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珠海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和省府办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特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办或政府投资占比超过 50%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或企业(简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下同)
2、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前,须依法进2行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不流失。资产未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的不得实施公建民营。 第四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确保养老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充分发挥基本和托底作用,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 第五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且证照齐全、有效; (三)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省规定的配备标准,其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养老护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 (四)有不少于 30 万元
3、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证照载明注册资金且达到 30 万元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 (五)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含失信)记录(违法违规证明由证照登记部门出具、失信记录由证照登记地相对应的市或区信用管理机构出具) 。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3转让、转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确定后应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的产权人(简称”产权人”,下同)签订运营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七条 规范运营合同的管理。运营合同应明确产权人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的权利、义务及安全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
4、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优先满足所属行政区域内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下列本区域户籍老年人集中养老的服务需求,并享受无偿养老服务: (一)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 (二)孤老优抚对象; (三)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 80 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失去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特困人员特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经济困难家庭特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上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4按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条
5、 对第九条所涉及的老年人数大于现有养老床位数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按不低于总床位数 60%的比例优先安排养老床位满足上述老年人的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超过部分,政府可优先通过购买床位的方式解决床位的需求。 第十一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地理位置优越、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量大的养老机构,可在公建民营合同中约定公建民营 3-5 年内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福利机构等级的目标设定。 第十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应确保公建民营前的工作人员不失业且工资福利水平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第十三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
6、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修) ,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优先满足第八条、第九条的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增床位和空余床位用于其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5第十五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利用养老机构用地扩(改)建、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产权人在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应予允许其扩(改)建、新建并积极配合其办理报建等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扩(改)建、新建的养老设施(含拆除的设备)在运营合同期满后归养老机
7、构无偿拥有。 第十六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国家税费政策规定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同价并减免排污费; (二)育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通过养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五)涉及扩(改)建、新建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按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扩(改)建、新建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向护理型、临终关怀型养老服务方向发展,增加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有条件的可采用医养融合的养老护理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打造成区域性综合养6老服务机构,并通过“机构亲属志愿者老人”的方式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周边和边远地区的居家老年人。 第十九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及新增床位纳入政府发展养老事业的资助范围,政府供养的老年人的供给及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以老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