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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立法的解读与思考1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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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对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老年人犯罪立法的解读与思考 摘要:在本体论上,法之为法在于它是正当的,是合乎人性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即立法权的来源是否正当,特别是立法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决定着一种社会规范是否为“法” 。 由于任何一种文化体系都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区域,而根据“法”的人性化以及法本体论上判断一种规范是否“恶”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尤其是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老人而言。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由于其年龄上所产生的生理以及心理的特殊性,其刑事责任按理应该与一般刑事责任主体有所区别。针对老人犯罪归因, 刑法修正案(八) 的修订可谓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其所秉持的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改革的一大要点。但

2、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 刑法修正案(八) 仍然体现出其不足。本文立足于老年人犯罪生理及心理特点,结合古今中外对于老人罪犯的从宽处罚的人性化法制规定,提出了刑法修正案(八) 中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表现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老年人犯罪立法提出了一些看法。文章先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出发,追究人类刑法的社会根源以及其功能,分析外国对于老人罪犯的惩戒宽赦条例以及古代中国对于老人罪犯年龄以及施刑规定,指出刑法修正案(八) 之留白处,最后提出规范老年人立法的方向。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立法II目录绪论 1一、老年人犯罪概述 1(一)老年人犯罪含义 1(二)老年人犯罪原因 21、主观原因 22、客观原因

3、 3(三)老年人犯罪特点 31、犯罪率低 32、手段暴力性低 43、犯罪类型多样,性别有差异 44、犯罪手段简单 4(四)中国古代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4(五)国外有关老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 5二、 刑法修正案(八) 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和争议 6(一) 刑法修正案(八) 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6(二) 刑法修正案(八) 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争议 6三、老年人犯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7(一)关于死刑适用具体标准不明确 7(二)不适用累犯的立法空白 7四、老年人犯罪立法不足的对策分析 7(一)进一步明确对老年人适用死刑标准 7(二) 扩大老年人犯罪量刑从宽的范围 8参考文献 10致 谢 100绪论:自

4、七十年代以来,老年人犯罪心理学的机制问题已被关注。到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人们对物质条件的不断提高以及精神需要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犯罪心理学应用于对老年人身心意向的研究已经不断地得到广泛的注意。80 年代以后,老年人犯罪心理学模式对于老年人身心意向方面的犯罪动机研究已成为应用心理学研究的热门课题,并出现了很多的成果。近几年来,随着时代物质文化以及精神文化的不断丰富,与心理过程相联系的老年人犯罪心理学应用于人的老年人身心意识方面已成为心理学的对于老年人犯罪动机的研究热门课题,对老年人犯罪心理学的神经心理机制研究也不断地有新的应用发展。 因此,立足于当今我国国情,我们有必要研究这一热点问题。本

5、文就是以刑法修正案(八) 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有关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这一时代背景,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于如何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真正得到落实,提出合理化建议。一、老年人犯罪概述(一)老年人犯罪含义刑法修正案(八) 对已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年满 75 周岁犯罪的老年人可以从轻或者1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已经满了 75 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对于这些规定宽严相济意见第 21 条也作了相应的解释,那就是对于老年人犯罪定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过程以及犯罪的后果,还有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还需要并结合其人身

6、所处的危险性和分析其再犯可能性来进行酌情从宽处罚。对于一些由于老年人无知而造成的犯罪,如果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来对待,那么无疑会给了这个老年人以信任其能够造福社会的信心,让其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享受同等的社会权利,并能够履行社会的责任,那么就能够减轻了他对于法律的对抗性。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对于法律有对抗性的时候,有可能他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祸害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二)老年人犯罪原因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在于其已幕老年时的心理发展特点,客观原因在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所以滋生其心理需要的条件。主要表现在:1、主观原因(1)老年人心理上的不稳定性。老年人

7、处于老人期、老人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2他们就容易陷入垂暮危机。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2)不健康的“需要”观念。同一种需要,可以选择几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满足,因而既可能导致建设性行为,也可能导致破坏性行为。为满足自我表现(能力、品德)的需要,有人扎扎实实,钻研苦干,发挥才干;有人察言观色,哗众取宠,投机取巧,以至不惜打击别人抬高自已。具体选择哪种行为方式,受动机与目的的制约,也受一个人的习惯、文化水平,认识水平、思想方法的影响。

