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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79414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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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复习范围1、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1、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已达到维护自己的权利。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诉法之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

2、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特征:(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5、诉的构成要素(名词):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诉的构成要素,实际上是对名词意义上的“诉”进行内容分析。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或称诉的原因事实)。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

3、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7、诉的类型(名词):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8、给付之诉(名词):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9、确认之诉(名词):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10、形成之诉(名词):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

4、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11、诉的合并的含义: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12、反诉(名词):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饿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12、反诉的要件:(简答)(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5、提出的。(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形同的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13、民事诉权的含义(名词):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申言之,诉权是一种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是国民平等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包括着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14、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1

6、5、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是什么?(1)民事审判权有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16、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7、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18、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7、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19、诚信原则的含义及本质: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0、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21、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22、回避的法定原因是什么?(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8、对案件的公正审理。23、回避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其回避的人员或组织也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4、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

9、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25、受案范围(名词):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 ,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家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26、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又哪几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27、管辖的概念(名词):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

10、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8、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有:海事、商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纯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

11、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9、地域管辖的概念:(名词、案例)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0、移送管辖(名词):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31、制定管辖(名词):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3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

12、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33、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被诉的人为被告。34、共同诉讼的概念(名词):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35、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名词):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或以上,其诉

13、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36、必要共同诉讼(名词):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民诉法第 53 条)37、代表人诉讼的要件:(1)当事人人数较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4)代表人合格。(5)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38、第三人的概念(名词):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39、有独立

14、请求权第三人(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40、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41、诉讼代理人(名词):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

15、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42、法定诉讼代理人(名词):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43、委托诉讼代理人(名词):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4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也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

16、行为。如果当事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某些与其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的授权。45、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46、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饿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故这一属性又称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特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47、证据的分类(简答):(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2

17、)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48、证据的种类(简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49、举证时限:(名词)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但是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50、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51、无须证明的事实:(简

18、答)(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六)公证证明的事实。52、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名词):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53、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2) 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54、法院调解的概念(名词):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调,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55、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名词):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因调解协

19、议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1)调解书生效时间。通常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调解笔录生效的时间。对于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56、财产保全的分类: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草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四种。57、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58、期间:是指法院、

20、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和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59、直接送达的程序: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程序: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的程序: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问题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60、拘传(名词):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6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21、和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2、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准备(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宣告判决63、撤诉的概念: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64、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65、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66、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在我国,

2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 。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易规定第 1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 142 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67、民事裁判的特征:(1)做出民事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民事裁判是对民事争议或者有法律

23、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判定;(3)民事裁判是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4)作出民事裁判须遵循法定的程序;(5)民事裁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68、裁定的含义: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69、判决的概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是裁判权行使的典型形态,在形式上最完整、最能体现私法的权威;判决也能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其救济程序与方法也最为完善。70、上诉期间(名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

24、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 15 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 10 日。7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简答) 。(1)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72、再审程序的含义: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制度。73、督促程序的含义: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74、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在一般意义上,公示催告程序是这样的程序: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若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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