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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2).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188738 上传时间:2018-09-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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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WTO 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2)(二)WTO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要求按照 WTO 框架协议的内在要求,WTO 的成员国必须是市场经济或转型经济的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性决定了属于上层建筑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与之适应并为之服务,即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以规划、计划和行政手段干预或宏观调控为辅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加入 GATT 和 WTO 的谈判中,我国先后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转轨两个时期。虽然国务院最近废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立、改、废了一些环境保护法律,但是在其他没有废止的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其设立的一些法律保护制度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和转型期的烙印。因此,WTO 规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变革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法律调控体系虽然我国宣布正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亲计划经济的利益代表者与亲市场经济的利益代表者每时每刻地在进行着斗争。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在不久的将来会占主导地位,但是亲计划经济的利益代表者(如一些享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并不会轻易地放弃其与职权挂钩的利益要求。由于市场经济强调效益优先,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为了追求部门、地方甚至个人的经济效益,甘愿充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保护伞,使环境

3、行政监管权沦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俘虏。因此,只要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不合理因素始终会阻挠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一系列环境案件也证明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监管方面的消极和抵触态度。所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将是一个充满斗争的长期过程。2按照承诺有步骤地开放环境保护市场环境保护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潜力巨大的经济增长点,属于幼稚产业的范畴,因此必须利用 WTO 有关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规则条款进行保护。但是国家利益追求之间的冲突、比较优势利益的获得以及 WTO 协议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使得我国不得不放弃一些应得的“发展中

4、国家待遇“,按照时间表逐渐加大环境保护货物、技术与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关税减让力度。3正确处理党的文件、党和政府的内部规定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领导国家的方式主要是政治领导、方向领导和组织领导。这三种领导职能与宪法规定的政府执行职权有交叉的地方。长期以来,由于过左因素的干扰,出现了党务干预政务和法律甚至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在实践中也普遍形成了重红头文件和内部规定而轻环境保护法律的观念,甚至出现了用党的红头文件和内部规定代替法律的现象。而很多按照WTO 的要求本应公开的经济、环境政策文件则没有对外公开,属于内部文件的范畴,因此透明度

5、差,很难保证国民待遇、法律救济和法律监督的到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党的历史上,左的因素存在时间长,影响大,加上担心既得职权和利益的丧失,因此只要一提党政分开,过左的力量就精神紧张,担心领导权的丧失,于是采取各种措施阻挠任何合理的党政分开改革。基于此,纠正党内单方面操作、以党带政、以党代法等弊病的改革在建国 50 年来举步惟艰。其二,人事考核与提拔权在上级党组织,下级组织的办事只要符合上级党组织的意图和利益追求,即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上级组织也会为之开脱甚至嘉奖。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基层的执法与司法机关只服从上级党组织而不服从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政令的现象。(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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