充装满的气瓶分开存放。6.3.21 严禁搬运带有压力表的压缩气瓶。6.3.22 不同类型气瓶皮管严禁互换交替使用。6.3.23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6.3.24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6.3.25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6.3.26 检查气瓶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6.3.27 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6.3.28 使用、运输和存储氧气和乙炔气的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工业用氧(GB/T3863-1995)、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15、(2003)和气瓶安全监查规定(2003)。6.4 施工现场易燃及可燃液体的消防安全措施6.4.1 易燃液体(比如汽油、丙酮、工业酒精)不允许作清洗剂之用。6.4.2 在火源附近,不允许使用易燃、可燃有机溶剂。6.4.3 易燃及可燃液体不得存放在逃生出口、楼梯或走道等区域,同时不得间接影响逃生效果。6.4.4 移动式储罐应置于有防渗层的围堰内,并要有处理泄露和积水的装置。储存罐与建筑物及易燃物体的距离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6.4.5 在加燃油作业时严禁吸烟,并悬挂字迹清晰明显的警告牌。6.4.6 为防止燃油的泄露,在燃油管的软管接口上应安装关闭阀。6.4.7 可燃液体,其中包括油类或油脂,
16、应存放在贴有货品名称及罐容标签的容器或储罐内,每一个罐应该:1) 能承受工作压力;2) 在防止泄露的状态下保存;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9 / 161616编制人:杨登3) 存放在远离可燃物的区域;4) 具有在装卸或环境温度变化时,防止罐内形成真空或充压和放空装置。6.4.8 永久储存区要能在容器罐破损时容纳存放物。6.4.9 所有的管线、阀门及接头均应能承受工作压力,且不因所存液体产生应力而腐蚀,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以防止泄露。6.4.10 在易燃物的储存及运输区域附近,就近配置适合扑灭这类火灾的消防器材。6.4.11 在暴露的可燃物区域内应避免进行焊接及切割作业
17、。特殊情况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当动火完成后,应认真检查附近区域,将可燃材料移走或用防火毯或类似的材料加以保护。附近要有足够数量的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和其它灭火器材及物质可供使用。6.4.12 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1994 年第 18 号)。6.4.13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油料等可燃、易燃物品泄露的回收办法,并向全体员工宣传教育。当发生有害物质泄露时,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有处理该物质经验的工作人员迅速、正确地清除干净。6.4.14 盛装过液体(如油漆、溶剂、稀释剂等)及装过其它化学品的容器和材料,应按项目废弃物处理程序及有关
18、的法规条款进行处理。6.4.15 运输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销毁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将销毁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6.4.16 施工中剩余的所有溶剂废料、含油抹布及易燃液体应存放在带盖的防火容器内直到从施工场地清除。6.5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的消防安全措施6.5.1 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强制性条文
19、)2) 层数应为 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大于0.8m。6.5.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5.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6.5.4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10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
20、 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6.5.5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6.5.66.5.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6.5.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1、 6m。6.5.9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6.5.10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仓库由专人管理,并经过消防培训,熟记火灾报警电话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火灾报警电话,能够熟练操作仓库内的消防器材。6.5.11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应悬挂危险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6.5.12 除指定的仓库及场所外,其余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容易起火
22、的场所,如油库、木工工作间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并应悬挂“严禁烟火”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火灾报警电话(0576-)的标识。6.5.1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电器,且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6.5.14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6.5.15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
23、,不得超装。6.5.16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6.5.17 盛装易燃液体时,应使用经批准的带有正确标识的金属安全容器。6.5.18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6.5.19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对其设施进行每月定期检查和测试,以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材有效。消防水带、沙桶(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放置,妥善保管,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6.5.20 施工
24、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6.6 灭火器的配置和维护6.6.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11 / 161616编制人:杨登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6.6.2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6.6.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
25、。6.6.4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6.6.5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如表 1表 1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灭火剂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蛋白泡沫泡沫与泡沫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水成膜泡沫6.6.6 在下列地方应配置灭火器材。1) 在每 300m2 消防面积内和直线行走 20m 以内;2) 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液体量超过 20kg 或使用超过 2.5kg;3) 易
26、燃气体的 12m 范围内;4) 在敞开式储存区内直线行走 20m 的范围以内;5) 易燃或可燃液体存储区内;6) 燃油加油点或供应区;7) 燃油加油点或供应区;8) 在所有使用电焊或氧气燃气设备的区域。6.6.7 消防器材的维护6.6.7.1 灭火器的维护分为检查、维修、报废。6.6.7.2 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
27、内;12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6.6.7.3 施工单位对本单位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且灭火器的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填写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卡。6.6.7.4 灭火器应设置灭火器检查记录卡,且灭火器箱上应粘贴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火灾报警电话。6.6.7.5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6.6.7.6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6.6.7.7 灭火器压力不足时
28、,应及时更换。6.6.7.8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6.6.7.9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6.6.7.10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6.6.7.11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6.6.7.1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
29、上锁或拴系,且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6.6.7.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6.6.7.14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6.6.7.15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 维修期限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
30、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13 / 161616编制人:杨登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6.6.7.16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3 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表 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6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10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6.6.7.17
31、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必须报废;2) 筒体严重变形的;3)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4)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5)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6)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7)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8)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6.6.7.18 灭火器送修和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6.7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6.7.1 施工现场
32、或其附近应设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14需要。6.7.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6.7.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 1 次确定。6.7.4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单体)体积火灾延续时间(h)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10000m3 体积30000m3 1 15 5体积30000m 3 2 20 56.7.5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33、规定: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3) 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 5.0m。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6.7.6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体积超过 30000m3(单体)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6.7.7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 的规定。在建工程(单体)体积火灾延续时间(h)单
34、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3 体积50000m31 10 550m 建筑高度或50000m3体积 1 25 56.7.8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且管径不应小于 DN100。6.7.9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1 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防爆 安全设施配置管理规定15 / 16161
35、6编制人:杨登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m 至 40m。6.7.10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 在消火栓接口的前端设置截止阀。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 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6.7.11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套。6.7.12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
36、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应超过 100m。6.7.1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 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现场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水泵。加压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6.7.14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6.7.1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6.7.16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7.0 记录无8.0 图表无9.0 程序会签表无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