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件立信会计金融人201714 号关于印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7 年学校第 4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附 件 : 上 海 立 信 会 计 金 融 学 院 高 级 专 家 延 长 退 休 管 理 暂 行办 法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 年 3 月 9 日附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
2、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等四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693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78 号)和中组部、人社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高级专家是指受聘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原则(一)岗位工作需求与延长退休相匹配原则;3(二)延长退休人员与同类在岗人员同待遇同考核原则;(三)延长退休年限与实际贡献相结合原则。三、高级
3、专家退休年龄的一般规定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年满60 周岁。其中女性高级专家在年满 55 周岁时可自愿申请退休。副高级专家年满 60 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不延长退休年龄。四、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条件年满 60 周岁的正高级专家,身体健康,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近 3 年个人考核合格及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退休:(一)正在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 (二)正在主持国家级课题,且在课题任务书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定时间内;(三)正在担任上海市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平台、基地和实验室等负责人;(四)正在担任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五)曾获
4、得“长江学者”、 “万人计划”、教育部“跨世纪人才计划” 、上海市领军人才等称号的正高级专家;(六)曾获得全国或上海市教学名师称号的正高级专家;4(七)受聘国家正高级二级岗位;(八)承担重要管理或学科建设任务,或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高级专家。五、延长退休的年限符合条件,申请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 63 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经相关程序可适当延长。六、申请延长退休的程序申请延长退休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学校人事处每年 3 月和 10 月集中受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人员申请事宜。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 个月之前或者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届满前 6 个月提出延长
5、退休年龄申请,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 ,并报送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对申请人近三年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岗位空缺及岗位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审批表提交学校人事处;(三)符合延长退休条件(一)至(七)的,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上报校长办公5会审议;根据条件(八)申请延长退休的,须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票决;(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拟延长退休人员名单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
6、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批;(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起算延长退休时间。七、延长退休高级专家的管理与考核(一)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占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编制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二)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承担学校同类岗位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接受相应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八、其他(一)本办法所涉及课题、学科、奖励等条件,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上级主管部门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做出特别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及本办法执行。附件: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审批表67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