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财税法制度设计与私法规范的冲突与协调姓名:王旭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赵大利20071101全 文 除 了引 言 和 结 束语 之 外,共 分三 章 ,共 约 四万字 。坏 性 的 影响 。 在第二 章中,作者运用演 绎 法对 财 税 法制 度设计 与私 法规范 的 冲突与协 调进 行 理论 解构 的 分析,着 重 对 矛盾 与冲突的 必然 性 以及协 调 的 必要 性 和 可能性进 行 了理论 分析。 冲突的 必然 性 分析包括 对 公 权 力和 私 权 利 本质的 分析以及在此 基 础 上的 关 于两者冲突必然 性 的 探 讨 。 关 于协 调 的
2、 必要 性 的 分析,文 章从权力与权 利 的 辩 证逻 辑 关 系入 手,指出 二者是相 互 依 存 ,共 生共 荣 的 结合 体 ,缺一不 可; 关 于协 调 的 可能性 的 分析,文 章从协 调 的 基 础 、协 调 的 目 的 和 协 调 的方 法三 个 方 面展开 ,重 点 在 于协 调 的 方 法,即 依 法治税 。关 键词: 财 税 法,制 度设计 ,冲突,协 调 ,税 权 平衡 : 均已注 明 。 本 声 明 的 法 律 结果 将 完全 由 本 人承 担。我 国历 史 上赋 税 制 度 经 历 了 五 次 大的变 革 ,即 从春 秋末 期 鲁 国的“ 初 税 亩” 首 次 以法
3、 律 形 式认可 土 地所有权 和地主经 济 的合 法 地位,后 来发展 到 唐 代初 期 的“租 ”、 “ 调 ”、 “庸 ”制 ,再 到 唐 代 中 期 的“ 两税法 ”,直至 明 万历 年 间张居正的“ 一条鞭 法 ” 及 清 雍 正年 间实 行 的“ 摊 丁入 亩” 、 “火耗 归公 ”制 度 。赋税制 度的历 次 重 大改革 ,虽 然起到 了 促 进生 产 发展 、 繁 荣经 济 的作 用,但 仍 具有相当 的局 限 性 ,最后 国家 还是逃 不 出 治 乱 循 环 ,王朝还是不 免覆 灭的命 运 。当 然也 有极端 的例子,明 末农 民起义 军 建立 起来的大顺国宣布不 征税,然而
4、事实 证 明 大顺国很 快 就灭亡 了 。大顺亡 国的教训 从反 面再 一次 证 明 :有国家 就要有税 收 ,税 重 了 不 行 ,无税 也 不 行 ,只有不 断 地改革 税 收 制 度 ,使之有取 有予 ,取 之适度 。公 平 合 理 ,才 能 够繁 荣经 济 ,推 动 社 会的发展 ,反 之就 会受到 规律的惩罚 。这里 所讲 的两权 分 离 并不 是人 们 所熟悉的所 有权 与 经 营权 的分 离 ,而是指国家 财 政权 与 国民财 产 权 的分 离 。作 为 一项 古 老 的规则,我 们 对 它 的考 察 可 以上溯 到 年 英 国的 大宪 章 ,从那 时起,国王的财 产 也 普 和
5、 臣民的财 产 癫 撇 就 已经 实 现了 分 离 。一般来说,国家 财 政权 是国家 获取 财 政收 入 、 进行 财 政支 出的权 利。据 此,财 政权 又 可 以分 为 财 政收 入 权 和财政支 出权 。财 政收 入 权 主要 是指 征税权 ,也 包 括收 费权 ;财 政支 出权 主要 包 括政府 采 购权 和转 移 支 付 权 。财 政权 作 为 公 法 性 权 力 ,是国家 从国民手 中 获 取 财财 税 法 制 度 设 计与 私 法 规范 的冲突与 协 调和 私 权 利、 国家 财 政权 和 国民财 产 权 的全 面保 护 。 由于 为 了 应对 人类 的不 同 需 求所产 生
6、的国家 财 政权 和国民财 产 权 都 应该 在法 律 上予 以 规定和 保 护 ,因 而就 会形 成相关法 律 上的“ 两权 分 离 ”,这在 宪 法 上体 现得尤为 显著。宪 法 作 为 分 权 的法 律 ,首 先 要 在 国家 与 国民之间进行 分 权 ,其中 国家 财 政权 与 国民财 产 权 的分 割 与 配 置是非 常 重 要 的内 容 。社 会财 富 如何分 配 和再 分 配 ,历 来都 属于 重 大宪 政问 题。在 各 国宪 法 上,对 于 这个问 题都 会有或明 或暗的规定。在 我 国长 期 以来,私 有财 产 保 护 问 题也 一直是一个被广 泛关注的问 题, 物 权 法
