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27280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0484.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2. 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 ) ,确立了王位(“世袭”制) 。3. (礼) ,本来是供祭祀用的一种盛玉的器皿。4. 夏朝的(甘誓)就是带有军队命令性质的法律。5. 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6.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作为夏商周三带法律的总称。7. (律) ,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8.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中的(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9.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三正为:(天、地、人)之正道。10. (贼、昏、墨、杀)是三种罪

2、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处以死刑。11. 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 。12. “圜者,圆也” ,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13. 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4.15. 汤誓 是商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16. 在汤诰 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7. 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18. (刑名从商)的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并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19. 在奴隶五刑中,死刑被称为(大辟) 。20. 商朝的罪名有:(1.舍弃啬事) , (2. 不从誓

3、言) , (3. 不吉不迪) , (4. 颠越不恭) , (5. 暂遇奸宄) , (6. 不有功于民) 。21. 商朝末期,出现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2.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 。23. 甲骨文有“圉” ,商朝的监狱也叫(囹圄) 。24. 周朝立武王子-成王继位,又由武王弟-(周公辅政) 。25. 西周总结殷商“兄终弟及”导致变乱的历史教训,在宗法制中正式确认王位的“嫡长继承”原则。26. 西周宗法制度中还规定了“小宗五世则迁”的原则。27.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礼不下庶人”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 , 庶人百姓

4、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28.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 , (“亲亲”与“尊尊” ) 。29.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30.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31. (赎) 、 (鞭) 、 (扑) 、 (流) 、等四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 。32. 据周礼。秋官。士师 注云, (誓) ,用于军旅。33. (殷彝) ,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34. 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分为:(义刑义杀) , (明德慎罚) 。35. 不孝不友罪:不孝

5、是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36.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也是强盗杀人抢劫罪。37. 群饮罪:即聚众饮酒。38.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39. 契约分为:(买卖契约) 、 (债务契约) 。40.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41. 关于结婚年龄, 周记 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42. 六礼为:(纳采) 、 (问名) 、 (纳吉) 、 (纳徽) 、 (请期) 、 (亲迎) 。43. 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故称为:“纳” 、 “采” 。44.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45. 据

6、周礼 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为“七出”或“七去” 。七出为:(无子) 、 (淫佚) 、 (不事舅姑) 、 (口舌) 、 (盗窃) 、 (妒忌) 、 (恶疾) 。46. “七去”为:(不顺父母去) 、 (无子去) 、 (淫去) 、 (妒去) 、 (有恶疾去) 、(多言去) 、 (盗窃去) 。47.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 、 (与更三年丧) 、 (前贫贱后富贵) 。48. 西周自成王以后,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 。49. 中央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50. 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51. 西周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方面是作为政府的

7、一项收入,另一方面是防止“滥讼” 。52. 所谓“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53.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叫(乞鞫) 。54. 西周还设有嘉石拘役刑,也属于剥夺自由强制劳役的刑罚,但罪行情节较之徒刑犯人略轻,由司空负责执行。55. 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56. 郑国的执政,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57. 杀邓析(公元前 545-前 501 年) ,而用其竹刑。58. 二十三年后,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孔丘的反对。59.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指,除国君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60. 行刑, “重其轻者

8、”是指:在定堆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61. 李悝的法经 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62. 孝公三年(公元前 359 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63. 孝公十二年(公元前 350 年)开始,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64. 公元前 221 年秦统一了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同意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朝) 。65. 竹简被整理收集进睡虎地秦墓竹简 一书,据考证,十一号墓主人叫“喜” 。66. 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67. (法律答问) )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6

9、8. 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69.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郡县制) 。70.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 。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71. 廷尉,掌管司法审判。72. 秦律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即如果诬告他人,则处以诬告之罪。73. 死刑分为:1.具五刑 2. 族诛 3.定杀 4.阮 5.磔 74. 具五刑:就是五种刑罚共用。75. 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76. 阮 :即坑,生埋。77. 肉刑中,黑京作为最轻的肉刑。78. 徒刑分为: 1. 城旦、春