8、有些人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方式,应该是这样认为:大了说不能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小了说不能损害集体,损害他人。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个人为满足某个欲望去偷,去抢、去杀人,那显然是必须加以制裁的,每个社会都得有公民的行为规范。各种法律,就是公民的行为规范。它是一个大框框。还有一种不成文的大框框,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社会公德。这些大框框是选择行为方式时应首先考虑的。进一步的要求,是培养高尚的高级情感、良好的习惯、礼貌,正确的思想观点,使老年人选择正当的方式去满足需要。然而有些人对于这些“需要” ,没能够从精神领域上去体会精神带给人们的丰富感,从而产生了一些虚荣型的需要,盲目地与别人拼比,为了满足自己

9、的虚荣心而不顾一切地采取不法的手段。(3)生理上性的需求。对于某些处于垂暮已幕的老年人,尤其是男性老年人,身体还3处于蓬勃的状态,性机能还处于活跃状况,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生理需要与客观环境的不同步,导致了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垂暮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老年人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4)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是指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这里是指老年人由于外界原因造成激情冲动、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开始是对生活进入晚年的不甘心,生活的价值高尚的观念无缘无故的

10、下滑。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道德品质也因此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儿女、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有些人还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不良行为。2、客观原因从社会客观原因看造成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表现在:(1)道德的失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4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社会生活;一

11、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在老年人生活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无不对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二是家庭赡养不到位。(2)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是对老年人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有些儿女在赡养父母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给老年人晚年生活带来新的问题;一些特殊群体父母缺乏应有的关心,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他们的正常的生理及心理的需要。(三)老年人犯罪特点从本体论上分析,法律之为法律在于它是正当的,是相对来说比较公正的并且决定着一种社会规范,所以称之为法律。 由于任何一种思想体系中都可能存在着对于法律的模糊意识,尤其对于人

12、生观、价值观曾经是属于高大上行为的老年人。老年人是如同是正在拔高长大的树儿,如果就因为把树枝伸到了邻家家的花园里必须要拔掉的话,无疑是一种令人觉得痛惜的损失。1、犯罪率低从犯罪率上分析,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很多老年人因为生活经验以及多年养成的良好的思想素质形成其对是非好坏的正确判断能力,也因其行为动作的相对迟缓以及对物质生活的非理性的欲望5膨胀的控制,因此老年人的犯罪率很低。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和德国,老年人罪犯占罪犯的 1.2-5%之间。而在我国,老年人罪犯所有罪犯中占 5%左右。可以说,老年人犯罪还没有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2、手段暴力性低从犯罪手段分析,老年人犯罪采取的手段相对轻柔,智

13、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比较明显。以盗窃罪为多,而暴力性的抢劫比较少。强奸幼女以及隐形杀人的现象也存在一定的比例。老年人对于财产的侵犯有藉他人之手来实行的情况。这一点对于体力不济、行动不便但是头脑灵活的老人来说多有出现。3、犯罪类型多样,性别有差异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分析,男性老年人多犯猥亵、强奸、流氓性质、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罪。例如我国广西鹿寨监狱三中队中 56 岁到 79 岁的老年犯共 23名。其中因为强奸、流氓性质而犯罪的人占了 80%,因为强奸幼女被捕者就有 8 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多是盗窃行为,这一种行为是女性犯罪的最多发性行为。4、犯罪手段简单

14、老年人多数针对弱势群体来下手,因为其体力不济因此采用的手段比较简单。也因为老年人群体相对散,因此多为单独作案。6上面所述老年人的四项犯罪特点中,犯罪率、犯罪类型都是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点,而很多时候,老年人常常采用的是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手段,这一点是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本质特征。在主观意识方面,很多老年人因为感觉自己已经成为了“垂死”之人,因此产生了认为需要采取“及时行为”才能不造成遗憾的心理。一些曾经是思想纯正的老年人不能守晚节以权谋私而范了罪。(四)中国古代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社会关系领域中的内在的、机理性的东西,是受深层制约和影响每一个体和每一种社会活动的生存方

