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庆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行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保证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集团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 追究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律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按
2、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由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不属于企业管理权限的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一)责任人在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二)责任人在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四)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或接受申请人、权力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五)责任人因违反其他
3、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2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二)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 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三)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权错误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查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四)
4、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五)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 导致行权错误的,追究该领导责任。(六)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或权力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的,个人承担责任。(七)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 行责任追究。第七条 责任追究:(一)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由企
5、业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中共党员违反的,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3(二)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处理。(三)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责任行为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检举
6、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五)后果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致使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二)积极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得到行权相对人谅解的;(三)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第十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纪录 在案, 对 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人员依法应当回避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7、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 责任调查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认定。对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后,报经 XX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决定。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此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草拟,报主管领导审批。4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事实、处理依据、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 书应当送达被追究者本人,并派 专人与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归入受追究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人 员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 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追究责任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