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徐柳 毛宁 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 摘 要: 在社交媒体营销平台的驱动下诞生了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微商, 微商以低准入门槛、低成本的优势吸引了农产品市场的加入, 但消费者遭侵权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电商发展。于是本文探究了农产品微商交易中的问题, 并从完善和落实法律机制、平台技术的改进、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等途径入手来解决问题。关键词: 农产品; 微商交易; 消费者权益问题; 基金:2016 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农产品“微营销”中的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农产品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侵权现状基于农产品和微商交易的双重特殊性, 消费者侵权的表
2、现形式发生了改变, 消费者权益受损且维权难的情况频频发生, 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求偿权、消费者知情权三个方面。1、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是农产品微商交易中消费者侵权的最关键问题之一, 主要包括人身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2016 年央视 315报道中指出:微商交易成为被投诉热点, 据有代表的事件“拼多多”水果拼团, 消费者反应其购买的水果存在地理标识错误、不新鲜、含有激素成分的现象。在缺少法律机制的微商交易中, 农产品从农户种植地到消费者手中, 法律机制缺少对此农产品种植过程中所使用农药、化肥的标准化规定, 造成这些毫无质量保障的农产品将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且消费者的
3、安全损害无法从根源上获得相应的赔偿。其次,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存在隐患, 归因于微商交易没有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消费者求偿权与传统实体店相比, 经营微商较自由化, 无需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由此,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不会附带正规单据, 而与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相比, 微商交易又缺少电子合同的订立, 这些将会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退货和索求赔偿很难实现。对于微商小额交易, 考虑到在追究卖家民事责任时成本昂贵、耗时耗力等因素, 受害者一般会放弃消费者求偿权诉讼。3、消费者知情权微商大多是一种自发的一对一的交易模式, 微商主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肆意地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其一, 夸大商品属性、放大
4、其优点、隐藏瑕疵, 尤其是浮夸农产品的本身特点;其次, 为了提高销售量和信誉度, 商户在趋于逐利天性下利用软件直接生成收款页面图、聊天截图、售后好评等, 并将其晒在网上社交圈中, 这种虚假广告将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二、农产品微商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法律机制的空白、微信平台交易的自由化和信用机制的不健全等因素增大了微商主销售农产品时不法经营的机会, 导致微商交易中屡次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遭损害的现象。并且感同身受的是, 消费者一般会碍于“人情面”而选择放弃维权。1、农产品缺少有效监管。一方面是农产品地理标识问题, 在我们对微商进行研究过程中, 我们发现存在农产品同质化且价格差异化
5、问题, 朋友圈里有一些微商主销售同一农产品, 虽打着同一地理区域产品的旗帜, 但价格相差甚大, 呈现一种价格与品质并存混乱的局面, 另一方面是农产品标准化的监管问题。2、信息不对性, 存在欺骗性。微商交易一般是通过社交平台渠道, 平台的空白监督和自由互动性将会造成消费者收到的信息更偏于片面和主观。特别是微信朋友圈的权限性, 消费者无法获知关于产品他人的评价, 只能根据经营者的片面之词来了解产品信息。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会造成不公平交易, 一方面在于消费者无法辨别卖家所宣传的农产品广告信息的真假;另一方面消费者不知道卖方的具体信息, 包括卖家真实身份及经营所在地、产地等, 这两者都会增加侵权事件发生
6、时的处理难度。三、保护农产品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1、完善并落实法律和监管机制法律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保障, 尽管微商在我国农村电商发展中频频发生消费者侵权问题, 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仍没有明文规定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例。第一, 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大体地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但没有具体规制到微商经营者的责任。况且微商交易属于电商交易方式之一, 该法中应该明文规定:在销售农产品时, 微商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具体到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情况。第二, 以广告视角来看, 广告法修订后, 人们对社交圈中的广
7、告性质概念仍模糊不清。因此针对微商主以盈利为目的在各大社交平台发布出售商品信息, 我国的广告法应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为“商业广告”。除此之外, 此法还需详细说明广告发布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尤其是发布农产品虚假的、恶意的广告, 需加强惩罚力度。第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内容应涉及至微商交易中的食品, 对其农产品的品质有所明确的标准规定。除此之外, 新改的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要求, 但由于微商经营模式无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因此, 该法应该把微商食品交易看成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一类, 对此要有具体明确更严格的规制, 在适当提高入网农产品经营门槛时可以采取实名制
8、登记;第四, 微商交易中若出现付款后卖家不发货、退货难等风险, 为了消费者更好的维权, 应该加大合同法规定范畴, 补充“微商交易需订立电子合同”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要制定相关法律, 还需把法律落实执行到位, 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还需监管机制的介入, 对于微商交易的监管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组织的介入, 譬如:在微信平台上增加投诉专栏内容, 使得虚拟空间的交易更加透明与公开。第三方监管组织的介入在保护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然还可以专设微商消费者协会组织, 更好的帮助消费者维权。2、平台技术的完善对微信平台的改善主要体现在提高微商监管力度和微商进入门槛。微信平台从提供社交
9、服务延伸到交易服务, 这种涉及盈利的服务, 微信平台在增加交易功能上应该考虑到对微商的监管力度。为规范微商交易市场, 微信可以借鉴淘宝的相关做法, 对微商商户进行实名注册, 对微商账户进行特殊技术设置, 针对有危险的账户采取受理举报核实后封号并处罚。对违法的商户采取封号、冻结微信资金、限制微型资金流通等方式。3、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微商的交易主体主要是基于“熟人朋友圈”的买卖双方, 通过熟人的口碑效应来开拓更多的潜在顾客, 那么要想使得微商环境持续良好发展, 信用评价机制是必须建立起来的。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将微商经营者的信誉问题绑定到其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中, 以此用来影响微商主以后的借贷、分期付
10、款等, 从而提高微商主正当经营的意识;二是把认证平台介入微店中, 在微商交易中建立大众可见的信用评价机制。四、结束语微商现处的困境, 要使消费者放心地在微商交易中购买农产品, 认可微商这种新型交易模式, 构建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是必要的。回归到实践中, 保持微商良好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使农产品市场形成规模化, 从而带动农村地区的发展。参考文献1唐霞.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 2015, 22 2李景景.微商在农村电商发展中的优势及问题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 22 3廖文芳, 陈奋.中国微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当代经济, 2016, 07 4程一帆.浅析微商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 2016, 12 5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检测报告EB/OL, 2016 年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