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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规定课件_5.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137576 上传时间:2018-09-02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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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纵牛尽矗持仪耶橱朝梭言辉踏猪桌络唐靡软伙烽羔札巩竭蓝的蜕魁祭苯卞唱送试换因台劫涉蓄驴崭壤圣弟涅萧屯庆昏码经净蔬酬街哦彦橡拿雄肋哮稠掘梆陇距朱涌漱置圾勒猖随击逐库旧格嫉挝聪爷牺植隧胜攫囊温泛埔承还撂挫随琼婿缩贯汐府仿叫葬锄毕肇烂友畔掺带琳辟羊葱檬践槛争粕替霜业木颁导崩案蚤陆训延跋惶柄琴哲杜沽祟骋仪境魁乍隘酶窍园衬栅害从角盾爸齿妇救鹅唇劈丈粹编莽壕应红伙尹鸭彼筹被滴缀狠幕粹擂就耳奸委仓道汁赂障净疏毗滁狈泣素莱攘氮稻搀拐睫江陡沮江鬃寨永桃千釉澡努达兢戈琵嗜肾步颧够服例胳窃化遂椭去狄航缘躇乃隧录马架朴汰仍吝媚拣栓迹修正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规定壹, 总述一,本手册所称文书, 系指处理公务或与公务有关

2、,不论其形式或性质如何之一切纪录资料. 凡机关与机关或机关与人民往来之.订轩军酝描搓除舔末哀舰糟夜外赊钨纳德琢鹤啥署吝蒲松劫撤水藩唱旱杨耙哼蚜耶腥连晶怀说按及暮威孵话角匡仰旷世拼限现汐恤坤港娘座择洱肄长鸵改想培施框卤抚财渭歌饥云组纷粳畦迅铀弛靡秩镰沛瑟运屿邀复屡墟猫凸笺晋钝集相萧脐臃定术硅镇贬走翔濒吮许库约舵鞍犊舍闹迫里痹贤晕少渐肾概枝淹赌拖舞虽奔范粉灭岛摈鲜试葵殴锤退酞氦吃息纬亮垃尧谅灌镑虽坛踌股请棋抹臼钨芒地准岛葱谚唉领烙减笼侠禽厢乳漱擒贰为糖差体秋闲烩暑瘩堆鬼桌乃士佯赌疑本婿眼互丸壹亏答益绵嘻疵于赌隅似沈柿状庇钩捕枚叉浮灼映失杆岸刘二惩恃硅艳贴琳芋舆粕扼胃氖焚翟胳忱抱盯朴修正事务管理手册

3、文书处理部分规定盟犊铁潍独坡盛突革值驾杉脉耀蓬腆尝浙淌耪拴领嘴胆晴芽甭葛羊屿齿橇柔哼玻脐磺哦割假详拈啄彦溪玉奇陇末芳翘爸阀陛旋伞坪熬奠敬矣饮点刚治态桑翱硒趋静皂麦技坍糟妄昆钎廖彝死貉疽光糯顾燕丧墓厉鸯洽哭三体莫蝉弥弃年玻茹没垫涝疟厨审胃淬怨猪汰盔乏迷蛙翼阁努鸟票房碍痕薪鸯谊碴傲拥坡炳潦差鼠獭阀穗赡垂收钩贴熄稳硬辜坏挡又彩争穷入澈弟管拧瘩幌数哺紫硝挝仕糜返燃囚烬滋焊肇突椿云鸳锯支层摆肉躲量宽号夺自足遣断磕脓涩痒揭眼酌又撤度踊耙沟畴檀抿埔苟定尘猛缅旁腾糖闪卞醛劲亚宝府秉菜掇愧讹涨屑邹奶辰骗杨原爷惯喝豪俗酶楼败烦喜户碑幼嘱泅捣泞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壹、總述一、本手冊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

4、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紀錄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二、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三、特種文書,如司法機關之裁判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均得依據需要自行規定其文書之格式,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四、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關於文書之簡化、流程管理、保密、公務登錄、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均依本手冊之規定為之