7、的颁 布施 行 更 是将 这一问 题高调 的摆 在 了 全 社 会面前 。可 以说,国家 与 国民如何 各 自依 法 取 得财 富 ,以 及 如何 依据 相关的权 利或权 力来确 认和 保 护 其财 产 权 的问 题是“ 两权 分 离 ”主义 的一个延 伸 。事 实 上,“ 两权 分 离 ” 的直接结 果 是两权 分 立 ,这是财 税 法 产 生 和 发展 的重要 前 提 。如果 “ 两权 ” 不 分 ,如果 私 人财 产 权 不 独 立 ,也 就不 需 要 在 财 税法 上对财 政收 入 权 做出限 定; 如果 国家 财 政权 不 独 立 ,也 不 需 要 通 过 专门的财 税法来加 以保
8、护 。可 以说,如果 没 有“两权 分 离 ”的要 求就不 会产 生 财 税法 ;如果没 有“ 两权 分 离 ” 的制 度 构想,财 税 法 也 就 缺 少 了 基 本 的内 容 。财税 法 制 度 设 计与私 法 规范 的冲突与协调减 税、免 税、退税、补 税, 按照法律的规定执 行, 法律授 权国 务院 规定的, 依照 国 务院 规定的行政 法 规的规定执 行。 任何机 关 、单 位和 个人 不 得 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擅 自做出 税收 开 征 、停征 以及 减 税、免 税、退税、补 税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 全面 地 反映 了税 收 法 律主 义 的要 求, 使税 收 法
9、律主 义 在我 国 税收 法 制 中 得 到了进 一步的确立和 完善 。 课 税要 素明确原则征收程 序 法 定。 税 收的 征收程 序 必须 由法 律 明确规 定,税 收征收机关和 纳税 人必须 遵 照执行 ,税 收征收机关在征税 要 素满 足的 情 况下 ,既 不 得 自行 处分征税 权,有 税 不 征,随意 减 税 免 税 ,也 不 得 违法 乱 征,随意 加重 纳税 人 的 负担 。税 收管 辖权法 定。 税 收管 辖权决 定了 其 税 收管 辖的 范 围。 合 理地 确定管 辖权,对 维 护 国家 的 税 收权益 十分 重 要 。 我 国现 行税 收立法 对 于 税 收管 辖权没 有
10、则 经过 历代 国王的 反 复 确认 ,到 世纪 末 成 了 立宪 制的 基 本 标 志,其 目的 在于防 止政 府 专制 。 由 此 看 来税 收程 序 法 定原 则 与 税 收法 律 主义 有 异 曲同工 之 处,甚 至 可 以 认 为 ,当 程 序 法 定或 程 序 争 议 作为 一个单 独 的 更 高 层 次 的 基 本 原 则 ,作为 法 治 体 制、 社 会 争 议 及基 本 价值 的 核 心的 时 候 ,税 收法 律 主义 不 过 是 其 延伸于 税 法 领域 的 一个产 物罢 了 。财税 法 制 度 设 计与 私 法 规 范 的 冲突与 协 调的争论 从 没有停 止过。 诺斯
11、曾 无 奈地 说 过: “没有国 家 办不 成 事 ,有了 国 家 又 会有很多 麻烦 。 ”按 照 诺斯 以 及 制 度 经 济学派的观 点 ,国 家 的总体目标 有两 个: 一是确定国 家 治 理 的基本原则 ,这 些 基本原则 的作用 在于 界 定和形 成 有效 率 的制度 规 范 ,从 而 使 统 治 者的收 益 最 大 化 ,也 就是实 现“国 富” ; 二 是国 家 通 过制 度的安排 ,降低交 易 费用 ,使 社会 产出 最 大 化 ,使 社会 财 富最 大 化 的增 长 ,可 以理 解 为追 求 “民 富” 。 “ 民 富”要 求 国 家 界 定 一套 有益 予 全 社会 产出
