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街道组织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视频会议精神,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X 综委20161 号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 、X 综办20165 号 关于切实抓好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工作的通知和 X 综办 20163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街道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
2、工作会议精神,以创新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提升依法治村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为“平安 XX”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实施步骤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分 7 个阶段实施:1、宣传发动(2016 年 4 月 15 日-5 月 15 日) 。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重点抓好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的宣传工作,驻村干部要到村召开业务指导会,切实增强他们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2、制订范本(2016 年 5 月 15 日-5
3、 月 31 日) 。各村根据省、街道村规民约范本(见附件) ,结合本村实际,由村两委充分讨论形成村规民约 (初稿) 。3、公示修改(2016 年 6 月 1 日-6 月 15 日) 。将村规民约初稿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主要位置进行公示,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建议,再进行讨论、修改、完善,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 10天;并将公示后的村规民约 (初稿)于 6 月 15 日前上交街道综治办。4、审核把关(2016 年 6 月 16 日-6 月 30 日) 。街道对各村的村规民约 (初稿)进行审核,并告知修改结果。5、表决通过(2016 年 7 月 1 日-7 月 31 日) 。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
4、街道审核通过后的村规民约 (初稿)。6、公布实施(2016 年 8 月 1 日-8 月 31 日) 。各村将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公布,一般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并存档、报街道备案(村里要纸质存档一份,报一份到街道组织办存档) 。7、督查验收(2016 年 9 月) 。街道对各村检查评估,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提炼各村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各行政村要把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作为开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年” 、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
5、主要内容,切实负起指导制订修订和推动村规民约实施的重要职责,有序推进制订修订工作。2、严格按照市委的要求,确保制订修订的村规民约既合法又切合实际。一要确保合法性。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结合行政村的实际进行探索,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制订修订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村两委会商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规定上报备案。二要确保广泛性。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三要确保针对性。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找准短板,根据行政村实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既明确“该做什么”
6、 、 “不该做什么” ,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 ,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不求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四要确保操作性。要从各自的村情出发,充分考虑到行政村的自然历史状况、人口结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因素,促进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3、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一要把握工作节点,按照街道规定的宣传发动、制订公约、公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等节点,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按时完成。二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各联系村领导,驻村干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帮助解决各行政村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其中,综治办要加强牵头协调,统筹推动面
7、上工作;宣传办要抓好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办要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换届选举程序条款的指导把关,为依法依规选举打好基础;民政办要负责村规民约制订修订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司法所要负责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进行指导把关工作。三要严格监督考评,确保抓出成效。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活动将纳入今年街道对村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附件:村 规 民 约(范本)(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培
8、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村风民风。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二章 婚姻家庭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
9、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第三章 邻里关系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第四章 美丽家园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 、 “三改一拆” 、 “四边三化”
10、,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 ;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第五章 平安建设第十八条
11、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
12、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二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 ,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第六章 民主参与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第二十五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13、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如果当选,当选无效: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 5 年的;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 5 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 3 年的;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第七章 民主决策。第八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