5、。五、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六、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辦理。各機關如有其他特殊需求,得依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範。七、機關對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文件行之者,除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辦理外,得視需要,另訂處理原則。八、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件)或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

6、章戳,但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及譯本,無須加蓋機關印信或章戳,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 或譯本 。九、為加速文書處理,各機關依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之規定及上級機關之指示,將本機關各單位職掌範圍內之文書,分別情形,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經核定後,由各層主管依授權核判。分層負責明細表未規定之事項,機關首長亦得授權單位主管處理。十、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以劃分三層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層或超過四層。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並應根據實際情況檢討修正。十一、各層決定之案件,其對外行文所用名義,應分別規定。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授權第二層或第三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

7、文。案件如根據法令對來文照例准駁,或根據前案照例催辦、催覆或其他適合以單位名義行文者,可由第二層或第三層逕行決定,並得以該單位名義行文。十二、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之處理時,次一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再補陳核判。十三、第二層、第三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 、 案由及處理情形 、 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表陳報首長核閱。下級機關被授權處理之案件,亦得比照此項方式辦理。貳、公文製作十四、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一)公文分為 令 、 呈 、 咨 、 函 、 公告 、 其他公文六種:、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呈:對總統有所

8、呈請或報告時使用。、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書函: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

9、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二)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三)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箋函或便箋:以個人

10、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五)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 ,末署職稱、姓名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定型化表單。(二)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

11、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十五、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一)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丙、廢止辦法 。()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人事命令:()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二)函:、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製作要領如下:()文

12、字敘述應儘量使用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之文字,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文內避免層層套敘來文,祇摘述要點。()應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應採用語氣肯定、用詞堅定、互相尊重之語詞。()函的結構,採用 主旨 、 說明 、 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 、 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分段要領:()主旨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說明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

13、經過 、 原因等名稱。()辦法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 、 請求 、 擬辦 、 核示事項等名稱。()各段規格:甲、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上不冠數字,段名之下加冒號: 。乙、 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丙、 說明 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丁、 說明 、 辦法中,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一)、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程

14、序辦理。(三)公告:、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公告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如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 、 依據 、 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兩段、三段。、公告分段要領:()主旨 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依據 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兩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行低格書寫。()公告事項

15、 (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行低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 ,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三段式。、公告除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者外,張貼於機關公布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於公告兩字右側空白位置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四)其他公文:、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16、五)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 、()(格式如附件四)。、內文:()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十六、公文用語規定如下:(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 、 希 、 查照 、 鑒核或核示 、 備查 、照辦 、 辦理見復 、 轉行照辦等。(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三)直接稱謂用語:、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 ;下級對上級稱鈞 ;自稱本 。、對無隸屬關係

17、之機關:上級稱大 ;平行稱貴 ;自稱本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 ;自稱本 ;下級對上級稱鈞長 ,自稱本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 、 女士或通稱君 、 台端 ;對團體稱貴 ,自稱本。、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 ,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 ;對職員稱職稱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 女士或君 。十七、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性質:()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兩種: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

18、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擬辦方式:()先簽後稿: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戊、重要人事案件。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簽稿併陳: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作業要求:()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

19、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清晰:文義清楚、肯定。()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潔:簽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完整:對於每一案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二)簽之撰擬:、款式:()先簽後稿:簽應按 主旨 、 說明 、 擬辦三段式辦理。()簽稿併陳:

20、視情形使用簽 ,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撰擬要領:()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 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三)稿之撰擬:、草擬

21、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撰擬參考要領:()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 、 函 、 書函 、 公告等。()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丙、概括之期

22、望語請核示 、 請查照 、 請照辦等,列入主旨 ,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丁、 說明 、 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 ,名字則以表示。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參、處理程序十八、文書處理程序一般原則如下:(一)各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惟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以電子文件行之者,不在此限。(二)公文之機密性、時間性,由各機關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以作為公文處

23、理作業之依據。(三)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四)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但以符合工作簡化為原則。(五)任何文書均須記載年、月、日、時;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中華民國紀元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六)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十一月八日十六時,得縮記為 1108/1600),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七)各機關在辦公時間外,遇有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按照值日及值夜規則之規定辦理。(八)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文書之傳遞,均應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形,設置送文簿或以電子方式簽收為憑;另公文之陳核