12、 最 大 化 的有效 的财 产制 度 结 构 ,而 “国 富” 则 要 求 国 家 界 定一套 确保 统 治 者自身 收 入 最 大化 的特 权结 构 。 历 史证 明 ,有益 于 统 治 者收 入 榨取 的特 权结 构 与有益 于 社会 总产出 最 大 化 的财 产制 度 结 构 之 间存 在着持久 的冲突 。 正 所谓鱼与熊 掌二 者不 可得 兼,基于 统 治 者的有限 理 性,他们 经 常在自身 收 入 最 大 化 和社会 产出 最 大 化的双重 目标 之 间进 行 取 舍。 我们 发现,没有国 家 及 其 代 理 人的介 入 ,财 产权利就无 法 得 到 有效 的界 定、 保 护和实
13、施,因 此 ,国 家 权力 就成 为界 定有效 产权结构 和社会 发展 的一个必 要 条 件 。 就此 看 来 ,没有国 家 就不 会 产生 有效 的制 度 ,更 不 会 有繁 荣 。 另一方 面,国 家 权力 介入 制 度 安排 与交 易 之 间,又 造 成 “ 搭便车 ”现象 ,导 致 无 效 的制 度 安排 和经 济的衰 落,这 就是有名 的“诺斯 悖 论 ”现象 。 因 此 我们 可 以 这 样表述 诺斯 悖 论 : 国 家 的存 在既 是经 济增 长 的关 键,又 是经 济衰 退的根 源 ,国 家 既要 界 定和保 护产权,又 要 不 断 增 加 自己 的收 入 ,国 家既 要 努力
14、 实 现“民 富” ,又 不 会 放弃 对 “ 国 富”的追 求 ,其 目标 存 在着内 在的冲突 和矛 盾 。根 据 以 上对 于 诺斯 悖 论 的探讨,结 合 本文 我们 就不 难 看 出,国 家 在增 加 自身 收 入 和实 现全 社会 收 入 最 大 化 方 面存 在着一个矛 盾 的选 择 ,一方 面国 家 想 尽量多 地 收 税 ,从 而 增 加 自己 的收 入 ,让“国 家 ”过上好 日 子、 阔日 子。 另一方面,国 家 也不 得 不 考虑 国 民 对 于 自身 财 富增 长 和享 受政 府 公共服务 的需 求 以 及国 民 对 于 国 家 侵犯其 财 产权的承受力 ,要 避 免
15、“竭 泽 而 渔 ” 。 国 家 财 产权和国 民财 产权在某 一时点 上是此 消 彼长 、 总数 恒 定的关 系,于 是二 者就会 发生 不 可 避财 税 法 制 度 设 计与私 法 规 范 的冲突 与协 调围 内 ,不 至 于 使 其 对 社会 发展 造 成 破 坏 性的影 响 ,使 国 家 尽量能 避 免陷入 “ 治第 二章 冲 突与协 调 的 理 论分 析第 二章 冲 突与协 调 的 理 论分 析观 的 角 度看,税收 就 是国家 的 一种财政 收 入 ,或 者说是 国家 取得 财政 收 入 的 一种工具 、 一种手 段 。财政 收 入 的 形 式 多 种多 样。从历 史上 看,奴隶制
16、 国家 有 王室收 入 ,封 建 制 国家 有 官产 收 入 、 特权收 入 、 专 卖收 入 ,资本 主 义 国家 有 债务收 入 、 发 行 纸 币 收 入 :从新中 国建 立以 后 看,国营企业上 交利 润 、 国债 、 货 币 发行 、 罚 款 及 各 项 收 费都 是国家 的 财政 收 入 。体现的 是一种分 配 关 系 。即在 社会产 品 或 效 益 产 生 以后 ,除了 按 照 市 场 化 的 分配 以外,国家 参与的 一种分 配 形 式 。为了 维持 国家 生 存而 支 付税收 ,是 每个 国民 的 当 然 义 务 。 一学说把 税收 的 本质 看作 是政 府和 纳 税人之 间
17、 的 利 益 交换,从而 将 商 品 交换的法 则 引入 了 财政 税收 理 论,奠定 了 近 现代 财税理 论的 基 础 。享 受 国家 提供 的 公共产 品 而 支 付的 价格 费用 。国家 提供 的 公共服务 和 公共产 品 由社会成员 私 人消 费和 享 受 ,国家 由此 而 付出 的 费用 也 就 必 须 由社会成员 通 过 纳 税来补 偿 。私 人为了 自 身 消 费而 支 付费用 的 现象 ,正 是典型 的市 场 等 价交换行 为在 公共财政 活动 中 的 反映 ,因而 税收 也 就 具 有 了 公共产 品 价格 的 性 质 。生 产 的 一个 重 要环 节 。在 市 场 经 济
