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术著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院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著作出版,鼓励科研工作者开展创造性工作,尤其是鼓励离退休科研工作者系统整理其研究成果,促进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术著作专项 (以下简称著作专项),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著作专项主要资助以我院离退休科研人员研究成果为基础的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第三条 著作专项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出版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著作。第四条 著作专项经费在我院科研前期增量经费年度总预算中安排,由国际合作与科研计划处(以下简称国科处)专项管理。
2、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资助范畴:1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图书;22编著、译著、论文集3教科书、工具书和一般数据库;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著作专项的评审机构设在中国水科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院科技委)。评审组成员由科技委相关委员组成。第八条 院科技委负责组织制定著作专项资助的原则与办法、出版工作规划,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出年度经费控制指标;审核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著作专项经费预算、决算等。第九条 国科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出年度经费控制指标建议,并报院主管领导
3、审批;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三章 申 请第十条 申请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署意见。32.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书稿或大部分书稿之后方可提出申请。3.申请者确属无学术著作出版经费来源,或在出版时经费确有困难。4.申请者在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前,须持有与有关出版单位的协议书。5.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附有 3 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6. 申请者须填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术著作专项申请书(见附件 1)一式四份,并附相应材料,如:书稿的“
4、前言”和“目录”(至少到节一级),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 (一章或若干节),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和其它可反映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第十一条 申请者和合作者不能同时提出两项申请。如:拟申请第二项,须待第一项完稿后提出,研究成果专著的每一本书按一项单独申请。第十二条 著作专项的申请由国科处受理。第十三条 国科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 3 月 1 日至 5月 31 日。 4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第十四条 国科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间为 6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著作送交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
5、避制度。专家或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国科处将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报送院科技委评议后,编制资助项目方案,提交院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方案批准后,9 月 30 日前,国科处将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名单在院网上予以公布,通知著作申请人。获资助者应及时与国科处签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术著作专项合同书(见附件 2)。并将与出版单位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复印件报送国科处备案。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科处根据每年资金来源,发布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当年的经费预算,拟定资助方案,一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5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科处公布的资助项目名单,向指定出版单位拨款。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出版基金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和评审管理费年终决算,经国科处核准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批准,但未能按期完稿或达不到预定要求的书稿,国科处可与出版单位协商提出延期、中止出版和撤销资助的建议,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 著作专项资助出版的科技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术著作专项资助出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国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