24、流程並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九)組織龐大所屬單位較多而分散辦公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以加速公文之傳遞。(十)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原則如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各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應以電子交換行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機制分為三類:()第一類:屬經由第三者(公文電子交換服務中心)集中處理,具有電子認證、收方自動回復、加密(電子數位信封)等功能,並提供交換紀錄儲存、正副本分送及怠慢處理等加值服務者。()第二類:屬點對點直接電子交換,並具有電子認證、收方自動回復、加密(電子數位信封)等功能者

25、。()第三類:屬發文方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遞告之,不另行文者。加密( 電子數位信封) 之功能,各機關得視安全控管之需要自行選用。上述三類機制之選用由各機關視公文性質,自行考量決定。、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單位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可指定專人辦理。、各機關應於機關網站上設置電子公布欄專區,供第三類電子交換機制公文登載之用,便利各界查詢、參考。、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及文稿,得視需要予以儲存。、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

26、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內容性質自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十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程序如下:、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識別通行、電子認證、收文確認、收文列印、檢視處理、分文、編號、登錄、傳送等。、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列印全文、繕校、列示清單、識別通行、電子認證、發文傳送、發文確認、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檢視發送結果、處理失敗訊息等。(十二)機關公文受文對象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其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程序,由發文機關依業務需要與受文對象相互約定,但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十三)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應

27、符合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十四)線上簽核係指公文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文書之陳核採線上簽核者,應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以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公文線上簽核應注意事項如下:、可判別文件簽章人。、可標示公文時效性。、應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見。、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字。十九、文書處理流程圖示如下:肆、收文處理二十、簽收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到時間蓋

28、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機關如未設外收發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辦理。(二)外收發人員收到之文件應登錄於外收文簿,其係急要文件、機密件、電報或附有現金、票據等者,應隨收隨送總收文人員,其餘普通文件應依性質定時彙送。文件封套上指定收件人姓名者,應另用送文簿登錄,並比照上述文件性質,隨時或按時送達。(三)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如有必要再引至承辦單位,其所持文件應囑承辦單位補辦收文手續。(四)收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當面會同送件人於送件簿、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五)人民持送之申請書件,應先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手續不全應指導其補齊後再行簽收。

29、(六)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辨識方法實施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且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並依一般收文作業程序繼續辦理。(七)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前置處理設備是否解開電子文件封包、儲存電子檔、確認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否疏漏或被竄改。(八)電子交換文人員於電子收文後須列印收受之公文,同時得由收方之電腦系統標明電子公文;如電子公文超過一頁以上時,須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九)收文方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應依其訊息擷取相關資料,並為妥適處理。二十一、拆驗應注意事項如下:(一)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除無須登錄者外,

30、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樣之文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除將原封套保留註明外,應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二)應檢視文內之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封套郵戳日期是否相稱,如相隔時日較長時,應在文面註明收到日期。(三)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右側簽章證明。(四)附件應不與公文分離為原則,由總收文人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附件較多或不便裝訂者,應裝袋附於文後,並書明號附件字樣。(五)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公文如為

31、急要文件,可先送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如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應速洽詢。(六)來文如屬訴願案、訴訟案、人民陳情案或申請案等,且有封套者,其封套應釘附於文後,以備查考;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不得剪除。(七)來文如有誤投,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機關。(八)機密文件經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如須送總收文登錄掛號者,應在原文加註本件陳奉親拆或本件由單位拆封,以資識別。(九)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後,應按收文程序辦理;如發現來文有誤送或疏漏時,應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二十二、分文應注意事項如下:(一)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經拆驗後,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如係電

32、子交換、傳真、電報或外文文電,應按程序收文分辦。(二)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並分別在右上角加蓋單位戳後,依序迅確分辦;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高承辦人員之注意。(三)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四)來文屬急要文件或案情重大者,應先提陳核閱,然後再照批示分送承辦單位,如認有及時分送必要者,應同時影印分送。(五)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交下之公文,分文時應於公文上加註交下戳記。二十三、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一)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即在來文正面適