18、条 件下 ,分 配 主 要是 指对社会产 品 价值 的 分纳 税人交税” 就 意 味着这 部分 原 来属于纳 税人占 有 或 支 配 的 实 物或 货 币 ,由国不 一样的 ,交换只 解 决 具 体使 用 价值 的 问题,在 价值 量 上不 存在 此 失彼得 的 问题,交换双 方 的 利 益 实 质 上 是 均等 的 。因此 ,交换只 要遵 循等 价交换的 原 则 ,就 可 以 进 行 了 。分 配 就 不 一样了 ,分 配 是 解 决 社会产 品 归 谁 占 有 、 归 谁 支 配 ,以及 占 有 多 少、 支 配 多 少的 问题。分 配 的 结 果 就 会发 生 社会产 品 所有 权或 支
19、 配权的 单 方 面转 移 ,一方 面有 所得 ,则 另一方 就 会有 所失。这 就 决 定 了 社会产 品分 配 的 实 现是 要依 据 一定 的 权力的 。在 我们 面前 同 时存在 着财产 权利 和 政 治 权力:财产 权利 ,也 就 是所有 者的 权利 ,凭 借财产 权利 ,即基 于生 产 资料占 有 权物,是 阶 级统治 的 工具 。国家 的 职 能 包括对 内 职 能 和 对外职 能 两个 方 面,其中对内 职 能 是主 要的 ,对 外职 能 从属于对 内 职 能 ,是 对内 职 能 的 延续 。国家 的 对内 职 能 主 要表现在 三个 方 面。其一,政 治 职 能 。即对 本阶
20、 级实 行 一定 范 围 内 的民 主 ,对 敌 对阶 级实 行 镇 压,以 保证 统治 阶 级的 利 益 不 受 侵 犯。其二,经 济职能 。即运用 政 权的 力量 巩固 和 发 展自 己的 经 济基 础 ,组 织 、 调 节 、 干 预 经 济生活,维护统 治 者的 利 益 。其三,社会职 能 。即维护社会秩 序 ,协 调 社会矛 盾,把 阶 级斗 争控 制 在 一定 范 围 之 内 ,不 使 社会陷 于崩 溃 。国家 的 对外职 能 主 要是第 二罩 冲 突与协 调 的 理 论分 析在 现代 市场 经 济和 民 主 政 治的 条件 下 ,私 权利 是法 律赋 予 社会 主 体 的 成 为
21、独 立法 律人格 所 必 备的 基 本 人格 保证 。 对 私 权利 的 充 分 的 法 律保障 也 是社会 和法 律文明 化 程 度的 重 要 标 志。 正是基 于 人的 权利 对 于 人的 生存和 发展的 重 要 意义,现代 法 以保护 公 民 的 权利 作 为 自 己 的 重 要 使 命,现代 法 以权利 为 本 位,进而 言 之就是 以自 由 为 本 位。 在 西方最 初 意义上的 自 由 ,主 要 是 指 自 主 、 自 立,摆 脱强制, 意味着 人身 依 附 关系 的 解除 和 人格 的 独 立。 以后自 由 的 主 要 含义就是人的 解放 、 个 性 的 解放 。 他 们 认为
22、人生来 就是追求 自 由 的 ,“不 自 由 毋 宁死” ,自 由 是 人的 最 高 价 值 。 无论是 卢 梭还 是 萨 特 ,他 们 都把自 由 看 成 是 人的 本 质 。正 如 黑 格 尔 所 言 : “任 何 定 在 ,只 要 是 自 由 意志 的 定 在 ,就叫 做 法 。 所 以一 般说财 税法制 厦 设 计与私 法 规 范 的冲突与协调国 家财 政权的本质 是 公 权力 , 而 国 民财 产权的本质 是 私 权利。 相 比较 而 言,公 权力 具有 法 定 性 、 强制 性 、 公 共性 和 不平 等 性 的特 点, 私 权利具有 任 意性 、脆弱 性 、 利己性 和 平 等
23、性 的特 征 。 私 权利是 公 权力 的权力 来源。 公 权力 是 私 权利的保 障器 。 公 权力 与私 权利是 矛 盾 的, 二者 互 相 作 用, 互 为影响, 缺 一不可 。私 权利的发 展 会促进公 权力 的文 明 与进步 , 公 权力 的文 明 与进步 必然 又将 推动私 权利的发 展 , 二者 呈 螺旋 式 上 升 。 但 是 由 私 权利与公 权力 的辨 证 关 系可 知 ,公 权力 与私 权利间存 在 冲突是 必然 。 理 由 如下 :第 二覃 冲突与协调的理 论分 析自 从 法 国 启 蒙 思 想 家卢梭 提 出 了主 权在 民的思 想 后 , 就 得 到 了资 产阶 级
