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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国外社会保障制度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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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外社会保障制度,三、独具特色的新加坡社保体系,一、国家社会保障齐全,国民住宅建屋计划。政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将组屋出售给公民,旨在使85的人拥有组屋。现已有80的公民拥有组屋产权,产权人可自由出售,但必须住满5年。98年新加坡又规定,一人终其一生最多可以购买组屋两次,第二次购买时必须是住满第一间组屋的10年之后。政府还颁布了特别破产条例,如果公民破产,银行不能变卖其组屋,国家社会保障齐全,医疗保障。除中央公积金中的保健账户以外,政府还设有医药辅助基金,如果公积金帐户的钱已经用完,并且患者亲属的公积金帐户中的钱也用完时,该辅助基金代患者归还医疗费用,由于这项基金的存在,使得公民在遭遇重大疾病且无

2、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时,实际上享受的是免费服务。但此项基金仅适用于取得新加坡公民权的人。,国家社会保障齐全,教育保障。新加坡现在实行的是10年基本教育制度(6年小学和4年中学),子女接受教育的家庭可以享受政府津贴,学费和杂费是象征性的,如政府开办的学校为10元,私人学校为100元。年轻公民就读大学,只须付学费的25,其余的75由政府支付或者向银行贷款,贷款待毕业6个月后才开始计息。大学生也可动用父母的公积金帐户中的钱,但仅限于就读新加坡国内的大学,不包括国外大学。,国家社会保障齐全,其他政府计划。 1、公共辅助金。当一个家庭中的父亲去世或其中一人生病不能工作时,可以享受200元至570元的津贴。

3、 2、临时辅助金。这是1998年针对东南亚金融危机新实行的,主要是对那些遭受裁员而且无裁员补助金的工人发放100元至500元的津贴。 3、工作介绍所制度。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向工作介绍所申请就业,工作介绍所即为其联系有关企业。,二、职工社会福利完善,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NTUC)实施的福利措施: 一、技术再培训计划。适用于40岁以上的职工,于1996年起实施,当时是由NTUC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实施的,1997年起政府正式采纳了这项措施作为国家工作计划,由NTUC和雇主一起组织实行,目标是在5年内培训10万名员工。此项计划由员工自愿参加,工会一般是采用劝说形式来动员职工参加。由于许多员工是在工

4、作时间参加培训的,因此这需要征得雇主同意。,职工社会福利完善,二、NTUC教育基金。由于有的雇主没有参加技术再培训计划,而这些企业的职工如有技术培训的需求,则这部分职工可以自行参加培训,并可申请NTUC教育基金。该基金受到政府资助,根据NTUC和政府的协议,工会每向社会筹集到一元钱,政府补贴3元,在1998年NTUC共筹集到500万,加上政府补助的1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职工社会福利完善,三、NTUC合作社。NTUC在1998年推行了2300万元的新元辅助计划,实质在于降价,具体来说,就是NTUC开办的超市中,对100多项基本生活商品实行降价,降价幅度达10至15,此举迫使其他私人商

5、业企业降价,因此此项计划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2300万元,为新加坡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作用。,职工社会福利完善,四、劳动基金。包括特别辅助金、家庭辅助金、劳动基金保险计划、劳动基金资助学金等。劳动基金的各种补贴仅限于工会会员。 五、看护老人中心。该中心是NTUC于1999年设立的,子女可以在上班前把父母送到看护中心,下班后再接回家。, 三、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新加坡当局通过立法,实行强制储蓄,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并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专司管理工作。1959年成立自治政府,1965年退出马来西亚联邦,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后,延用并完善了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

6、的人士提供财务上和生活上的保障,公积金是一套全面的社会储蓄保障计划,保障人民保健的需求,退休后的生活所需,购屋资助,及教育保险等的支持。,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典型的个人积累模式,强调自强制储蓄。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位有工资或薪金收入的人都必须参加该制度,个人公积金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退休之后,按月发放。,该制度制定,每个雇员都是公积金的会员,凡会员,由雇主和雇员按雇员月薪的一是比例交纳公积金储蓄,按月存入雇员户下。 公积金建立之初,只有18万会员,到1992年已达210万(全国人口当时为280万),包括95%的工商企业雇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10万个体

