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目录 一 、 靛厂村村民委员 会致全体村民书 . 1 二 、 靛厂村村民自治 章程 . 3 ( 一) 第一编 总则 . 3 第一章 前言 . 3 第二章 村民的 基本权 利 和义务 . 3 第三章 组织机 构 . 6 第一节 村民会 议和村 民 代表会议 . 6 第二节 村民委 员会 . 7 第四章 其它规 定 . 10 ( 二) 第 二编 实施细则 . 10 第一章 村 规民约 . 10 第二章 村容、 村貌管 理 办法 . 11 第三章 计划生 育章程 . 12 第一节 基本政 策 . 12 第二节 二 胎指标 规定 . 13 第三节 奖励实 施办法 . 14 第四节 条例规 定 .
2、 16 第五节 流动人 口计划 生 育管理 . 17 第四章 新型合 作医疗 管 理办法和 实施细 则 . 18 第五章 综合治 理管理 办 法 . 20 第六章 出租房屋 及来 京人员服 务管理 办法 . 21 第七章 安全生 产管理 办 法 . 23 第八章 兵役优 抚实施 办法 . 25 第九章 住宅小 区管理 办 法 . 25 第十章 村民的 福利待 遇 . 27 第十一章 村务 公开实 施办法 . 28 第十二章 附则 . 29 2 村委会致全体村民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 靛厂村民自治章程 是以 原 靛厂村村规民约 为基础, 经修改完善,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通过, 现集印成册发 至村民手中,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 民自治章程 则是村民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约定 自治的文本, 每个村民都应珍惜 村民 自治章程 中赋予的权 利, 并积极履行规定的 义务, 为把我村建成 “ 生产发展、 生 活 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村民自治章程是在依法治村工作中完善我村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民主 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 管理、 民主监督的依据。 全体村民要监督村委会对 村民自 治 章程的贯彻执行,把我村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走依法治村之路。 村民自治章
4、程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 ,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要适应村域内外政治、 经济、 文化环境 的 变化, 审时度势地对现 行 村民自治章程 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 修改、 恳切欢迎 全 体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使 村民自治章程 在规范文本、 体现民意、 照章运作、 符 合村情诸方面日臻完善,促进全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靛厂村村民委员会 2011 年5 月25 日 3 靛 厂村 村民自 治章 程 第 一编 总则 第 一章 前言 第 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
5、利,使我村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 的民主管理轨道,根据我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并结合我村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 二条 本 章程 是 我村村民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的行为准则, 全体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 第 三条 村民在章程面 前人人平等。 第 四条 本章程 由 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监督执行。 第 二章 村民 的基 本权利 和义 务 第 五条 凡我村的村民 享有本 章程 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本 章程 规 定的义务。 第 六条 凡我村年满十 八周岁的村民 , 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 但是依照法
6、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除外 。 第 七条 村民合法的人 身、 住宅、 财产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 或限制村民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伤害村民的身体,非法侵占、哄抢、破坏、查封、 没收村民的财产和住宅。 第 八条 村民的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骂街、 写小字报、 贴大字报或其它方 法对村民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 第 九条 村民有要 求村委会公开办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权利; 对村委会和村干部 的工作,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 依法进 4 行检举、 揭发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压 制和打击报复; 禁止无端捏造 或歪曲事实、诬 告 陷害、非法聚众上访
7、或借上访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 十条 村民因 住 房、 家庭之间、 村民之 间、 村民与流动人口之间、 村民与企事 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 有依法要求村委会调解处理的权利。 对 在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村民应当自觉履行。 第 十一 条 村民有要求 帮助劳动就业的权利。 村委会应通过各种途径, 包括通过 协调村经济组织、 进行技术技能培训、 联系村域外社会招工单位等措施, 为村民创造 多渠道、 多岗位的劳动就业条件, 尽可能为村民解决劳动就业。 村委会鼓励村民通 过 从事个体、私营、参加股份制等形式实现自身的就业与增收。 第 十二 条 村民有加入 国家规定的新型农村 合
8、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村委会根据 村经济发展和资金积累情况制定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村民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 村民按规定加入 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后,享受相应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 十三 条 村民有加入 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村委会根据国家法律和 有关 政策,结合村经济实力,制定相应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村民的退休养老提供保障。 村民按规定进行投保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第 十四 条 村民有接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 成人的父母有履行保障子女完成全 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村委会在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为村幼儿园等改善设施, 为在村域内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条件