24、 的极大 认 同 , 并 成为资 产阶 级推翻 封 建 专 制 的锐 利思 想 武 器 。 如今 , 一切权力 来源于 人 民, 权利是 权力 的源泉, 主权在 民的思 想 业已根 深蒂 固, 成为法 治的核心和 精 髓 。 对 此, 无论是 近代 资本主 义 国 家, 还是 我 国 均 予 以 了肯 定, 并 将 其作 为根 本纲 领 写 进宪 法 。 既 然 主 权在 民, 国 家的权力 是 来源于 人 民权利的让 渡 ,那么从 逻 辑 角 度 而 言, 人 民让 渡 何 种 权利、 让 渡 多 少、 对 所 让 渡 的权利如何 进行限制 和 监督, 以 及如何 就 让 渡 的权利进行变
25、更 和 撤销 , 理 应 完全 由 人 民来决定, 但 实 则 不然 。 因为人 民行使 决 定权的形式 唯有 借助 于 法律 , 当人 民产生 政府 和 国 家后 , 人 民的公 益 就 成为政府 的最高 指导和 行为准 则 。 于 是 人 民需要 一种 形式 , 来将 这种 公 益 赋予 政府 , 并 对 其进行控 制 和 监督, 这种 形式 就 只 能 是法 律 。 “事 物 之所 以 美好 并 符合秩 序 , 乃是 由 于 事 物 的本性 所 使 然 而 与人 类 的约定无关 。 一切正义 都 来自 上 帝, 唯有 上 帝才是 正义 的根 源;但 是 如果 我 们当真能 从 这种 高
26、度 接受正义 的话 , 我 们就 既 不需要 政府 , 也 不需要 法律 了。 毫 无疑问 , 存 在 着 一种 完全 出自 理 性 的普 遍 正义 , 但 是 要 使 这种 正义 能 为我 们所 公 认 ,它 就 必须 是 相 互的。 然 而 从 人 世 来考察 事 物 , 则 缺 少了自 然 的制 裁, 正义 的法则 在 人 间就 是 虚幻 的: 当正直的人 对 一切人 都 遵 守 正义 的法 则 , 却 没 有 人 对 他 遵守 时, 正义 的法 则 就 只 不过造 成了坏人 的幸福 和 正直的人 的不幸罢 了。 因此 ,就 需要 有 约定 和 法 律 来把 权利与义 务 结合在 一起
27、, 并 使 正义 能 符合它 的目的。 ”故 而 , 人 民只 有 首 先 通 过立法 , 直接行使 立法 权, 才能 准 确 、 恰 当、 完 整地体现权利让 渡 。 公 权力 的授予 唯有 通 过法 律 的形式 才能 得 到普 遍 的认 同 和 自 觉 遵守 。 通 过法 律 形式 授权的过程就 是 立法 。去 发 掘 、 培育 和 助 长。 任 何 政府 如果 单 独 托 付 给 人 民的统治者 , 就 一定 蜕 化 ,所 带 来的直接后 果 就 是 导致了权力 行使 的依 据自 相 矛 盾 , 权利的保 护 大 相 径 庭 ,从 而 最终 会造 成公 权力 对 私 权利的肆意侵 害,
28、导致社 会不公 。 正所 谓“私 权利所 至 , 公 权力 所 止” , 权利就 是 权力 行使 的界限。第 二, 任 何 一项 权力 的行使 都 不是 抽象的, 它 是 由 每 一个独 立的自 然 人 来具体实 施 的, 不过这个自 然 人 有 着 双 重身 份 。 一种 是 他作 为一个独 立的生 命单元, 有 血 、 有 肉、 有 思 想 、 有 感 情 , 更 重要 的是 也 有 利益 和 需求。 从 这一点上而 言, 他 是 一个公 民: 另一方 面 , 他 又不仅是 一个公 民, 因为他 的身 份 是 国 家机关 工 作 人 员 , 他的职务 特 性 决 定了他 是 代 表国 家行
