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 空 “社 会 保 障 ”一 词 首 先 使 用 于 1935 年 美 国 “新 政 ”中 的 (社 会保 障 法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问 题 和 中 心 内 容 ,是 社会 保 障 制 度 得 以 建 立 并 正 常 运 行 的 物 质 基 础 和 前 提 。“文 革 ”始 我 国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改 为 (“企 业 保 险 ”)。“下 岗 ”这 个 概 念 是 (90)年 代 中 期 才 出 现 的 新 名 词 。自 (1995)年起 针 对 国 企 改 革 引 发 的 大 量 职 工 下 岗 问 题 ,我 国 劳 动 部 门
2、就 提出 实 施 再 就 业 工 程 ,解 决 下 岗 职 工 的 再 就 业 问 题 。1936 年 英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凯 恩 斯 出 版 了 就 业 、利 息 和 货 币 通论 一 书 ,仔 细 分 析 了 影 响 就 业 的 因 素 ,提 出 了 新 的 失 业 理 论 ,他 认 为 失 业 有 三 种 :(自 愿 失 业 )、(摩 擦 性 失 业 )、(非 自 愿 失 业 ),而 正 是 (非 自 愿 失 业 ),才 是 本 来 意 义 上 的 失 业 。1952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定 并 通 过 的 (社 会 保 障 最 低 标 准 公 约 )为 各 国
3、制 定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提 供 了 依 据 。1993 年 11 月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问 题 的 决 定 明 确 提 出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金 由 单 位 和个 人 共 同 负 担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帐 户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1993 年 6 月 1 日 ,我 国 (上 海 市 )率 先 建 立 了 城 市 居 民 的 最 低生 活 保 障 线 制 度 。80 年 代 末 90 年 代 初 我 国 开 始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社 会 统 筹 )的 办 法
4、 。8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一 直 避 开 使 用 “失 业 ”这 个 概 念 ,而 沿 用 (“待业 ”)。1986 年 国 务 院 颁 发 了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待 业 保 险 暂 行 规定 ),第 一 次 明 确 对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实 行 (待 业 保 险 制 度 ),它 标志 着 我 国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1999 年 1 月 20 日 颁 布 实 施 的(失 业 保 险 条 例 ),是 我 国 建 国 以 来 最 为 完 备 的 一 项 失 业 保 险法 规 。按 造 成 失 业 的 原 因 ,可 把 失 业 分 为 (自 愿 失 业 )
5、和 (非 自 愿 失 业 )。筹 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有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即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这 种 原 则 有 两 种 理 解 ,一 种 是 (横 向 平 衡 );另 一 种 是 (纵 向 平衡 )。传 统 社 会 保 障 时 期 可 分 为 (萌 芽 阶 段 )、(慈 善 阶 段 )、(济 贫 阶 段 )三 个 阶 段 。从 (1984)年 起 ,我 国 开 始 在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以 (退休 )费 用 的 社 会 统 筹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改 革 试 点 。从 共 性 上 看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6、 利 )、(社 会 保 险 )显 然 是 社 会保 障 体 系 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从 时 间 顺 序 上 看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建 立 的 标 志 是 1935 年 (美 国 )颁 布 的 社 会 保 障 法 。因 为 这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社 会 保 障 法 。从 原 则 上 讲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由 (国 家 )、(企 业 )、(个 人 )三 方 共 同负 担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为 核 心 内 容 ,并 辅 以 (社会 救 济 )和 (社 会 福 利 )为 特 征 。俄 罗 斯 实 行 养 老 金
7、 和 (物 价 水 平 )挂 钩 。近 年 来 ,我 国 城 镇 职 工 的 医 疗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所 进 行 的 “统 帐 结合 ”的 改 革 ,正 是 借 鉴 了 新 加 坡 实 行 (中 央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成 功经 验 。美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多 达 (300)多 种 ,有 (七 )大 类 。日 本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保 障 的 (普 遍 化 )和 制 度 的 (多元 化 )。瑞 典 推 行 的 福 利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其 基 本 特 点 是 国 家 通 过 (立法 ),对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提