10、2. 鬼薪、白粲 3.司寇、作如司寇 4.罚作、复作79. 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建筑城的一种徒刑。春,适用于女犯。“女为春,春者,治米也。80. 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81. 迁,是把犯人及家属或株连者迁离乡土到边远地区的刑罚。82. ( )是一种财产刑。83. (谇)指的是中斥、训斥、训诫。84. 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种政策和制度。85. 妄言罪: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86. 在中国古代, “贼“特指危害统治阶级人身安全的行为。87. 投书罪:指投递匿名信。88. 不得兼方罪:秦始皇认为人世间有一种长生不老药,自己如果吃了,秦王

11、朝就可以万世永存。但是如果他们的方术和药方没有效果,不灵验的话,就要被处死。89. 秦朝允许良贱通婚,但所生之子为贱。90. 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廷尉” )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91. 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92. 非公室告:是指子女盗窃父母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93. 判决与上诉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 。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94. 秦朝的监狱仍然称为“囹圄” 。95.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96.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97.

12、汉武帝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王刑辅) 。98. 董仲舒提出:(罢黑出百家,独尊儒术) ,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99. 西汉初期,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0. 九章律 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 兴律 , (厩律) ) 。101.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102.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为: (丞相) 、 (太尉) 、 (御史大夫) 。103. 宰相:即辅佐皇帝,总理百政的意思。104. 太尉:为最高武官,掌全国军事。105. 御史大夫:职位低于丞相,为丞相副贰。

13、106. 史书上往往把秦朝和汉朝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 。107. 东汉末, “州”成为一级政权,形成州、郡、县三级制。108. 选任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109. 汉代前期,官员退休后,朝廷往往给予一次性很高的赏赐,以示敬老尊贤。110.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111. 血亲之前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 、 (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112.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己告)或自出。113.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 ,即构成僭越罪。114. 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

14、、供给饮食。115.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券书) 。116. 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117. 晋律 ,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后世有人又称为“张杜律” 。118. 按服制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分:(斩衰) 、 (齐衰) 、 (大功) 、 (小功) 、 (缌麻) 、故称“五服” 。119. 封建国家规定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券” ,写明买卖成交的价值,国家依总价值 4%的比例征收(契税) ,出卖人负担三分,买受人负担一分;如果买卖其他物品,可不立文券,但也要照成交价值征税 4%,称之为(散估) 。120. 晋朝于廷尉之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职。121.

15、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 (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122. 建立(登闻鼓)制度,在朝堂门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123. 简答题:开皇律 的主要内容:1.确立新的五刑制度 2.确立“十恶”罪名 3.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124. 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125.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为:1.礼刑并用 2.法令简约 3. 宽仁慎罚126. 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以贞观律 为基础,由长孙无忌、李责力、于志宁等人编撰(永徽律) ) 。127. 今传唐律疏议 ,即是上述永永徽律) ) 。128

16、. “赦”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交由国家执行的各种单行法规,内容很杂,有属于“律”范围的,也有属于“令”范围的。129. 大唐六典 是保存至今一步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130.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131. 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132. 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33. (九寺五监)是隋朝时期中央政府机关。134.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135.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七十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136. 定罪量刑的原则: 1.议 2.请 3.减 4.赎 5.官当

17、 6.免官 137. 同居,是指一起居住“同财共居”的一家人。138. 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139. 刑名分为:1. 笞刑 2. 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140. 自隋开皇律 将北齐律 之“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列入律典后,历代相沿。141. “七杀”:1.谋杀 2.故杀 3.劫杀 4.斗杀 5.误杀 6.戏杀 7.过失杀142. 保辜期限,唐律对殴打致人伤害者都立定保辜期限。所谓保辜是因伤害罪在伤情一时难以预测其后果时,为被告立限,责令其为伤者治疗,限满后,再依伤情定其应处之刑。143. 官吏犯赃罪 :1.受财枉法赃 2.受财不枉法赃 3.受所监临赃144. 唐朝

18、的土地分(官田) 、 (私田)两种。145. 坐赃罪减三等判刑。说明古器物作文化遗产应归为国家所有。146. 唐律只保护原失主之所有权。147. 唐代“借”与“贷”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借,一般指“使用借贷”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148. 负债:即不计息之债。149. 出举:即放债取息。150. 强制离婚分两种情况,即由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两种。151. 义绝:就是夫妻之间情义断绝。152. 唐代财产继承一般是诸子平分。153. 家中无男人继承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遗产。154. 唐朝赋税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155. (加役流刑)的设立,是唐太宗时创立的。15

