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畜产品质量认证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成因v(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v 畜产品质量安全:指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1、畜产品药物残留严重超标主要来源于:一是饲养过程(三聚氫胺) 二是来源于饲料 (棉芬) 三是加工过程(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v2. 人畜共患病蔓延( 禽流感、口蹄疫、肝包虫、碳阻等)3. 重金属有害物质及生物性有毒物质(贡、铅、抗生素超标)4. 畜产品加工过程污染严重 5. 畜产品掺杂使假突出(二)引起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v1、利益驱
2、使导致质量安全隐患 2、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1)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不完善 (2)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后 (3)质量标准法律效力不够 (4)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二)引起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v3、畜产品质量管理机制不完善(1)管理组织体系不协调 (2)管理机构力量薄弱 4、生产和质量监管技术落后 (1)畜产品生产加工各环节技术落后 (2)质量检测手段落后(二)引起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v5、地区生态环境污染十分严重v6、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低下一是饲养方式(养猪) 二是畜产品商品 三是龙头企业少 四是畜产品产业链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v(一)发展生态畜牧
3、业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趋势v 生态畜牧业:以生态平衡为前提,以畜牧业为主的复合生产体系。横向实行草业、饲料工业、饲养业、驯养业、养鱼业、乡镇企业全面发展;纵向实行牧、工、商、运、服一体化经营。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 v(二) 畜产品的外来病原污染和旧病复发日趋严重一是外来病原污染 二是旧病复发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v(三)畜产品兽药残留和其他化学性污染趋向扩大和加重一是兽药(包括药物添加剂) 二是工业“ 三废” 三是原子能的利用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 v(四)转基因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v(五) 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面临挑战一是来自生产者 二是来自消
4、费者和流通方式 三是来自产业发展 四是来自地方政府支付能力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v(六)畜产品色泽、嫩度和香味进一步受到消费者关注v(七)饮食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成为新的不安全因素一是饮食习俗 二是方便食品 三是在外就餐机会增加 四是生冷畜产品、煎炸烧烤食品增多二、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趋势 v(八)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趋于国际化一是畜产品标准 二是检测机构 三是全过程监测三、我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v 我国主要开展:三品一标有机认证 绿色认证 无公害认证 地理标志有机食品(Organic Food)v 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经过有资质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颁
5、发证书的一切农产品。国外一般以“有机产品” 称谓,其中包括有机农产品、有机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纺织品等。有机食品(Organic Food)v2008 年认证有机食品 4083 个种植业:2401 个 畜牧业:198 个 渔 业:376 个 绿色食品(Green Food)v 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食品。绿色食品(Green Food)2008 年认证产品 5651 个 目前有效绿色产品:17512 个 初级:4686 个 初级加工:6749 个深加工:4277 个无公害农产品v 指产地环境、生产
6、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v 一是加强检测检验体系建设v 启动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v 认证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 288 个v 建设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 200 多个v 地县级农产品检验机构 1500 多个无公害农产品v 二是建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v 检测蔬菜、畜产品、水产品 20 多万个,获得有效数据 160 多万个v 委托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176 家、产地环境检测机构 154 家v 三聚氰胺 27 个省 299 个无公害奶产品全部合格无公害农产品v 六是
7、推动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v 制定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000 余项v 创建农业标准化国家级示范区(县、场)759 个v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3500 多个无公害农产品v 四是加快无公害认证步伐v2008 年新获证产品 13779 个v 复查换证产品 2816 个v 有效获证产品 41249 个 单位 18952 个产品实物总量 2.2 亿吨 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 25%种植业产品 30361 个 畜牧业产品 5322 个渔业产品 5566 个无公害农产品v2008 年新获证产地 7096 个v 复查换证产品 3677 个v 有效获证产品 44915 个v 种植业产品 29871 个 面积 3
8、905.51 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 30%v 畜牧业产品 9758 个 养殖规模 39.16 头(只、羽)v 渔业产品 5286 个 面积 267.26 万公顷农产品地理标志v 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等制度规范 18 个v 成立省级机构 47 个v 首批聘任评审委员 64 名v 培训地理标志核查员 1350 名v 已评审通过和公示 153 个产品 133 个已颁证v 地域保护面积 167.5 万公顷 年产量 180.4 万吨无公害农产品v 西安、郑州等 20 多个大中城市作为农产品上市销售的基本条件v 对山东、福建等七个省调查80%市场销售比普通农产品高出 10%50%市场销售比普通农
9、产品高出 20%60%农产品价格和销量有明显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v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 年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日起施行。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v 2006 年 4 月 29 日立法过程出台的背景v 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永年大蒜、广州绿色和平组织、蓟县红心鸡蛋、北京强酸喷荔枝、红药水西瓜v 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技术壁垒、2002 年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2006 年日
10、本肯定列表制度v 政府强化职能需要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v 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问题的症结(也是法律关键点)v 产地被污染了本底污染(富矿区)、外源的工业污染、农业内源的种养及农业化学品污染v 有意无意地违禁使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含添加剂、防腐剂、保鲜剂)v 生产过程不规范苗种选择、种养措施、采后处理、分等分级等v 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v 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信息不对称v 有的地方不重视,重视了又无法可依、投入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系架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v 调整范围v1、产品范围v2、行为主体v3、管理环节v 第一章 总 则(10 条)v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
11、安全标准( 4 条)v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 条)v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 条)v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5 条)v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 条)v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 条)v 第八章 附 则(2 条)农产品质量安全v 指农产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导致消费者急、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第一章 总 则v 第 1 条第 10 条,第 2、 3、4、5、6、7 、8 等共 7 条是本章的核心条款v 农产品概念: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
12、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总 则 (第三条)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谁负责)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 。( 监督管理主体)总 则 (第四、五条)v1、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v2、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v3、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v4、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v5、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障消费安全。(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总 则 (第五条
13、)v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科研技术、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检验检测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总 则 (第六条)v 风险分析:指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v 风险评估:指在特定条件下,对动植物和人类或环境暴露于某危害因素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科学评价。总 则 (第七条)v 信息的内容:v1、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v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v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v4、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v 信息的要求:公开、制度化、责任感总 则 (第八条)v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以农
