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类繁衍与优生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谈试管婴儿以及法律问题姓 名:区子豪学 号:1104020073专 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 院:不动产学 校: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上课时间:周 2(1213)节2014 年 6 月 3 日摘要在我国民间经常把“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叫“试管婴儿” 。而事实上,体外受精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是把卵子和精子都拿到体外来,让它们在体外人工控制的环境中完成受精过程,然后把早期胚胎移植到女性的子宫中,在子宫中孕育成为孩子。利用体外受精技术产生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
2、,这些孩子也是在妈妈的子宫内长成的。可以说, “试管婴儿技术”等同于“体外受精” 。试管婴儿技术即是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等人工助孕技术的俗称,是一项结合胚胎学、内分泌、遗传学以及显微操作的综合技术,在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方法中是较为有效的。它是将精子和卵子置于体外利用各种技术使卵子受精,培养几天后移入子宫,使女性受孕生子。该项技术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实现了人类的繁衍,是对人类传统生殖方式的一种补充辅助形式是科学发展史和人类发展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关键字: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 试管婴儿 技术 孕育 胚胎学 人类的繁衍 治疗什么是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技术(IVF)俗称“试管婴儿” (testtube b
3、aby) ,目前是世界上最广为 采用的生殖辅助技术。 “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大的婴儿,而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转移胚胎到子宫内,使之在妈妈的子宫内着床,妊娠。正常的受孕需要精子和卵子在输卵管相遇,二者结合,形成受精 卵,然后受精卵再回到子宫腔,继续妊娠。所以“试管婴儿”可以简单地理解成由于实验室 的试管代替了输卵管的功能而称为“试管婴儿” 。一、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是伴随体外授精技术的发展而来的,最初由英国产科医生帕特里克?斯特普托和生理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合作研究成功的。(今年 85 岁的罗伯特爱德华兹因此获得 2010
4、年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爱德华兹现在是英国剑桥大学的名誉教授。)“试管婴儿”一诞生就引起了世界科学界的轰动,甚至被称为人类生殖技术的一大创举,也为治疗不孕不育症开辟了新的途径。 “试管婴儿”是让精子和卵子在试管中结合而成为受精卵,然后再把它(在体外受精的新的小生命)送回女方的子宫里(胚卵移植术),让其在子宫腔里发育成熟,与正常受孕妇女一样,怀孕到足月,正常分娩出婴儿。这一技术的产生给那些可以产生正常精子、卵子但由于某些原因却无法生育的夫妇带来了福音,现在这一技术已在我国一些地方开展。1944年,美国人洛克和门金首次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布朗?路易丝于 978 年 7 月 25
5、日 23 时 47 分在英国的奥尔德姆市医院诞生,此后该项研究发展极为迅速,到 1981 年已扩展到 10多个国家。现在世界各地的试管婴儿总数已达数千名。我国已有几所医学院开始这项研究,1985 年北京医学院已首获成功。二、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第一种技术被称为“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以前文提到的爱德华兹及斯特普托之研究为代表。主要适合于女性输卵管堵塞、子宫内膜异位症等引起的不孕症。第二种技术叫做“胞质内单精子注射” ,1993 年在比利时首先获得成功。该技术是在显微镜下将单个精子注入到卵子的细胞质内,完成受精后再将其移植回子宫内。其适用于少精或无排精症状,主要解决男性的不育问题。第三种技术则先
6、于第二种技术,于 1989 年成功实施,侧重于胚胎着床前的遗传诊断。该技术与前两种技术相似,也是通过体外受精获得胚胎。但不同的是,当受精卵发育到 48 个细胞的小胚胎时,人工取出一两个分裂球(细胞)进行分子生物学检测,确认该胚胎是否有遗传疾病。三、费用与技术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第一代):因人而异,经过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药,待卵子成熟时在 B 超引导下经阴道将卵子取出与其丈夫的精液(经过处理)放在培养皿里授精发育成胚胎,然后置入女方的子宫里。全部过程手术费及药费约 15000 元。 体外显微授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第二代)适用于极度少精,弱精患者,用以上的方式(俗称第一代)不能体外授精的,可用显
7、微注射技术将精子注入卵母细胞胞浆内帮助授精。对于男方无精子的可通过附睾抽吸或者睾丸活检技术采集精子,借助显微技术得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别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须先取血检查有无染色体模型异常,以避免遗传病传给子代。即使这样,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检出,因而显微注射技术在助孕同时有可能子代有遗传病的发生。全部过程手术费及药费约 18000 元-20000 元。此项技术的成功率45%-50%。 胚胎筛选预防遗传病(俗称第三代)将有遗传病的夫妇通过体外授精发育成的胚胎进行筛选,将没有遗传病基因的胚胎移植到女方的子宫里。此项技术的手术费及药费约 20000 元-30000元。 四、一种误读:试管婴
