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几点思考法院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但最根本的是要积极的做好自我监督、自我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既定标准和方法,对法官裁判的案件进行一定的监督、审查,作出相关评查结论,并可以把评查结论作为对法官奖惩考核的客观依据使用的过程。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意义就在于提高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为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奠定基础。一、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案件质量评查
2、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获取质量信息,全面掌握法院审判质量情况;二是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案件所存在的质量瑕疵;三是提高审判水平,通过奖优罚劣,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四是改善司法管理,通过评查发现管理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五是发现违法违纪,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为使其功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将案件质量评查定位于管理制度较好。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一)被评查人员的情绪抵触问题。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这使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获得
3、广大法官的认同和支持显得较为困难。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法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减被评查人员的抵触情绪,改变评查就是纠错和处罚的观念认识。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使法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法官和法院的双赢。 (二)评查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问题。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庭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甚至使评查工作
4、完全流于形式。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考核、晋升、评优、经费方面给予其适当的政策倾斜;评查人员不仅要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自律意识强,更要真正抛开私心,真抓严管,评查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三)评查的标准确立问题。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但如何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容易发生分歧,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质评标准不能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要设置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但如何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
5、细,要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质量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四)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评查工作应抓住公正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审判质量到裁判文书,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质量进行评查。为充分尊重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在标准把握上可以考虑实体从宽,程序从严;并且实体差错的认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让法官充分行使申辩权后,由审判委员会予以认定。改变只将评查的重点放在程序公正上,真正发挥评查工作的
6、价值意义。 (五)评查的方法运用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通过看、听、评、报等多种形式,拿捏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结合本院的收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普查与抽查的关系,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事前确定的评查内容,从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审限、裁判到最后归档的各个环节逐一进行评查,并做好记录。可能有问题的,应当听取承办人的解释,避免因评查人员的片面认识对案件作出错误的
7、评价。对于评查出来的差错,也不能过度公开化,可以通报到案件;对不及时整改的,通报到个人,避免伤害法官的自尊心和尊严。 三、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建议那么,怎样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一)端正工作态度,强调工作方法。对案件进行评查不是指导办案,也不是干涉办案,所有验收每一件案子时,应从旁观者的角度发现问题。从履行法院内部监督者职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客观地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讲究工作方法,绝对不能带半点嘲讽、轻视的情绪与承办人交换意见。 (二)案件评查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才能发挥监督员作用。如不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不仅发现不了问题,还可能将正确的当成错误的。 (三)正确处理好与案件承办人的关系,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关系。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方面,审判监督庭与案件承办人、其他审判业务庭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是一个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与承办人交换意见,征求承办人的看法。形式可以多样,向承办人所在的业务庭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建立良性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四)评查后实体处理,应充分发挥集体的作用,主要是对问题把握不准的,必须经庭内合议。争议较大的可以提供多种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或分管院长汇报,确保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