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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57352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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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内蒙古民族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2015 年修订)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国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留学生包含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内蒙古政府奖学金生以及自费留学生。短期语言进修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四条 国际交流学院与外事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统筹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2、健全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各相关学院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阶段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国留学生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外事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应协助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公寓化住宿管理。 第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语言预科阶段和独立设置的对外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2招生简章与招生计划,按计划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九条 外国公民申请就读我校留学生,申请者可直接向国际交流学院或我校委托授权招生的境外中介机构索取内蒙古民族大学外国留学生

3、学习申请表 ,填好申请表之后寄送我校,并附寄以下材料:1、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提供复印件、表内须有本人照片)2、所在国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原文及其译文3、最后学历成绩单(复印件)4、个人简历5、最后学历证件(复印件)6、护照复印件7、近期 8 张照片(规格与护照照片相同)8、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除上述材料外,另附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被录取后,编入我校相应专业班级试读学习,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新生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安排外国留学生的专业阶段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跨文化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汉语和蒙古语为学校

4、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国际交3流学院会同有关语言学院强化汉语预科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中国学生实行趋同化管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机构时,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涉外法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趋同化管理。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关于改革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外国

5、留学生的学历证书由学校统一管理。新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电子注册。外国留学生在毕业前一年,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备案,毕业时由学校统一为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获得学位条件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校园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生活环境。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传播网络淫秽色情、暴力、反华、恐怖言论、图像,不得与境外非法组织联络,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参加或者参与有损外国

6、留4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任何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外国留学生出入境各项手续。外国留学生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居留许可签证。若外国留学生成绩合格继续就读,每年在支付清学费后,办理居留许可延长签证。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需要转学函至国内其他院校学习,由国际交流学院如实出具平时表现情况及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外事办公室、保卫处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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