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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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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一、 总论: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 、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 2、民族一体多元 3、 “封建”结束较早4、 “阶级”分化不明显 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6、人才流动广泛 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 )1、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 4、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

2、化 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中国法的起源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 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 (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

4、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三)法律内容主要罪名: 昏-强盗罪(己恶而掠美) 、墨-贪污罪(贪以败官) 、贼-杀人罪(杀人不忌)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三)刑罚体系五刑 :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 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 、 “不用命” 、 “不恭命” 、 “失天时” 、 “淫朋阿比”(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 “与其杀不辜,

5、宁失不经”(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夏: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正、史(八)监狱: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商朝(一) 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天罚神判)(二) 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 、 “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 、誓(盟誓) 、诰(训诰)也是

6、重要法律渊源。(三) 主要罪名:“不吉不迪” 、 “颠越不恭” 、 “暂遇奸宄” 、 “不孝” 、 “巫风” 、 “弃灰于公道”(四) 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 商朝:尚书 “殷罚有伦”(六)民事法律内容: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七)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 ,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 、 “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

7、称“士” ,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 世纪 BC-770BC)(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 ( 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 “周天子” 、 “天命糜常” , “皇天无亲,惟德是

8、辅(二) 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 立法活动 :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 “治新国,用轻典;治平国,用中典;治乱国,用重典。 ”)(四) 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 、刑、礼、习惯。 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 、 吕刑 (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 ,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五) 宗法等级制度: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护贵族

9、统治。 (六) 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 :(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纲,法是目; (2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有所区别 :(1)从作用上看,礼着眼于事前预防,正面积极,刑着重于事后惩罚,消极制裁。 (2 )从适用原则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七)礼: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 定义: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核心内容:忠、孝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作用一是严格区分等级名分,维护宗法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二是以礼防民,预防犯罪。“礼不下庶人”:一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

10、同的礼来调整,庶人不得违法享受贵族的礼。二是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进行调整。“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二是同罪异罚,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适用庶人的刑罚。(八)西周法律的基本内容1、刑事 1、罪名:违抗王命、放弑其君、乱暴力正、不敬、谤君、不贡、寇攘奸宄(强盗劫掠) 、杀人越货、不教不友、酗酒等 2、刑罚体系:五刑(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 ;五罚、五过3、刑罚原则(最能体现法律思想) (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 时乃不可杀。(3)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原则(4)

11、同罪异罚原则(5)罪不相及原则(6)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原则 4、刑罚种类:(1)五刑 (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2) 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 。 (3)劳役刑 A 圜土之制(类似徒刑)B 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开创了中国有限期劳役刑制度5、民事、婚姻制度: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 “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式:A、 质剂(买卖)契约,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B、傅别(借贷)契约,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12、C、 、租赁契约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 、纳征、请期、亲迎。法定条件下的休妻和不准休妻:“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家庭继承制度: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九) 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官制:周王、三公(辅佐天子,太傅、太保、太师) 、二寮(官僚机构,太史寮、卿事寮) ;太史寮:祭祀、历法、记史;卿事寮: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地方类似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周王三公之下设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二人,主管

13、听狱断讼、制定司法政令等 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 、惟内(亲属) 、惟货(受贿) 、惟来(请托) 。犯五过之罪, “其罪惟均” (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狱讼形式的划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原告自诉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 2、审判制度:(1)注重证据, “听狱之两辞” (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讯问):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读鞫:(“成劾” ) (5)乞鞫:上诉(十二)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 、 “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春秋战国(一)春秋社会制度的变革:1、生产力发展,旧有的生产方式

14、和生产关系难以维持 2、 阶级关系发生变化 3、各国互相竞争,独立性加强 4、平民、奴隶反抗加剧 5、田制、兵制、基层组织改革(二) 各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德主刑辅 孔、孟、荀三个代表(1)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先教后刑(3)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定法,身正令行,法先王,顺人情道家:无为而治 老子、庄子(1)崇尚自然,以道统法(2)无为而治:“唯道是从” 、道法自然、大道无形 (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4)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束缚(庄子) 墨家:兼爱非攻,尚同 墨翟法家:尚法守法 1、 法家法律观的理论依据:一是“好利恶害

