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意见。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划定;开发区规划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服务。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应当坚
2、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引导、因地制宜、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规划许可、规划监察、施工许可、施工监察以及安全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六)负责规划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负责建立完备的空间资料和地下管线数据库;(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
3、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 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确需修改时,由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3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在获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国土主管部门完善用地手续。第八条 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两证” (即建设项目选址意
4、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制度。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选址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规划和项目进区协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
5、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者项目单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已有建筑产权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施工图、基地内道路、绿化、管线等配套设施和环境设计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其中重要地段地块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后,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设计效果图, 在建
6、设厂房放线之前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以及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规格为 2 米1.2 米。商业性项目、居民住宅项目原则上不能沿交通主干道、城市主干道规划商业门面,确需建设门面房,应规划商业内街和邻里中心集中布局。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强化各专业方案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成立由部门班子成员和 3-5 名专家组成的方案审查小组,负责所有建设方案的审查,并根据需要征询消防、安监、水利、电力、燃气、输油管道等部门的意见,重要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7、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须申请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和验线,基坑开挖前经复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动工建设。施工期间,5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建筑平立面修改的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墙装修材料施工前,应先做出大样,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前,须拆除全部临时建筑, 建好环境配套设施,并委托专业勘察测绘机构进行竣工图测量。建设工程竣工,须经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在十五日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 建
8、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外形立面,外立面改造需要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半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用地在 50 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用地在 50 亩以上的项目,凡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分期开工建设的,均须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整体进行竣工验收
9、,并按进区项目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凡土地出让协议中规定可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一期建设应达到总建设规模的 50%以上(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进区项目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如国家建设或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 30 日前,报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延期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预留发展用地,特殊情况经批准或者进区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管委会对投资强度超过 400
10、 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在已出让地块周围预留发展用地,预留时间最长为 2 年。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不能依法动建的,管委会有权自由处置预留发展用地。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一律建造透空式围墙或不建围墙。围墙高度、式样、色彩应报管委会审定。开发区内重要地段建筑物须按管委会要求进行亮化、美化。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内一律不准建设营业性用房。鼓励入园企业员工入住开发区统一建设的公租房。对规模较大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可在厂区内单独建设少量员工倒班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 20 平方米) ,占地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 7%。工业园区或功能园区的配套营业用房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投
11、资不低于 27亿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400 万元/亩;沿主要道路两侧和沿主要道路交叉口布置规模较大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商业和住宅项目位于同一街区,其建筑风格、颜色、围墙式样等应相对统一协调,相邻项目设计方案不协调的应按后批服从先批,小项目服从大项目的原则审批。工业建筑的普通人字形屋面不得外露,檐口高度原则上不低于 9 米(特殊行业另行要求) ,建筑形式宜简不宜繁,建筑轮廓线应力求丰富多变,高低错落有致。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计,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开发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并要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经放、验线后方可施工。第二
13、十六条 凡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拿到中标通知书后需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第二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二十八条 凡开发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
14、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在未竣工验收合格和竣工备案前不得擅自使用,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第四章 罚则9第二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建设单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条件开工建设的,未申请验基础继续建设的,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规划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六)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和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第三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擅自
16、在开发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督促拆除。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的村民擅自违章建设民宅和厂房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根据违建情况及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督促、协调或者申请相关单位(部门)实施拆除。开发区村集体有上述违建行为的,还应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损坏开发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会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开发区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