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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114414 上传时间:2018-09-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0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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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 筑 业 企 业 主 要 指 标月 度 快 速 调 查 制 度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编印二七年七月 1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一、 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下称“快速调查制度”)。(二)调查内容:月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三)调查范围:本表由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填报。(四)组织与实施:本“

2、快速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一布置,并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简称统专会)具体承办。(五)报送要求: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 22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建设部网站,建设部网址:http:/。(六)考虑到“快速调查制度”的时效性,各企业报送的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均按企业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七)本“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八)本“快速调查制度”以“千元”和“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九

3、)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2 建 筑 业 企 业 主 要 指 标 月 度 快 速 调 查 表表 号:建 施 快 0 1 表制表机关:建 设 部法人单位名称: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法人单位代码: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0734 号200 年 月 有效期至:2 0 0 9 年 7 月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年初至本月 底止累计 上年同期 累计甲 乙 丙 1 2一、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01 千元二、建筑业总产值 02 千元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03 平方米四、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04 平方米五、企业总收入 05 千元其中:工程结算收入 06 千元六、利润总额 07 千元七、工程结算

4、利润 08 千元八、应收工程款 09 千元其中:竣工工程 10 千元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填报。2、本表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月后 22 日前。3、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接报送,数据发至建设部网站,可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 3 二、调 查 表 式建 筑 业 企 业 基 本 情 况表 号:建 施 1 0 1 表制表机关:建 设 部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0734 号 年 有效期至:2 0

5、 0 9 年 7 月01 法人单位代码 02 法人单位名称: 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5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04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行政区划代码06 通讯号码 13 开业(成立)时间邮政编码 年电话号码 分机号: 月传真号码 分机号: 电子信箱 网 址: 07 行业类别19 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9其它09 隶属关系 20 从业人员数(人)18 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110 国有企业120 集体企业130 股份合作企业140 联营企业141 国有联营企业142 集体联营企业143 国有与集

6、体联营企业149 其他联营企业150 有限责任公司151 国有独资公司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 股份有限公司170 私营企业171 私营独资企业172 私营合伙企业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他企业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300 外商投资企业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 外资企业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央20 省40 市、区60 县61 街道62 镇63 乡71 居委会72 村委会

7、90 其他合 计十万 万 千 百 十 个21.企业资产情况百 亿 十 亿 亿 千 万 百 万 十 万 万 元 千 元1.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资 本 )2.年末资产合计百 亿 十 亿 亿 千 万 百 万 十 万 万 元 千 元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请 填 写 一 到 三 个 主 要 外 资 来 源 国 或 地 区 )汉 字 名 称 代 码12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4 三 、 填 表 说 明 及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一 ) 建 筑 业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建 施 1

8、01 表 )本 表 为 一 次 性 调 查 表 , 企 业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需 重 新 填 报 。 填 报 本 “快速 调 查 ”表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 应 按 照 统 一 布 置 的 “法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表 ”( 即J101-1 表 ) 要 求 , 提 供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报 送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01.法 人 单 位 代 码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编 制 规 则 ( GB11714-1997) , 由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业

9、、 事 业单 位 、 机 关 和 社 会 团 体 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 始 终 不 变 的 法 定 代 码 。法 人 单 位 代 码 由 八 位 无 属 性 的 数 字 和 一 位 检 验 码 组 成 。 在 填 写 时 ,要 按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02.法 人 单 位 名 称 : 即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单 位 全 称 , 与 单 位 公 章所 使 用 的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03.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和 职 务

10、 : 即 依 照 法 律 或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 代 表法 人 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04.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指 根 据 建 设 部 2001 年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定 申 请 并 授 予 的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编 号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由 16 位 代 码 组 成 ,分 主 码 (14 位 )及 副 码 (2 位 )二 个 部分 。 本 调 查 表 只 要 求 填 写 主 码 ,应 按 照 已 批 准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05.单 位 所 在

11、地 及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即 为 单 位 实 际 所 处 的 详 细 地 址 及 行 政 区划 代 码 等 。 分 三 部 分 填 写 :第 一 部 分 : 单 位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 写 明 单 位 所 在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 地 ( 区 、 市 、 州 、 盟 ) 、 县 ( 区 、 市 、 旗 ) 、 乡 ( 镇 ) 以 及 具 体 街( 村 ) 的 名 称 和 门 牌 号 码 ,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 码 或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第 二 部 分 : 单 位 归 属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 居 委 会 或 村 委