15、”的人性论 二是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2、 推行法治的方法:(1) 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3)赏罚互用(4)法、势、术相结合(三)成文法公布:1、536BC,郑国子产(执政) , “铸刑书于鼎” ,即“铸刑鼎”事件,标志着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513BC,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501BC,郑国邓析(大夫) , “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四)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实质: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孔子、叔向竭力反对(五)公布

16、成文法的意义:一是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二是限制了各级旧贵族的等级特权 三是推动了封建法律政治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法律上,编撰法经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推行法治。(六)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共六篇) (1)正律(法) ,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 ) 、 、捕法。 (2)杂律(3)具律(具法) 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

17、地位(七)法经的特点:(1) 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宗旨(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 (3)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4)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八)历史意义:(1)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

18、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秦国商鞅变法(九)第一次:公元前 359 年 :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奖励军功;奖励耕织,重农抑商第二次:公元前 350 年 :废井田制;普遍推行县制;按户口征收军赋变法内容:(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变法内容 A 剥夺旧贵族特权 B 鼓励耕战 C 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十)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变化:(1)国君掌握本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审判权(2)建立官僚体系:文武分职、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等(3)推行郡县制度(四)司法制度的变化:官吏:秦国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 ;监狱(狴犴)秦朝(一

19、) 、秦朝法制概况 (1)崇高法制,法家思想全面推行(2)以皇帝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二)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为教” 、 “以吏为师” 。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三) 官僚制度:三公:丞相,丞同承,相者,助也。 太尉 御史大夫 ;九卿(四)主要法律形式: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式廷行事(判案成例)法律答问(官方解释)(五)刑事法律内容: 1、犯罪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侵犯财产罪。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以

20、古所非” 、 “非所宣言”2、刑罚 :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肉刑(黥、劓斩止(趾) 、宫) 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耻辱刑(附加刑)髡、耐 财产刑(赀、赎、没)流放刑(谪、迁、徙)7、 身份刑(废、夺爵、谇、免)尸刑收孥3、 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可也?毋论。)自首从轻(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规定刑罚时效(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

21、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共犯加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鼻以为城旦)合并论罪(诬人盗值丗,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刑事被告责任年(“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三) 民事法律内容:最显著的特点是较小受儒家的影响1、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

22、,无民事权利。2、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六)经济法律内容: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2、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

23、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 ,庭审案件称“治狱” 。 3、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4、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八)秦朝法律的主要特点:1、既限制奴隶制,又维护奴隶制残余 2、重法轻礼,厉行专制法治 3、重罪轻刑,刑罚严酷 4、内容琐碎,体系庞杂汉朝(一)两汉的法律思想 1、汉初黄老无为 2、 汉武以后儒术独尊(二)立法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三) 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定九章律 ,刘邦命

24、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 兴律厩律 ,是两汉的基本法律(2)叔孙通定傍章律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3)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4)赵禹制定朝律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武帝时律令大增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黥,改为髡钳城旦舂,五年苦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确立劳役刑期,167BC,汉文帝下诏:“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 )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

25、义。汉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一是减少笞的次数。二是改变笞的规格。三是规定行刑的部位四是规定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意义:一是不再损人肢体,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二是有利于教育改造犯人。三是宣告了奴隶制五刑的解体,为以后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四)主要法律形式: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3、科(单行刑事条例)4、比(案例,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五)刑事法律内容1、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镇压敌对阶级反

26、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2、 刑罚种类:死刑(腰斩;弃市;枭首)肉刑(宫刑;斩右趾)笞刑劳役刑徙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3、 刑罚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上请原则,维护官僚贵族,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对老幼妇女以优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严惩危害皇权的犯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六)民事法律的内容(重农抑商):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 (六)司法制度

27、1、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东汉以后,郡县二级制改为州、郡、县三级制。 官吏管理制度:(1)选举:分为察举和征辟(合称辟举)一察举二征辟(从士人中)各级官府自行选用其下属人员的制度,分央选辟除和州郡辟除。确立了任官回避制度“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2、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举劾(官吏代

