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42834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2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1第 2 章 建筑法规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2.1 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2.1.1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1.2 法的特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

2、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2.1.3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就阶级对立社会来说,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2.2 物权2.2.1 物权

3、的概念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他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也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项法律制度。2.2.2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12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权2.2.3 物权的种类从理论上,物权有许多种类。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部分。按民法通则的规定,物权的具体形式有:1.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4、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首次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其方法有以下几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取孳息,无主财产的接受,添附。2)继受取得。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所有权,其方法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等。(3)所有权的种类。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种类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其他物权其他物权,民法通则上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

5、权,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利,它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其他物权包括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等。2.3 债权2.3.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1.债权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 81 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法律特征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债权具

6、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2)债权为相对权。即债权只能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要求债务人以外的人向自己履行义务。(3)债权的发生具有任意性与多样性。债可以依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4)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数个债权效力平等,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132.3.2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就是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

7、理4.侵权行为2.4 民事代理2.4.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代理人;由他人代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第三人。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4.2 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8、、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直接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2.4.3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

9、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通常有未授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的情形。2.4.4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的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14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5 诉讼时效2.5.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

10、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2.5.2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了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

11、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这里主要考虑的是时间过长会使得这类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所以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要短一些。有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例如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4 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规定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5.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的中止,就是时效期间的暂停计算。 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

12、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二是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如果发生在 6 个月以上的时间,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2.5.4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时效期间的中断,就是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三种事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1.起诉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

13、行义务2.6 法律责任2.6.1 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15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2.6.2 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

14、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1.主体。2.过错。3.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2.6.3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 ,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1.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2.免责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 3.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补偿,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1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