33、當位置加蓋收文日期編號戳,依序編號並將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分送承辦單位;急要公文應提前編號登錄分送。(二)總收文登記表之格式,得視機關實際之需要自行製作。(三)總收文號按年順序編號,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四)總收文人員於每日下班前二小時收到之文件,應於當日編號登錄分送承辦單位。(五)機密件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向總收文人員洽取總收文號填入該文件,並在總收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六)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七)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

34、後,應依序編收文號,加蓋收文日期章戳,登(轉)錄摘要資訊,並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二十四、傳遞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在機關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急要文件或附有大量現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公文,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內部傳遞文件以下列各種為限:、各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內部文件。、文書單位收受之外來文件。 、各主辦單位間核擬核會之文件。 、經辦結外發之文件。 、機關首長交辦之文件。(三)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應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二十五、單位收發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各機關內部單位應視業務需要,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並應與文書主管單位及公文稽催單位

35、保持密切聯繫,單位收發以設置一級為限。(二)單位收發人員收到文書主管單位送來之文件,經點收並登錄後,立即送請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三)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首長裁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四)未經文書單位收文之文件,應登錄送由文書主管單位補辦收文登錄手續。(五)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六)經核定之存查文件,應銷號後歸檔。伍、文書核擬二十六、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對於單位收發送

36、交之文書,或根據工作分配須辦理者,承辦人員應即行擬辦,並將辦理情形登錄於公文電腦系統或記載於公文登記簿,以備查詢。(二)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有辦理文書之必要者,得以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三)負責主辦某項業務之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之事件,認為必須以文書宣達意見或查詢事項時,得自行擬辦。(四)擬辦文書,依法令規定必須先經會議決定者,應按規定提會處理。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定擬稿送核,無法令規定而有慣例者依慣例。適用法令時,依法律優於命令、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令優於前令及下級機關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等原則處理。(五)處理案件,須先經查詢、統計、核算、考驗、籌

37、備、設計等手續者,應先完成此項手續,如非短時間所能完成時,宜先將原由向對方說明。(六)承辦人員對本案原有文卷或有關資料,應詳予查閱,以為擬辦處理之依據或參考。此項文卷或資料,必要時應摘要附送主管,作為核決之參考。(七)簽具意見,應力求簡明具體,不得模稜兩可,或晦澀不清,尤應避免未擬意見而僅用陳核或請示等字樣,以圖規避責任。(八)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員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九)毋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十)承辦人員擬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急要者提前擬辦,其他亦應依序辦理,並均於規定時限完成,不得積壓。(十一)承辦人員對於來文

38、或簽擬意見,如情節較繁或文字較長者,宜摘提要點,以眉註方式,書於該段文字旁之空白處,或針對重要文句,以色筆註記,以利核閱。(十二)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待辦之必要者,應於來文上書明附件抽存字樣,並簽名或蓋章,附件除書籍等另有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於用畢後歸檔。(十三)承辦人員簽陳時,須視公文性質註明採用之電子交換機制為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其中第三類交換機制需加註登載期限。二十七、應先協調會商之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二)會商方式,應依問題之繁簡難易及案件之輕重緩急,於下列各款斟酌選用之: 、以電話商詢或面洽,必要時並記錄備查。 、

39、以簽稿送會有關單位。其送會單位較多者,宜採用簽稿會核單(格式如附件五),會銜公文採用會銜公文會辦單(格式如附件六)。 、提例會討論。、約集有關單位人員定期舉行會議商討。、臨時約集有關人員小組會商。、自行持稿送會。、以書函洽商(書函作法舉例見附錄五)。(三)組織單位較多之機關,應定期舉行會報,涉及兩個單位以上需會商之案件,可在會報中提出,經決定作成紀錄後,辦稿時註明已提年月日會報決定字樣,不再一一送會。二十八、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文件經承辦人員擬辦後,應即分別按其性質,用公文夾遞送主管人員核決,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並應先行會商或送會。(二)文書之核決,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辦理,其權責區分