28、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 ,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 上诉与上报 必须上报:一为死刑案件 二为疑难案件3、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 (原心定罪) ,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5、监察制度:中央: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汉武帝时,设立十三州部刺史(州) ,长官称

29、“刺史” 。此外, “绣衣直指” (钦差大臣 )(七)加强中央集权的法规:左官律;附益法; 阿党法; 酎金律(八)汉律儒家化的特点 1、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2、加强和神化皇权 3、维护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看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

30、朝法律为主。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 、 晋律为代表。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 、 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 ,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 “议其所犯” ,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 (又称晋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267) ,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

31、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 ,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 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 3、 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 20 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 “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 。 (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北齐律(代表作) 武成帝清河三年(564)完成,在“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 12 篇,94

32、9 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五是首创“重罪十条” (释:“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 “先斩后奏”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 ,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 “十恶”制度作为

33、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 麟趾格和大统式 541 年,修成麟趾格 545 年,编成大统式 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四)法律形式 1、律 2、令“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 ;“凡不宜入律者,悉以为令” (律令为主)3、 格 4、式 (在汉代的基础上增加格式)5、科 6、比(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六)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1、法典体例逐渐定型:1、 名例篇确立 2、十二篇体例形成 3、以注(疏)附律 4、律条简要 5、明确法律概念术语 2、刑罚制度的

34、重大变化 1、彻底废除宫刑,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 2、改进妇女从坐的法律,缩小从坐范围 3、流刑确立,封建五刑初步形成,名实相符3、 官僚特权制度法律化:1、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出现(北魏律)3、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设 “中正”官,三等九品,故名,利弊参半,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4、官口占田荫户制度(经济特权)4、罪行确立标准儒家化(七)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五服之亲即九代(族) ,均属有服亲,称为“五服” 。据服丧时间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分为五等,称五服亲:斩衰(音催) ,服

35、丧三年;齐(音资)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所谓准五服以制罪 ,即对于五服亲属间的侵害行为,依亲疏关系来定罪。关系越近,尊犯卑越轻,卑犯尊越重。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八 )留养承嗣:北魏律规定。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经皇帝裁决,可待亲老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九)司法制度1、变化: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御史监督职能加强。中央统治机构由一省向三省转变,尚书省“三公曹” 、 “三千石曹”执掌司法。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2、诉讼审判制度:1、皇帝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 2、建立

36、死刑奏报制度:北魏太武帝始光四年(427)3、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4、规定上诉(乞鞫) 、特使察囚和案验制度(1) 上诉(乞鞫) (2) 特使察囚制度(3)案验制度3、滥用刑讯:重枷、测罚、测立等(何为?)隋朝(一)重要立法活动:1、 开皇律 (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里面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 581 年)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参酌北周律,全面继承了秦汉魏晋以来各代八百年间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要的增补。 篇章体例定型化, 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 12 篇,第一篇没有变化,

37、其他十一篇名稍有变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 篇。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确立新五刑体制 :五刑二十等。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首创十恶制度,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置于篇首,凡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释: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优待,与“重罪十条”相比, “十恶”删除了“降” ,增列“不睦” ,加大了维护家族内部伦理道德关系的比重,同时,

38、在原前三项罪名“反逆” 、 “大逆” 、 “叛”前加上“谋”字,更加强调对这类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有犯罪意图即予以严刑惩罚。实际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尊严、权力;二是破坏封建伦常等级;三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此,十恶定型化,犯十恶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不在会赦之列” ,强化了法律的镇压职能和维护专制统治、宗法礼教的作用。扩大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肯定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 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犯非“十恶”之罪可例减一等) 、听赎(九品以上官犯罪可以铜赎罪) 、官当(官吏犯罪可以官爵抵当刑罚,并增加了犯公罪与私罪是官当的不同)2、 大业律

39、 :于大业三年(公元 607 年)完成。12 篇,500 条。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 ,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与开皇律相比,不同之处:篇目稍有改动,由 12 篇增至 18 篇,将户婚、廐库、盗贼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二) 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 承前启后唐朝(一)立法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立法要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强调执法严明(二)主要立法活动:1、开端: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唐朝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参照隋开皇律 ,于武德七年(

