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 NIT 考试管理手册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二九年十月2目 录1、 河北省 NIT 考试 项目管理实施 细则2、 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上机 考试考务 规则3、 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试 题保密 安全 管理规定4、 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 置规范5、 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考场纪 律及违规处 罚办法3河北省 NIT 考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指导中心)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高校毕业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项目管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2、实施细则。第二条 河北省开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以下简称 NIT)的宗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基本技能的要求,优化全省大中专学生知识结构,提高计算机应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员是指:大中专学生以及有志于掌握和提高计算机应用技能的社会人员。第二章 省级管理部门第四条 河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是NIT 项 目省 级管理部门 ,负责 NIT 项目在河北省内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 NIT 推广和组织实施,实行“ 三个统一,一个分离” ,即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广告宣传
3、、统一教学模式,教考分离。(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定对申请进行 NIT 培训工作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认证。省就业指导中心每年的一月、六月,二次受理机构申办NIT 培 训基地,并在三十天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定合格,将材料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批认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统一编号的NIT 培训基地 认证登 记证并汇总备案。(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点布局,从申请考点的培训基地中挑选教学、管理、 场地、 设施等条件较 好的作为备用考点,由教育4部考试中心颁发统一编号的NIT 考试基地认证登记证并汇总备案。每次考试前再临时确定启用考点。(四)对 NIT 培训基地的教师、考点系统管
4、理员进行培训,并给培训合格的教师、系 统管理员颁发资格证书,组织和实施教师等级认证考试。(五)负责从高校计算机教育专家中抽取适当人选组成 NIT 项目专家组, 对 NIT 培训基地招生、报名、教学、管理以及 NIT 考点的考试工作进行检查、评 估、指 导、培训,并商定各模块培 训学时,编写有关辅导材料。(六)负责定期组织人员对 NIT 培训基地,考点进行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 NIT 培训考试资格,同时对优秀培训基地、考点表彰、奖励。(七)负责上机考试组织实施,公布考试次数、时间、地点,制定考前培训、巡考工作实施方案。(八)负责题签考试的阅卷,全省成绩登统、公布,合格证书
5、发放等工作。(九)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按时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财务结算。第三章 培训基地第六条 申办 NIT 项目培训服务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中等学校。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主管。3、拥有 NIT 项目培训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4、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二名以上经教育部指导中心、考试中心认证5的 NIT 培训 教师。5、能执行 NIT 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6、能用光盘刻录形式上报学员作业设计结果。第七条 认证登记程序:1、申办机
6、构须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培训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申办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NIT 培训基地拟开展培训业务的工作计划、区域、生源及可行性报告。、NIT 培训基地场所证明,软、硬件设备清单。、开设 NIT 项目培训模块名称、师资力量证明。2、省就业指导中心按照培训机构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3、省就业指导中心对考查合格的单位,要求申请单位派培训教师两人参加师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发放上岗证。 (上岗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4、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
7、书考试培训机构审批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待备案同意后,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机构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始准备培训工作。第八条 培训机构接受省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领导。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培训机构的项目主管,负责该培训机构的6培训工作,并可设立多名项目副主管,辅助完成工作。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培训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1、按照河北省 NIT 考试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及相关的管理工作。2、组织教师参加承办机构组织的 NIT 教育思想培训和考核。3、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 NIT 项目的要求,负责实施
8、 NIT 培训工作的招生、报名、教学、管理。4、负责评审学员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将合格学员数、考试分模块数及时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学员的过程式考核表及作业设计保留培训基地备案一年。5、负责学员考试报名数据的信息采集,收缴相关考试报名费用并须及时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指定考点。6、负责组织学员对指定考点进行考前勘查。7、负责 NIT 准考证、成绩、合格证书的发放。8、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第九条 为了便于教学安排和确保教学质量,NIT 培训基地须安排每个 NIT 模块 有 2 名以上的教师施教,每个教师施教 NIT 模块不得超过 4个。第十条 NIT 培训基地须直接开展 NIT 项 目培训,如出现
9、如下情况,省就业指导中心将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直至取消其 NIT 培训资格。(一)未能按 NIT 教育理论、教学要求组织教学;(二)未办理 NIT 收费许可证;(三)擅自增加 NIT 培训费用、考试报名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费用;(四)通过保证及格率等虚假宣传进行招生;7(五)私设分支机构,承包或转包的形式委托其它机构和个人开展 NIT项目培训业务;(六)其他重大事故。第四章 考点第十一条 申办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当地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3、具有一支人员稳定、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的计算机技术人员、考试管理人员组成的考
