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上项目办财务支付流程管理规定一一一 总 则一一一 为规范江西省高速集团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德上项 目办 ”)财务报账程序,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速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一一 财务支付管理范围包括薪酬、劳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办公费 及车辆使用费报账及借款、征地拆迁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及材料采购支付、设计费和监理费支付等款项。一一一 财务部门依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流程支付相关款项。一一一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办。一一一 支付程序一一一 薪酬支付程序: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包括岗位津
2、贴、加班工资、夜班费、防 尘费和防寒费、降温费等。由综合 处提供发放标准和考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签批人签批后由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后发放。综合处 部门负责人 签批人 财务处制单 审核 签批一一一 劳务费支付程序: 劳务费包括专家评审劳务费、咨询费 等。由经办部门提交发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由综合处核准后交财务处制表,分管领导审核,签批人签批后向财务处支取款项。与外单位及个人发生的劳务关系须签订劳务合同,提供有效发票,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签报。一一一 费用报账或支付程序: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类费用及车辆使用费等。由经办人将相关的原始单据粘附发票签报单或合同付款申请单后,按
3、规范要求填写好相关内容,经部门负责人证明后,财务处复核,主控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签批人签批后财务处办理报账或款项支付。人力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签批人发放计划 复核核准综合处理审核 扣税支取款项经办人填制部门负责人证明财务处复核签批人签批费用主控分管领导审核 核报账(一)差旅费报销单必须附出差申请单,项目办人员出差须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分管领导签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申请单由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出差由项目办主任签批,所有出差申请单签批后由行政处备案。差旅费标准按照德上项目办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二)办公类用品及设备支付手续须附“请购申请单” 或“申请报告”、询 价记录和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4、(三)车辆使用费每月定期报账一次。由机务员每月初按车号和费用类别汇总上月发生的车辆使用费,并填制车辆使用费月报表。车辆保养维修费需附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燃油费充值需附上月油料消耗里程明细表。车辆使用费除停车及通行费支付现金外,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支付。若遇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由主控部门及主控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四)业务招待费支付流程业务招待活动原则应在项目办自办食堂及定点单位进行。定期凭项目办主任、主管副主任、行政处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其他人员签费用报销及合同付款申请单字确认的原始记账单和发票办理,定时结算。财务审核时除查验发票外,还应核对发票与签单的原始记录,一致方可予以支付。一一一
5、备用金借款程序:经办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证明,经签批人签批同意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借款。个人办理借款的款项用途应属可以现金支付的范围,否则不予借款,办理差旅 费和会务费借款原则上借款金额不得低于 5000 元,否则不予以办理借支。第九条 征地拆迁款支付程序:由征迁处经办人依据合同约定和完备的凭据填制合同付款单,经办部门负责人证明,财务处复核,主控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项目办主任签批后由财务处办理款项支付。(一)需附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二)须收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合法的行政事业收据(或发票),征地拆迁款项一律转入征地拆迁专用银行账号。(三)补充征地或拆迁则需由设计代表出具图纸并签字,
6、并经施工单位、管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凭征地拆迁协议依照以上程序支付。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及材料采购支付程序:由合约经办人填制合同付款申请单,并附工程支付证书及完备的凭据后,合约负责人审核,工程处现场管理工程师及工程处负责人复核,财务处复核,业务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项目办主任签批后由财务处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同时 各责任人须签署日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复核核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合约负责人审核 签批人签批财务部门审核工程部门复核(一)工程预付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由施工单位达到合同约定条款附相应凭据后提出申请报告,经监理根据履约检查情况开具工程支付证书并签署支付意见后办理合同支付程序。(二)工程计
7、量款由合约经办人根据工程计量申请单、工程计量核验表,经监理工程师根据履约检查情况开具支付证书并签署支付意见后办理合同支付程序。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的额度及其合理性给予确认。涉及验收的, 应附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设计费和监理费支付程序参照工程计量款的支付流程办理。办理支付程序时需附有关部门出具的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应凭据。一一一 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项目办主任负责建设管理费的最终审批事宜。第十三条 经项目办主任授权,被授权人可以在被授权范围及经办人填制限额内履行最终审批职责。第十四条 项目办各项费用支出前必须经主控部门审批,由费用主控部门统一办理或与申请部门共同办理,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一一一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 0 一 0 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