7、业主。,中央公积金制度,公积金户头共分为普通户头、保健储蓄户头和特别户头 1) 普通户头的存款可用来购买住用产业,如建屋发展局新组屋和私人屋子,此外也可用来购买保险,如家庭保险和家属保险,会员也可以把存款投资在于经批准的股票、债券、信托基金管理单位和黄金等,普通户头的存款亦可用于资助子女或本身的大专教育上的学费开资,它亦可用来支付本地六所大专学府所有全日制学位于文凭课程的学费;,中央公积金制度,2) 保健储蓄户头:保健储蓄户头的存款可用于在会员、配偶、孩子、父母和祖父母的住院费,他们的祖父母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此外,公积金会员也可以用这个户头里的存款支付;健保双全保险计划的保费;这个保

8、险计划是确保会员在患上重病须长期住院或接受治疗时,有能力应付庞大的医药费; 3) 特别户头:特别户头中的存款将保存在户口里,作为退休、养老和应急之需要。,凡年满55岁的会员,可在保留33800新元作为基本储蓄后,可用个人普通户头和特别户头的余额向人寿保险购买年金,或存入经公积金局推荐的银行,或继续存在公积金局。年满60岁的会员,每月可从特别户头中支取260新元,作生活费。,公积金存款,一般情况下,公积金存户的储蓄利率是和市场上的利率相对应的,但在公积金的法例保障下,公积金的存户保证可获得至少二点五的存款利率,而较长的储蓄计划,更可额外获得更高的利率。 存款享有利息,并入公积金中,公积金税前交纳

9、,免所得税。会员拖欠他人债务,债主不得申请扣押公积金。会员去世,余额将由受益人继承,债主也不得借故扣押。当会员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准备移居国外,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款,存户可在年龄达五十五岁后,提取公积金户口内的存款, 但法例规定下,户口内仍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年老时的基本保障,除了五十五岁可提取存款外,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废及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亦可提取公积金存款;另一方面, 如果会员在五十五岁后仍继续工作,会员可在每隔三年后提取存款,即在五十八岁,六十一岁或六十四等。,评价,公积金制度是一种“自助”模式,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自立意识和统筹安排生活的精算意识,可以抑制消费膨胀,相当

10、于把当前的消费转移到将来去消费; 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是可调整的,从1955年的10调整到1999年以前的40,总体趋势是调高的,因为整个社会经济在发展,但是也有调低的情况,如在1986年从50调低到35,这是因为在1985年新加坡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最近的一次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将原先的40调低到30,由于这种调整是对当代人将来生活水平的影响,不会像现收现付那样直接影响人们的福利待遇,因此其实施并未引起公众的反对或抵制。,评价,公积金的融资和调节投资的功能。由于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因此在政府手中就积聚了大量的资金,一方面在普通帐户和退休帐户的钱是长期储蓄性质,政府在保证利

11、率的前提下,可以统筹规划地使用这笔钱,尤其是用于基础设施等长期性的投资,起到了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 由于会员可以将帐户里的钱用于政府批准的项目,如购买政府组屋、购买商业保险、支付教育费用等,因此政府对公民消费就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并且直接刺激了建筑工程业、金融保险业、教育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评价,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调控功能。由于公积金的缴交率随雇员的年龄增长而降低,这样可以鼓励雇主继续聘用年龄较大的雇员。 缓解财政重压的功能。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的自我养老,因此,国家负担较轻,而且不存在养老的“代际转嫁”问题,不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评价,强制自我积累机制

12、不仅未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通过积累起来的巨额公积金,为国家增加了大量建设资金,形成了高储蓄高积累高增长高就业高积累的良性循环,避免了所面临的因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的支付危机。 但是,中央公积金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并不完全符合社会保障的社会意义,其互济功能较弱,欧洲的社会保障制度,特点,二战过后,欧洲各国以建设“福利国家”为理念, 十分注重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了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成为了世界上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地区。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广,福利水平高, 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点,在具体的制度上, 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以行业为单位进行统筹, 资金封闭运行, 实行现收现

13、付制, 资金征缴渠道在大部分国家是由全国统一的机构进行, 但资金的管理与支付完全由行业成立的委员会负责, 行政费用列入成本, 其法律地位是私人性质的NPO (非营利组织) 或NGP(非政府机构) , 但它们代表的是具有公共性质职能的特殊法人。,特点,有些国家是由公共部门来管理和征缴资金。其待遇给付标准在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行业和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资金余额不大, 基本没有投资。,面临挑战,随着全球人口的老龄化, 全球范围内的养老保障制度基本上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非正规的以社区和以家庭为基础的保障方式正在趋于衰落。正规的养老保障制度则被日益增长的费用所困扰。 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估计, 19

