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 XX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1、XX 年 12 月底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以离退休日期为准)。2、不含企业离休干部、按事业单位标准(事改企标识为 1 的)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和退休类别为“64 号文 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1、退休人员(1)普遍调整A、按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提高 170 元。 B、按比例调整:按当前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加【(现月养老金发放标准-编号 145-33(地方性补贴)*%】(四舍五入保留到角)。(2)适当调整A、年龄调整。XX 年 12 月 31 日前满 70 不满 75 周岁的,增加 30 元;满 75 不满 80 周岁的,增加 50 元
2、;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增加 90 元。其中 XX 年 1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31日间刚达到 70、75、80 周岁的,再分别增加 220 元、130元、240 元。B、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C、企业退休的获省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可重复享受。2、退职人员(1)普遍调整A、按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提高 136 元。 B、按比例调整:按当前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加【(现月养老金发放标准-编号 145-
3、33)*%】(四舍五入保留到角)。(2)适当调整 XX 年 12 月 31 日前满 70 不满 75 周岁的,增加 30 元;满 75 不满 80 周岁的,增加 50 元;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增加 90 元。其中 XX 年 1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31日间刚达到 70、75、80 周岁的,再分别增加 220 元、130元、240 元。 3、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加 500 元、400 元和 300 元。此项不作为计发老工人 1-3 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1、调整范围。 退休类别为:64 号文一次性补缴退休。2、调整方法。领取一档待遇的(601 元),月增加 138元; 领取二档待遇的(492 元),月增加 123 元; 领取三档待遇的(383 元),月增加 10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