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二)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二、证据能力(一) 概念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1 证人资格;2 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3 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4 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质证。 二、证明力(一)证明力的概念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2、4、最佳证据在学理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诉讼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来源分类)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材料。2、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材料。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与案件事实的关系)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材料。2、间接证据,是指能不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三、本证与反证(按照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性质)1、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反证,凡是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性质)不存在的证据。 一、书证(一
3、)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的物品2、书证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三)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与私文书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
4、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1 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2 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
5、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 。3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三)证人的范围: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3 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
6、;3、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五)证人的诉讼义务: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2 如实作证的义务; 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4、遵守法庭秩序。四、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两重性” ,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五、鉴定结论(一)鉴定制度概说1 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
7、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2 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3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 鉴定书的内容(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鉴定人看做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而严格地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分开来,并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讼地位。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1、英美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1)法院指定鉴定人制度(2)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制度3、我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六、勘验笔录(一)勘验的概念和功能概念:勘验,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功能:第一,固定或者提起物证
8、;第二,勘验制作的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第三,勘验可以核实证据,澄清有关证据中的矛盾,使法官获得比较正确的心证。(二)勘验笔录的制作(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 七、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
9、、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一,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第二,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第三,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第四,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第五,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
10、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显然不同。八、电子证据及其立法(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也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它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第二,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播;第三,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而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系统;第四,安全性高。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电子证据以前被列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今后有望独立。(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1、国外电子证据的立法2、我国电子证据
11、的立法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证据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二)特征1、强制性。2、指导性。3、程序性。二、证据规则的种类(一)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二)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实体性证据规则和程序性证据规则。(三)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分为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四)根据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不同,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意义1、为民事证明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导规范。2、有助于规范司法审判活动。3、有助于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有助于审判
12、方式改革。四、我国证据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最佳证据规则。(三)补强证据规则。(四)庭前证据交换规则。(五)公开查证规则。(六)交叉询问规则。一、证明的含义 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依法运用一定的方式,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的活动。证据不能自动证明案件事实,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都贯穿着证明活动。二、证明的分类(一)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二)证明和释明(三)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四)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
13、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四)经验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
14、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二)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三
15、)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谁主张,谁举证” ,即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 2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16、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1)法律推定(2)事实推定3、司法者公平裁量
17、一、证明标准概说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 63
18、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19、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才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其情形有: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在其他情形下,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调查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20、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二)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直接调查委托调查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概念: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条件: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
21、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二)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则:1、证据保全的方法(证据规定第 24 条) ;2、证据保全的效力;3、证据保全的见证人。 (三)关于诉前证据保全一、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概述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
22、案件事实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2、审核判
23、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 一、概念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二、基本特征:第一、完整性。第二,适用的广泛性。 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方式和内容1、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
24、为例外。3、起诉状的内容(1)原告、被告的身份事项、联系方式。(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日期,原告签名。(三)被告的反诉1、反诉的概念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提起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2、反诉的条件(1)诉的一般条件。(2)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所提出的。(3)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4)必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一定的牵连。(5)应在法院受理本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一)对起诉的审查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1)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2)
25、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 7 日。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1)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 (2)达成仲裁协议的。(3)其他机关处理的。(4)不属本院受理的。(5)已经生效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二)立案受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对几种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时效中断。 一、审前准备程序
26、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二)作用其一,审前准备程序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为参加庭审作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其二,人民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特别是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对案件事实和争执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更好地发挥庭审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其三,促进当事人和解,提高诉讼效率。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五)审
27、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七)追加当事人一、开庭审理概说(一)开庭审理的含义和意义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三、法庭笔录 四、审结期限 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一)申请撤诉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
28、正当、合法;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按撤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诉处理: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四、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一)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四)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延期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