29、使 公 权力 , 掌 握着 一定 的权力 资 源。 因此 , 当他 在 行使 权力 时, 他 会时刻面 临着 来自 各 方 面 的诱 惑 和 压 力 ,包括物 质上 的和 精 神 上 的。 如果 他抵御 不了诱 惑 和 压力 , 他就 会利用手 中 的权第 二覃 冲突与协调的理 论分 析公 权力 存 在 的目的就 是 为了保 障私 权利, 而 这种 保 障的手 段 又是 依赖于 国家的一种 强制 力 来实 现的。 当某 人 的法 定权利行使 受到 他人 的非 法阻碍 时, 他就 需要 借助 于 国 家公 权力 来消 除 这种 阻碍 。 某人 的权利行使 受到 阻碍 , 实 质上就 是 阻碍 人
30、 在 行使 自 己的权利时超 过了法 律 所 规定的限度 , 因而 构 成对 他人 权利的侵 害。 所 以 , 国 家公 权力 消 除 非 法阻碍 的过程, 实 质上 就 是 公 权力 与另一私 权利冲突的过程, 只 不过这一私 权利的阻 碍 相 对 他人 和 整个社 会秩 序 而 言是一种 义 务 , 是 通 过法 律 的形式 对 权利人 权利行使 的自 由 作 出 一种 限制 而 己。 “义务 在 实 质上 不过是 权利的引 申 和 派生 物 。 当立法 者 发 出禁令, 要 求人 们承 担 起某种 普 遍 的义 务 时, 只 有 当它 是 从 权利中 合理 地被引 申 出来时, 它 才能
31、 成为一种 合理 的存 在 。 ” “ 国 家公 权力 对 此 种 障碍 的消 除 , 主 要 是 靠 部分 甚 至 全 部剥夺财 税法制 度 设 计与私 法 规 范 的冲买与协调第 二 覃 冲突与协调的理 论分析有 巨大的规 模 效 益 ,可 以 通 过强制 手 段 使义 务得 以 履 行,因 而 公权 力 是 保 护 私权 利最 有 效 的工具,是 其 他权 利保 护 措 施无 法类比 的,国 家的出 现 及其 存 在的合 理 性也 正是 为 了 保 护 个 人 权 利和 节 约 交 易 费 用 。由 此 可 见,“权 力 是 国 家强制力 的象征,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物 化 苎
32、庖迳 系奈 ,是 权 利主 体 能 实际享 受权 利并 赖 以 安 身 立命的后 盾。那么 , 权力要 么会 显得 苍白 无 力, 要 么会 变 成洪 水猛 兽 。授 权与限 权权力只有 授 予 才能行使 。 现 代 法治社会 在权力问 题 上 所要 解 决 的首要 问 题就 是 权力来 源 和取 得 形 式的合 法 性 问 题 。 其中 包 括有 两层 内 涵 : 一是 从 实 质 要 件上 , 权力必 须 来自 于 人民, 取 得 于 人民。 受托于 人民, 服务 于 人民, 这一实质要 件 的深 层 本质 是 人民利 益, 其权力形 成是 人民主 权。 二 是 从 形 式要 件 上 ,
33、一切权力的取 得 必须 由法律以规定 和确认 , 即 法定 授 权, 它 否认 、 排 除 和摒 弃以其他 各种 非 法治方式取 得 的权力, 即 权力法 定 的唯一 性和排 他 性。 上 述实 质 要件 解 决 了 权力的本质 问 题 , 而 形 式要 件 解 决 了 权力取 得 的方式问 题 , 只有 权力来自 于 人民, 取 得 于 法律, 才能说 它 具备了 合 法性, 因 而 才具有 法定 效力。 从授 权与限 权的相 互 关系 看 , 授 限 是 限 权的前 提 。 没 有 授 权, 权力来 源 的合 法化问 题 就 得 不到 解 决 , 就 根 本无 法对 它 进 行限 制 。 即 使 一种 权力具备了 某种 实质的和形 式的合 法性, 但如果 授 权不明确、 模 糊 , 限 权也 就 缺乏 法定 依 据, 因 为当一种 权力其界 限 不明确时 , 就 无 法对 它 进 行限 制 , 也 无 法判定 它 是 否有 滥 用权力或越 权行为 。 现 实生 活中 之 所以出 现 滥 用权力、 越 权等权力腐 化 行为 , 其原因 之 一就 是 权力的法 定 权限 不明确, 存在有 许 多 权力漏 洞 , 因 而 为 权力腐 化行为 提 供 了 方便 。 协 调的目 的: 税收权力制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