10、务队伍。4、考点内的考试区域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警戒线。5、考场的计算机配置应符合考试的要求,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最佳 5060 人,考场采光、通风、保暖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6、交通便利,每场上机考试能接纳 300 人以上。7、安全设施齐备, 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 等工作小组,设有候考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8、能保证考试题库盘、题签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能够随时上网。10、按照手册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考试。第十二条 考点审批程序1、由申请单位向省就业指导中心书面申请表(表见附件)。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
11、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3、省就业指导中心对考查合格的单位,要求申请单位派两人参加考8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发放上岗证。(上岗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4、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点审批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待备案同意后,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点资格证书。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第十三条 考点接受省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领导。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的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并可设立多名副主考,辅助完成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
12、考试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 考点主要职责1、按照手册及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NIT 上机考试和题签考试。2、负责接收指定培训基地的报名信息,编排、公布上机考试考场和时间表,打印、发放准考 证、上机考 试通知单。3、负责接待培训基地考生考前考场勘查。4、负责本考点题签、 题库系统、考 试数据和上机考试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按保密要求接收、发放、回收、上交 题签 、题库系统和考试数据等考试材料。5、负责接待巡考人员,配合完成巡考工作。6、报告考试情况和上交考试考生数据回收盘,备份、留存有关考试数据至成绩公布之日。7、负责将省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成绩库、合格证书及时分发相关培9训基地。8、负责接受对考试
1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相关培训、考核。9、负责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第十五条 对于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考点,省就业指导中心将通报批评、暂停组考资格,直至取消其 NIT 考试考点。擅自变动 NIT 统一考试时间,地点;未按要求设置考点,或者擅自 变更、增 设考试场所;发生有组织的作弊、违纪事件;考试管理不善,造成 严重后果;私自接收考生,私 设考场;其他重大事故。考点被暂停或取消, NIT 考试点资格证书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在取消后一个月内收回管理。第十六条 各考点建立并完善考点管理档案,包括: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点邮编、考生类别、考 场数、考点容 纳考生人数、主考姓名、 联系电话、
14、监考人 员及工作人员名单、试卷订单、考点设置批复等。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NIT 培训基地、考点更名,或其法定代表人 发生变化,应按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解散、停业、被取消资格的 NIT 培训基地、考点, 应在终止服务 60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应含处理善后事宜的意见、期限和留守人员的名单),缴还NIT 培训机构资格证书、 NIT考试点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有关收费项 目和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 财政厅关于专接本和 NIT 考 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报名考务费每人每模块 60 元,其中上缴教育部就业指导中心、考试中
15、心 25 元,省就业指导中心 20 元,考点 15 元。培训费按课堂教学每课时最高不超过 2 元,学生上机练习每课时最高不超过 1 元。10NIT 考试项目分模块培训建议课时序号 模块代码 模块名称 建议课时1 A001 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 98) 20-402 A021 Visual FoxPro5.0 40-603 A041 Word 2000 40-604 A043 Word XP 40-605 A051 Excel 2000 40-606 A052 Excel XP 40-607 A062 Power Point XP 30-508 A071 Foxpro 2.5b 40-
16、609 A073 Access 2002 50-7010 A074 Visual FoxPro 6.0 50-7011 A082 Windows XP 待定12 B012 Photoshop6.0 60-7013 B023 Dreamweaver MX 40-5014 B031 3D MAX 5.0 80-10015 B051 Authorware 6.0 40-6016 B061 Flash MX 50-7017 B071 AutoCAD R14 50-6018 B073 AutoCAD 2002 60-7019 C012 SQL Server 2000 待定20 C023 Java 100
17、-14021 C024 Visual Basic 6.0 50-7022 C025 Visual C+.NET 100-14023 C026 Borland Delphi 6.0 50-80第二十条 获得 NIT 合格证书的应届专科 毕业生,报名参加我省专接本考试,公共课计算机科目考试可以申请免考,按规定比例核算作为公11共课计算机科目成绩。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2河北省 NIT统一考试上机考试考务规则第一章 考试实施机构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上机考试由各 NIT 考点负责实施。考点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
18、书考试管理规则设立。第二章 考试组织工作一、报名组织1、考生在培训基地报名,统一使用报名软件采集信息,有关软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2、报名要求:由培训基地验证考生的身份证,按省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报名流水号现场录入有关个人信息,并现场摄像,电子摄像规格如下:格式 JPG,大小 22.630.1(宽高,毫米 );分辨率 300300dpi,彩色。培训基地采集完考生信息后,须立刻输出由考生确认,考生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3、考生凭身份证报名。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允许凭户口本报名,军人凭军人身份证报名,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报名。二、考前信息处理1、考前 30 天,各培 训基地分模块统计报名人数
