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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形考作业3答案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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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形考作业 3 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1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 ABCD )。A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B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C. 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D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2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包括(BCD )。A扶养关系成立地法律 B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C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无

2、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除非我国与其国籍国间有条约或公约规定,否则,对此遗产的处理应当( B )。A适用其国籍国法律 B适用我国法律C.将其财产送还其国籍国 D将其财产收归我国所有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BD )。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C. 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 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

3、,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 BC )。A.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 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由当事人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外交机关通知外国法院执行。6彼得鲁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鲁可以( B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诉讼代理人。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林为诉讼代理人。C委托美国律师邓

4、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7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AB )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B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C.与被执行人缔结合同时的合同缔结地 D与被执行人缔结的合同的合同履行地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离婚适用( C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C.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9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

5、成立的法律是( B )。A中国 B日本 C英国 D希腊10日本女子田中幸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在中国旅游期间,不慎失足从华山跌下,挂在山坡一棵松树边。陕西某武术队青年男子赵振军舍生忘死,将其救下并送至医院。在住院期间,赵多次探望田中幸子,二人产生感情并在西安结婚。其行为适用( A )。A.中国法律 B日本法律 C.美国法律 D.菲律宾法律11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A )。A.中国法律 B日本法律 C.美国法律, D。菲律宾法律12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 )。A收养成立地

6、法 B法院地法 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13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 B )。A.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D法院地法14艾力 1930 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1987 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 年获得美国国籍。1999 年艾力来华投资。2001 年 3 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 D )法律处理。A中国 B美国 C泰国 D马来西亚15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

7、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A )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16.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D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17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 C )继承制度。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18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B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1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 AB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

8、.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 A )决定。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二、 简述题1、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47 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9、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2、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我国继承法第 36 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而且,民法通则第 149 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 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答:域外送达是指

10、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中央机关送达(4)法院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三、 论述题1、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 1988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涉外继承实体要件的主要的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在适用范围方面,除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

11、和财产外,一切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适用本公约。(2)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要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参加了公约,该法院就要适用公约,即使公约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本公约同样适用。(3)在准据法选择方面,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准据法;而且,该公约有条件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可以明示方式指定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继承整体问题的准据法,但这种指定法律的行为只有在该当事人在指定法律时或死亡时具有该有关国家的国籍或在该国拥有惯常居所时方为有效。(4)在准据法的调整内容方面,公约规定包括:确认继承人、继承份

12、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引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损失;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等2、 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1)“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

13、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2)“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3)“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4)“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

14、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5)“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四、案例分析题1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 1990 年 8 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 午 7 月 17 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 25 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 年 8 月

15、2 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请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 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

16、婚的法律效果。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2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 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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