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阻却,第一节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二节 执行中止 第三节 执行和解,第一节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一、执行担保 1. 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申 请执行人为请求暂时停止执行而向民事执行机构提 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民事执行机构决定 暂缓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 2.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 请;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 意;民事执行机构决定。 3.执行担保的效力:执行担保的直接效力是暂缓执 行。,
2、二、暂缓执行 (一)暂缓执行的概念暂缓执行/延缓执行,是指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经 当事人合意约定或者由民事执行机构依职权决定,暂缓采 取执行措施而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暂缓执行的事由 1.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民 事执行机构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将依法 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的期 间。受委托人民法院将案外人对执行标提出异议的情形 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的期间。,3.执行或者审判监督中的暂缓执行:上级法院发 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者 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
3、下 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上 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 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 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 理。上级人民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为了防 止错误后果的继续扩大,可以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 暂缓执行。,(三)暂缓执行后的继续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 行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继续 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继续执行。 1.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的,继续执行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 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在暂缓执行期间隐匿、 转移、变卖、毁损用于担保的
4、财产。,2.对于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因受委托的民事执 行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而暂缓执 行,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经审查认为不需要中止执 行或者终结执行的,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继 续执行;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暂缓执 行,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的, 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继续执行。 3.对于执行或者审判监督中的暂缓执行,其继续执 行的条件因暂缓执行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因上级民事执行机构认为在执行中作出的裁 定、决定、通知或者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 而被通知暂缓执行的,经复议,上级民事执行机构 认为该裁定、决定、通知或者具体执行行为适当或 者没有错误的,受通
5、知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继续执 行;因上级民事执行机构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 文书确有错误而被通知暂缓执行的,经审查,据以 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错误的,受通知的民事执 行机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件在申诉复查期间而被通知暂缓执行的, 待复查完毕认为案件没有错误而不应当再审的,受 通知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继续执行。,返回,第二节 执行中止,一、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由于出 现法定的原因和事由,民事执行机构裁定中断执行 程序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
6、承人继 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案件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 的破产申请; 7.被申请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 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 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 供适当担保。,三、执行中止后的恢复执行执行中止后的恢复执行,是指中止执行的事由 消灭后,民事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 权决定,恢复执行程序,
7、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以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权 利的执行行为。造成中止执行的事由消灭后,民事执行机构应 当以中止执行前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为基础恢复 执行,确保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返回,第三节 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经自愿、平等协商,执行 当事人就变更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标的 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问题达成协 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称为执行和解。 二、执行和解的特征执行和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同时,执 行和解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机构不得进行调 解。,三、执行和解的效力 1.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要以当 事人全面履行和解协议为条件。 2.中断执行程序。 四、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 1.恢复执行的原因是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2.恢复执行的只能是原执行根据的内容。 3.执行和解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恢复执行的期限 应当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 算。,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