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 一体机保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省保密局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严禁擅自利用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对涉密文件进行复印。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的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严禁复印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复印机密级或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在本局文印室进行复印。复印涉密文件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复印时间、份数、文件名、密级、批准领导、经办人、复印人等,涉密文件复印登记簿年底移交局档案室长期保存。凡复印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用后归档或交机要室按规定清退销毁。负责涉密文件复印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尽职守,不准私自复印未经批准的涉密文件。严禁利用数字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的数字记忆功能擅自存储涉密文件信息。第四条 用于复印国家秘密的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只允许单机使用,禁止与其他各种网络设备连接。第五条 禁止在传真机和联网的多功能一体机上接收、传发涉密文件。第六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机构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保密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