12、 会 。 位 于 城 市 内 的 单 位 填写 所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居 委 会 的 名 称 ; 位 于 农 村 的 单 位 填 写 所 在 村 委 会 的 名 称 。第 三 部 分 :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06.通 讯 情 况 : 包 括 电 话 号 码 、 邮 政 编 码 以 及 电 子 信 箱 和 网 址 。07.行 业 类 别 : 是 根 据 本 单 位 从 事 的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对 各 类 单 位 进 行 分 5 类 。 行 业 代 码 以 本 单 位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 比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

13、4-2002) 建 筑 业 中 的 小 类 填 写 , 即 四 位 小 类 码 。09.隶 属 关 系 : 指 本 单 位 隶 属 于 哪 一 级 行 政 管 理 单 位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单 位 隶 属 代 码 ( GB/T12040-1997) 分 为 : 中 央 、 省 、 市 ( 地 区 ) 、 县 、街 道 、 镇 、 乡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填 写 隶 属 关 系 时 ,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1、 中 央 与 地 方 双 重 领 导 的 单 位 ,以 领 导 为 主 的 一 方 来 划 分 中 央 属 或 地 方 属 。2、

14、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 各 军 兵 种 、 各 大 军 区 及 集 团 军 办 的 国 有 单 位 ,划 为 中 央 属 单 位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军 区 办 的 国 有 单 位 , 划 为 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 属 单 位 。3、 乡 改 镇 的 原 乡 办 企 业 ( 单 位 ) , 如 果 还 隶 属 于 乡 镇 企 业 局 管 理 , 该 企业 ( 单 位 ) 的 隶 属 关 系 仍 应 填 “乡 ”。4、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单 位 、 本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在 外 省 ( 自 治 区 、

15、直 辖 市 )的 办 事 机 构 所 开 办 的 第 三 产 业 等 单 位 填 “其 他 ”。 隶 属 于 “中 央 ”的 单 位 兴办 的 集 体 企 业 , 隶 属 关 系 也 填 “其 他 ”。13.开 业 ( 成 立 ) 时 间 :1、 解 放 前 成 立 的 单 位 填 写 最 早 开 工 或 成 立 的 年 月 ;2、 解 放 后 成 立 的 单 位 填 写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 ( 如 开 业 年 月 早 于 领 取 营 业执 照 的 时 间 , 填 写 最 早 开 业 年 月 ) ;3、 合 并 或 兼 并 的 企 业 , 按 合 并 前 主 要 企 业 领 取

16、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 ( 或 最 早 开业 的 时 间 ) 填 写 ;4、 分 立 企 业 按 分 立 后 各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或 独 立 开 业 ) 的 时 间 填 写 ;5、 与 外 方 ( 含 港 、 澳 、 台 ) 合 资 的 企 业 , 按 领 取 合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时 间填 写 。18.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性 活 动 单 位 的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按 其 在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填 写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织 的

17、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按 其 主 要 经 费 来 源 和 管 理 方 式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比 照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与 代 码 确 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企 业 ( 单 位 ) 登 记 注 册 的 类 型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 6 ( 1) 国 有 企 业 指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归 国 家 所 有 ,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经 济 组 织 。 不 包 括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2) 集 体

18、 企 业 指 企 业 资 产 归 集 体 所 有 , 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经 济 组 织 。( 3) 股 份 合 作 企 业 指 以 合 作 制 为 基 础 , 由 企 业 职 工 共 同 出 资 入 股 , 吸收 一 定 比 例 的 社 会 资 产 投 资 组 建 ,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共 同 劳 动 , 民 主管 理 ,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股 分 红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4) 联 营 企 业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相 同 或 不 同

19、所 有 制 性 质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事业 单 位 法 人 , 按 自 愿 、 平 等 、 互 利 的 原 则 ,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的 经 济 组 织 称 为 联 营企 业 。 联 营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和 其他 联 营 企 业 。国 有 联 营 企 业 指 所 有 联 营 单 位 均 为 国 有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指 所 有 联 营 单 位 均 为 集 体 。国 有 与 集 体 联 营 企 业 指 联 营 单 位 既 有 国 有 也 有 集 体 。其 他 联 营 企 业 指 上 述

20、 三 种 联 营 企 业 之 外 的 其 他 联 营 形 式 的 企 业 。( 5)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登 记 注 册 , 由 两 个 以 上 , 五 十 个 以 下 的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 每 个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出资 额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称 为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为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独

