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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徽省地勘土地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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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徽 省地 勘 土地 测 绘工 程 专业 技 术 资 格 评审 标 准条 件 (试 行 ) 皖国土资20061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客观、 公正、 科学 地评 价地勘 、 土地和 测绘 工 程专业 技术人员 的能力 和水平, 加强我 省地勘、 土地和 测 绘 工程专 业技术人 才队伍 建设 , 进 一步调 动广大工 程专业 技 术 人员的 工作积极 性, 培 养造就一 支高技 术人才队 伍, 营 造 人 才辈出 、 人尽其 才、 多 出成果的 社会环 境, 根据 国家和 我 省 职称制 度改革的 有关政 策规定, 结合地 勘、 土地 和测绘 工 程 专业特 点,制定 本标准

2、条件。 第 二条 地勘 、 土 地和测 绘工程专 业技术 资格名称 为正 高 级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 工程师、 技术员 。 第 三条 对符合本 规定申 报条件的 人员 , 通过 评审 或考 试 与评审 相结合的 方式进 行评价, 取得相 应专业技 术资格 , 表 明其具 备承担相 应岗位 工作的理 论水平 和业务能 力。 第 四条 对在地勘 、 土 地和测 绘工 程专业 技术岗位 上做 出 突出贡 献的专业 技术人 才, 可不 受学历、资历、 职 称、 身 份 等条件 的限制, 破格申 报评审专 业技术 资格。 第 二章 适用范 围 第 五条 本规定适 用于全 省从事地

3、质调查 与矿产勘 查、 水 文地质 、 工程地 质与环 境地质、 遥感地 质、 地球物 理勘查 、 地 球化学 勘查、 岩 矿鉴定 及岩矿分 析、 采矿 及选冶 加工试 验、 探 矿工程 、 测绘、 土地调 查、 土地 勘测规 划等工程 技术岗 位 工 作的专 业技术人 员, 以及与 用人 单位签 订聘用合 同或劳 动 合 同仍从 事上述专 业技术 工作的离 退休专 业技术人 员和在 皖 工作 1 年以上的 省外专 业技术人 员。 第 六条 已取得其 他系列 专业技术 资格的 人员 , 符 合本 标 准条件 的,可根 据工作 需要申报 评审相 应专业技 术资格 。 第 三章 基本条 件 第 七

4、条 拥护中国 共产党 的领导, 热 爱祖国 ; 遵纪守 法, 团 结协作 ,有良好 的职业 道德;身 体健康 。 第 八条 爱岗敬业 , 勇于 创新 , 努 力进取 , 有钻研 和创 新 精神, 为本单位 、 本系 统的发展 做出一 定的 成绩 ; 任期 内 年 度考核 或任期考 核达到 合格以上 等次。 第 四章 申报条 件 第 九条 学历和资 历条件 ( 一)高 级工程师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 获得 博士学位 后, 取 得工程师 资格并 从事本专 业工 作满2 年。 2 、 获得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后, 取 得工程 师资格并 从事 本 专业工 作满 5 年。 3 、 获得 大

5、学专科 学历后 ,从事本 专业工 作满 20 年, 取 得工程 师资格满 5 年。 4 、 获得 中专学历 后,从 事本专业 工作 满 25 年,现 在 县 城以外 (不含县 城) 基 层单位或 在条件 艰苦的野 外从事 本 专 业工作 ,取得工 程师资 格满 5 年。 ( 二)工 程师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获 得研究 生学历 或第二 学士学位 后,取 得助理工 程 师 资格并 从事本专 业工作 满 3 年。 2 、获 得大学 本科或 专科学 历后,取 得助理 工程师资 格 并 从事本 专业工作 满 4 年。 3 、 获 得中专 学历后 , 从事 本专业工 作满 15 年 , 取得