15、式所影响的,而社会活动的生存方式是人的活动及其文明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积淀或凝结的结果。所以说,人的任何行为其实都以社会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也逐渐制定一定的法律来约束源于社会根源但是又与社会特定阶层意志所违背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这个法律,那么,他就是在违背着社会特定阶层的意志,因而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是“犯法” 。要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人类制定了各种法律来进行约制人的“违法”行为。中国古代崇尚的刑法理论是“出礼入刑” 、 “德主刑辅” ,对老年罪犯给与特别的照顾。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有着一定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历史资料,我国对于老年人的轻罚规定从奴隶社

16、会开始,明确对幼年人和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责任或者减免其责任的规7定。例如, 礼记曲礼中就记载了我国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里面的描述是“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也就是说,年龄不足 7 岁、8 岁的幼年人和已经年满 80 岁、90 岁的老年人如果犯罪,可以不受到刑罚。西周时期的“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关于“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的规定。战国初期制定的法经中规定了犯罪人受罚的年龄。而法经.减律规定犯罪人如果是十五岁以下以及六十岁以上可以不受到刑罚。而隋书.刑法志规定八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受到刑罚。辽史.刑法志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以下

17、的可以免受惩罚。集中了封建法律的唐律中对于年满七十岁的老人作了关于按照不同犯罪类型、不同犯罪性别进行轻罪的规定。在宋元明清诸朝法律以及近代的大清新刑律上也沿袭了唐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按照规定,把 60-90 岁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并加以详细的罪罚规定。古代常用的刑讯逼供对于年满 70 岁的老年人也有所禁令。从古代对于老年人犯罪所采取的刑法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刑法对老年人有着特殊保护,体现了古人在刑罚立法方面的思想进步。8(五)国外有关老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正因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外国刑法的历史沿革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

18、规定。当今国际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对老年人刑罚裁量趋于从宽。但是,各国之间的立法还是稍微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废除了对老年人的死刑。如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对于年满 65 周岁的犯罪不适用死刑;而菲律宾和苏丹则将年龄规定为 70 周岁以上。危地马拉规定对 60 周岁以上行为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9 条规定:“对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法院判决时己满 65 周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 ”1961 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60 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 另外,联合国理事会 1989 /64 号决议中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也有所体现。但是

19、也有些国家保留了对老年人的死刑。如 1940 年巴西刑法典第 48 条明确规定,老年犯罪人的年龄超过 70 岁的,是量刑的从轻情节之一。 ”就是说,对超过 70 岁的老年犯人从轻处罚。 墨西哥刑法第 34 条以及荷兰刑法第 3 章第 3 条都规定,70、80 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包括不适用死刑) 。 芬兰刑法典第 3 章第 3 条规定:“精神病人、老年心智有缺陷之人或因诸如此类的原因而实施之行为,不罚。 ”综上,国际上对于老年人犯罪,无论是直接废除老年人死刑的国家还是保留老年人死刑的国家,对老年人犯罪都有着不同程度的9体恤。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和争议(一) 刑法修

20、正案(八) 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当时间迈入了 21 世纪,人口老龄化现象愈加明显,我国也正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老年人犯罪也成为了一个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也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老年人的犯罪动因往往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多是社会关心相对不足,造成了老年人的某些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激发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有介于此,针对老年人犯罪行为,在刑罚适用上有必要在立法上做特殊规定。同时,以立法的方式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将这一规定贯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这既合于中国自古以来尊老爱幼的伦理道德,也可以稳定社会秩序,更是体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

21、殊性的要求。而在贯彻“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将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国际化和科学化。而作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热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的有关规定: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10“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

22、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 刑法修正案(八) 有关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争议进入 21 世纪,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我国面临着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的变化日新月异,老年人在这种环境下必然会产生更多新的社会矛盾。老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但其与成年人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定罪执行方面有必要作特殊的考虑。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问题却没有相关规定长期存在重大疏漏。直到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才又弥补了这一空白。尽管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