14、96 年在世界各大洲中, 欧洲65 岁以上人口比重平均达到14%, 是世界“最老”的地区,面临挑战,全球人口寿命延长导致养老负担日益沉重。另外, 世界发达国家正面临着出生率下降的趋势。所有这些原因, 结果都必然形成庞大的受养人口, 这将增加劳动人口的负担, 出现了“超负荷的压力”。 同时也增加了社会医疗、保健和依靠社会保险过活的人。据预测, 按现有模式到21 世纪三四十年代, 随着养老金和医疗支出的增加, 财政开支将面临极大的压力。,面临挑战,其次, 可持续性的财政挑战。在西欧和北欧, 福利扩张在1960 年1975 年间达到了顶峰, 扩张的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英、法、德、意、比各国,

15、 这个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在2.6%4.6% , 而社会保障开支在5.6% 9.1% , 后者比前者快1 倍左右。英国福利性支出1982 年比l972 年增长4.6 倍, 而经济只增长了3.2 倍。,面临挑战,据统计, l960年1990 年, 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 其政府总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8.1% 上升到43.8% , 其中开支最大的份额是社会保障基金和各种福利费。养老金是最大的预算项目, 在政府公共开支的增量中, 有1/4 用于支付养老金。总之, 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是形成庞大预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 政府财政更是不堪重负。,面临挑战,最后, 由于欧

16、洲模式的行业性特征, 以行业为单位进行统筹, 资金封闭运行, 实行现收现付制, 虽然资金征缴渠道在大部分国家是由全国统一的机构进行, 但资金的管理与支付完全由行业成立的委员会负责, 国内范围的劳动力流动不太容易, 转移接续很麻烦, 即社保制度的便携性很差, 这对欧洲一体化进程来说就更是一个极大的障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英国社会福利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从国家介入福利领域的角度看,英国1601 年颁布的“济贫法”和1834 年推行的“新济贫法”是工业革命早期以立法形式对贫困等社会问题的直接回应。1601 年的济贫法规定各教区负责向无力谋生的穷人发放救济,并负责组织无工作的成年人从事劳动,安排

17、孤儿当学徒。,直到1834 年英国政府制定新济贫法,成立济贫法管理当局才实现社会保障由慈善向现代化救济过渡,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这时,国家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20 世纪初在经济大萧条之后,英国失业和贫困人口激增,社会福利事业在民间发展起来。首先是教会团体从事创办医院,收养孤儿,救济贫民等活动;其次是工人自己组织的友谊社、共济社等团体,采取自己出资办法实现互济互助,这时社会在救助中发挥主要作用,之后,英国先后颁布了儿童法(1908) 、国民保险法(1909) 、劳工介绍法(1911)等一系列社会立法,从而开创了国家财政手段保证社会保障得以实现。二战后,英国内阁决定以“福利国家”作为战后重

18、建家园的理想目标。1945 年工党执政后,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颁布了国民保险法(1946) ,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 、国民救济法(1948) ,并不断完善,到1948 年建成了“福利国家” 。,从英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来看,社会、国家与市场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社会(志愿团体)在社会保障中经历“涨消涨”的过程。早期,社会在社会保障中地位作用越大,随着社会发展,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越来越强,直至发展到主导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作用也越来越大。,社会保险,是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包括退休年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工伤津贴等。基金来源由雇员缴费、雇主缴费和政府财政

19、补贴三部分构成,其中英国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较重,占社会保险全部资金的11.5%。,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是要交纳社会保险费,政府在居民因失业、退休、病残等使收入蒙受损失时给予津贴。 社会保险的主要支付项目有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疾病补贴和寡妇给付。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不受受益人现有收入状况或经济状况的约束,而是与受益人的交纳水平或现实需要相联系。,一、 国民保险,国民保险法规定了一个由多种津贴和补助金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按各项津贴和补助与国民保险费的关系,可将津贴和补助分成缴费性和非缴费性的两类。 领取缴费性各项津贴的条件是,领取人须按周缴纳保险费,而且须缴足一定期限。大部分津贴属于此类。

