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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57477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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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考核工作管理规定2012-12-4 第一次制定2016-06-29 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考试(查)是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施学生点、线、面、体全面评价的关键一环,是促 进学生对本学期课程进行综合复习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评价教师教学效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课程考试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二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践操作考试、撰写报告或小论 文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方法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

2、准中应有明确规定。考试课程全校统一放在学期最后一周,各 专业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原则上不少于三门。考查课程一般在本门课结课时随堂进行。教师若需更改考试课程的考核方法,必须在考试前五周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第三条 教师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的实际,积极改革课程考核方法,探讨以知识点和能力点并重的考核内容和形式。第四条 考试课程的命题。课程结束前,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命 题的覆盖面应根据课程标准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要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的综合应用性试题,检查学生运用知识技能的能力。 试题的题型可以多

3、样,可以有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常规题型,也可以有 对实训 操作过程的描述题以及项目任务教学中的复习题等。难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2 人以上(含 2 人)同教一门课程,采用统一试题。命题要采用学院规定的试题模板(见附件 1)拟定份量和难度相同的 A、B 卷试题各一套,并作出试卷的评分标准(见附件 2)。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审核签字(见附件 3)后,在课程考试前的第四周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提交教务处。试题填写的信息要规范、准确,包括试卷的课 程名称一定要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开卷考试的,一定要在试卷的醒目位置上注明“ 开卷考

4、试”字样。考查课程,以实践操作、撰写报告,提交大作 业或小 论文、项目考核综合考核以及不限上述所提的形式等考核为主。学生考核的内容及结果(包括音频视频)并和考核学生的成绩一起归档、按照学院的规定保存课程考核档案。第二章 学生的考试资格与考试时间安排第五条 必修课程,学生有课程结束考试(查)、 补考等机会。课程结束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考试周进行;补考(包括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补考周进行。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平时上课、实践实训期间要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评价,在课程结束考试前应对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完成作业、学习笔记、 实验实训、项目教学及考核等给出评价,并依此给出平时成绩。第七条

5、学生每门课程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项按一定比例加权形成。第八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有关规定:(一)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查)的学生,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由系部核实签字,教 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因病 缓考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或三级医院的证明。(二)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查),按旷考处理,成绩计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第九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选修通识课程结束考试(查)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应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二)必修课课程结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以及格

6、成绩记载,并取得相 应学分。(三)对于考试课程,可建立题库,每年再 进行两次考试,学生在校期 间可多次参加考试(除正常考试和补考外每年再安排两次考试),通过一次即可。第十条 考试学生需持学生证(学生证丢失系部开具证明)参加考试。第三章 考试组织第十一条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我院实际实行院、系两级组织管理。考试组织的院、系两级管理 职能分工如下:(一)教务处职能1、负责学院各类考试制度及相关办法的制定;2、对全院各类考试进行指导、 检查、督促;3、负责全院考试时间的统一安排, 负责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及跨系部的技术基础课程的期末考试、全院 课程的补考,学院承接的校外考试的组织安排。落 实监考教

7、师并下达至各系部,并负责检查监考教师落实和到位情况,对违反监考纪律和监考规程的教师及时作出处理;4、负责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的通报;5、核定各系部组织的考试时间和考场;6、负责试卷的印刷;7、负责全院试卷的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保密工作的检查、 对泄密情况的查处等。(二)各系部职能1、负责本系部内考试课程的组织安排,向教 务处申请考试课程,由教 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获 准后确定监考、巡考人 员 ,并考前一周将正式的考 试安排表报送教务处;2、负责本系部组织考试的各课程试卷组织、登 记、保管、保密、送印、领取、及分装等工作;3、协助教务处完成全院公共基础课程及跨系部的技术基础课程的考试(

8、期末考试、正常补考)及学院承接的校外考试的监考人员和考场;4、协助教务处对违反监考纪律和监考规程的教师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本系部试卷的保密工作,包括对保密工作的检查、 对泄密情况的查处等;6、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对课程考试(查)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归档。第十二条 各类考试试题的分装(一)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1、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场所,各系部教学秘 书组织人员对本系学生的试题进行分装;2、教务处组织人员对各系部分装的试题抽查、核 对。(二)系部组织的考试在保证试题保密的前提下,系部安排场所和人员,分装试题并进行核对。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系部在考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会,各辅导员应加

9、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第十四条 考场要求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 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对于超过 60 人的考场要安排至少三名监考教师。第十五条 监考作为教学工作,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要根据监考安排做好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教师职责(见第六章),严肃认真地进行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试时,任课 教师作为课程主考,必须到考场履行主考教 师职责(见第七章)。学生必须按公布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必 须遵守 考试规则(见第八章)。第十六条 各系部要严格保密制度和考场管理,做好试题的交接和收管,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第四

10、章 阅卷、成 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七条 阅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成绩 登录前,要对试卷评阅进行核查,杜绝错判、漏判现象。第十八条 阅卷和合分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2 人以上(包含 2 人)同教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流水作业进行阅卷, 阅卷用笔应为红色钢笔或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试卷评阅的方法参照学院推荐的格式(见附件 4)进行。根据需要,若系部自定试卷评阅格式, 须向教务处备案,且系部所有课程均应按照统一格式评阅试卷。合分工作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 组织教研室教师以交叉形式进行试卷复查。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