9、; 村委会鼓励 本村在校未成年 人努力学习, 对考入中专、 大专院校的学生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提 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对已参加村集体劳动的村民, 鼓励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 接受更 高层次的教育。村委会根据村经济情况尽可能为村民提供和创造受教育 良好条件。 第 十五 条 村民有遵守 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遵守社会公德, 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积极维护本村荣誉、集体利益和社 会稳定的义务,禁止打架斗殴、赌博、 盗窃、 诈骗、 抢劫、 卖淫、 嫖娼、 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村委会鼓励村民同一切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 十六 条 村民有
10、正确 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禁止家长作风、大男子主义; 5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子女有抚养、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 禁止破坏、 干涉他人婚姻 自由;禁止非法同居 及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 十七 条 村民有正确 处理邻里之间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 房屋滴水及房屋 宅基地等相邻关 系的义务;在处理相邻关系方面,必须尊重历史与现状,不得强占、 多占,损害村域整体规划和四邻合法权益。 第 十八 条 向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的村民有按规定持出租房屋合法证明、 承租人身 份证明到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站登记、 备案、 签订治
11、安责任保证书, 督促承租人到派 出所办理暂住证的义务; 出租房屋的村民对承租人有防火、 防盗、 防 煤气中毒 , 宣传 检查和监督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维护承租人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发现承租人有盗 窃、 抢劫、 卖淫 、 嫖娼 、 赌博、 吸毒 、 制黄贩 黄、 制假贩假及其它违法行为时应及 时 向村委会和派出所报告。 严禁向无合法证件、 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出租房屋。 严 禁对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举。 第 十九 条 适龄村民有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村委会根据国家法律 和政策,结合本村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军、烈属 ,复原退伍军人优抚 管理办法。 第 二十 条 村民有保持 所住
12、楼门、 楼梯间公共巷道清洁卫生和按物业管理要 求搞 好垃圾减量以及垃圾分类倾倒的义务。 严禁在楼道、 公共巷道与门前乱堆杂物、 乱倒 垃圾、乱泼污水。严禁焚烧垃圾污染环境,村民有扫雪铲冰的义务。 第 二十 一条 村民有遵守 乡村统一规划的义务。 严禁侵占街道、 巷道、 楼道、 侵 占村集体土地。严禁超出宅基地 区域内乱搭乱建违法建筑。 第 二十 二条 村民有爱 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水利、电力、医院、学校、 幼儿园、公园、公厕等 公用设施。 第 二十 三条 村民要按 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水费、 电费、 天燃气费、 卫生费、 机 动车停车费等各项应缴费用。严禁窃电、私自接电。 第 二十 四条
13、 村民在行 使自己权利的同时, 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 社 会和其他村 民的权利。 6 第 二十 五条 村民有遵 守本 章程 ,村民代表会议及村委会通过的各项决定的 义务。 第 三章 组织 机构 第 一节 村民 会议 和村民 代表 会议 第 二十 六条 村民代表 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 对 村政事务进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 途径和形式。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组成人员、 各村民 小组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名额不少于 30 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 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
14、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 七条 村民代表 必须是热爱党、 热爱社会主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具 有 一定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带头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 ,并在 群众中具有一 定威信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对不称职的代表, 经原推选单位过半数的 村民同意,可撤换或补选。 第 二十 八条 村民代表 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在每年一月、 七月分两次 召开。遇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 二十 九 条 召开村民 代表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应由党总支委员会讨
15、论通过后, 提交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 2、预先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通知村民代表,以便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3、村委会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回答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质询。 4、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村委会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 议和要求,要及时解决和答复。 7 5、在本村适当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村务公开栏,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向 村民公开的,以公开栏形式公布。 第 三十 条 村民代表会 议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向村民代表报告工作; 2、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3、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4
16、、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 三十 一条 村委会召 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参会代表签名,并 由村委会制定专 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 三十 二条 建立村民 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为本小组代表联系人, 村民代表为本小组村民的联系人; 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 见和建议;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第二 节 村民 委员 会 第 三十 三条 村民委员 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 连任。 第 三十 四条 村民委员 会在乡党委、 乡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领导