20、非缴费性津贴是概括特殊需要发放的,毋需缴费。,国民保险费分四类:,第一类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一般要缴相当本人工资 6.5%的保险费,雇主要为每一名雇员缴付相当雇员本人工资10%保险费,此外,雇主每 雇用一个人还要缴一笔相当雇员工资3.5%的国民保险附加费。 第二类保险费由小商人 、独立职业者缴纳,每周2.10英镑。 第三类保险费为每周2英镑,由因有收入而未就业 者缴付,属自愿性质。 第四类保险费由独立职业者缴纳相当自己每年净收入(2250英镑7000英镑)的5%。,1.母亲和儿童 产妇津贴 产妇在分娩前后共17周中,每周可领取18.50英镑产妇津贴。 生育补助 产妇每生育一个孩子可领25

21、英镑生育补助。 儿童津贴发给每名儿童每周4英镑儿童津贴,免缴保险费和所得税,发至16岁 。在校就读者可发至19岁。私生子女和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儿童每周加发2.50英镑。 儿童特别津贴,缴纳了保除费的父母离婚后,如父亲死亡,抚育孩子的母亲每 周可领取11.10英镑儿童特别津贴(包括4英镑儿童津贴)。 儿童监护津贴 负责抚育孤儿或失去照管的儿童的监护人每周可领取监护津贴 7.10英镑,免缴保险费。,据统计,英国发放的各种津贴补助大约 有40多种。按领取津贴对象划分,主要有:,2.寡妇,寡妇津贴 寡妇每周可领32.60英镑寡妇津贴,在丈夫死亡后的26周内发给。如有孩子,则每名子女另加每周11.10英镑

22、儿童特别津贴。如其丈夫曾缴足第一类保险费 ,她还可领取和收入相联系的附加津贴 寡妇母亲津贴 26周后,有子女的寡妇可领取每周23.30英镑的寡妇母亲津贴, 每名孩子另发11.10英镑儿童特别津贴。寡妇抚恤金如无子女,则可领寡妇抚恤金,4050岁者每周6.99英镑,50岁 以上者每周23.85英镑。60岁以上领取退休金。,3.患病者与伤残者,疾病津贴 因患病不能工作者每周可领18.50英镑疾病津贴,共28周,另外每周 发给病者妻子及其他成人赡养人口每人11.45英镑补助,儿童每人5.70英镑。病残抚恤金 患病28周后仍不能工作者,可领每周23.30英镑病残抚恤金,发给 其妻子的补助增为14英镑。

23、对于未到退休年龄而患病逾5年者除原抚恤金外,按年龄发 给从1.554.90英镑的病残津贴,有子女者另外照发儿童津贴。,护理津贴 对因伤残生活需要照料者,每周发给其12.40英镑(半日护理)或1 8.60英镑(全日护理)护理津贴。对于行动不便者,每周发给交通津贴12英镑。对于处在工作年龄而因护理伤残亲属不能工作者。每周发给护理津贴14英镑。 伤残津贴 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某些规定的疾病而受伤或残废者可领取伤残 津贴,每周21.25英镑,最多发给26周。如有赡养人口,则再加发每个成人赡养人口每 周11.45英磅,儿童津贴每周5.70英镑。如果造成残废,则在26周的伤残津贴期满之后 ,按伤残者的残废

24、程度,每周发给7.6038英镑的残废津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另发不能受雇津贴、护理津贴、特别困难津贴等。,3.患病者与伤残者,4.失业者,失业津贴: 失业者可以领取数额与疾病津贴相同的失业津贴,但领受期最长为一 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则改为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失业津贴者必须在人力服务委 员会(即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工作。,5.退休者,退休金在英国,凡女满60岁,男满65岁,只要缴足保险费(一般为156周), 退休后每周可领退休金23.30英镑。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如继续工作满5年,可 以在领工资的同时领退休金。1978年实行的一项新的退休金计划规定,凡缴纳保险费 满20年者,可以

25、在基本退休金外另得一笔和原收入水平相联系的附加退休金。养老金和高龄补助未缴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能领退休金或只领取少量补助金的80岁以上的老人,凡是男子、单身妇女和寡妇,每周可以领取养老金14英镑,已婚妇女为8.40英镑(包括高龄补助25便士)。所有80岁以上养老金、退休金领取者都可以领取每周25便士的高龄补助。,6.死亡者,丧葬补助金 凡是国民保险费的缴款人及其家属死亡,都可得到丧葬补助金,成人为每人30英镑,儿童酌减。,战争抚恤金对于在军队服务而受伤的军人和在战争中受伤平民,发给战争抚 恤金。100%残废的士兵每周为38英镑,其余依次酌减,其妻子儿女另发津贴。除了基 本抚恤金外,还发给其他各项