8、供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的 福 利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的 本 质 是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社 会 保 障 的 功 能 有 (补 偿 功 能 )、(稳 定 功 能 )、(调 节 功 能 )。社 会 保 障 的 利 益 主 体 可 分 为 (政 府 )、(企 业 )、(个 人 )。社 会 保 障 的 特 点 是 (强 制 性 )、(社 会 性 )、(福 利 性 )、(互 济 性 )、(不可 逆 性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贯 穿 于 社 会 保 障 的 全 过 程 ,其 规 划 实 施 的 第 一 步是 组 织 (社 会 保 障 收 入 ),其 最 终 举 措 是 组
9、 织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建 立 方 式 主 要 有 (现 收 现 付 式 )、(完 全 积 累 式 )、(部 分 积 累 式 )三 种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安 全 性 原 则 )、(收 益 性原 则 )、(流 动 性 原 则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的 基 本 形 式 有 (现 金 补 助 )、(实 物 补 助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由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本 理 论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运 行理 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理 论 )三 大 部 分 构 成 。社 会
10、 保 障 是 现 代 国 家 的 一 种 (安 全 )制 度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雏 形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19 世 纪 上 半 叶 英 国 颁 布 实行 的 新 (济 贫 法 )。社 会 福 利 的 特 征 有 :保 障 对 象 的 (全 民 性 )、保 障 内 容 的 (福 利性 )、享 受 保 障 的 (无 条 件 性 )、保 障 待 遇 的 (公 平 性 )和 (高 层 性 )。社 会 救 助 的 对 象 是 那 些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无 法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的 社 会 成 员 ,具 有 (最 低 保 障 )性 质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从 保
11、险 对 象 和 筹 集 基 金 规 模 而 言 ,是 (小 )险 ,从其 保 险 的 支 付 期 限 来 看 ,是 (短 )险 ,但 从 其 承 担 的 重 大 责 任 来看 ,则 是 (重 )险 。失 业 不 仅 是 一 个 经 济 学 研 究 的 问 题 ,更 是 (社 会 学 )特 别 是 社 会保 障 学 要 研 究 和 解 决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世 界 的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经 历 了 从 (剩 余 )型 到 (制 度 )型 再 到 (发展 )型 三 个 不 同 的 发 展 阶 段我 国 1993 年 召 开 的 (十 四 届 三 中 会 合 )作 出 的 (中
12、共 中 央 关 于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首 次 提 出 了 “个人 账 户 ”概 念 ,标 志 着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全 面 创 新 。我 国 传 统 工 伤 保 险 的 主 要 不 足 是 :一 是 (覆 盖 范 围 窄 );二 是 (保险 方 式 落 后 );三 是 (工 伤 待 遇 标 准 偏 低 );四 是 (缺 乏 工 伤 预 防机 制 )。我 国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始 建 于 (50)年 代 初 期 。我 国 扶 贫 解 困 的 首 要 任 务 是 消 除 (绝 对 贫 困 ),我 国 目 前 的
13、贫 困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贫 困 者 的 (量 )和 (度 )。我 国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建 于 (1955),而 生 育 保 险制 度 的 改 革 则 是 从 (80)年 代 中 期 开 始 启 动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形 成 的 社 会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着 (救 济 范 围窄 )、(救 济 标 准 低 )、(救 济 工 作 随 意 性 大 )等 问 题我 国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从 (80)年 代 中 期 开 始 试 点 摸 索 。我 国 现 行 的 社 会 优 抚 安 置 保 障 制 度 是 伴 随 着
14、(人 民 军 队 )的 建立 和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起 来 的 。我 国 优 抚 安 置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优 抚 安 置的 对 象 是 (军 人 )及 其 (家 属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逐 渐 向 (多 样 化 )、(复 杂 化 )方 向 发 展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时 期 是 以 160 多 年 前 社 会 保 障 开 始 形 成 (制 度 )为 起 点 的 。现 代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国 家 )必 须 扮 演 出 场 的 主 要 角 色 ,这 就 意味 着 社 会 保