21、 资 公 司 指 国 家 授 权 的 投 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登 记 注 册 , 其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由 等 额 股 份 构 成 并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本 , 股 东 以 其 认购 的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22、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 7) 私 营 企 业 指 由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础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称 为 私 营 企 业 。 包 括 按 照 公 司 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以 及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的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 7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和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指 按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23、 的 规 定 , 由 一 名 自 然 人 投 资经 营 ,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 投 资 者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指 按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 , 财 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 , 投 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经 营 实 体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填 表 时 归 入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指 按 合 伙 企 业 法 或

24、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按 照 协 议 共 同 投 资 、 共 同 经 营 、 共 负 盈 亏 ,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础 , 对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企 业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按 公 司 法 、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由 两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由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按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由 五 个 以 上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单 个 自 然 人 控 股 的 股 份

25、 有 限 公 司 。( 8) 其 他 内 资 企 业 指 上 述 第 ( 1) 条 至 第 ( 7) 条 之 外 的 其 他 内 资 经济 组 织 。( 9)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的 企 业 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按 合 同 规 定的 比 例 投 资 成 立 , 分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 10) 与 港 澳 台 商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26、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依 照 合 作 合 同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 分 配 利 润 、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 11) 港 澳 台 商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由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 12) 港 澳 台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经 外 经 贸

27、 部批 准 设 立 , 并 且 其 中 港 、 澳 、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以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凡 其 中 港 、 澳 、 台 商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25%的 ,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3)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8 比 例 投 资 成 立 , 分

28、 享 利 润 和 分 担 风 险 的 企 业 。( 14)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指 外 国 企 业 或 外 国 人 与 中 国 内 地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依 照 合 作 合 同 的 约定 进 行 投 资 或 提 供 条 件 设 立 , 分 配 利 润 、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企 业 。( 15) 外 资 企 业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的 规 定 ,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立 的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全 额 投 资 设 立

29、 的 企 业 。( 16)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经 外 经 贸 部 批 准 设立 , 并 且 其 中 外 资 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达 25%以 上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凡其 中 外 资 股 本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小 于 25%的 , 属 于 内 资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控 股 情 况1、 国 有 控 股 指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30、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 于 50%的 国有 绝 对 控 股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 国 有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的 国 有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控 制 权 的 国 有 协 议 控 股 。投 资 双 方 各 占 50%, 且 未 明 确 由 谁 绝 对

31、控 股 的 企 业 , 若 其 中 一 方 为 国 有 经济 成 分 的 , 一 律 按 国 有 控 股 处 理 。2、 集 体 控 股 ( 含 协 议 控 制 ) 指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 集 体 经 济 成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所 占 企 业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的 比 例 大于 50%的 集 体 绝 对 控 股 。在 企 业 的 全 部 实 收 资 本 中 , 集 体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拥 有 的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所 占 比 例 虽 未 大 于 50%, 但 相 对 大 于

32、 其 他 任 何 一 方 经 济 成 分 的 出 资 人 所 占 比 例的 集 体 相 对 控 股 ; 或 者 虽 不 大 于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 但 根 据 协 议 规 定 拥 有 企 业 实 际控 制 权 的 集 体 协 议 控 股 。3、 其 他 指 除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以 外 的 企 业 法 人 。20.从 业 人 员 数 指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的 人员 。 包 括 ; 在 岗 职 工 、 再 就 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 民 办 教 师 以 及 在 各 单 位 工 作 中 工 9 作 的 外 方

33、人 员 和 港 澳 台 方 人 员 、 兼 职 人 员 、 借 用 的 外 单 位 人 员 和 第 二 职 业 者 。不 包 括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职 工 。21.企 业 资 产 情 况1、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指 企 业 实 际 收 到 的 投 资 人 投 入 的 资 本 。 按 投 资 主 体 分为 六 种 : 国 家 资 本 指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投 资 的 政 府 部 门 或 机 构 以 国 有 资 产 投 入 企 业形 成 的 资 本 。 不 论 企 业 的 资 本 是 哪 个 政 府 部 门 或 机 构 投 入 的 , 只 要 是 以 国

34、 家 资本 进 行 投 资 的 , 均 作 为 国 家 资 本 。 集 体 资 本 指 由 本 企 业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和 集 体 企 业 联 合 经 济 组 织 范 围内 的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的 资 产 投 入 形 成 的 资 本 金 。 法 人 资 本 指 其 他 法 人 单 位 投 入 本 企 业 的 资 本 。 个 人 资 本 指 社 会 个 人 或 者 本 企 业 内 部 职 工 以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投 入 企 业 形成 的 资 本 。 港 澳 台 资 本 指 我 国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投 资 者 投