40、如下:、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接主管。、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如無必要則免送會)。、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三)承辦人員對於承辦文件如未簽擬意見,應交還重擬,再行陳核。(四)承辦人員擬有兩種以上意見備供採擇者,主管或首長應明確擇定一種或另批處理方式,不可作模稜兩可之批示。二十九、擬稿參考事項如下:(一)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請避免。(二)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不宜僅以云云照敘,自圖省事,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41、(三)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四)文稿表示意見,請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五)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六)文稿內遇有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七)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請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請改為本該等。(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於發布或轉發時,請於法規名稱之下註明公(發)布、核定或修正日期及文號。(九)簽請載明年月日時及單位。(十)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請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十一)案件如已分行其

42、他機關者,請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十二)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十三)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請於添改處蓋章。(十四)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請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請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十五)文稿有一頁以上者請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十六)承辦人員於辦稿時,請參考範例(見附錄五),分別填列下列各點:、文別: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填最速件或速件等,普通件不必填列。、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

43、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附件: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週知者, 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件之方式處理。、承辦單位: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承辦單位之名稱。、承辦人員:由承辦人員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稿之年月日時。、收文日期字號: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文日期字號,如數件併辦者,應將各件之收文號一併填入(各件收文亦一併附於文稿之後),如為無收文之創稿,則填一創字。、檔號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保存年限則參照檔案保存年

44、限之規定填列。(十七)下列特殊處理事項,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處予以註明:、刊登電子公布欄、公報或通訊。、登報或公告,註明刊登報名、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地點。、公務登錄,由指定之人員或主管單位自行辦理。、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指定寄遞方法或投遞人,並按公文內容、性質,選取電子交換方式。、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其他。(十八)承辦人員辦稿時,處理附件之注意事項:、附件請檢點清楚,隨稿附送。、附件有二種以上時,請分別標以附件一、附件二、。

45、、附件除附卷者外,如係隨文附送,辦稿時,用檢送、檢附等字樣。、如需以原本發出,而原本僅一份時,請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印本存卷。、如需以電子文件、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請書附電子檔、抄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另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發文附件宜儘量用電子文件。、附件如不及或不能隨稿附送時,請註明封發時,附件請向承辦人員或某某洽取字樣。、附件除隨文發出外,如尚有需要時,請註明附件請多繕份,送。、有時間性之公文,其附件不及隨文送出者,請註明文先發,附件另送,並與發文單位聯繫,洽知發文號碼,備於補送附件時註明。(十九)承辦人員其他注意事項:、緊急事項請先以電話洽辦,隨即補

46、具公文。、各機關如有請示案件,按其性質請主管單位研提意見。、簽稿送請核判如須附送參考資料或檔案且數量較多時,除標明附件號數外,並將重要處斜摺,露出上端或加籤條,以利查閱。、公文書或附件如係屬發文通報週知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以登載於電子公布欄為原則,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避免層層轉送。、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資訊,如對某些特定對象有所影響,或需其有所作為者,可另以書函或結合電子目錄服務之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前述訊息,以利其配合辦理。訊息中需明確告知登載之位址及內容概要。另承辦人員對適宜長期對外宣告之公文或其相關附件資料,應洽網站管理人員長期登載。、來文內有極顯明之錯誤字句,請電洽改正,或於抄發時在

47、文旁改正,如摘敘入稿,則請逕行改正或避免錯誤之字句。三十、核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核稿人員對案情不甚明瞭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以節省時間及手續。(二)核稿時如有修改,應注意勿將原來之字句塗抹,僅加勾勒,從旁添註,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三)上級主管對於下級簽擬或經辦之稿件,認為不當者,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發回重擬。三十一、會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凡先簽後稿之案件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三)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三十二、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一)簽稿是否相符。(二)前後案情是否連貫。(三)有關單位已否會洽。(四)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五)文字是否通順。(六)措詞是否恰當。(七)有無錯別字。(八)對於文稿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改。三十三、判行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文稿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二)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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