15、 障 要 由 (国 家 )来 组 织 和 领 导 ,并 统 一 付 诸 实 施 和 管理 。新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始 建 于 1951 年 2 月 政 务 院 颁 布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简 称 劳 保 条 例 )。养 老 保 险 的 四 种 类 型 是 :(自 保 公 助 )型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福利 国 家 )型 的 “全 民 保 险 ”、(国 家 保 障 )型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强 制 储蓄 )型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养 老 )、(残 疾 )、(遗 属
16、)、(疾 病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七 大 块 保 险 内 容 。一 般 认 为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产 生 于 德 国 ,以 (1889)年 德 国 首相 俾 斯 麦 颁 布 (养 老 、残 疾 、死 亡 保 险 法 )为 标 志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体 系 中 最 古 老 的 项 目 ,始 建 于(德 国 ),后 迅 速 向 其 他 工 业 化 国 家 推 进 。战 后 半 个 世 纪 以 来 ,(福 利 国 家 )一 直 是 英 国 政 府 奉 行 的 基 本 国策 ,它 作 为 “社 会 安 全 阀 ”在 英 国 的
17、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稳 定 中 起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最 先 把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化 的 国 家 是 德 国 ,(1883)年 德 国 颁 布 了 世界 上 第 一 部 (疾 病 保 险 法 )。名 词 解 释储 蓄 保 险 金 制 度 储 蓄 保 险 金 制 度 主 要 存 在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的 储 蓄 制 度 。该 制 度 要 求 企 业 和 职 工 定 期交 纳 规 定 的 保 险 金 ,共 同 出 资 建 立 特 别 基 金 ,款 项 记 入 每 个 雇员 的 帐 户 ,专 款 专 用 。当 雇 员 发
18、生 规 定 的 偶 然 事 故 时 ,按 时 规定 将 各 帐 户 下 的 储 蓄 保 险 金 ,连 同 利 息 一 次 发 还 给 受 益 人 。但有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受 益 人 也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分 期 领 取 本 金 或 遗 属恤 金 。福 利 国 家 型 :是 以 福 利 经 济 为 理 论 依 据 ,以 公 民 权 利 为 核 心 ,以福 利 普 遍 性 和 保 障 全 面 性 为 原 则 ,以 国 家 为 直 接 责 任 主 体 ,以国 家 为 全 体 国 民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为 基 本 内 容 ,以 充 分 就 业 、收 入均 等 化 和 消 灭 贫
19、困 等 为 目 标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工 伤 保 险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或 在 规 定 的 某 些 特 殊情 况 下 所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职 业 病 以 及 因 这 两 种 情 况 造 成 死 亡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劳 动 者 及 其 遗 属 能 够 从 国 家 、社会 得 到 必 要 的 物 质 补 偿 ,以 保 障 劳 动 者 或 其 遗 属 的 基 本 生 活 ,以 及 为 受 伤 劳 动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 救 助 和 康 复 服 务 的 一 种 社会 保 险 制 度 。
20、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是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统 一 立 法 强制 实 施 的 ,对 劳 动 者 因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或 由 于 特殊 工 种 而 引 发 的 职 业 性 疾 病 进 行 有 效 治 疗 并 提 供 其 基 本 生 活保 障 及 家 庭 经 济 补 偿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就 业 关 联 制 度 就 业 关 联 制 度 规 定 ,享 受 年 金 或 其 他 定 期 补助 的 权 利 ,一 般 取 决 于 工 作 或 独 立 劳 动 时 间 (即 工 龄 )的 长 短 ;家 属 津 贴 和 工 作 保 障
21、 ,则 取 决 于 是 否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政 府 是 所有 保 障 待 遇 的 最 后 保 证 人 。绝 对 贫 困 :又 称 生 存 贫 困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社 会 生 产 方 式 和 生 活方 式 下 ,个 人 或 家 庭 依 靠 劳 动 所 得 或 其 他 收 入 不 能 维 持 最 基 本的 生 存 需 求 ,在 生 产 方 面 缺 乏 扩 大 再 生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甚 至 难以 维 持 意 间 的 再 生 产 ,在 生 活 方 面 难 以 满 足 人 们 生 存 的 最 低 需要 ,衣 食 不 得 温 饱 ,劳 动 力 本 身 再 生 产 难 以 维
22、 持 。贫 困 线 所 谓 贫 困 线 是 指 最 起 码 的 生 活 水 平 或 与 社 会 平 均生 活 水 平 间 的 差 距 的 一 个 量 的 界 定 。划 定 一 国 或 一 地 的 贫 困 线是 进 行 有 效 社 会 救 助 的 前 提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又 称 “按 人 头 ”补 助 制 度 ,即 对公 民 或 居 民 ,不 论 其 收 入 、工 作 或 财 产 如 何 ,均 按 统 一 的 标 准提 供 现 金 补 助 。补 助 金 通 常 来 源 于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拨 款 ,补 助金 一 般 普 遍 适 用 于 已 在 这 个