8、儿先天性异常比率大于自然受孕婴儿试管婴儿出生之后是否出现先天性异常或畸形等健康问题的比例就比普通婴儿大?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辅助生殖科技工作者。其实,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在 2001 年和 2002 年对于试管婴儿先天性异常的报告中发现,利用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小孩,先天性的异常比率(或危险性)等于或略大于一般自然受孕生下的小孩。试管婴儿发生各类并发症、先天畸形及本身日后不育不孕等危险相对较大,然而英国每日电讯报今年 7 月 19 日报道,美国小儿科杂志最新刊登瑞典一项大规模研究首次发现, “试管婴儿”(IVF)早期罹患癌症的危险比正常儿童高 42%。这些癌症包括:白血病、眼睛和神经系统肿瘤、实体
9、肿瘤和 6 例朗格汉斯细胞性组织细胞增多症(LCH)。研究人员发现,即使排除良性肿瘤的可能,试管婴儿的癌症发病率也仍然高出 34%。但是这些问题,并不能将矛头单纯地指向“试管婴儿”这项技术。研究人员表示,试管婴儿癌症发病率较高与(人工受精)IVF 过程本身无关,而更可能时跟不孕妇女有关,确切说是与不育不孕本身或早产、出生体重低等出生并发症息息相关。也许我们可以理解,本身这些试管婴儿的母亲在生殖方面的疾病(即不孕副作用)就导致了婴儿在孕育和出生后更容易有健康风险,这并非技术层面的原因导致。并且研究人员还发现,与普通受孕婴儿相比,试管婴儿在 3 岁之后其癌症危险会呈下降趋势。五、我国试管婴儿技术发
10、展我国辅助生育技术起步较晚 ,1988 年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张丽珠教授首先辅助成功我国第 1 例体外受精试管婴儿 ,同年在湖南医科大学也成功诞生 1 例赠胚胎的试管婴儿 ,与世界首例试管婴儿的成功足足落后 10 年。但中国人有志气 ,庄广伦教授带领中山医科大学生殖医学中心的科技工作者 ,努力探索人类生殖奥秘 ,为祖国生殖医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1994 年中山医科大学生殖中心周灿权教授首先成功多胎妊娠早期选择性减胎术 ;同年李洁博士对 1 例年轻的卵巢早衰妇女采用供卵及激素替代疗法获得成功的分娩。随后 ,近百例供卵及代孕母亲获得试管婴儿生育成功。1996 年由中山医科大学生殖中心李蓉
11、博士成功进行了卵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 ,将与国外的差距缩为 4 年。1999 年徐艳文博士应用荧光原位杂交技术进行人类胚胎植入前性别诊断 ,对两例甲型血友病的携带者成功选择了健康的女婴 ,成为我国首例胚胎诊断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者。同年李晓红博士应用荧光聚合酶链反应技术进行地中海贫血的胚胎植入前诊断 ,成功诞生了全球第 1 例 2 地中海贫血携带者的健康女婴。随后中山医科大学方丛博士与湖南医科大学的李秀蓉博士对染色体结构异常等遗传病也进行了胚胎植入前诊断并成功妊娠。中山医科大学对我国试管婴儿中心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南到北 ,从东到西国内有 70 %的辅助生育技术中心是在中山医科大学培训或
12、派出的技术小分队帮助下建立的。目前全国辅助生育技术中心近 100 家 ,大部分可开展体外受精、 精子注射技术 ,少数单位可开展胚胎诊断试管婴儿技术。与此同时 ,还开展了多层次的技术服务 ,例如配子输卵管、 宫腔移植、 赠卵、 赠胚与代母 ,选择性减胎术等临床项目。在实验室开展序贯囊胚培养、 辅助孵出、 配子与胚胎冻存 ,以提高临床妊娠率。初步估计每年进行试管婴儿周期约 1 万以上 ,临床妊娠率保持 30 %40 % ,近期出生试管婴儿超过 3 000 个。生殖医学存在敏感的伦理道德问题 ,并且涉及计划生育政策 ,在发展生殖医学同时要注意加强法制教育和管理 ,试管婴儿技术不能一哄而上。技术要发展
13、 ,要与国际接轨 ,必需加强基础研究 ,多学科交叉 ,建立经常性广泛的国际交流。去年 9 月在珠海举行的祖国内地、 香港、 台湾生殖医学研讨会 ,对两岸三地生殖医学交流起了积极作用。将来 ,孩子怎样出生、 怎样应用组织工程胚胎干细胞去建造组织器官来延长寿命 ? 目前 ,世界上一支由医学妇产科、 男性学、 胚胎学、 遗传学、分子生物学、 生物学、动物学组成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队伍正在深入探索 ,为进一步揭开人类生殖的奥秘 ,实现生育的自我调控法律问题(关于母亲认定问题)首先,按血缘来讲,捐卵子的女子应认定为真实的母亲,接受卵子的妻子只是在孕育上有一定的关系。但可捐卵者往往与孩子的父亲不具有夫妻关系
14、, “即其是母亲却对孩子的父亲而言不具有妻子的地位” ,这或许对我们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道德伦理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就比如公司法理论一般认为公司具有社团性,可一人公司并不具有社团性, “即其是公司却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不具有社团性” ,这两者道理上基本相同,不必过于吹毛求疵。笔者认为,在法学中,可以引入“推定双重放弃原则” 5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原则应该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夫妻同意接受他人卵子生育试管婴儿,则应该视为夫妻放弃否认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的权利;第二、供卵者将自己的卵子提供给别人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对该卵子所生子女的认领权,即不得请求认领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
15、。基于此原则,既然供卵者都不得请求认领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那么理论界就没必要过分追究供卵者的母亲地位,当然就更不会去深究供卵者是母亲而不是妻子的问题了。(这里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虽然在医学上,供卵者是真实的母亲,但在法学上,我们应该把接受卵子的妻子作为亲生母亲来处理)参考文献1祝炳昭:试管婴儿J,载生物学教学 ,1995 年第 8 期;具体关于试管婴儿的定义和技术方法参见连方、张建伟、张宁、王哲、张萌、王希波、孙振高、李海仙:中西医结合疗法在试管婴儿技术中的应用J,载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报 ,2002 年第 3 期2张丽珠:我校试管婴儿进展J,载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1992 年第 4 期3符淳,林秋华:试管婴儿的发展及相关问题J,载医学与社会 ,2002 年第 6期4陶毅主编:新编婚姻家庭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5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