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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329157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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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激发教职工科研和教研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范围1.我校教职工在任职期内完成的各类科研和教研成果。2.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完成的各类科研和教研成果也可申报。3.下列情况不列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1)非学术性文章;(2)未经修改重印的各类著作;(3)普通教材、教学参考书;(4)合作完成的论文或统编教材,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不是我校的;(5)经科技产业处认定不属奖励范围的其他作品。第三条 奖励基金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基金,统一划拨,专款专用。第四条 奖励

2、申报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成果由本人提出,填写镇江高专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 ,并提供原件一份(评后归还) 、复印件两份,其中学术著作须提供作品原件两份;经所在系(部)初审后集中报至校科技产业处,由校科技产业处审核,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领导核定,从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第五条 科研和教研成果奖1.国家级成果奖(政府奖项) ,包括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6 000 元,二等奖 4 000 元,三等奖 3 000 元。2.省部级成果奖(政府奖项) ,包括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 000 元,二等奖

3、 1 600 元,三等奖 1 000 元。3.市厅级成果奖(政府奖项) ,包括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800 元,二等奖 600 元,三等奖 400 元。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1.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工具书等:0.15 万元/10 万字。2.国内公开正式出版的编著、校点选注、国家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统编通用教材:0.1 万元/10 万字。第七条 论文奖论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镇江高等专科学校,论文发表刊物必须有国际或国内统一刊号,不含 HK 字样。1.在“SCI” (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或“ISTP ”(科学技术会

4、议录索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5 000 元。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600 元,其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3.在校外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专科院校学报每篇奖励 100 元,本科院校学报及其他省级学术期刊每篇奖励 200 元。4.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每篇奖励 600 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 1 000 元。第八条 专利奖1.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 8 000 元;2.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 400 元;3.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 200 元。第九条 获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外,学校还将行文通报批评并如数追回奖励款项。第十条 同一项科研成果若获多项奖项,则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牵头组织实施,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对奖励结果有争议者,由科技产业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第十二条 校科技成果奖励每年上半年审定, “教师节”前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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