35、入 企 业的 资 本 。 外 商 资 本 指 外 国 投 资 者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本 。企 业 在 填 写 实 收 资 本 数 据 时 , 应 根 据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实 收 资本 ”项 的 期 末 数 及 有 关 明 细 账 填 写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中 含 有 港 澳 台 资 本 或 外 商 资 本 时 , 要 注 明 主 要 资 金 来 源 国 或地 区 名 称 。 投 资 国 别 ( 地 区 ) 代 码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普 查 机 构 参 照 统 一 下 发 的“国 别 ( 地 区 ) 统 计 代 码 ”填 写 。2.资 产 总 计 指 企

36、 业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 包 括 各 种 财产 、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 资 产 按 其 流 动 性 分 为 :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投 资 、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递 延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 该 指 标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资 产 总 计 ”项 目 的 期 末 数 填 写 。( 二 ) 建 筑 业 企 业 主 要 指 标 月 度 快 速 调 查 表1、 新 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额 : 是 指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同 建 设 单 位 (

37、 业 主 )直 接 新 签 订 的 各 种 国 内 工 程 合 同 的 总 价 款 , 不 包 括 与 其 他 建 筑 业 企 业 新 签 的 分包 合 同 额 。 10 2、 建 筑 业 总 产 值 : 是 以 货 币 表 现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生 产 的 建 筑业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总 和 。 包 括 建 筑 工 程 产 值 、 安 装 工 程 产 值 和 其 他 产 值 三 个 部 分内 容 。3、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面 积 :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施 过 工 的 全 部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它 包括 本 期 新 开 工 的 房 屋

38、建 筑 面 积 、 上 期 跨 入 本 期 继 续 施 工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上 期停 、 缓 建 在 本 期 恢 复 施 工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 本 期 竣 工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以 及 本 期施 工 后 又 停 缓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4、 房 屋 建 筑 竣 工 面 积 : 是 指 报 告 期 内 房 屋 建 筑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已 全 部 完 工 ,达 到 了 使 用 条 件 , 经 检 查 验 收 鉴 定 合 格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5、 企 业 总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通 过 销

39、 售 商 品 、 产 品 或 提 供 劳务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劳 务 作 业 收 入 、 材 料 销售 收 入 、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收 入 、 其 他 销 售 收 入 、 多 种 经 营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等 。企 业 总 收 入 分 为 主 营 业 务 ( 工 程 结 算 )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企 业 总 收 入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6、 其 中 :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 是 指 本 企 业 承 包 工 程 实 现 的 工 程 价 款 结

40、 算 收 入以 及 向 发 包 单 位 收 取 的 除 工 程 价 款 以 外 按 规 定 列 作 营 业 收 入 的 各 种 款 项 , 如 临时 设 施 费 、 劳 动 保 险 费 、 施 工 机 构 调 迁 费 等 以 及 向 发 包 单 位 收 取 的 各 种 索 赔 款 。本 项 根 据 “损 益 表 ”中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项 的 本 报 告 期 期 末 本 年 累 计 数 填 列 。7、 利 润 总 额 : 是 指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实 现 的 利 润 。 亏 损 以 “”号 表 示 。本 项 根 据 “损 益 表 ”中 “利 润 总 额 ”项 的 本 报 告 期

41、 期 末 数 填 列 。 其 计 算 公 式为 :利 润 总 额 =营 业 利 润 +投 资 收 益 +营 业 外 收 入 -营 业 外 支 出8、 工 程 结 算 利 润 : 指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 已 结 算 工 程 实 现 的 利 润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工 程 结 算 利 润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工 程 结 算 成 本 -工 程 结 算 税 金 及 附 加本 项 根 据 “损 益 表 ”中 “工 程 结 算 利 润 ”项 的 本 报 告 期 期 末 本 年 累 计 数填 列 ( 亏 损 以 “-”号 表 示 ) 。9、 应 收 工 程 款 : 是 指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末 应 向 发 包 单 位 收 取 , 而 发 包单 位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的 累 计 数 , 取 自 会 计 科 目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明 细 科 目“应 收 工 程 款 ”。10、 其 中 : 竣 工 工 程 : 是 指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末 已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单位 工 程 已 全 部 竣 工 后 , 应 向 发 包 单 位 收 取 而 未 收 取 的 工 程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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