26、津贴,如经常护理津贴、不能受雇用津贴等。因战争而 造成的寡妇和孤儿也可以领取抚恤金,士兵的遗孀每周为30.20英镑,如有孩子,另发 儿童津贴,并且发给最高额不超过11.50英镑的房租补贴。如系死亡军人的受赡养的父 母或亲属,也可以领取抚恤金。,7.有特殊困难者,7.有特殊困难者,低收入家庭补助津贴 家长有全日工作,有子女,并且收入低于官方规定标准 的家庭可以领取此项项津,1978年规定的标准是: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每周54英镑,每 多一个孩子,另加45英镑,津贴额即为此项标准与家庭实际收入差额的一半。 但是 ,一个孩子的家庭每周津贴最多不得超过12.50英镑,每多一个孩子加1英镑。低收入 家庭还可

27、以得到每周1英镑的取暖费,有子女的可获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 缴国民保险费、处方费等。另外可享受房租补贴等。,7.有特殊困难者,社会补助金对于年满16岁以上而未获得全日工作者和收入不够维持生活者, 发给社会补助金。其数额为一个人的基本需要与本人收入之间的差额。,二 、个人社会福利,英国的个人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针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居 民所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1.失去工作能力者 为失去工作和劳动能力的人建造适合他们居住的特种住房( 有斜坡、扶手和专用厕所等),安装供他们使用的电话或电视机,安排他们学习工艺 品的制作和其他职业,向他们提供特种教育,组织供他们活动

28、的专门俱乐部,帮助他 们外出旅游等。,2.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家庭内实行登记治疗,建立精神残废者训练中心,处理由精神病患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帮助一些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 3.儿童当局对于建造托儿所、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提供方便和给予支持。对有 儿童的家庭,特别是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抚育儿童的帮助和指导,重视儿童的健康卫生 。对于任何17岁以下的丧失了父母或者被遗弃或者监护人以及父母无力赡养的儿童, 国家给予照管,包括为儿童寻找监护人(亲戚、朋友或志愿者)或者收养在“儿童之家”和训练学校,以防止儿童堕落或受到虐待。“儿童之家”和训练学校由有关当局 与社会志愿工作者共同举办。,4.老年人

29、由于平均寿命的提高,英国的老年人日益增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 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送餐上门、夜间服务员、洗衣、看管孩子、日间服务中 心、老年人俱乐部和娱乐室。5.有困难的家庭 对于有病人、老年人和产妇家庭,社会服务部门通过社会工作 者和社会志愿组织登门访问,提供咨询建议和帮助。,三、教育,在西欧各国中,英国的教育事业是一直比较发达的。战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英国新建学校16300所,增加学生名额900万名。 全国共有学校38000多所,学生1100万名,占全国人口20%,大部分学生(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教育基金资助的免费生。免费生除了免缴学费外,书本和其他学习用具也都免费。 教育当局

30、向聋哑、低能儿童等特殊学校的学生和其他公立学校7岁以下的学生供应免费牛奶,每日每人1/3 品脱(合英制0.19升)。如因健康原因,可以免费供应到11岁。公立学校还普遍设有食堂,向学生供应廉价午餐。有些学校还提供交通工具,免费接送居住较远的学生。 自费的私立学校学生占学生总数4%。高等教育虽不免费。但大学生中90%的人可以获得政府发给的津贴。,面临挑战,为了维持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政府每年都支出巨额款项。1978年,社会福利开 支总额已达389.85亿英镑,占当年政府支出的61.9%,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7.3%。 由于社会福利的范围日益扩大,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日益膨胀,在政府支出和国民生 产

31、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为了在竞选中取得选民的支持,纷纷向选民许诺各种社会福 利,如果哪个政府想取消或削减社会福利,无异于一种政治自杀。 但是,两党对待社 会福利的态度略有不同:工党更倾向于扩大,主张社会福利的“普遍化”。保守党则 倾向于限制社会福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主张实施“有选择性的”社会福利,把工人 可以享受的福利改为集中使用在非常贫困和困难的阶层中。,随着“英国病”的日益恶 化,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已受到最严重的挑战,两党在社会福利问题上的争吵日益激 烈。保守党攻击工党无限扩大“福利国家”的政策造成严重滞胀,把英国引向了灾难 。工党则主张继续扩大“福利国家”,反对削