40、公元 621 年)颁行,共 12 篇,500 条,篇目、刑名及内容“大略以开皇律为准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2、 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 11 年修改制定, 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 ,仍为12 篇,500 条。与武德律相比: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相对减轻了某些刑罚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外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贞观律的内容为永徽律全面奠定了基础3、 永徽律疏 (又称唐

41、律疏议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的基本结构,12 篇,30卷 500 条,名例,规定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立法司法指导思想(刑法总则,提纲挈领)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 ,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 唐律疏议 ,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改进之处(

42、较北齐律):一是改禁卫为卫禁二是改违制为职制三是将婚户改为户婚四是改厩牧为厩库五是取消毁损篇六是将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两篇,并置于最后,形成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特点4、 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 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5、 唐六典 (行政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历时 16 年完成,共 30 卷,分正文和附注,编纂体例:以纲统目,以官统典。明清时期的明会典和清会典在体例和内容上皆以唐六典为蓝本,是继永徽律疏以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6、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以刑律分类为门,而

43、附以格敕(式) ”,共十二卷,将律令格式各种法律分门别类编在一起,改变了先秦以来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立法体系,开创了五代、宋等刑统法典的新体例(三)法律形式:1、律(正刑定罪,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 ;2、令(设范立制,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3、格(禁违正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 “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轨物程事,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典 (唐六典 ,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此外,尚有格后敕等(四) 名例律

44、:唐律疏议中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 12 篇中居于首要地位。五刑制度(五刑二十等):笞(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一百分为五等) 、杖(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 、徒(隋唐均分为五等) 、流(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 、死(分绞、斩两等) 。标志着夏商以来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向以剥夺(束缚)自由并强制劳动为主的刑罚体系的转变最终得以完成。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八议、请、减、赎、当、 免官 等特权法律规定。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所谓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所谓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

45、事,阿曲枉法”2. 共犯区分首从。 (造意为首,余并为从,家长或临监主守无论是否造意均以首犯论处) 3. 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目的是“家齐”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部曲、奴婢也可包庇) 4. 自首减免原则 (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 。5.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 6. 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已被发觉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 “诸犯罪已发及以配而更为罪者” ;唐律中的累犯是指经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 “前后三犯徒者

46、,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 7. 类推原则(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举轻”即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得以减轻,例:诸无故夜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举重”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中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例:谋杀期亲尊长者斩,这里面的的谋杀指谋而未行)8. 化外人处罚原则。 (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化外人指“蕃夷之国,别主君长者” 。处理原则为:“同国(蕃国)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 “异类相犯者,以唐律处理。 ”)9、数罪并发以重者论(一是

47、“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择一” ;二是一罪已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 )10、其他:一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如杀人罪分六种情况)六杀即谋、故、斗、误、过失、戏杀。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来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二是要据身份区别处刑三是慎赦原则 (五)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 (十恶中的谋反谋叛、 卫禁 ) 。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

48、度。 (议请减赎当免) 。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 (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六)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民事权利主体:黄、小、中、丁、老。权利主体的身份等级:良贱两等级,良包括士农工商,贱民包括官贱民和良贱民,视同客体。2、 物权:土地所有权(均田令)等,有了典当制度3、赋税:前租后税 1、租庸调法 2、两税法4、契约及违约责任:牵掣,役身折酬,笞等5、市场贸易管理:互市监、市舶使;质量标准;严禁在市场上出售低劣商品,依法重罪,“得利赃重者,计利,

49、以盗论” “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6、 婚姻:老原则新补充 1、 形式 2、缔结婚姻:婚龄、婚书、六礼、限制、婚姻解除 3、解除婚姻(1)七出三不去(2)义绝(3)和离 7、 家庭和继承:家长权(财产权、教诫权、主婚权) 、继承(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有了代位继承的概念。一男一妇三子十孙,今男死。一为分四份,三子妇各一份;二为三子死,分十一份,妇、孙各一份。(七)行政法律规范1、国家行政体制三省六部制(1、三省:一中书省: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 二门下省: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 三尚书省:最高政务执行机关) (2、六部每部分辖四司,设尚书、侍郎为正付长官,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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