6、 助 理 工程师 资格 满 5 年。 ( 三)助 理工程师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获 得大学 专科学 历后, 取得技术 员资格 并从事本 专 业 工作 满 2 年。 2 、获 得中专 学历后 ,取得 技术员资 格并从 事本专业 工 作满4 年。 第 十条 外语、计 算机、 继续教育 条件 ( 一) 按照规 定参 加国家 统一组织 的职称 外语和计 算机 应 用能力 考试,并 取得合 格证 ,或 符合免 试条件。 ( 二) 按 照规定参 加继续 教育培训 , 并取 得专业技 术人 员 继续教 育证书。 第 五章 能力业 绩条件 第 十一条 高级工 程师条 件 申 报高级 工程师资 格,

7、 除 具备本标 准条件 第七、 八 、 九 、 十 条外, 还须具备 下列三 项条件: ( 一)能 力条件 具 有坚实 的专业基 础理论 和专业技 术知识 , 掌握本 专业 国 内外现 状和发展 趋势 , 有参 与重 大工程 项目或主 持和承 担 大、 中型工 程项目、 重要技 术开发 与研究 课题的经 历和能 力, 能 够解决 生产建设 、 技术 开发与应 用中关 键性技术 难题; 有 指 导中、 初级专业 技术人 员完成科 研、 设 计或生产 技术任 务 的 经历和 能力 。 ( 二)业 绩条件 符合 下列条件 之一: 1 、省 (部) 级科学 技术三 等奖(及 相当奖 励,以奖 励 证

8、书为据 , 下同)以上 1 项; 或市(厅) 级 科学技 术一等 奖 1 项 或二等 奖 2 项。 2 、承 担完 成 1 项省 (部) 级或 2 项 市(厅 )级地质 调 查 、 矿产 勘查、 地 质科研 等重点工 程、 科 研、 技术 创新项 目, 经 市级以 上主管部 门评审 鉴定 (以 成果评 审鉴定书 为据, 下 同 )通过 。 3 、主 持完 成 2 项大 型岩土 工程勘查 项目, 经市级以 上 主 管部门 评审验收 ,取得 明显经济 效益和 社会效益 。 4 、发 现新矿 种、新 矿物、 新的含矿 层位、 新的矿床 类 型 或发现 并提交地 方急缺 矿种普查 报告 , 并经 市级

9、 以上主 管 部 门评审 鉴定认可 。 5 、承 担完 成 1 项省 (部) 级或 2 项 市(厅 )级基础 测 绘、地籍测 绘、 行 政区域 界线测绘 等重点 工程、 科 研、 技术 创 新项目 ,经市级 以上主 管部门验 收合格 。 6 、 主持 设计、 编制 的省、 市、 县 (市、 区) 政区 图 (册 ) 专 题图 (集 ) 、 重要 挂图获 市 (厅) 级 以上奖 励或公 开出版 , 取 得明显 的经济效 益和社 会效益。 7 、承 担完 成 1 项省 (部) 级或 2 项 市、县 级土地调 查 ( 勘测) 、土地规 划、土 地分等定 级、土 地信息( 遥感) 、土 地整理 等重点

10、工 程、 科 研、 技术 创新项 目, 经省 主管部 门 验 收合格 。 8 、主 持完 成 2 项县 级以上 土地工程 项目规 划或设计 , 经 市级以 上主管部 门评审 验收通过 。 9 、主 持完 成 1 项市 (厅) 级以上重 点工程 、科研、 技 术 创新项 目, 经市 级以上 主管部门 鉴定, 达 到省内 先进水 平。 10、 承担 完成 1 项 国家级 二级课题 科研、 工程 、 技 术创 新 项目。 成果通过 项目主 管部门的 鉴定认 可。 11、 主持 完成 1 项 或承担 完成 2 项 市 (厅 ) 级 以上 行业 技 术标准 、 规范的 编制, 并通过市 级以上 主管部门

11、 审定后 颁 布 实施。 12、有 1 项发明专 利的发 明人或设 计人 ( 以专利授 权证 书 为据, 下同 ) , 其发明 专利已开 发实施 并取 得 300 万元以 上 利税( 有财政或 税务部 门证明, 下同) 。 13、 解决 生产 、 建 设中重 大技术问 题, 经 市级以上 主管 部 门鉴定 认可, 对 提高产 品质量、 劳动生 产率 、 降 低成本 有 明 显效果 ,并取得 较好经 济效益。 ( 三)论 文著作条 件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对 外公开 发行刊 号的省 级及以上 科技期 刊上发表 本 专 业具有 较高学术 价值的 论文 2 篇 以上。 2 、 出版发 行