17、下负责全村的 村务工作。 第 三十 五条 村民委员 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 名组成。 第 三十 六条 村民委员 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 织 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 三十 七条 村民委员 会具有以下职责: 1、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 自己的义务。 2、办理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8 3、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维护社会治安。 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5、建立健全民调组织,调解民事纠纷。 6、 协助乡政府做好村 的民政福利、 文教卫生 、 乡域规划、 市容环境 、 绿化美化
18、 、 综合整治、普法教育、征兵等工作。 7、协助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村域内交通、消防、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各项 工作进行管理。 8、开展村民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及卫生保健工作。 9、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安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监外服刑人员农村社区矫 正工作。 10、 组织或支持村民通过 多种形式发展村域经济, 为村域经济的全面、 协调、 可 持续发展做好相关 事项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11、 依法支持村经济组织管理村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它资产。 教育和引导村 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12、 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 作。 13、协助有关
19、部门对本地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做好乡政府交办的事务。 15、处理村民的来信来访,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 三十 八条 村委会在 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决议, 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 民主集中原则。 村委会开展工作, 应当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认真听取不 同 意见,并坚持说服教育为主。 第 三十 九条 村委会在 工作中应建立健全会议、 学习 、 村务公开、 廉洁自律、 检 查监督 等各项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 四十 条 村委会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对本村的 社 会治安、 计 划生育、 民 政福利、 合作医疗、 养 老保障、
20、人民调解、 文 教卫生、 环境保 护、 村域规划、 交通消防、 村容村貌、 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 集贸市场等涉及村民生 9 活的事项, 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 提交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后实施,并作为本章程的实施细则部分。 第 四十 一条 村民委员 会下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 委 员会的成 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 作, 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内代表村委会处理相关村政事务。 第 四十 二条 村委会可 在各企业及其它所属组织设立村 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村民 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本单位, 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
21、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 组长一名, 组长由该村民小组内村民选举产生, 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亦可连选 连任。 第 四十 三条 村民小组 长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 和任务。 3、协助村委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 4、办理本小组范围内的公共事务。 5、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代 表本组村民积极参政议政。 7、召集村民小组会议 ,向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并自觉遵守接受本组村民的 监督。 第 四十 四条 村委会、 村民小组应当实行村务公开,自觉 主动接受村
22、民的监督。 一、村务公开包括的主要内容: 1、财务帐目公开。包括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 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等财务事项和明细帐目。 2、干部收入公开,包括干部的工资奖金标准,应领取的工资奖金数额和实际领 取的数额。 3、村建设规划公开。包括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建房位置和小区楼房的拆迁条 10 件、价格及位置情况。 4、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其它 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遵循的主要程序: 1、村委会将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有线电视、召 开 村民代表会议 等方式公布 ,村民小组也可设公开栏向小组村民公布。 2、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
23、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查询,并 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 四十 五条 村委会成 员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带头模范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 。 2、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严以律已、以身作则。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 第 四章 其它 规定 第四 十 六条 本村辖区 居住的成员(含流动人口、城市居民) ,在治安保卫、环 境卫生、维护公共文体设施等方面,也应遵守本章程 。 第 四十 七条 本 章程 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确。 第 四十 八条 本章 程自 XX
24、XX 年XX 月XX 日起生效。 第 二编 实施 细则 第 一章 村规 民约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在全体村民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 法, 遵守社会公德, 家 庭美德, 职业道德, 提 高自身素质基础上, 将靛厂村建成一个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 治、管理民主的文明村,特定以下公约: 爱党爱国爱首都 热爱现代新社会 11 钻研本职多努力 同心同德共致富 遵纪守法心灵美 认真学习不违法 维护集体顾大局 集体利益第一位 讲究文明语言美 文明用语人人会 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语伤人六日寒 邻里之间要和睦 街坊邻里要互助 教育子女德智体 尊老爱幼放首位 热爱清洁环境美