11、成。我院目前规定平时 成绩占 20-50%,考试成绩占 80-50%。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比例调整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由任课教师自己确定。学生平时成绩应在该门课程考前一周由任课教师登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为便于成绩登录,考查课程的成绩也按百分制评定。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查)结束后,教师应于 5 日内将考试(查)成绩登录到成绩管理系统。系统将根据任 课教师设定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的权重系数自动汇总得到总评成绩。登录的成绩须经教研组织教师按考核分数互查确认并经系部主任审核后生效,任课教 师按教学班和行政班各打印一份成绩单,经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签字 报系部和教务处。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部、

12、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分析,总结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 进措施,写好考核说明。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的考核应严格按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异议,可向系部提出查卷书面申请,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查卷。 查卷后,学生的课程成绩按照查卷的实际分数记载。对造成查 卷成绩与公布成绩不符的任课教师,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为“教学差错” ,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需提供学习成绩单时,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审批后,教务处出具盖有成绩管理专用章的统一成绩单。 第五章 课程考试(

13、查)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院规定,课程考试(查)的档案保存期限为 4 年。考试课程的档案装订按教学班为单位,顺序为试卷牛皮纸封皮、成绩单、 试题(样卷及审批单)、 评分标准、试卷等五项材料。考 查课程的档案包括 学生考核成绩档案封皮(见附件 5)、成绩单及其他 考查的实习报告、 总结、 小论文(或提供音频视频)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应该设置专人、专柜保存课程考试档案。要建立管理档案,便于课程考核档案的提取和调用。每学期 结束后,各系部都应对本系部的考试档案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检查,不断提高考试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监考教师职责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学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并认

14、真执行规定,关心爱护学生,遵守考试时间,保证考试工作 顺利进行。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佩带监考标识,服从教务处统一调动,在开考前 20分钟到考区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应检查学生是否到齐,学生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督促考生将书包和手机、 课本、笔记本、字典等资料集中存放在讲台上。第三十条 向学生重申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见第八章)。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于开考前 5 分钟分发试卷,当场强调该科试卷共几张纸,几道题,检查考生是否填写密封线内项目再答卷。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不读题,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提出询问时,应 予

15、以当众作答。第四十五条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说闲话、读书、看报、批改作 业、抽烟、接打 电话,玩手机等,两人监考应一前(讲台)一后(后门),按指定位置坐好,中途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第三十三条 开考 60 分钟后,才能允许学生交卷。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 结束铃响停止答题,要求学生将试卷面向下扣在桌面上离开考场。前面教师维 持秩序,后面教 师收齐试 卷, 试卷按学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好,清点交卷人数,填写“ 考场记录表” ,统一装 订。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对有作弊动向的考生要提出警告,对考试作弊的按照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见第八章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处理。对违规考试纪

16、律情节严重的考生,应立即责 令其停止考试,退出考 场 。第七章 主考教师职责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主考教师由所考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教师必须提前 20 分钟到考区办公室签到并审核试卷,以发现试卷错误,试题印刷不清楚之处并予改正确认。考 试开始后应到考场以板书方式向考生告知更正。主考教师只负责纠正试卷错误,解释试卷印刷不清楚之处,不得解释试题。第三十六条 主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提示试题答案、概念、公式等。第三十七条 主考教师如有违反本规定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八章 考场规则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前做好准备,按时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 10 分钟不准入场,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 试 6

17、0 分钟后才准交卷,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 场附近逗留、谈论。第三十九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指挥,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保持安静。第四十条 不准将手机、书籍、笔 记、作业本等带入考 场,确已带来,要在发卷前交到讲台上,桌上只准放必须的文具。第四十一条 拿到试卷后,答卷前先写好姓名、专业班级和学号。第四十二条 考生必须独自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考生有事 询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方可提问。若卷面模糊, 监考老师只解释卷面模糊之处。第四十三条 除做图外,答案一律用蓝色、黑色 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第四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作弊后提供条件帮

18、助别人作弊,一经发现,由监考教师立即没收试卷,令作弊者(或作弊双方)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提前交卷者,不准干扰正在答卷的其他考生, 试 卷面向下扣在桌面上,听从监考教师统一指挥离开考场。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给予通报批评:(一)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者;(二)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三规定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四)开考后座位周围有禁带物品如手机、书籍、笔 记、 纸张等物品者;(五)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如计算器)

19、者;(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 时间,不交卷者;(七)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内喧哗者;(八)其它形式违反考场纪律者。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该门课程成绩计按“0”分记载。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以及格成绩记载:(一)在考试期间,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卷者;(二)夹带或用有字的纸张作草稿纸者;(三)翻阅书籍、资料、笔记本者(开卷考试规定的物品除外 );(四)传递答案或有关纸条者;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者;(六)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七)代替他人考试和被代考者。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其它未尽事宜再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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