23、本身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其实际可操作性,难以达到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想效果。三、老年人犯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关于死刑适用具体标准不明确从法律的实质中,我们可以知道,法律的实质是为了人能够遵守道德,能够让社会有序地进行,而如果法律的实施没有11能够让社会变得人人遵守道德,而且社会也在有序地进行,那么法律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于是,为了能够让法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所以人类就赋予法律的活性。法律的活性可以从历史发展上的存在发展意义上理解,也可以从它的“灵活性”来理解。无论哪一种,它的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以基于人类的发展而让法律灵活地处理问题的需要为特征。对于一些由于老年人

24、无知而造成的犯罪,如果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来对待,那么无疑会给了这个老年人以信任其能够造福社会的信心,让其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享受同等的社会权利,并能够履行社会的责任,那么就能够减轻了他对于法律的对抗性。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对于法律有对抗性的时候,有可能他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祸害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二)不适用累犯的立法空白修正案(八)规定的已满 75 周岁与修正案刑法第 17 条之一的“已满 75 周岁”不同内涵。对于其年龄才属于其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进行刑罚还是被捕时间没有明确界定。按照刑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年龄周岁是指在审判之时,这是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说,犯罪之

25、人在审判的时候如果已经满了75 周岁,就构成了老年人轻罪的条件。例如,一名 65 周岁的人杀人,但是在 10 之后才被捕,那么他的年龄已经是 75 周岁。按照审判时间他已经足够 75 周岁,如何进行处理,是一个问题。12四、老年人犯罪立法不足的对策分析(一)进一步明确对老年人适用死刑标准从生理学上说,只要有人的生命活动和社会的实际存在,人就有可能有社会越轨行为,那是因为人都有保存自己发展自己的需要。因此可以这样说人具有违反规则的先天倾向,这是人的生理性的不自觉行为。对于老人说,这种违规的行为更加明显。一个老人,由于感受到自己的年龄已经不允许自己对于物质以及心理需要的迟时间的等待,因此他是随心所

26、欲的,所以就有了违反规则的倾向。而老人对违反规则产生兴趣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教育。这样看来,违反规则是人的天性。对于比老人子违反更大的社会规则的老年人来说,他们的犯罪原因也在于他们没有受过相关的教育,或者说在法律方面,他们是盲目的。从很多老年人犯罪的背景来看,构成他们犯罪的原因,很大部分是主观原因。有的是因为社会环境的恶劣、有的是父母的感情、有的是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得不到很好的引导。所以,老年人在心智成熟以及对社会的认识的偏差的情况下才产生了犯罪行为。但是,对于一些由于主观原因大于个人原因而造成了轻罪者,则可以从人性化出发消除他们的犯罪记录,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和其他人一起被社会平等

27、地接受。首先赞同这个归因。但是,这一赞同不是笼统的。如果按照先前的界定,13“法治素质”是指司法检察人员对正当程序的尊重程度,对“无罪推定” 、 “疑罪从无” 、 “尊重老年人”等程序正义理念的认同和践行程度,那么认为并非对上述每一条原则的违反对轻罪执行的发生都有那么重要的作用。换个角度来说,法治素质的每一个方面对于检察人员形成正确认知的影响是不同的,尽管不否认确实都有影响。就正当程序而言,中国目前被普遍认为最严重的违反正当程序的现象,同时也是最近出现的轻罪执行中最为人们关注的,就是以“情理”为由。就是以人情来进行轻罪执行的理由。对于“尊重老年人”的礼尚来说,轻罪执行,为老年犯人提供各种基本保

28、障意味着公检法机关主观上对其的人情化加重。强调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和参与,如前所述,固然有希望通过增强检察人员的认知不谐而调动其运用更多的认知资源,但仅此一点并不足以保证最后的认知结果一定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检察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将更大的确定性转化为可能性从而让老年犯人解脱眼前的“困境” 。由此看来, “法治素质”中与司法检察人员的判断联系最紧密、对其认知结果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是“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特别是根据该原则推演出的操作原则“有罪可恕” 。对产生于这一的刑事法治理念和原则,中国法学界已经从规范角度进行了很多阐述。而这一要求,是对公安检察人员,以及检察人员提出的。这一点对于法律公信化的影

