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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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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

2、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 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

3、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 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 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

4、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

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 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6、。 19. 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20.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21.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

7、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5.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

8、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

9、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28.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1. 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专

10、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3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3. 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34.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5.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36. 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37.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8.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

1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 39.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 41. 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

13、诉讼义务。 42. 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 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44.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 必要的共同诉

14、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 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7. 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

15、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48.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9.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50.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

16、度的一种补充。 51.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 52.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3. 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4. 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55. 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

17、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 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8. 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

18、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9.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60.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61. 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 62.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

19、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63.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64.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65. 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66. 财产保全: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20、定,这种保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67.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68.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69.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70.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

21、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71.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72.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73.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74.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

22、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75.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76.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77.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23、件。 78. 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79.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所谓一定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请求,督促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付文书。所谓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是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 80.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81.

24、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82. 债权会议: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 83.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84.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85.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

25、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以及参加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 86.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执行的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87. 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阻却有: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 88.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称为执行异议。 89.

26、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者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90.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即担保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行为。 91.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92.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执行终结。 93.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致取得财产

27、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94.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95. 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96. 仲裁监督:是指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而又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决、调解重新处理的程序。仲裁监督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97.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

28、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98.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诉讼目的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社会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29、总称。简言之,就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 3.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和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调整仲裁关系的民事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诉。7.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 8.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9

30、.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完全具备诉的构成要素,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诉。 10.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1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本作用的制度。包括合议制

31、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1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法退出案件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14.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5.一般地域管辖:即“普通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16.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定第一审受理法院的管辖。也称为“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 。 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是

32、一种强制程度最强的管辖。 18.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9.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20.管辖权的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2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

33、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2.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 24.诉讼代表人:是指作为当事人众多的一方的代表人,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有独

34、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7.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证据的锁链,才能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8.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主观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物品,称为书证。 29.物证:是指以自己固有的外形、重量、规格、成分等内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35、。 3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1.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3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一种制度。 3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3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

36、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的一种诉讼制度。 35.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 36.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和非讼案件后。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的权威性判定。38.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就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判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既非案件实体问题,又非纯诉讼程序问题。该特殊事项通常具有

37、相当的紧迫性和特别的重要性,若不解决将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实体问题的解决。 39.上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 40.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41.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4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 43.债务人的异议:是指

38、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4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非诉讼特殊程序。 45.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46.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47.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

39、组织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48.执行管辖:是指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一个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49.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委托给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一般发生在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情况。 50.协助执行: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的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 51.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提出不同意见。

40、52.执行担保: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信用或财产担保被执行人将来履行法律文书指定义务的行为。 5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5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的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前者为民事争议,后者为行政争议。 提起诉讼的前提

41、和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则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并且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负担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而行政诉讼法实行“谁处理,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结案方式和执行方式不同。 民事诉讼法实行依法处分原则,所以既可以判决结案、撤诉结案,也可以调解结案;而行政诉讼除侵权赔偿部分外不适用处分原则,因此只能判决或撤诉结案,不能调解结案。另外,民事诉讼的裁判只能由人民法院执

42、行,而行政诉讼的裁判既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执行。 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3.反诉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被告提起反诉后,使同一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即反诉的原告同时又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同时又是本诉的原告。 第二,目的的对抗性。作为一种防御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而提起的,其目的是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因而具有鲜明的对抗性。 第三,

43、相对于本诉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依附性。作为一个诉,反诉可以独立存在,既可以另行起诉,也可以在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后继续审理。但作为一种防御手段,反诉又必须依附于本诉而存在,否则就达不到防御的目的。 4.诉权的概念: 首先,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是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其次,诉权实际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利。一方面,诉权作为一种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这就决定了与诉权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与诉权主体发生纠纷的对方。另一方面,享有诉权的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享有民事

44、权益的人,与此相应,享有诉权不等于一定的实体权益主张必然得到确认,一定的实际权益主张应否得到确认,不取决于是否享有诉权,而取决于是否享有实体权益。 再次,诉权不同于起诉权。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要求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起诉权是只有原告才享有的权利,与具体的民事纠纷相依存,是一种具体的权利。 5.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首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专门行使审判权的部门独立进行审判,即人民法院系统只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其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

45、判 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独立行使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再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指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合议庭和审判员个人独立审判。 6.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应当围绕着双方争议的实际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尊重当事人辩论的结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7.协议管辖的条件: 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

46、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只能由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法院进行确定。 协议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为依据。 协议选择法院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8.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与诉讼标的之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则不是把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为了保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则完全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

47、果是由被代理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是由一方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而诉讼代理人则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产生的。 9.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既是当事人自由协商和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职能活动的过程。 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法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0.诉

48、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 可能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提供担保不是适用诉讼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

49、急的可适当延长。 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照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 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过程始终,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外人。 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不同,可以采取轻重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使用。 12.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3.起诉的条件: 实质要件。 a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 有明确的被告;c 有具体的诉讼求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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