23、 国 家 居 住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的 申 请 人 。企 业 年 金 :是 企 业 举 办 的 一 项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员 工 退 休 后 获 得的 养 老 收 入 ,被 称 为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中 的 第 二 支 柱 。社 会 保 险 :是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或 行 政 规 定 面 向 劳 动 者 建 立 起 来的 ,由 政 府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筹 资 ,保 证 劳 动 者 在 因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生 育 、死 亡 、失 业 等 风 险 暂 时 或 永 久 失 去 劳 动 能 力从 而 失 去 工 资 收 入 来 源 时
24、,能 够 从 国 家 或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权 利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的 定 义 为 :社 会 保 险管 理 机 构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购 买 国 家 政 策 和法 律 许 可 的 特 定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实 际 资 产 ,以 期 获 得 适 当 预 期 收益 的 投 资 行 为 。社 会 保 障 :是 国 家 或 社 会 依 法 建 立 的 、具 有 经 济 福 利 性 的 、社 会化 的 国 民 生 活 保 障 系
25、统 。在 中 国 ,它 是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利 、医 疗 保 障 、福 利 服 务 以 及 各 种 政 府 或 企 业 补 助 、社 会 互 助等 社 会 措 施 的 总 称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是 指 政 府 或 社 会 按 照 法 律 规定 的 标 准 和 安 排 征 缴 和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以 完 成 社 会 保 障 制度 所 设 定 的 目 标 的 各 项 活 动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制 :是 指 国 家 为 实 施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而 规 定 的 从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障 管
26、 理 机 构 、管 理 原 则 和 管 理 机 制 的总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国 家 依 法 筹 集 并 用 于 保 障 国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增进 国 民 福 利 的 专 项 资 金 ,它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物 质 基 础 ,在 性质 上 属 于 社 会 公 基 金 。社 会 保 障 税 社 会 保 障 税 是 一 种 按 受 益 原 则 征 收 ,由 获 得 某种 特 定 收 入 的 纳 税 人 缴 纳 ,专 项 用 于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的 直 接 税 种 ,是 世 界 上 比 较 流 行 的 为 筹 措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而 开 征 的
27、一 种 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由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一 系 列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所 构 成 的 体 系 的 总 和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指现 代 国 家 以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保 险 与 社 会 福 利 等 为 主 要 内 涵 而 构建 起 来 的 保 障 国 民 有 生 活 安 定 感 和 社 会 有 稳 定 感 的 社 会 安 全网 络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是 指 由 社 会 保 障 各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所 构 成 的 整体 ,是 由 国 家 依 法 建 立 的 ,用 以 保 障 国 民
28、生 活 、维 护 社 会 稳 定的 各 个 社 会 保 障 子 系 统 所 构 成 的 一 个 密 不 可 分 的 “社 会 安 全 网 ”。社 会 福 利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增 进 与 完 善 社 会 成 员 尤 其 是 困 难 者的 社 会 生 活 而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旨 在 通 过 提 拱 资 金 和 服 务 ,保 证 社 会 成 员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并 尽 可 能 提 高 他 们 的 生 活 质 量 。社 会 救 助 :是 指 社 会 和 国 家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对 社 会 成 员 中 特 别贫 困 的 弱 势 群 体 或 减 少
29、 收 入 而 不 能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时 ,给 予经 济 帮 助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是 由 国 家 依 法 强 制 实 施 的 、面向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根 据 这 项 制 度 ,劳 动 者 达到 一 定 的 条 件 如 年 龄 、身 体 状 况 、工 龄 或 参 保 期 限 等 ,即 可 从有 关 国 家 保 障 机 构 领 取 养 老 金 ,从 而 使 自 己 年 老 时 的 基 本 生 活得 到 保 障 。社 会 优 抚 和 安 置 保 障 社 会 优 抚 和 安
