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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建设与管理实务全书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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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园林景观建设与管理实 务 全 书园林相关法律法规 (一 )郭雅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园 林 景 观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务 全 书 /郭 雅 主 编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2004ISBN 7-80606-735-3园 郭 园林景观 管理 汇编 TU986.2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2280 号吉林摄影出版社发行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24 号 130021)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施园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468 字数 4 300 千字2004 年 8 月第 1 版 2004 年

2、 8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ISBN 7-80606-735-3/TU 12定价 1185.00 元 (本 卷 定 价 15.80 元)I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0城市绿化条例 .48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5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65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69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7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80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8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90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96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3、.101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94 年 . 103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112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115游乐园管理规定 .126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13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35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 .149I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5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81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实现 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 进行城市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 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汉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

4、设 立的直辖市 市 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 近郊区以 及 城 市 行 政 区 城 市 建 设 和 发 展 需 要 实 行 规 划 控 制 的 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 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 合理发 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 理布局 大 城 市 是 批 市 区 和 近 郊 区 非 农 业 人 口 五 十 万 以 上的城市 中 等 城 市 是 指 市 区 和 近 邻 区 非 农 业 人 口 二 十 万 以上 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 城 市 是 指 市 区 和 近 邻 区 非 农 业 人 口 不 满 二 十

5、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正确处理 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坚持适用 经济 的原则 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 六 条 城 市 规 划 的 编 制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经 济 和 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 历史 情况 现状特点 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应当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的 规 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计划 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 区域规 划 江河流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

6、术研究 推广 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 九 条 国 务 院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管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遵 守 城 市 规 划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违 反 城 市 规 划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全国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 编制

7、第 十 二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由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 科学 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 各项建设标准 定额指标 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区的 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 十 四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应 当 注 意 保 护 和 改 善 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城市绿化 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 传统风貌 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 应当注意保持民 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

8、利生产 方 便生活 促进流通 繁荣经济 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 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 防爆 抗震园林相关法律法规4防洪 防泥石流和治安 交通管理 人民防空建设等 要求 有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 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 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 节 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 测量以 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 十 八 条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一 般 分 总 体 规 划 和 详 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大城市 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 控制和确定不同地区的土地用途 范围和容量 协调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9、 的 建 设 在 总 体 规 划 基 础 上 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 十 九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城 市 的 性 质 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 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 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 绿地系统 各项 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详 细 规 划 应 当 地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 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 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5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 体用地范

10、围 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总平面布 置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城市人口在一 百 万 以 上 的 城 市 及 国 务 院 指 定 的 其 他 城 市 的 总 体 规 划 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 批 本 条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设 市 城 市 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报县级 人民政府

11、审批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向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政园林相关法律法规6府审批外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城 市 经 济 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 涉及城市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 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12、务委员会审查同 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新 区 开 发 和 旧 区 改 建 必 须 坚 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 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 定点 不得妨碍 城市的发展 危害城市的安全 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 铁路贷运干线 过境公路 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 能 源 交通 防灾等建设条件 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 地下文物古迹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新 区

13、 开 发 应 当 合 理 利 用 城 市园林相关法律法规7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遵循加强维护 合理 利用 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 统一规划 分期 实施 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 加强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 应当公布 第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和 各 项 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第 三 十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选 址 和 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 必 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

14、 三 十 一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设 需 要 申 请用地的 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 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园林相关法律法规8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必须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城

15、 市 规 划 提 出 的 规 划 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 者 个 人 在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其 他 有 关 批 准 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地临时建设 必 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 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 定 禁 止 在 批 准 临 时 使 用 的 土 地 上 建 设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 三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服 从 城 市 人 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

16、广 场 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 土 方等活动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破坏城市环 境 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 三 十 七 条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对 城 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者有园林相关法律法规9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 三 十 八 条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参 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 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7、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件 的 规 定 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 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 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 款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18、可 证 或 者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单 位 的 有 关责任人员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0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四 十 三 条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19、门 工 作 人 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 参 照本法执行 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 199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规划条例 同时废止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20、 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 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 文 化 街 区 外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保 护 的 历 史 建 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 紫 线 和 对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在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时 应 当 划 定 保 护 历 史 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