19、,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考前 27 天省就业指导中心据此确定启用考点并分配报名流水号。2、考前 20 天,培 训基地将报名库(以数据光盘形式)及报名基本情况说明报送考点。3、考点在考前 15 天,按规定上交考试费用,并将必要的资料、信息归档保存。4、考点在考前 15 天,将培训基地报送的数据统一集中后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三、考后事宜131、准考证(含照片)、上机考试通知单由考点统一打印,并在考前 5 天发到培训基地,培训基地须及时发给考生。2、考点在考试完毕 3 日内报告考试情况和上交考试考生数据回收盘,备份、留存有关考试数据至成绩公布之日。3、考点在收到成绩、 证书 2 日内下发培训基地,并填
20、写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回执;培训基地在收到考点下发的成绩、证书后要及时下发考生,并填写寄送相关考点回执。第三章 考试的实施上机考试有考试软件、题签两种方式。采用考试软件的模块,使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考试系统进行;采用题签方式的模块,在学员培训时使用的软件(及版本)环境下,使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题签进行考试。一、设备要求1、考点应具备 300 台以上可供上机考试使用的 PentiumII 以上微机。2、计算机的基本要求:CPU 在 PentiumII 以上,内存在 64M 以上,硬盘剩余空间在 100M 以上,EGA/VGA 彩色显示器,标准键盘。3、使用网络系统进行考试的单位,服
21、务器应采用 PentiumIII 1G 以上微机,内存 128M 以上,磁盘剩余空间在 1G 以上,硬盘剩余空间在100M 以上的 监控工作站。工作站 CPU 在 PentiumII 以上,硬 盘剩余空间在 100M 以上,内存在 64M 以上。4、除供学员考试使用的微机外,至少应有一台 PentiumII 以上微机,供数据处理用。5、每台计算机(工作站)之间的距离在 70CM 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隔板。二、软件1、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上机考试系统软件;142、考试软件所需要的操作系统、汉字环境及相应的其它软件;3、使用网络系统进行考试的单位,服务器应装有 Windows NT Serve
22、r 4.0(简体中文版)、Microsoft SQL Server 6.5、TCP/IP 协议等软件,工作站应装有 Windows2000 或 Windowsxp(简体中文版)、TCP/IP 协议等软件。4、采用题签方式进行考试的模块,考点应提供学员培训时使用的相应版本的软件系统;5、应配备杀毒软件和必要的工具软件,除服务器外,所有微机硬盘存放的数据都应做好备份,为防止病毒传播,上机考试前应对微机进行杀毒处理。三、上机考试时间的安排与公布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考试计划安排考试时间,并公布考试时间表。各考点根据省就业指导中心公布的上机考试时间表安排上机考试。可以按模块分别安排上机考试,也可以将一部分
23、微机(工作站)安排一个模块考试,另一部分微机(工作站)安排其他模块考试。上机考试前二天,各考点还应按照学员编号的次序公布每一学员的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例如:学员编号号至号,考试时间,提前多少时间在何处候考),但不公布具体微机号(或工作站号)。四、采用考试软件进行考试的模块按照以下规程组织考试:(一)上机考试系统的安装与调试1、在上机考试前二天,各考点将用于上机考试的微机进行杀毒处理,对于无局域网络的考点,如不能彻底进行杀除病毒,要对微机的硬盘进行格式化。2、在上机考试开考的前一天,各考点应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在微机上安装上机考试软件,并进行调试。经试运行通过后,由系统管理员加入密码进行管理,相
24、关密码只许系统管理员一人掌握。系统管理员应对试题的保密和安全负责。安装试题库时,考点主任应在现场指导并负责安全保密15工作。3、在上机考试软件装入系统的前后,应按保密要求进行保管。上机考试软件在安装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开考试盘盒封签。软件安装完毕后,应将考 试盘立即装入密封盒内,并贴好封签。(二)上机考试的实施1、上机考试时,考生 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前三十分钟到候考区报到,交验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本),进入考场时抽签决定考试机号。2、考生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由主监考员宣读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在考试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
25、份证(军人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如核对相符,考生键入确定键,等待考试开始。3、考试开始前十分钟,考生停止入场。4、考试开始后,计算机屏幕上会自动显示考题,要求考生答题。所有答题操作均在计算机上进行。5、考生提前完成答题,交卷成功后立即离开机房;考生如到时未完成答题, 计算机将自动终止答题,这时考生必须离开机房。6、在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误操作造成,则可根据机内已有记录评定成绩,不得重考。7、考生答完题后(包括时间已到自动停机),监考人员要督促考生及时离开机房,不得干扰其他考生答题。(三)上机考试
26、成绩处理上机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将当天全部考生的成绩记录文件汇总到一张(或几张)光盘,会同考点负责人将光盘(两份)装入密封袋、贴好封签。16全部上机考试完成后,各考点将全部光盘及考场记录表报省就业指导中心,由省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处理。(四)试题库光盘回收上机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将试题库寄回省就业指导中心。五、采用题签方式进行考试的模块按照以下规程组织考试:(一)上机考试的实施1、考试安排:建议按一个考场 5060 人进行编排为最佳,也可根据设备情况适当增加。2、考试前一天,各考点按考试机自然顺序编号,并贴好标签。3、考试前三十分钟,两名监考员领取题签,将题签按照相对应的顺序号分发到各考试机,并
27、认真核对,确保无误。4、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提前三十分钟到候考区报到,交验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户口本),同时抽签决定考试机号。5、考试开始前十分钟,考生停止入场。6、主监考员向考生宣布考试名称、考试时间、宣读考场规则、纪律要求等,指导 考生建立考生子目录,宣布开始答题,安排维护考场纪律。7、在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监考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误操作造成,则可根据机内已有记录评定成绩,不得重考。8、考试时间到,命令考生停止答题、起立、将题签整理好并装入题签封袋后退场。提前交卷的考生,经检查题签后方准许离场。(二)上机考试
28、记录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机内考试内容按考生目录回收在考试记录盘中(光盘), 认真核对题签份数、光盘文件个数及考生编号,严防丢失。经主考验收后,将考试记录盘(两份)、题签、考场记录表、实考名册等分别装入密封袋、贴好封条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省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门人17员进行评阅、登分和统计。六、成绩处理作业设计成绩与上机考试成绩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合成。过 程式考核、作业设计、上机考 试成 绩均通过的考生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证书。河北省 NIT统一考试试题安全保密规定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
29、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订本 规定。第二条 各考点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题运送、保管等环节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第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及涉题人员负有相关安全、保密职责,有关涉密人员须签定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第二章 试题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第四条 邮寄试题必须采用机要交通方式。第五条 采用汽车运送 试题应配备专车、专人,每车不少于两人。在试题运送途中,严禁搭载与试题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并做到人题不分离。第六条 通过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运送试题,必须两人以上押运,并做到人题不分离。第七条 省就业指导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参