32、减福利开支。不过,尽管保守党主张限 制社会福利,但真要付诸行动,却不得不十分谨慎。如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在削减社 会福利开支上的行动远远落后于她的言论,因为她深知,强行削减,定会引起激烈反 应,促使矛盾激化。,德国社会保障,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1883年德国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通过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通过了残疾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这三项法律合并为帝国保险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几乎完全崩溃。直到年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后, 社会保障制度在德

33、国才逐渐恢复, 并随着经济迅速恢复而获得了较大发展, 到年代达到其发展高峰。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 德国成为西方主要“ 福利国家”之一,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体系构成,该体系由两个基本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与教育补贴、促进住房与财产补贴等 第二部分是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 包括共决权、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社

34、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也是所谓“ 福利国家”的最主要内容。劳资合作制度的重点在于协调劳资矛盾, 建立雇主和雇员之间和谐、理智的“ 社会伙伴”关系。,社会保险的原则,第一, 社会保险的核心原则保险一救助一赠养。 也就是说, 社会根据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的覆盖面及其对劳动者和家庭成员生活造成的损害度,依次提供社会保险、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其中, 社会保险是主要的内容。,第二, 社会保险的基本组织原则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原则。投保人根据收人状况, 采取自愿保险或法定保险形式。 德国主要有私人保险和公共保险两大类型的保险机构。公共保险的机构承办所有的法定保险, 同时也能承办非法定的自愿保

35、险私人保险机构只能承办自愿保险。,第三, “ 援助自助者”和“ 对等”原则。根据“ 援助自助者” 的原则, 有关法律规定, 当雇员的月收人低于一定标准时, 必须参加医疗、养老和失业的法定保险, 以确保其遭遇风险时, 能够在“ 自我负责”的基础上, 从社会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据“ 对等”原则, 社会保险支出应来自特别的收费保险费, 而不应来自于大众的纳税。如, 养老保险是按照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工龄年限计算领取, 多缴多得, 少缴少得。,第四, 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原则。在社会保险的运作管理方面, 实行自治管理原则以体现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思想。具体做法是, 由投保人、雇主与保险机构共同组成保险机

36、构的最高权利机关, 它独立于政府, 享有自主权。各级保险机构中都有监事会和董事会, 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层层推选而形成, 从而可以最充分地代、表和反映保险人的利益要求。,具体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对就业者来说, 疾病、年老和失业是最常见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社会风险, 因此, 这三大保险项目的支出在德国社会保险费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高达以上。,具体内容,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

37、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失业保险。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保费为雇员工资总收入的6.5,由雇员和雇主平均分摊

38、。收缴的全部保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单独讲),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一是联邦政府部门 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 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 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

39、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 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

40、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 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

41、,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评价,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充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于就业人员税前及交纳社会保险之前全部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支付所有大病的治疗费用。由于工作者参保而全家受益(即一个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投保,投保人本人和他的家庭成员可受同样收益),目前法定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为全国人口的90左右。,挑战,德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长势头缓慢。高工资、高福利、高税收日益成为企业负担,造成产品成本高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且,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就业的稳定性降低,劳动生产率提高,整个社会又将发生从不充

42、分就业到部分就业的结构性转变。这样从社会保险的总收入来看是减少了。,另一方面,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从2002年大约个劳动者供养个退休人员,发展到2030年大约个劳动者供养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有可能增加,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从社会保险的总支出来看是增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 社会保障协调问题,欧盟早在30 多年前就开始针对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问题制定专门法令,并多次进行调整与扩充,最终形成欧共体1408/71

43、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1408/71)和欧共体574/72 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574/72)。 为了与欧盟国家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将上述两个条例统称为“欧盟层次的社会保障法令”,简称“欧盟社保法令”。,无论是基于自身权力的局限性还是社保制度的“惯性”,欧盟的官方态度一直都是力图在各国现有社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协调”(Coordination)而非“统一”(Harmonization)。 也就是说,每个成员国仍然可以自行决定各项社会保障安排,比如覆盖对象、项目设定、资格条件、待遇水平以及缴费标准;“欧盟社保法令”只是确立一系列成员国必须遵守的

