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河区经济普查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统计检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区经济普查办下设区经济普查执法组,成员主要由区统计局执法组成员组成,相关部门派员协助,适时开展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区经济普查执法组应加强与经济普查各业务组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经济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加强与有关业务组联合执法,为经济普查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 明确分工及职责范围一一一经济普查执法由区经济普查执法组牵头,各相关专业组紧密配合协同办案。有关企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资料报送时效及数据质量情况,催报、查询等情况由有关专业组负责;法律文书使用及调查谈话笔录、取证、立案等情况由区经济普查执法组具体实施。(二)各业务组要主动向区经济普查执法组提供经济普查违法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统计报表催报单、送达回证、派发普查资料签收表等)、视听录像、照片等材料,从而为区经济普查执法组办案提供依据。(三)区经济普查执法组要根据各有关专业组提供的情况,及时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对确认经普查机构已进行宣传批评教育,仍不肯配合开展经济普查,并拒绝提供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三、 案件执法主体经济普查执法主体为区统计局,经济普查执法组具体负
3、责。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区经济普查执法组依法进行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区经济普查执法组认为查处有困难、有阻力时,可申请广州市统计局法制处派人协助指导办案,必要时也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四、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区经济普查执法组要坚持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将普查前的宣传教育、预防、试 点检查,普查阶段的检查与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将宣传教育、管理融入到执法全过程,努力提高执法效果,执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法情节较重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二)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或经济普查机构领导和有关
4、工作人员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三)对经济普查对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四)对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五、 建立经济普查执法电话举报制度建立社会各界电话举报制度,实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区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 38622716。六、 建立并实行经济普查大要案报告制度对发生经济普查违法案件,凡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行政处罚并罚款人民币在 2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较大案件),必须在立案后 10 天内报市统计局法制处备案。执法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