30、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试 卷、上机考 试系 统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 检查密封、双方签验的交接手续。各考点在收到省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回执应有各考点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承办机构的公章。第三章 试题保密室的安全保密第八条 各考点应当建立试题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题。考试实施期间,试题保密室同时作为答题(含答 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第九条 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房间必须是钢混 (或者砖混)结构,19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 铁柜。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
31、分别掌管。第十条 各考点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题保密室的工作。第十一条 试题保密室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 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 严格遵守纪律,工作 认真负责;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三、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第十二条 试题保密室保管人员的职责:一、 全面负责试题 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二、负责试题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题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题袋数,核 实科目,检查试题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受和发放记录。三、对 漏封、破 损 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题,试题保密室保管人员须报告考点主考,并如实记录相关
32、情况。四、发现试题泄密、被盗、 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十三条 试题保密室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 禁在试题保密室会客、吸烟、 饮酒、文 娱活动等;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题保密室;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题密封包装;四、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五、拒 绝代领试题。第十四条 试题保密室保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题的收发要求和手续。第四章 考试环节的安全保密20第十五条 试卷、上机考 试系统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在启用后,仍属秘密级材料,任何组织或个人
33、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其中内容。NIT 考试的上机考试系统盘在考试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系统试安装和正式安装。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建立 应急网络,安排 值班,应急网络应在考前告知省就业指导中心。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省就业指导中心,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第十七条 因试卷丢失、被盗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上机考 试系统盘、答案或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省就业指导中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同 时立即向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和当地公安和保密机构报告。如未能及时破案,经上一级考试承办机构批准后,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在失
34、密、泄密范围内实施的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无效。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整理、清点并装订密封好全部试题、考生数据、答题卡,按要求送交当省就 业 指导中心。试题、上机考试系统盘、考生数据、答题 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前面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 试题回收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省就业指导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材料的保密、回收工作,各考点的试题回收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 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考试的各种试题、上机考试系统,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题的将取消其设考资格。第二十条 统一评阅答题卡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的答题卡袋。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答题卡及其成绩等考试信息公布前
35、属国家秘密。各考点要有明确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就业指导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21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密是成功举办考试的关键内容,某个环节或某个考点的失泄密都涉及到全省的所有考生和考试机构,各考点一定要高度重视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切实按照上级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对于由于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而导致的失泄密,将给予严肃处理,除必须承担全部相应的责任外,严重时将撤消考点的承办资格。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2河北省 NIT统一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为了规范考点的布置与管理,逐步实现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的
36、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考点的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特做如下规定:一、考点大门处应挂有明显的“河北省 NIT 统 一考试考点” 的横幅或标志。二、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应有专人把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考场外秩序。三、考点内醒目处, 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 ”、“考点平面图” 、“考场安排示意图”、 “河北省 NIT 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及 违规处理办法”等。四、考点应设置“ 考点办公室”、 “问讯处”、 “医疗室”;“ 车辆停放处”、 “厕所” 等设施有明 显的标 志。五、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场号、考试安排表等有关考试信息。 六、每台考试机应张贴规范座位