21、城 市 紫 线 由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组 织 编 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城 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2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了 解 历 史 文 化 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 对规划的 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 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 行检

22、举 第 六 条 划 定 保 护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历 史 建 筑 的 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 筑物 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以及 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 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 制的地区 二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 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 控制范围清晰 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 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 法规 第 七 条 编 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和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规划 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 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23、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充分论证 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 必须报经上一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3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 八 条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和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规 划一经批准 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 作的需要 确需调整的 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 题报告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 应当将规划方案公 示 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 准机关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

24、准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 将保护规划报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 名 城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规 划 还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 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 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有关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 经批 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4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 应当经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25、门批准 第 十 二 条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内 的 各 项 建 设 必 须 坚 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 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 貌 改善基础设施 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 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 保护范围内 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 对历史文化 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 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 加强 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 十 三 条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一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 开发 二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 损 坏 或 者 拆 毁 保 护 规

26、划 确 定 保 护 的 建 筑 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 修 建 破 坏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传 统 风 貌 的 建 筑 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 地 河湖水系 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5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 十 四 条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确 定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必须先由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 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 十 五 条 在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进 行 新 建 或 者 改 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

27、规划确定保护 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 变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 十 六 条 城 市 紫 线 范 围 内 各 类 建 设 的 规 划 审 批 实行备案制度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 区 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 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报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涉 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

28、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6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 擅 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 或者由于人为原 因 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 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 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 自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向 有 关 城 市 派 出 规划监督员 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

29、行使下述职能 一 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 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 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 论证 了解公示情况 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 意见 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 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 提出意见 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 接受公众的投诉 进行调查 向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市 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7行建设活动的 由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 城市规划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在城市紫线 范

30、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 程勘察 设计质量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申 请 建 设 工 程 勘察 设计资质 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 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 有的注册资本 专

31、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 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可以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8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 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的归口管 理工作 省 自

32、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信 息 产 业 等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本 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 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 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工程勘察 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 承接工程勘察业 务范围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园林相关法律法规19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

33、程勘 察劳务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 探 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和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和 技 术 特 点 设 立 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 其承接工程设计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 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 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本行业 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不需再单独 领取工程

34、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 类别 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0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 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 应当向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 中央管理的企业 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所属企 业 由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业 向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申请 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35、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 察劳务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 勘察 设 计 丙 级 以 下 资 质 包 括 丙 级 向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申请资质 应 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

36、负责人简历及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1任命 聘任 文件复印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 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 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除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本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所列资料外 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 副本 二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 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 建设工

37、程勘察 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 程 项 目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 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 他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的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2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 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 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申请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行业 的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

38、他工 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 务 资 质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丙 级 以 下 资 质 包 括 丙 级 由 企 业 工 商 注 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 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经 审 核 的

39、 申 报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3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并设二年的暂定期 企 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 可以申请转为正 式资质等级 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改制 或者企业分立 合并 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 其资质等级根据 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40、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 与建设单位勾结 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 串通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 设计业务的 二 将承接的勘察 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 三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 签字的 四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的 六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4七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 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八 以欺骗 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 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 图签的 十二伪造

41、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 本和副本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 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 务院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有关部门 配 合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相 应 的 行 业 资 质 进 行监督管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42、府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相 应 的 行 业 资 质 进 行监督管理 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5任何部门 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 行政法规规 定以外的其他资信 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市场 准入限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 合资质标准 是否有质量 安全 市场交易等方面的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以下资质 包括丙级

43、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年检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 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的 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确 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年检按照园林相关法律法规26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 建设行政

44、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 请后 40 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 或者向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资质条 件符合资质标准 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 九条 所列行为的 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的资质条 件中 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 但不低 于资质分级标准的 80% 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 在 过 去 一 年 内 未 发 生 本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 资质分级标准的 80% 二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 主导专业技 术 骨 干 人 数 各 类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数 不 符 合 资 质 标 准 的 三 第 一 二 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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