12、本专业 学术 、 技术 著作 (译 著)1 部 (独 著 或 合著, 本人撰写 部分不 少于 5 万 字)。 第 十二条 工程师 条件 申 报工程 师资格, 除 具备本 标准条 件第七、八、 九、十 条 外,还 须具备下 列三项 条件: ( 一)能 力条件 较 系统地 掌握并能 够熟练 运用本专 业基础 理论和技 术 知 识, 有 参 与或承 担科技 或工程项 目的经 历和能力 ; 有参 与 或 独立编 写规划、 设计书 、 技 术成 果报告 或地图编 制的经 历 和 能力。 ( 二) 业绩 条件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作 为技术 骨干, 参加完 成的科技 或工程 项目,获 得 市

13、(厅) 级以上科 学技术 奖。 2 、参 加完成 市(厅 )级 1 项或本单 位 2 项 地质调查 或 工 程勘查 项目,成 果通过 同行专家 和业务 主管部门 审定。 3 、 参 加完成 市 (厅 ) 级 1 项或县级 2 项土 地工程项 目, 成 果通过 同行专家 和业务 主管部门 审定。 4 、参 加完成 市(厅 )1 项或 本单位 2 项测 绘工程项 目, 成 果通过 同行专家 和业务 主管部门 审定。 或参与设 计、 编 制的 地图 (册) 、 专题 图 (册) 、 较 重要 挂图和 有关内部 图 (册) , 经 主管部 门审定认 可。 5 、有1 项以 上专利 的发明 人或设计 人

14、,其 专利开发 实 施 并取 得50 万元以 上利税 。 ( 三)论 文著作条 件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在 省级以 上公开 发行的 科技期刊 上发表 本专业学 术 论文1 篇 以上。 2 、撰 写有一 定技术 水平的 科研报告 、技术 成果报告 或 勘 测项目 设计、 专 业设计 报告 3 篇 以上, 经业务主 管部门 审 查 通过。 第 十三条 工程师 破格条 件 破 格申报 工程师资 格, 除具 备本标 准条件 第七、 八 条外 , 还 须具备 下列两项 条件: ( 一)能 力和业绩 条件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 获 市(厅 )级科 学技术 二等 奖 1 项。 2 、

15、完 成 1 项 市(厅 )级重 点科研、 技术创 新、技术 改 造 、工程 项目,经 同行专 家和市级 以上主 管部门鉴 定认可 , 达 到同行 业先进水 平。 3 、 承担 完成市 (厅)级以上 行业技 术标准、规范 1 项, 并 通过市 级以上主 管部门 审定后颁 布实施 。 ( 二)论 文著作条 件 符 合下列 条件之一 : 1 、在 省级及 以上公 开发行 的科技期 刊上发 表本专业 学 术 论文 2 篇以上。 2 、公 开出版 发行本 专业学 术、技术 著作 1 部(独著 或 合 著,本 人撰写部 分不少 于 5 万字 ) 第十 四条 助 理工程 师条件 ( 一)能 力业绩条 件 基

16、 本掌握 本专业基 础理论 和技术知 识, 具 有解决本 单位 科 研、 技术 创新、 技 术改造、 规划 设计、 地 图编制 或工程 项 目 中一般 技术问题 的能力 ,并取得 一定的 工作业绩 。 ( 二)论 文著作条 件 在 市 ( 厅 ) 级以上 学术会 议上交流 本专业 学术论文 1 篇 以 上, 或 撰写本专 业技术 成果报告 、 勘测 设计报告 等 1 篇以 上。 第 六章 附 则 第十 五条 申 报人的 工作业绩 和发表 论文著作 时间从 取 得现专 业技术资 格后开 始计算。 判定 是否具 备条 件的依 据是 个人提 供的各类 有效材 料 ( 原件 或经与 原件对比 验印认