14、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v 优质农产品:质量优良的农产品。质量、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总 则 (第九条)v 明确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研与推广工作v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v 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v 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v 共 4 条(第 11-14 条)v 第 14 条是农业部门的核心条款。v 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
15、要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v 标准的划分:适用范围、约束性v 农业标准体系:范围或领域、内容、层级等三维立体结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畜牧业包含猪、牛、马、羊、鸡、鸭、兔、蜂、饲料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安全、质量)GB、NY、DB、QB 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二条 )v 含义包括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有关参数指标的设置必须要有充分的风险评估依据。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三条 )v 标准化法: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
16、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或废止。v 标准一般 3-5 年就应该进行复审,有的甚至不到 2 年。v 标准的作用是有阶段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 )v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v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实施检查等。v 商有关部门:计划、财政、税务、科技、质检部门的支持。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v 共 5 条(第 15-19 条)v 第 15、16、17 条是本章核心条款。v 土壤和水源是影响农产品特别是植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v 农产品禁
17、止生产区域: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致使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产地安全相关标准,并导致所生产的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禁止生产农产品的区域。v 区别: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不宜农用区域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v 禁止生产区域调整: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政策、投资优惠、奖励补助、技术援助、政策引导、项目推动等途径,改
18、善农产品基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v 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了满足特定需求,人为确定或形成的具有一定面积和产量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v 无规定疫病区:指由出口国官方划定的,没有某一种或某几种有害生物或疫病发生,并能通过建设和管理,保持其无疫情状态的特定生产区域。这个区域通过动植物疫病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贸易的依据,并禁止对该区域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v 杜绝在已经受到污染的区域盲目投入、生产或获得质量安全没有保证的农产品v 有毒有害物质 :是指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主要包括有毒有害重金属阳离子、非金属阴离子和有机污染物。第四章 农产品
19、生产v 共 8 条(第-条)v 第 20、21、24、26 条是本章核心条款。v 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v 由谁负责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v 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特点:公布程序简约、表达方式通俗,适应性强、针对性强、组装配套性强,易于为农民接受。v 意义:质量安全的保证,节本增效的前提。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一条)v 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v 农药管理条例建
20、立了农药登记制度和生产许可制度。v 兽药管理条例建立了新兽药注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监管等制度。v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了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制度。v 依据有关规定,农业部对有关肥料实行登记制度。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一条)v 公布的抽查结果:农业投入品质量状况、生产经营单位。v 公布的方式:公告、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v 农业投入品: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器械、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v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规范农产品生产活动中
21、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种类、数量、质量和方法的制度。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三条)v 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绿色证书、职业技能鉴定、青年农民培训、阳光培训工程、科技入户、测土配方等行动的重要内容。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v 强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 ?v1、明确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示范带动作用。v2、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v3、鼓励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和过程管理,参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建立农产品生
22、产记录。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v 安全间隔期: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v 休药期:食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v 兽药v1、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列明了 21 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v2、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还明确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六条)v 检测责任的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分散的农民。v“自检”主要方式:v1、由本企业或本组织的检测人员自
23、行进行检测的方式;v2、通过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方式。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七条)v1、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v2、建立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帮助其成员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v3、加强对其成员的自律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v 包装标识是实施农产品追踪和溯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v 共 5 条(第 28 - 32 条), 28
24、、29、32 条是核心条款。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 )v 农产品包装v 农产品标识v 建立包装和标识制度的意义: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实现农产品质量升级和市场增值 ;3、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宣传、营销的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途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 )v 实施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包装或者标识义务。v 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
25、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八条 )v 哪些农产品上市销售必须进行包装 ?v(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v(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v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九条 )v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对于改善农产品外观品质、提高农产品商品性能、延长农产品货架期等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违反规定使用,则对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条 )v 农业转基因生物: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
26、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条 )v 目前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有哪些?v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条 )(1)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2
27、)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3)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4)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5)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一条 )v 动植物检疫:法定检疫机关(机构)根据国家检疫法律法规,运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病、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以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疫病、害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二条 )v 农产品质量标志: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特定质量认证农产品的证明性标识,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
