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消费税法,本章主要内容: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2、应纳税额的计算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它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是在对所有货物(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特定的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等。,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它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2、,而不是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即一次课征制。,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价、从量,4、税负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5、价内税,三、作用,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3、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第二节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纳税人委
3、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2、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3、高能消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4、不可再生资源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木筷等。,征税范围具体包括: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适用税率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
4、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基础。,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零售金、银首饰,(二)税目,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烟火 6、汽车轮胎 7、摩托车 8、小汽车,9、成品油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三、税率,(一)在设计税率时,要考虑的方面:1、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2、要正确引导消费,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3、要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4、要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的负担水平。,(二)税率的形式,
5、1、比例税率对于价格差异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选之。2、定额税率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之。3、定额和比例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产品计算方法分为从价及从量两种计算方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从价计征方法,(1)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的一样)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6、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视为价外费用,不征收消费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注意:,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7、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2)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则该企业10月应纳多少消
8、费税?,解:(1)化妆品适用税率30%,(2)化妆品应纳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3)应纳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例2:甲为生产粮食白酒的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1日,白酒包装物随同粮食白酒销售,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价款2000元,另没收2010年4月收取的押金3000元。 问:应缴纳多少税?,解: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20%,包装物价款和押金销售额,包装物价款和押金的销项税额 =1709.4*17%=290.6元,包装物价款和押金的消费税=1709.4*20%=341.88元,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
9、销售数量的确定,(2)应注意的是: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汽油、柴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与固定税额的单位一致。,1吨啤酒=988升 1吨黄酒=962升1吨汽油=1388升 1吨柴油=1176升,(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某啤酒厂8月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2800元。则8月应纳多少消费税?,解 :(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元。,(
10、2)应纳税额=400*220=88000元,3、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方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例:某市一白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发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 要求: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解: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应纳增值税销项=6500*17%=1105元,或增值税销项 =4000*(1+5%)+2300*17%=1105元,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不进入
11、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核定价格,按实际价格征收 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核定价格,按计税价格、核定价格征收,(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将生产的某型号的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38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该企业6月应纳消费税是多少?,解:应纳消费税额,(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
12、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如: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800毫升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小汽车的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万元/辆、8.5万元/辆。计算用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应纳消费税额=95000105%=47500元,(4)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 处理,酒类企业与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间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相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
13、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不纳消费税;或用于其他方面,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职工福利等,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继续加工生产卷烟,对烟丝
14、不征税,如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体现税不重征。,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如烟厂生产的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的烟丝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目的:计算简便,不重复征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提供劳务 (5)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
15、工福利、奖励,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为,(1)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公式如下: 组成计
16、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利润: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例:某企业将生产的雪茄烟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5%,无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解:雪茄烟的消费税率36%,组成计税价格=10000*(1+5%)/(1-36%)=16406.25元,应纳消费税=16406.25*36%=5906.25元,应纳增值税=16406.25*17%=2789.0
17、6元,例2:某市一白酒厂将一批自产的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重量500斤。要求: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额,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对管理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
18、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方,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就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
19、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 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 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 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解:本题
20、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而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 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但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
21、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定额税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
22、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即“领用扣税法”。用于其他方面: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增值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十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
23、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烟叶和辅料。已知成本为10万元,支付加工费4万元,增值税额0.68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烟丝后,全部继续加工生产卷烟,已知当月销售卷烟消费税额为80万元。 要求: (1)乙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计算当月甲应纳消费税额。假定无期初库存。,解:组成计税价格,(1)乙企业应代收的代缴的消费税额,(2)当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额,=20*30%=6万元,=80-6=74万元,例:某卷烟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后,
24、直接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烟丝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计算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解: 烟叶税=42*(1+10%)*20%=9.24万元,(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由于消费税采用两种性质的税率,所以适用两种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
25、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定额税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实行定额税率(固定税额)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关于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了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