17、可 的 复印件 、复制件 等)。 第十 六条 全 日制大 中专院校 毕业后 , 符 合 下 列条件 之 一 的,按 有关规定 可直接 认定相应 的专业 技术资格 : ( 一) 工程 师: 获 得博士 学位; 或 获得硕 士学位后,从 事 本专业 工作 满 3 年 ; 或获 得大学 本科学 历, 工作 后取得 硕 士 学位 满 1 年,累 计从事 本专业工 作满 3 年。 ( 二) 助 理工程师 : 获得 大学本科 学历后 , 一年见 习期 满 ;或获 得大学专 科学历 后,从事 本专业 工作 满 3 年。 ( 三) 技 术员 : 获 得大学 专科或中 专学历 后, 一年 见习 期 满。 第 十

18、七条 凡在野 外艰苦 岗位以及 在县城 以外 (不 含县 城 ) 基层 单位长期 从事本 专业工作 的专业 技术人员 , 申报 相 应 专业技 术资格时 , 在 能力业 绩和 论文著 作方面可 给予适 当 倾斜 。 第 十八条 先取得 专业技 术资格, 后取得 工程技 术人 员 职务试 行条例 规定学 历的专业 技术人 员, 申报 高一级 专 业 技术资 格, 须从 规定学 历之日起 , 任满 一个原岗 位基本 年 限。 第 十九条 实行专 业技术 职务聘任 制的企 事业单位 专 业 技术人 员, 在申 报高一 级专业技 术资格 时, 须被 单位聘 任 相 应专业 技术职务 ,并任 满一个基

19、本任期 年限。 第 二十条 取得非 地勘土 地测绘工 程专业 技术资格 , 转 岗 到地勘 土地测绘 工程专 业技术岗 位工作 一年后应 转评本 专 业相应 专业技术 资格; 在申报高 一级专 业技术资 格时, 其 转 岗前后 任职资格 时间合 并计算满 一个基 本任职年 限。 第 二十一 条 申报 正高级 工程师资 格以及 破格申报 高 级 工程师 资格, 按 省工程 系列标准 条件执 行, 并统 一报省 工 程 系列高 评会评审 。 第 二十二 条 受党纪 、政纪 处分未满 处分期 的,不得 申 报 ;任期 内年度考 核不确 定等次或 被确定 为不合格 等次的 , 当 年不得 申报且任 期

20、顺延 ; 申报材 料有弄 虚作假的 , 除取 消 当 年申报 资格外, 在以后 的 2 年内 不得申 报。 第 二十三 条 有关 问题的 解释: ( 一) 本标 准条件 所称的 “ 学历” 是 指: 国家承认 的本 专 业或相 近专业学 历。 ( 二) 本标 准条件 所称的 “ 主持完 成” 是指: 该项 目的 主 要完成 人; “承 担完成 ” 是指:该项目 成果鉴定 书 (主 管 部 门鉴定 认可)注 明的 前 5 名。 ( 三) 本标 准条件所 称的“ 市”是指 :省辖 市。 ( 四) 本标 准条件所 称的 “ 科学技术 奖” 是 指: 自然 科学 奖 、 技术 发明奖、科学进 步奖;

21、“ 相当奖 励” 是指 同等级 与 地 勘、 土 地、 测绘 工程专 业有关的 市级以 上政府及 省级以 上 行 业主管 部门专业 综合奖 项。 同一 奖项多 次获奖取 其中一 项 最 高奖项 。 ( 五) 本标 准条件所 称的 “省级 及以 上公开 发行的科 技期 刊 ”是指 :由国家 科技期 刊管理部 门审核 批准的, 具有 CN ( 国内统 一刊号) 或 ISSN (国 际统 一刊号 ) 的学术 或科技 期 刊 ; 具 有国外 公开 发行的 科技刊物 参照执 行。 著作 须有 ISBN (标 准书 号) 。 论 文、 著 作、 技术 报告作 者, 须为 本人独 立 撰 写或为 第一作者 。 第 二十四 条 本标 准条件 由省人事 厅、 省 国土资源 厅负 责 解释。 第 二十五 条 本标 准条件 自公布之 日起施 行,省人 事 厅 、省国 土资源厅 皖国土 资2001297 号 文同时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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