37、号。七、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八、考场卫生、整 洁,通风、采光好, 墙上、桌上不 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 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九、考点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十、考点设置主考 1 人,副主考 1-2 人;标准考 场每 30 考生设置 2 名监考人员,每增加 20 名考生增加 1 名监考;每标准考场另设置 1 名专职系统管理员; 另设置若干考试工作人员,参加考 试组织管理工作并维持考场外的秩序,上场考试结束前,下一场考试考生不得进入,待考生须在候考区等待。十一、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须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其他设施和配置人员。23河北
38、省 NIT统 一 考 试 考 点 主 考 职 责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本考点的全面工作。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 考试公正、顺利进行。其具体 职责 是: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二、负责待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并按照省就业指导中心指示处理相关事宜。三、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 过
39、培训,使 监考人员和考 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具体做法。四、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或考场等问题。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六、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七、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 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考生。八、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九、保证答卷安全。每场考试结束
40、后,督促 监考人员按规定回收试题,清点、密封、装订答卷; 检查考场记录, 监收答卷并按时送往试卷库;全部考24试结束后,组织专人清点、整理考生答题文件(答卷),指派专车双人押送省就业指导中心。十、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 时向省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理。十一、负责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汇报考试组织情况。25河 北 省 NIT 统 一 考 试 考 场 纪 律 及 违 规 处 理 办 法一、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
41、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 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 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 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 。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三、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四、考生在开考后,若发现试题(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不准询问其他考生。五、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
42、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六、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 禁将试卷、答卷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八、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九、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考试违纪行为,该模块成绩按“ 零分”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6(二)题签考试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身份证号、准
43、考 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题签考试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四)开考 15 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五)开考 30 分钟内,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自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十 )通 讯 工 具 未 关 闭 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凡
44、漏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本条规定处理。十、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记入“ 考场记录单”,取消其该模块考试成绩,该模块 停考一次。(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携带、使用移动硬盘,U 盘等);(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五)将试卷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27(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在考试过程中,传、接与考试
45、内容有关物品的;(九)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十)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的;(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本条规定处理。十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考试严 重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 ”,取消该生本次考试期间所有模块成绩。(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十二、对考生违反上述第九条、十条、十一条的行为,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当场告知考生。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二)经鉴定“雷同” 答卷超 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十四、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记录 按第九条、十条、十一条相 应条款 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十五、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各考点负责将违纪、舞弊考生情况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省教育厅负责通知考生就读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教育厅。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