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服务窗口或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备案。第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办理备案应填写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2、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备案的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备案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备案企业提供备案材料不全的,省、自治区、直辖2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企业信息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将备案企业信息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二)企业住所、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三)加入
3、的相关行业协会信息;(四)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第九条 已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信息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核实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备案公示,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前款产生的企业信息汇总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3第十二条 涉外机构开展气象信息
4、服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附表: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表4附表_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表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加入的相关行业协会(如有)气象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电视 广播 报纸 声讯电话 传真 显示屏 大喇叭网络 微博 微信 手机客户端 邮件 短信其他(请具体说明): 气象信息服务范围: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12主要技术人员信息3气象信息服务企业承诺企业承诺:一、本企业使用合法渠道获得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建立了完备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二、本企业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本企业遵守气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法定代表人签字:5(企业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