30、置 保 障 是 国 家 通 过 有关 立 法 ,对 立 法 范 围 内 的 现 役 军 人 、退 役 军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优待 、抚 恤 和 安 置 ,以 确 保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区 人 们的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的 一 项 具 有 褒 扬 性 和 优 待 性 的 特 殊 社 会 保 障制 度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是 妇 女 因 怀 孕 、生 育 子 女 而 暂时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得 到 医 疗 服 务 和 现 金 补 助 的制 度 。失 业 保 险 :是 指 在 通 过 能
31、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障 和 相 关 服 务 来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失 业 风 险 能 力 的 一 个 社 会 保险 体 系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是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劳 动者 ,在 其 因 非 个 人 原 因 而 失 去 工 作 从 而 失 去 收 入 来 源 时 ,由 国家 或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向 其 提 供 一 定 物 质 援 助 或 现 金 补 助 ,以 保 障失 业 者 及 其 家 属 基 本 生 活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失 业 失 业 就 是 指 达 到 法
32、 定 年 龄 (劳 动 力 年 龄 )并 有 就 业 愿望 和 就 业 能 力 的 人 得 不 到 适 当 的 就 业 机 会 ,包 括 已 经 就 业 而 被解 雇 ,且 正 在 等 待 或 寻 求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的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完 全 积 累 式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种 筹 资 模 式 ,也 称 为 基 金 式 或 总平 均 保 险 费 式 或 预 提 分 摊 式 。该 模 式 是 在 对 有 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指 标 进 行 宏 观 上 的 长 期 测 算 后 ,从 追 求 养 老 保 险 收 支 的 长 期 平衡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适
33、当 的 费 率 标 准 ,将 养 老 保 险 较 长 时 期 的 支出 总 和 按 照 比 例 分 摊 到 整 个 期 间 并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同 时 对已 筹 集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有 效 运 营 与 管 理 。无 责 任 赔 偿 制 :也 称 无 过 失 补 偿 或 补 偿 不 究 过 失 或 严 格 责 任 、绝 对 责 任 原 则 ,即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不 论 事 故 的 责 任 在 雇 主 或者 第 三 者 或 职 工 本 人 ,均 应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补 偿 。现 收 现 付 式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种 筹 资 模
34、 式 ,也 称 为 非 基 金 式 或纳 税 式 或 统 筹 分 摊 式 。该 模 式 不 考 虑 资 金 储 备 ,只 从 当 年 或 近两 三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收 支 平 衡 角 度 出 发 ,确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费 率 标准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税 )。养 老 保 险 :是 旨 在 通 过 能 为 达 到 一 定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经 济 资助 、相 关 服 务 来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老 年 风 险 的 能 力 的 一 种 社 会 保险 系 统 。医 疗 保 险 :是 为 了 分 担 疾 病 风 险 带 来 的 经
35、 济 损 失 而 设 立 的 一 项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具 体 来 说 ,是 由 国 家 立 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社 会 保险 原 则 ,由 国 家 、单 位 (雇 主 )和 个 人 缴 纳 保 险 费 进 行 筹 资 ,建立 医 疗 保 险 永 久 基 金 ,当 个 人 因 病 接 受 了 医 疗 服 务 时 ,由 社 会医 疗 机 构 提 供 保 险 费 用 补 偿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就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因 健 康 原 因而 暂 时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并 失 去 经 济 来 源 时 ,国 家 和