28、产品的标志。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二条 )v 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主要有:v1、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v2、擅自扩大、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v3、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等。第六章 监督检查v 共 10 条(第 33-42 条),除第 42 条外均为关键条款。v 主要对禁止销售要求、监测计划与抽查、检验机构管理、复检与赔偿、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事故报告、责任追究、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监 督 检 查v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9、、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三条)v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v 物理性危害。包括各种可以称之为外来物质的、在农产品消费过程中可能使人致病或致伤的、任何非正常的杂质,如玻璃、金属、石头、塑料等。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四条)v 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指导地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遵循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四条)v
30、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内容:v 包括监测产品、监测地区、监测时间、抽样地点、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原则、监测报告要求、结果上报时间等内容。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四条)v 监督抽查:v 农业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四条)v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对象:v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依法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五条)v 农产
31、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六条)v 监督抽查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必须是经过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发布的方法。v 检测机构在进行复检时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而应当采用规定的确证或仲裁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量检测。v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七条)v(检测责任) 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为了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责任,避免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v(规定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
32、,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独立法人单位、联系农产品各关键环节)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七条)v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v 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及相关的标志、标识、证明、记录等进行检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八条)v1、明确社会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权利,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积极性。v2、明确相关部门对检举、控告、揭发的受理与处理职责,避免相互推诿与敷衍。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九条)v 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v 监
33、管权限:1、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的执法权限,并将执法行为具体化;2、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条)v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v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安全事故。v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一条)v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对象:v 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储藏着、运输者,也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即对监管
34、部门和人员的不作为、能作为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二条)v 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进口农产品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标准,增强防范意识,加快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第七章 法律责任v 共 12 条(第 43-54 条),其中 43、44、47、48、49、 50、51、52 、54 条是本章的核心条款v 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
35、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三条)v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v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v 伪造检测结果实行经济处罚与撤销资格“双罚制” :一是责令该机构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机构的检测资格。v 对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形式只有撤销其检测资格一种。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v 农产品产地环
36、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v 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但必须注意把握相关规定的权限和执法主体,不能重复处罚或越权处罚。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v 违反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
37、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v 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v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兽药使用:v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
38、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v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v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兽药使用:v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v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v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兽药使用:v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
39、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v 兽药使用:v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七条)v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记录方面的法律责任:v 承担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形
40、式。v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本法未规定强制性的生产记录制度。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v 对包装、标识行为的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v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v 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v 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九条)v 无害化处理:v 以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和消费领域,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和微生物安全、环境不构成危害或潜在危害。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条)v 对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涉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分别做了明确具体
41、的行政处罚规定。v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出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v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发生违法行为,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v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并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v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处理和处罚: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
42、结果不实的;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3、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6、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v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处理、处罚:v 农产品销售企业
43、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本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处理、处罚。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三条)v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4、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构成犯罪的,
44、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四条)v 消费者要求获得受伤害赔偿条件:v1、农产品存在缺陷。v2、存在损害事实。v3、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由于农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权提出伤害赔偿。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四条)v 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v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v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v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v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v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八章 附 则v 共 2 条(第 55-56 条)v 对生猪屠宰管理的另行规定及本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