25、烂纸脏物不乱堆 泼水便溺守规矩 饲养宠物守条例 门前三包要落实 倾倒垃圾有秩序 房屋租赁要合法 租房手续要齐全 非法经营要取缔 用水用电不乱通 计划生育守国策 婚丧嫁娶要从简 不搞迷信不赌博 树立社会新风气 制定公约人人守 领导干部做前头 举止言行共监督 文明礼貌争上游 第 二章 村容 、村 貌 管理 办法 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 将我村建成 “村 容整洁” 的文明之村, 根据我村的 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 凡在村域范围内居住的居民、 个人和租赁单位, 都要遵守 村民 自治 章程 , 并自觉接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二、 各单位要选派一名领导, 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6、, 并设 置专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道路和绿地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 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村委会有关垃圾 密闭化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 按时 12 倾倒、按时清运垃圾,未经村委会同意,不允许私设垃圾站点,严禁乱倒垃圾渣土、 乱泼污水。 四、各单位和住户均要与村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五、 为保证环境卫生工作长效化, 村委会随时进行抽查, 对每次检查中查出的卫 生不合格的单位, 村委会将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 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单位, 村委会将派人, 出车进行清理, 所用工时和运费由不合格单位承担, 并视情节 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六、工作标
27、准 1、道路:凡属本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道路,街巷和田间路要达到卫 生清 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白色污染及乱堆杂物等。 2、 公厕: 要定时清扫, 定期打药消毒, 粪便清淘要及时, 粪堆、 粪坑做到封闭, 保证干净整洁。 3、幼儿园:室内干净整洁,无蚊蝇,玻璃明净,食品卫生,餐具消毒,专人专 用,饭前便后要洗手,衣服整洁,院内外卫生清洁有花草。 4、住户:个人卫生好,屋内干净整洁,空气新鲜,无异味,常洗被褥,院内清 洁,有花草,院外无堆物堆料(垃圾倒在村委会指定地垃圾点) 。 5、各单位办公室:室内卫生整洁,院内堆物堆料整齐。 第 三章 计划 生育 章程 第 一节 基本 政策 第 一条 为更
28、好地执行 国 家计划生育政策 ,落实“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提高人 口素质 ”, 坚持晚婚、 晚育、 优生、 优育、 优教的新的生育观念。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 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北京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 和丰台区计生委、 乡计生办、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结合本 村 13 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靛厂村的计划生育管理章程。 第 二条 计划生育是我 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我村 村民及在我村暂住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执 行本章程。 第三条 计划生育 工作是一项 社会系统工作, 要切实
29、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 负 总责, 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村企事业和辖区内单位在制定社会福利、 劳动就业、 以 及其他方面同时, 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 晚育、 优生、 优育, 要通力 协作, 齐抓共管, 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 四条 建立健全 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有专人主管协调本村的计划生育 工作。 逐级签订责任书, 单位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各基层单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 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全员管理, 我村村民和辖区内常住人口都要自觉遵守 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章程。育龄妇女 在不生育期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适应的避孕措施, 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
30、务。 第 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 生育子女, 实行 生育服务证 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怀孕 3 个月内应先到村委会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 ,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孕妇健康 档案并进行体检,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 。 外省市、 区、 县的育龄妇女与本村青年结婚, 必须符合户籍地和北京市的生育规 定,准备好所需材料,到计生部门办理随父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件的均允办理。 第 二节 二胎 指标规 定 第 七条 公民有生育 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在实行 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 八条 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 县以上计划生育
31、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4 (1)只有一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疾残,不能成为正常劳 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生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 子女后又怀孕; (4)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 育一个子女,其它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 姐妹数人,只照顾
32、一人并都是农业户口) ; (8)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 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 第 三节 奖励 实施 办法 第 九条 鼓励村民晚婚 晚育 (1)鼓励晚婚晚育,坚持优生优育,提倡男女青年婚前体检。 (2) 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初婚育龄妇女, 年 满 二十四周岁以上的 初 育者为晚育, 男女青年达到晚婚年龄的 , 各享受晚婚假七天, 享 受晚婚晚育待遇以女方为主, 女方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的均 不享受待遇, 禁止违法结 婚。 (3) 本村育龄妇女实行晚育的, 享受产假 90 天, 晚育奖励假30 天, 不够晚育 的 只享受
33、产假90 天, 无职业人员计生用工按每天 20 元计算。 达到晚育的 奖励金额: 剖 腹产 为2000 元, 顺产 为1000 元, 以医院开出的收费单据和证明为准 ; 在新农合定点 15 医院生育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新农合的报销政策。 宫外孕凭医院证明、 因妇科 疾病手术、 拆除子宫卵巢的妇女, 计划生育不予报销, 按新农合报销政策和村住院报销办法执行。 (4) 凡我村育龄妇女 , 需要 人流手术、 取环手术、 放环手术、 绝育 术 等计划生育 手术的,应按上级规定到合同医院去手术,方可按规定报销手术费及医药费。 (计划 生育合同医院为: 丰台医院、 电力医院、 国医 院) , 对实施放环手术的
