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0 7 号各区、市、高新区科技局,保税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106 号),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现将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青岛市总工会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发展的意见,全面实施青岛市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创新发
2、展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以下简称“双高” 规 划),充分 发挥创 新型企业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品牌、管理、市场开拓、理念和文化等创新活动,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围绕“双高 ”规划,突出 调整振兴重点 产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向,在不同领域培育不同类型、具有示范
3、带动作用的创新型企业,促进创新要素向创新型企业集聚,推动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形成本市以大型创新型企业为支柱、中小型科技企业蓬勃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型企业的申报、评审、考核、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章 遴选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主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遴选。第六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青岛市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相关
4、产业政策以及“ 双高 ”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三)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或当年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第七条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3%以上。(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或三件以上有效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和农业企业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
5、品种权等。(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利税率达 20%以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或有较大发展潜力。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 GMP 认证。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成长型企业是指其主导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6、发火2008172 号)列出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 30%以上。(五)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健全。第八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青岛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二)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证书、资信等级评定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资产负债
7、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科技支出与科研成果情况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相关报表等。(四)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相关认证评级(评比)证书,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批准文件。(五)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创新管理、薪酬激励制度、奖励表彰制度及激励、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等。(六)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 创新型企业申报程序:(一)创新型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各区市科技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经各区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推荐材料上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国
8、资委、总工会三家会商后,联合发文,确定青岛市创新型企业名单。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第十条 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青岛市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价体系,按照评价标准对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创新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第十一条 创新型企业应当健全创新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按照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初提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填写相应的统计报表。第十二条 对创新型企业实行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考评
9、一次,针对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企业,推荐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创新型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日内将变化情况报告区市科技局并转报市科技局。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创新型企业资格。其中具有(二)、 (三)、 (四)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一)企业被依法终止;(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四)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的。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承担各级各类
10、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创新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可以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有关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固定资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组合等方式,对创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予以优先贷款支持。第十八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
11、试点示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帮助企业提高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在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创新工程类奖,奖励业绩突出的创新型企业和个人;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按照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考核与奖惩;市总工会对创新业绩突出且符合评审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工人先锋号及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对业绩突出的个人,优先授予青岛市工人先锋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个人的评选。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