19、6.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157. 中央司法机关分为: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158. 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59. 宋刑统 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160. “刑统”: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161. (编赦)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162. 编赦和“以赦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163. 简答题。宋朝的法律形式有:1. 赦、令、格、式 2.断例 3.指挥 4. 申明 5.看详164.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16

20、5. 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凭证-“红契” 。166. 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卖是“绝卖” ,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167. 刺配之法:为“决杖” 、 “流配” 、 “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168. 从宋仁宗统治中期,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陵迟”刑。169. 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判院详议。170. 中央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司) 。171. 世祖忽必烈建元后,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 , “参照唐宋之制”

21、。172. 蒙古族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173. 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174. 明朝为了改变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只有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175. 大明律 是有明一代最主要的法典。176. 简答题。 大诰 的主要精神: 1.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政策。 2.设置了大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 3.大诰 的镇压锋芒偏重于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177. 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 “参汉酌金” 。参汉: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酌金: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178. 清会典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17

22、9.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180. 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181. 所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182. 清代“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183.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184. 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185. 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186.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官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187. 厂卫制度是明朝始创并独有的,不是国家常规的司法机关,而是受皇帝指使

23、,有独立的侦查、缉捕、审讯的权力。188. 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秋审) 、 (朝审) 、 (热审) 。189. 明初,改御吏台为都察院, “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又叫”风宪衙门“。190. 大纲 的奏折作了明确说明:“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191.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192.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19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 典大清新刑律 。194. 光绪三十二年同一诏令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5. 随着法部和大理院的设立,将最初置于法部内的总检

24、察厅改设于大理院。196. 1853 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 ,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它确认了太平天国的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体制。197. (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198. 选择题:奴隶制五刑:1.墨刑 2. 劓刑、3.刖刑、4. 宫刑、5.大辟 简答题。199.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做禹刑” 。禹邢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

25、已恶而掠美为昏” , “贪以败官为墨” , “杀人不忌为贼” 。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99.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第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度,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200.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

26、7 岁以下,80 岁、90 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

27、势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01.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202.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法经

28、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

29、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04.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 205.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1.春天 2 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2.不到夏天(春夏之交) ,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3.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

30、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06.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2.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

31、的田地的顷数。3.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4.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5.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 8 月底以前送达。6.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207.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 、 均工律 、 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

32、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3.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4.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208.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 、 金布律 、 钱律 、 效律 、 工律里。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209.什么叫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

33、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春秋决狱”的要旨为,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210. 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211. 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 300,斩左趾改为笞 500,斩右趾改为弃市。3.汉景帝

34、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 100,斩左趾改为笞 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12.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13. 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

35、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犯徒罪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制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及五品以上官,可用官爵折当徒刑二年。免官三年后,仍可降原阶一等再任官职。 ” 214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 ,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215 “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 ,始于

36、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 ,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216. “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

37、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217. “十恶”:中国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封建统治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犯罪, 北齐律称之为“重罪十条”并正式入律,隋律开皇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218.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 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 “官当” 、 “听赎” ,并创设“例减” ,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

38、上占有重要地位。 219. 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法典,是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又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其他各项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规章制度,官吏应遵守的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账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并且经常使用的细则。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220.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21. “八议”制度:1. 议

39、亲,皇帝的亲属。2. 议故,皇帝的故旧。3.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4.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5.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6.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7.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8.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222. “十恶”制度: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

40、指犯罪者手段残忍, “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23.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 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 714 年)到宋建隆三年近 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

41、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 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宋刑统12 篇、502 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 ,合计 213 门。 224. 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 ;解释敕的,称“申明敕” 。 “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25. 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

42、定: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 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 226. 会审公廨: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227.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及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 1898 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

43、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 “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228.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

44、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229.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变化: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一是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一概删除,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二是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在刑法典结构上分为“总则” “分则”两编。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该律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 230. 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45、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31. 何谓会审公廨?1858 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 ,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 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 ,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23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