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管理,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下的“行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鉴定站” 三级工作管理体制。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为两类:(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原则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公司,规范名称为“*省
2、(市)电力行业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 ”。(二)在大型电力(集团)公司可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范名称为“*(集团 )公司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2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合理布局建议;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建、申报工作。(四)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和
3、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各类电力企业的职业鉴定工作体系与工作机制,做好鉴定考评供需双方的信息交流工作,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五)负责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和表彰、工作交流。(六)接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培训、申报和聘用、评估与管理。(七)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
4、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管理与核发,技师的鉴定考核评审,以及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3鉴定考评与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八)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和鉴定考评网络化建设工作。(九)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十)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第五条 电力(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集团)公司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本(集团)公司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
5、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本(集团)公司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发展推进工作;负责本(集团)公司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组建、申报工作。(四)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电力职业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和表彰、工作交流。(五)接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本(集团)公司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督导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六)负责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电力(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协商做好本(集团)公司委托鉴定与相关培训等工作。4(七)负责本(集团)公司的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初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6、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管理与核发,技师的鉴定考核评审,以及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鉴定考评与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八)负责本(集团)公司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和鉴定考评网络化建设工作。(九)组织开展本(集团)公司系统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第六条 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地区公司或各分公司,已获批准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原则上不在该电力(集团)公司层面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第七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明确专(兼)职领导,下设鉴定办公室,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电力(行业
7、)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第三章 机构的设立第八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向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第四章 质量督导5第九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管理办法、标准规范要求,对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质量督导、评估检查。第五章 表彰与处罚第十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每两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表彰。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职业技能鉴定声誉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