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 溪 师 范 学 院 关 于 严 禁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擅 自 游 泳 的 管 理 规 定 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预防溺水事故 保障学生安全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十不准的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吸取学生溺水死亡的教训,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在校期间指除学校寒暑假放假以外的时间)擅自进行教育教学组织以外的游泳活动;二、严禁学生在校期间以个人方式或者以私自组织、邀约同学、朋友的方式进行游泳活动;三、严禁学生在校期间擅自到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阳宗海、胜利水库、东风水库、大红坡水库、红旗水库、飞井海、玉溪大河等湖、库、塘、河、池、馆游泳;四、违反以上规定擅自游泳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五、组织、邀约同学违反规定擅自游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处分;六、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玉溪师范学院二 O 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