36、社 会 有 责 任 按照 有 关 立 法 ,对 受 保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和 一 定 的 收 入 补 偿 的 保 险制 度 。职 业 轮 换 制 度 :企 业 招 聘 失 业 人 员 临 时 替 代 接 受 培 训 的 正 式 员工 ,是 一 种 失 业 预 防 和 救 助 措 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生 活 在 法 定 最 低 收 入 水 平 之下 的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满 足 生 活 需 要 的 物 质 帮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单 项 选 择(C.德 国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C 老 有 所 养 )是
37、 养 老 保 险 最 直 接 、最 根 本 的 目 标 。(C 社 会 救 助 )是 最 先 形 成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社 会 保 障 形 式 。“社 会 最 后 一 道 安 全 网 ”是 指 ( A、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当 工 资 水 平 提 高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后 ,劳 动 供 给 反 而 减 少 ,这 是 因为 (A 收 入 效 应 大 于 替 代 效 应 )。福 利 国 家 的 起 源 地 是 (D 英 国 )。个 人 不 用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是 ( C、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确 保 基 金 的 (D
38、安 全 )。计 划 体 制 下 ,我 国 企 业 职 工 享 受 (B 劳 保 医 疗 )制 度 。军 人 保 障 是 一 种 ( C、综 合 性 )的 保 障 措 施 。康 复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属 于 (B、服 务 保 障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美 国 社 会 保 障 的 模 式 是 ( A、社 会 保 险 型 )。企 业 年 金 按 照 缴 费 和 受 益 的 关 系 不 同 可 分 为 (C 待 遇 确 定 制 企业 年 金 和 缴 费 确 定 制 企 业 年 金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设 立 具 有 明 显 的 ( B、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障 法 起 源
39、 于 (A1601 年 英 国 颁 布 的 济 贫 法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化 的 价 值 包 括 内 在 价 值 和 (B 外 在 价 值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是 ( C、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社 会 救 助 的 给 付 标 准 一 般 为 (A、当 时 当 地 的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社 会 救 助 的 目 标 是 满 足 社 会 成 员 的 (C 最 低 生 活 )需 要 。社 会 救 助 是 ( A、国 家 或 社 会 的 基 本 职 能 和 义 务 )社 区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有 ( C、中 国 )生 育 保 险 的
40、补 助 性 质 属 于 ( A、短 期 )失 业 保 险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是 ( C、非 自 愿 失 业 风 险 )失 业 是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劳 动 意 愿 的 劳 动 力 得 不 到 就 业 机 会 或 就业 后 又 丧 失 劳 动 机 会 的 (B、社 会 现 象 )实 施 强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相 结 合 的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是 (A、日 本 )我 国 企 业 缴 纳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职 工 工 资总 额 的 ( C、2%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目 前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41、 ( B、社 保 体 系 不合 理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最 终 会 走 (C、部 分 积 累 制 )的 道 路 。我 国 自 1952 年 对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实 施 的 医 疗 社 会保 险 是 ( B、公 费 医 疗 )我 国 下 列 法 律 中 对 社 会 保 险 有 明 确规 定 的 是 (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下 列 不 需 要 雇 员 缴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D 工 伤 保 险 )。下 列 属 于 后 付 制 的 付 费 方 式 的 是 (A 按 服 务 项 目 付 费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养
42、老 保 险 制 度 ,是 以 (A、德 国 )年 颁 布的 老 年 、残 疾 和 遗 属 保 险 法 为 标 志 的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是 以 (B1889 年 德 国 的 老 年 、残 疾遗 属 保 险 法 )为 标 志 。小 张 缴 纳 保 险 费 6 年 后 失 业 了 ,那 么 按 现 行 制 度 规 定 ,可 领 取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B18 个 月 _)。新 加 坡 实 行 的 是 (C、强 制 储 蓄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新 加 坡 养 老 保 险 的 管 理 模 式 属 于 ( B、政 府 监 督 下 的