26、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的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适用的比例税率为56%,小于70元的,适用税率36%。,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进口卷烟消费税税额,例1:某外贸公司2011年3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90万元,按规定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消费税率10%。则进口环节应纳多少消费税?,解:(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2)应纳消费税=120*10%=12万元,例2:某外贸公司某月从国外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格为80000美元,海关征收关税税率为40
27、%,若进口关日即为结算日,当天汇率1:7.3。问:该公司应纳多少消费税?,解:组成计税价格 =(80000*7.3+80000*40%*7.3)/(1-30%) =1168000元,应纳消费税额=1168000*30%=350400元,例3: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进口关税率20%),计算卷烟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解:,定额消费税=80000*0.6=48000元,关税=(2000000+120000+80000)*20%=440000,每标准条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
28、税率的价格,每条单价小于70元,从价的比例税率为36%,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4200000*36%+48000=1560000元,应纳增值税=4200000*17%=714000元,(五)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
29、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采用“领用扣税法”。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十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注意:,(1)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在计税
30、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例1:某化妆品厂本月销售化妆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其中,该企业是通过购买已税化妆品来加工生产的,其中期初外购化妆品的买价是20000元,本月生产时又购进3000
31、0元,期末还有10000元的存货。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解:本月销售应纳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本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20000+30000-10000)*30%=120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30000-12000=18000元,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120000元。企业直接将玉米运往外地加工为药酒。酒厂在加工中代垫辅料款15000元。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5100元,药酒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企业本月将收回的药酒
32、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另支付运输单位的运费12000元,取得合法的发票。(药酒的成本利润率10%)要求: 计算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例3:某木材厂2011年8月购进一批木料,生产加工一次性木筷,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4万;生产加工木椅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5万;生产加工实木地板价税合计收取价款105.3万;生产加工复合木地板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8万。由A企业提供原材料(不含税成本8万)为其加工一次性木筷,本月完工,收取的加工费及税金2.34万(木材厂无同类价格)。进口实木地板,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685万人民币,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后出售,取得不含税
33、销售额900万;进口复合木地板,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312万人民币,本月领用一半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后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0万(进口关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木材厂应纳的消费税。,例3: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 1月委托某卷烟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烟丝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1.236万元,并代收代缴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烟丝的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委托加工
34、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3.1429*30%=3.9429万元,(2)受托方应纳增值税,(3)卷烟厂应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36%=21.6万,应纳消费税,每条卷烟的单价=600000/(40*250)=60元,例4:某市卷烟厂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00万,本期外购已税烟丝取得防伪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增值税340万;支付本期外购烟丝运输费50万,取得普通发票; (2
35、)生产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分别生产卷烟2500箱(调拨价大于70元),雪茄烟500箱; (3)经专卖局批准,销售卷烟给各专卖商场12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3600万,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了各商场2%的折扣,销售给各卷烟专卖店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万,支付销售运输费用120万并取得普通发票; (4)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5)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以雪茄烟40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零售雪茄烟15箱和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取得雪茄烟过期包装物押金收入7.02万;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烟丝短缺
36、32.79万(其中含运费成本2.79万,经认定短缺的属于非正常损失。要求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案例1:金象卷烟厂是A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成立以来一直是A市纳税大户。2011年6、7、8月企业销售如下:(1)6月销售甲级卷烟100万元,其中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25万元,集资费10万,包装物押金5万以及运输装卸费5万(由金象企业将甲类卷烟托运给购货方,运费发票由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且金象企业已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2)7月生产的甲类卷烟是用本厂生产的烟丝生产的,其中烟丝价值总额为10万,卷烟的销售额为20万。(3)8月金象卷烟厂委托B市卷烟厂为其加工卷烟,金象企业提供烟丝,加工出
37、价值总额60万的甲类卷烟,B收取加工费10万。,A市税务机关在核定金象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计算如下:,(1)6月应纳消费税=100*56%=56万,(2)7月应纳消费税额=(10+20)*56%=16.8万,(3)8月受托加工卷烟应纳消费税=60*56%=33.6万元,金象企业不服核定结果,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核后,决定撤消A市税务机关的核定,并责令重新核定。,问:如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消费税额, 这样处理对不对?,解:6月份:错误有:(1)5万元运输装卸费不应计入;,(2)包装物押金不应计入。,应纳消费税=(100-5-5)*56%=50.4万,7月份错误有: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
38、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0*56%=11.2万元,8月份由受托方B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不能再向金象企业征收消费税。,金象应纳消费税=50.4+11.2=61.6万,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额),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同时还要计算应退的增值税,应退增值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如果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多种税率,应分别核算、申报,分别按不同税率退税;凡未分别核算,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1)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进口时,同样要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增值税都适用比例税率,没有定额
39、税率,所以与消费税不同,不会出现从量定额征收;(2)计征消费税的价格同样不含增值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应税消费品进口时,既要征增值税又要征收消费税,应征消费税按上述规定办。应征增值税为: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如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则上述公式中的消费税为零。,一、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只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才能享受又免又退消费税的政策。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出口,或委托外
40、贸代理出口时,一律不适用又免又退的政策,所以,在适用又免又退的税收政策上,消费税的适用范围小于增值税。,(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时,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退税。 因为消费税只在生产销售环节对生产单位征收,以后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所以生产环节免税了,产品就不负担消费税了,也就无须再退税。而增值税是销售一次征一次税,如果出口环节只免税不退税,出口货物不可能实现零税负,只有退还进项税,才能使 出口货物不含税。对消费税来说,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退税。,(三)出口不免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41、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这一政策规定与增值税规定相同。,增值税与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比较,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与管理,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其中: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指外贸单位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金的销售额。,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
42、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例:某外贸公司(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A牌手表1000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140万;进口B牌手表1000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1000万,进口关税税率设为30%; (2)进口高尔夫球具,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65万,进口关税税率设为50%; (3)进口皮革;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78万,进口关税税率设为10%; (4)销售A牌
43、手表800只,每只不含税单价2500元,销售B牌手表600只,每只不含税单价18000元; (5)高尔夫球具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0万; (6)售出部分皮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 (7)将进口货物运至商场和外贸公司库房,支付运费6.7万,取得合法的发票; (8)购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计算机,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金0.14万; (9)购进烟丝190万(含税价)取得专用发票,将其全部出口,对外的销售价格310万; (10)购进服装取得专用发票,价款和税金分别为570万和96.9万,将其出口,对外销售价格860万。,要求:计算 (1)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外贸公司内销环
44、节应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3)外贸公司出口环节应退的增值税或消费税。(设烟丝和服装的退税率为13%),第四节 消费税的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
45、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
46、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