44、共同原则,来确保各成员国的“个体行为”不会对在区内自由流动的人员产生消极影响。,这些共同原则的核心目标可以被概括为:“跨国流动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处的境况不得差于始终在一国居住或工作之人员”,(一) 确定社会保障关系归属的基本原则,在“协调”(Coordination)模式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社保关系归属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应纳入哪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欧盟社保法令”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两项基本原则:,(一) 确定社会保障关系归属的基本原则,1.惟一国原则。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只被纳入一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欧盟社保法令”覆盖的所有雇员或自雇人员,无论其工作

45、行为发生在多少个成员国,都必须服从此原则。 2.工作地原则。指当事人以工作地为标准加入该国社会保障计划。一直以来,各成员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工作地原则;二是居住地原则。“欧盟社保法令”选择了前者。,( 二) 确定社会保障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欧盟规定:只要欧洲公民(可能是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移民)加入了某成员国的社会保障计划,那么该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赋予他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该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不是本国国民而拒绝向其提供各项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 欧盟公民在其他国家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最主要的部分就

46、是要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障税费,当然这还包括各成员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国家间养老保险协调机制,养老金一直都是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们未来的退休生活。每一位跨国流动人员都希望知道自己的养老金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欧盟社保法令”针对养老保险的协调问题提出了六项具体规定,举例来讲,如果某个欧盟公民在A 国终止工作,而在B 国开始新的工作,那么他首先将适用以下前四项规定:,(三)国家间养老保险协调机制,1.暂时冻结。根据暂时冻结原则,该公民以前的养老保险记录将被A 国保留,而他在A 国的历史缴费既不会被转移给B 国,也不会支付给他本人,这部分历史缴费将被暂时“冻结”,直到

47、他达到退休年龄,再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 2.分别支付。只要当事人加入某个成员国的养老保险计划超过一年,那么该国就必须在其退休时向其支付养老金。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曾经在四个成员国工作,那么他在退休时将分别收到四份养老金。,(三)国家间养老保险协调机制,3.比例支付。养老金的多少将根据当事人在该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来计算。参加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4.最后接管。如果欧盟公民在一个国家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低于一年,那么他会失去相应的待遇吗?为此,“欧盟社保法令”提出了最后接管原则,即当事人退休前所工作的最后一个成员国将负责“接管”当事人在各成员国那些零散的(少于一年)养老保险期限。,(

48、三)国家间养老保险协调机制,最后接管举例,某公民在A 国参加养老保险11 个月,在B 国6 个月,在C 国15 年,最后在D 国工作7 年(相应的参加养老保险7 年)后退休,那么D 国将接管当事人在A 国的11 个月和在B 国的6 个月。 如果成员国对于养老保险规定有最低参保年限怎么办?例如德国要求参保60 个月以上,丹麦要求在15 至67 岁之间至少居住三年。欧盟提出了另两项规定,即:,(三)国家间养老保险协调机制,5.累计计算。如果欧盟公民在一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没有达到该国要求,那么他在其他成员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也将被计算在内。 6.居住地无关。养老金的领取资格与你是否在支付国居住、在

49、欧盟或者欧洲经济区居住都没有关系。所有的养老金必须按时全额支付,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扣减、更改或拖欠。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特定的非缴费性福利。因为这些福利项目实行居住地原则,只对符合条件的本国居民发放。如果当事人从成员国A 迁往成员国B 居住,那么A 国提供的各种非缴费性福利将会停止,同时B 国的各项非缴费性福利将会启动,即使当事人从未在B 国工作过。,(四)养老金计发标准,对于只在一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来说,他未来养老金的数目取决于该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该国本地居民完全相同,不论他退休后居住在何处;对于在多个成员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来说,他未来的养老金将会来自多个国家,这些养老金的数额分别对应于各自的保险年限。,(五)国家间医疗保险协调机制,医疗保险包括疾病与生育两个项目。“欧盟社保法令”对于这两个项目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针对工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分别加以考虑。因此,该法令能够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属,还有其他各类相关人员,包括大量的游客,提供既广泛又可靠的医疗保障。,5.1同样适用累计计算,与养老保险相似,欧盟在医疗保险的跨国协调上仍适用累计时间的规定。无论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基于保险时间、就业时间还是居住时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考虑当事人在其他成员国的相关“纪录”,采取“累计”的态度。这可以保证当事人改变工作迁往其他成员国时不会丧失医疗保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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