43、 自 治 机构 管 理 )行 业 的 劳 动 力 供 过 于 求 而 引 起 的 失 业 是 ( D、结 构 性 失 业 )以 劳 动 者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是 (A 社 会 保 险 型 )模 式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的 是 ( B、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区 服 务 内 容 的 是 ( C、学 历 教 育 )英 国 1601 年 颁 发 的 ( B、济 贫 法 )是 西 方 最 早 的 以 法 律形 式 确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英 国 实 行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采 取 ( D、贫 困 收 入 支
44、 持 )由 于 劳 动 力 的 供 给 结 构 与 需 求 结 构 不 适 应 ,出 现 某 些 行 业 的 劳动 力 供 不 应 求 ,而 另 一 些灾 害 救 助 的 特 点 有 紧 急 性 和 (C 广 泛 性 、多 样 性 和 选 择 性 )。在 国 际 术 语 中 ,“职 业 伤 害 ”一 般 用 来 代 替 ( A、工 伤 )在 罗 斯 福 总 统 的 领 导 和 主 持 下 ,1935 年 美 国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 C、社 会 保 障 法 )政 府 介 入 和 (A 调 控 手 段 )是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理 论 的 核 心 。最 早 被 采 用 的 社 会 保
45、障 形 式 是 (D、社 会 救 助 )。最 早 提 出 用 负 所 得 税 制 度 取 代 拉 平 底 线 的 办 法 来 实 施 最 低 生活 保 障 制 度 的 人 物 是 (D 弗 里 德 曼 )。 多 项 选 择从 层 次 上 划 分 ,社 会 保 障 可 以 划 分 为 ( B、经 济 保 障 C、服 务保 障 D、精 神 保 障 )从 目 前 实 施 状 况 来 看 ,我 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主 要 有 以 下 来 源( A、各 级 地 方 财 政 按 比 例 负 担 D、各 方 出 力 、财 政 保 底 )。当 前 在 失 业 保 险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出
46、 现 的 问 题 有 (A 失 业 率 不 断 升高 ,导 致 失 业 保 险 支 出 越 来 越 大 B 失 业 保 险 入 不 敷 出 ,支 付 压力 沉 重 D 高 水 平 失 业 保 险 助 长 不 良 风 气 ,影 响 经 济 健 康 增 长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除 具 有 赔 偿 性 特 征 外 ,还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 A、最具 有 强 制 性 B、“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D、保 险 费 完 全 由 企 业 (雇 主 )承 担 E、待 遇 从 优 )。中 国 老 年 人 福 利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A、满 足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B、物 质
47、 生 活 福 利 C、医 疗 保 健 服 务 D、“五 保 ”制 度 )疾 病 特 征 有 (A 严 重 性 B 普 遍 性 C 复 杂 性 D 社 会 性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的 优 点 有 (A 有 利 于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实 施 、统 一监 督 C 有 利 于 机 构 精 兵 简 政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D 有 利 于 增 强 透明 度 ,便 于 社 会 监 督 )。坚 持 福 利 项 目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A 满 足 居 民 福 利 需 求 原 则 ,即 根 据 城 乡 居 民 的 普 遍 需 求 来 设 置 福 利 项 目 B 与 社 会 经
48、济 发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原 则 ,即 根 据 现 实 国 力 来 设 置 福 利 项 目 C 遵 循社 会 福 利 的 发 展 规 律 ,即 服 务 社 会 化 、对 象 群 体 化 和 发 展 协 调化 D 适 度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原 则 ,即 增 加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的 多 样 性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包 括 (A、国 家 或 政 府 B、社 会 保 障 实 施机 构 C、企 业 、社 会 团 体 D、城 乡 居 民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征 有 (A 社 会 保 险 在 性 质 是 是
49、权 利 义 务结 合 型 B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解 除 社 会 成 员 后 顾 之 忧C 保 障 水 平 是 基 本 保 障 型 D 保 障 过 程 是 强 制 化 、规 范 化 )。社 会 保 障 的 社 会 化 特 征 ,主 要 表 现 在 (A、制 度 的 开 放 性 B、筹资 社 会 化 C、服 务 社 会 化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特 征 有 (A 安 全 性 B 强 制 性 C 普 遍 性 D 平 等 性和 鼓 励 性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原 则 有 (A 人 权 保 障 原 则 和 公 平 优 先 原 则 B 权 利义 务 相 结 合 原 则 D 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在 运 行 中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A、依 法 管 理 原 则 B、公 正 与 效 率 原 则 D、与 相 关 系 统 协 调 一 致 原 则 E、属 地 管 理 为主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有 (A 依 法 管 理 ,规 范 运 行 B 专 款 专用 C 收 支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