34、育龄妇女给假 5 天,营养补助费50 元, 并报销放环手术费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取环的,给假 1 天, 并报销取环手术费 用 ; 放环怀孕人流术后给假 15 天, 营养补助费50 元, 并报销人流 手术费 用;未放环怀孕人流术后给假 15 天, 并报销人流手术费用;中期引产给假 30 天, 营养补助费50 元, 并报销引产手术费 用 ; 女方绝育术给假30 天, 男方绝育术 给 假7 天, 营养补助费 200 元, 并报销绝育手术费 用; 以上计划生育请假、 休假各单 位 不影响出勤。 非婚生育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5) 领取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 证 后, 本村 村民男女双方 都在本村
35、工作的, 幼儿 园免收托费,一方在本村的收一半托费, “六一儿童节”本村职工的独生子女发放 50 元慰问金,到孩子18 周岁止。春节前对每个独生子女家庭进行慰问。 (6) 本村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一年发放一次, 奖励费自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果一方在乡企业或国营单位职工, 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各担负 50%。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每人可享受 1000 元一次性奖励。 第 十条 第一胎为双胞 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不予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凭 计生证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六一” 、春节的慰问, 不享受独 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 1000
36、 元一次性奖励。 第 十一 条 我村每年免费 为本村育龄妇女 进行健康体检一次, 未 参加体检的采取 走访的方式入户。 第 十二 条 对符合 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 在取得 生育服 务证 后, 经 本 人申请退回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都是本村村民由村政府给予一次性 1000 元奖励, 如一方在乡企事业或国营单位的职工,由男女双方单位各担负 50%。 第 十三 条 对符合 享受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村民和符 16 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伤残、 死亡) 的村 民, 村计生办负责为他们办理领取扶助 金手续。 第四节 条 例规定 第十 四 条 对违反 条例 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
37、妻,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 养费的征收标准 , 以做 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 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1)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 按 做出决定的前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 纯收入的3 至10 倍征收。 (2)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第一项的征收标准加倍 征收。 (3)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做出决定的前一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 入的1 倍征收。 (4)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 女 方生育时不满 28 周岁且距生育第一 个子女的间隔不满四年的, 按做出决定的前一 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 收。 对
38、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均纯 收入或者前 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 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 (以下简称实际收入) 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 按照前三项 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5)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上四项相应规定的征 收标准执行。 (6)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的、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 (1)至(4) 项 相应条件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 费。 17 第十 五 条 收养子 女应符合 收养法 规 定, 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对不符 合收
39、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 超计划生育,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六 条 超计划生育 子女的夫妻, 除交纳社会抚养费外, 追回夫妻以前享受的 独生子女的优待和奖励, 不享受农村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聘任为干部的予以解聘不再 录用。 第十 七 条 育龄夫 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 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本村不予接收。 第十 八 条 凡与我 村村民登记结婚的育龄妇女,在户口未迁入本村前生育子女 的,本村不承担产假产费。 第十 九 条 征收社 会抚养费应一次性交齐, 对确实有困难的, 经 乡计划生育办公 室同意后 ,可分期交纳,但第一个月内必须交纳所征收总额的 50
40、%以上,剩余部分按 期交纳滞纳金(按照银行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交纳) 。 第 二十 条 虚报 、 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为超计划生育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伪 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录用计划外生育者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节轻重可予警告并处以罚 款2000 元。 第 二十 一条 对威 胁、 侮辱、 殴打、 阻挠、 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妨碍计划 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条例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 五节 流动 人口 计划生 育管 理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按照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 作条例执行。 第 二十 二条 落实现居 住地管理的规定, 为他们提供宣传、 知情选择避孕工具发 放的服务项目。 第 二十 三条 本村出租 房主、 出租经营场地负责人, 有责任向流动人口宣传本地 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接受我们的管理, 发现超计划生育怀孕、 生育要及时汇报, 并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在我村有一个良好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