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为各类注册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各类关键岗位证书(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公司对员工具有的上述证书实行统一登记、
2、注册和管理。第二章 取证培训、考试、费用和注册管理第四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证书由公司统一组织员工报名考试或参加考试评审取得,或由员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报考或参加评审取得。第五条 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持证员工必须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相关费用按公司关于员工参加学习、培训、考试和费用报销的规定报销。第六条 通过考核评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的证书需要注册的,必须在- 2本公司注册和使用;按规定不需要注册的证书必须放在公司使用。确需拿到公司外注册和使用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第三章 证书保管与使用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
3、责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管理,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其他证书,并负责办理各类证书保持有效的相关手续。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 源部从有关单位统 一取回的证书予以直接存放保管;员工现在自己保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放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九条 经营部可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集中借用证书,并负责借后证书的保管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部 门因公司工作需使用 证书时,可到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第十一条 借用单位、部门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持证人。证书使用完毕后,归还公司统一保管。第十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
4、员工必须服从公司证书使用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派人或亲自前往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供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书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第十三条 持证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妥相关手续并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领取证书。- 3四四四 奖 罚 第十四条 鼓励员工报考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市政公用、公路、建筑、机电工程建造师。员工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公司分别给予奖励 12000 元、6000 元。奖励费在员工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上报注册时发放 50%,取得注册证书时发放 50%,如因本人原因注册未成,应返还公司奖励费。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 发放注册建造师奖 励费
5、,一级建造师且同专业高级工程师 6000 元/ 年,其他一级建造师 5000 元/年;二级建造师且同专业高级工程师 4000 元/年,其他二级建造师 3000 元/年。有多项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员工按就高原则享受前述一项奖励,其余不再享受。第十六条 公司在招录新员工及员工晋级、提升时对持证员工优先考虑,在培训、再教育 时给予持证员 工优先安排。第十七条 持证员工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年检年审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证书失效的,应向公司退回为取得证书所发生的学习、培训、考试、评审等相关费用或由员工自行承担继续教育等费用直至有效。持证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公司退回为取得证书所发生的学习、培训、考试
6、、评审等相关费用。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员工除退休以外的原因离职,还应一次性赔偿公司注册时占用公司资源的资源费 10000 元,退回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奖励费和注册后每年获得的奖 励费。- 4第十八条 持证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毕业证、身份证等行为,使其证书在该业务中无法使用的,或未经公司领导书面同意擅自将证书外借或注册到其它单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须退回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原建造师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