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5.020A 80备 案 号 : 12482-2002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46/T 252002包装农产品标识2002-07-22 发布 2002-09-01 实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6/T 252002I前 言为规范我省农产品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当竞争,保证农产品交易健康进行, 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南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玉燕、郑明哲、符文英、王林。DB46/T 2520021包 装 农 产 品 标 识1 范
2、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农产品的标识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生产、流通领域以销售为目的的包装农产品标识的标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包装农产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用户和消费者的农产品。3.2 农产品标识 指用于识别农产
3、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产地和使用方法等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可以用文字、图形、符号、数字等其他说明物表示。3.3 包装物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的统称。4 标识内容4.1 必须标注内容a) 产品名称;b) 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c) 产地;d) 包装日期;e) 重量(毛重、净重或毛重、包装物重量)。4.2 推荐标注内容a) 产品标准编号;b) 产品品牌、质量等级; c) 规格和数量;d) 保质期和贮存条件;e)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产品和环境认证等标志; f) 包装件体积;g) 有关储运中的图形符号; h) 其它。5 标识要求DB46/T 2520025.1 基本要求
4、5.1.1 标识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带欺骗性的方式描述和介绍产品。5.1.2 标识中的所有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根据需要也可同时使用相对应的汉音拼音、少数民族文 字或外文,但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5.1.3 标识中所用计量单位应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1.4 标识必须印制清晰,不易脱落,易于辨认和识读。5.2 标注要求5.2.1a)b)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对 产 品 名 称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使 用 不 会 引 起 用 户 、
5、 消 费 者 误 解 和 混 淆 的 常 用名称或俗名;c) 如标注 “奇特名称” 、 “商标名称” 时, 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a)、 b)项规定 的一个名称 。 5.2.2 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商名称 和地址。5.2.3 产地应当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5.2.4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5.2.5 重量的允许偏差应明示,并首选毛重、净重标注方式,在难于明示净重时,允许采用毛重、包 装物重量标注方式。5.2.6 产品标准应是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5.2.7 产品等级必须是以
6、产品标准或合同中划分的等级为依据,不得擅自标注。5.2.8 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名牌产品和环境认证标志,必须是经按规定程序认可或批准的,国家 授权部门发放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标注。5.2.9 有 关 储 运 图 形 符 号 按 GB/T 者 说 191 规 定 执 行 。5.3 标识的印制及印制位置5.3.1 标识的印制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5.3.2 标识的印制位置a) 箱式包装容器:标识内容印制在箱体外表面易于识读的适当位置。 b) 袋式包装容器:标识内容印制在包装袋外表面适当位置。c) 筐 、 篓 式 等 不 宜 印 制 标 识 的 包 装 容 器 : 将 标 识 内 容 印 制 在 标 识 牌 上 。 标 识 牌 必 须 坚 固 , 不 易 破 损,并牢固拴挂在容器两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