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疑国际审计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目前国内许多银行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审计,以期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提高报表的公认度.资本充足率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当然也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列.但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有些审计事项并不符合巴塞尔协议监管理念.在此提出,期望与读者共同探讨.一,冈险加叔姿产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监管原则的第一支柱.这一支柱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实际操作中,按照原则准确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和监管资本,即可计算出资本充足率.但是,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环境的限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银行进行
2、审计时,尚不能完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来计算.比如,国际上计算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时主要考虑公司外部信用评级,对未评级公司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一般为 1O0%.而且,如果监管当局认为本国公司的总体违约情况严重,应当规定更高的风险权重时,监管当局应当提高对未评级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同时,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该考虑根据单个银行持有的公司债权的信用质量,决定是否适用高于 100%的标准风险权重.但中国信用评级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缺乏信用评级体系,另一方面现有公司信用评级结果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所有贷款的风险权重时,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所要求的做法,完全按照
3、担保方式来确定各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7年公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中规定了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口衣宏伟I全?壁金笪!10现在看来,其中有些事项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完全以国内计算结果来作为国际审计下的结果有悖于巴塞尔协议监管理念.事实上,国内金融环境中,有许多事项还是可以尽量“靠近 “巴塞尔协议的 .比如 ,对于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给予 35%的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认为,对于完全由借款人占有或将要占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应给予 35%的风险权重,但在采用 35%的风险权重时,监管当局应当确保,根据各国住房金融的有关
4、规定,该项优惠风险权重严格限定于住房抵押贷款,并符合严格的审慎标准.而对商业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协议认为,在过去几十年中,商业房地产贷款一直是造成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的原因,因此原则上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只适合给予 IO0%的风险权重 .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中,不分住房还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一律给予 5o%的风险权重.由上可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仍可以在中国的现实金融环境中尽量按照国际原则进行审计,从而促进国内银行业逐步向国际理念靠拢.=,监管资本计算在监管资本的计算中,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银行所持债券进行重估并计算重估储备记入资本基础中的做法似有不妥之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有些
5、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和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映它们的市值,或者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更接近市值,并将重估储备包括在资本基础中.这种重估可以来自于两种形式:(一)对资产负债表上银行自身物业的正式评估.(二)因隐藏价值而形成的资本名义增值.这种隐藏价值的产生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有价证券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些资产是审慎作价的,充分反映了价格波动和被迫销售的可能性,这种储备可以列入补充资本中.上述选择中的第二种是与下列银行有关的,这些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会有大量的股票,此类股票通常以历史成本计算,但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按照市场现价出售并用于弥补银行亏损.鉴于这种“潜在“
6、的重估储备可以在必要时用于弥补银行亏损,委员会认为,它可以被包括在补充资本中,但必须打较大的折扣,以反映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以及一旦实现增值收益后可能需要缴税.出于上述考虑,对历史成本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打55%的折扣是适当的.对中国银行业而言,因为不存在混业经营问题,上述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进行重估也就无从谈起.但是,由于流动性及投资收益的需要,国内银行持有大量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于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国内银行进行审计时,就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进行重估,并将重估储备包括在资本基础之中.从理论上,笔者认为,按照巴塞尔监管理念,国内银行所持有的债券可以类比于国外银行所持有的股票,它们性质相近,流
7、动性相对较好,会计核算时都以历史成本计算,某些情况下可以出售并用于弥补银行亏损.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考虑到中国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却难以真正按照市场价值对所持有的债券进行重估.根据会计原则,债券重估价格以期末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但目前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尚有很大的分离度,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参与主体等都还有较大差别,商业银行也不能够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买卖.而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广度都相当差,市场容量小,流动性不足,从而产生债券市场难以找到一个券种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问题.据统计,从 2002 年 1 月至 11 月,每月月末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交易债券日交易笔数超过 3 笔
8、的只有 17 个券种,而日交易笔数只有 1 笔的券种竟然高达 95 个.尚不谈这些债券的交易目的,只看如此少的交易量即可知,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难以形成一个市场公允价格,而且还有许多券种并没有交易又如何来获得市场价格? 可能有人要问 ,既然难以找到期末市场价格,那么用当期加权平均价格来作为市场价格是否可以?笔者也要问 :当一家银行发生风险时,能够按照当期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来出售所持债券吗?显然不能.加权平均价格只是一段时期内债券的价格波动趋势,既然是趋势,就仅仅是统计学上的一个概念,距离实务操作还相去甚远.从另一角度看,计算重估储备时,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强调了所持债券须“可以按照市场现价出售并用
9、于弥补银行亏损“.就算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的市场价格为各市场参与者所认可,发生风险时银行可以按照市价出售债券,但目前整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交易量不过七八百亿,而国内许多中小银行手中持有的债券就有两三百亿,一旦发生风险,这两三百亿砸进市场有谁敢接盘?况且还要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按照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假如真有银行需要变现手中数百亿元的债券来渡过难关,那肯定是出了系统风险,其它银行自顾尚且不暇,哪有余力去救别人于水火?所以,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银行所持债券进行重估并计算重估准备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尽管重估储备可以被包括在补充资本中从而计入资本基础,这样可以提高国内银行根据国际监管原则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但谁都清楚,这样的资本充足率是有水分的,于我们自身并没有什么好处.之所以引入国际审计,是因为国内银行即将参与国际竞争,而目前我们还与国际同业有非常大的差距,希望国际审计能够让我们找到不足并有所改进.但我们最终要引入的是国际监管理念,把这些理念与中国实际金融情况结合起来,而不是仅仅引入国际监管的一些做法.我们都知道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同样我们要学人之渔而不要收入之鱼.(作者单位: 上海银行资金财务部)【参考文献】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年 9 月2.武俊.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金融会计.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