29、响最大,很大程度14上是因为, “有罪可恕”在操作上可以独立于事前铺张笔墨所描述的检察人员的自然的法理认知过程之外。它可以改变的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判断。当初审法院的主审检察人员的认知过程已经临近结束时,他虽然也了解到辩方提出的疑点,而这些疑点代表了案件不成立的可能性,但同时他也通过自己的认知得到了案件成立的主观可能性。只有在这种认知不谐的处境中, “有罪可恕”的轻罪执行原则才会发生作用。实际上,这一原则是从外部为认知行动者提供了一个需要遵循的解决认知不谐的方案。它会促使检察人员不是依照更加符合法理的方式通过主观上对比直接确认更大的可能性,而是继续考虑:案件不成立的可能性能不能使其

30、根据“有罪可恕”而轻罪执行,最终被否认?如果达到相应的“可疑”程度,检察人员就要停止在此之前法理认知过程的发展,或者生硬地在主观上将有罪的可能放大并将有罪的可能减小,或者在主观上无法做到这一转变的情况下,在客观行动上作出一个与主观认知不符的反应:判决无罪。(二) 扩大老年人犯罪量刑从宽的范围老人人如果思想不糊涂,其由于经验的积累,其对于动作的完成是特定化的。 动物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达成自己的需要,但是这些方式是有局限性的。而人由于生理技能不同,因而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且人不仅能够解决问15题,而且能够可以通过创新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意愿。而有时候这些意愿是与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31、。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行为达成了自己的意愿,但是他违背了社会的特定阶层的意愿。当这两种意愿形成矛盾之后,就会产生碰撞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定。于是,为了避免有些人因为个人意愿而伤及社会的特定阶层的意愿,于是法律就形成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根植于自组织的社会系统,所以法律既具有道德的内涵,又具有强制的属性。无论规律还是规范,都意味着“强制”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序化过程。它的有序化主要表现在社会系统自我调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系统可以进行自我调节,然后在未被干扰因素打乱的情况下,逐步形成合理、稳定、有序的结构。如果这个系统被打扰,那么,社会的有序性就会变得混乱,于是法律就因为社会的有序性需要而

32、产生强制性。从社会发展论来说,自然状态是不具备对人的约束的作用的。约束人的作用的行为在于人适应社会的需要。所以,法律必须要具备强制性,才可以克制住人与生俱来的违反规律的天性。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在法律是制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的组织化行为中的规范需要。但是按照施奈德的犯罪学中的理论,老年人被监禁会产生其本来就百无聊赖的情绪,监禁对他们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心理想法有着更加重的影响,会加深其出狱后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从老年人的生理以及心理来进行对于老年人犯罪所进行的刑罚。需要制定出一部适合老年人生理16以及心理特点的有着特殊对待意义的刑法,以鲜明的条例来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特别的刑罚,如同关爱未成

33、年人一样对待,例如允许老年罪犯在老人院中服刑。在审理老年罪犯的法庭上,需要受过老年病学教育的专职法官或陪审员才能有资格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在进行对老年人的判决时候,必须要有老年人的护理人员的在场支持。如果老年犯罪人不得不受刑坐牢,那么需要给老年犯罪人员以专门的设施。此种种,体现出法律进步的文明。参考文献:1章颖.浅析古代矜老原则对我国现代刑法的启示J.法制研究,2003(2).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赵莹莹.平等原则视角下的高龄犯罪不适用死刑J.经济与法,2010(5).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

34、潘灯译,张明楷,美娜审定.西班牙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黄通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7叶建丰,朱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8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 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10徐留成译:蒙古国刑法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11周光权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载法学家2010 年第二期12卢建平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及立法影响载人民警察20011 第九期13刘玉民;晚节不保的老年人犯罪J;北京观察;2001 年 11 期14陈才娟;刑罚人道主义略论J;法制与社会;2007 年 07 期1715黄晓琪;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 年 11期16郭春枝;宽恤老年犯罪人之正当性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 年 24 期17凌超;老年人犯罪轻刑化的非合理性和解决途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1 年 03 期18周光富;赵芩;和谐社会视域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调研报告J;消费导刊;2009 年 1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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